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保訓會公人字第1104060017號令訂定
第 一 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業務有重大功績或特殊貢獻之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保訓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研訂保障、培訓法制及推動保障、培訓重大政策,有特殊貢
獻。
二、主辦重要保障、培訓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保障、培訓政策,
成效顯著。
三、從事有關保障、培訓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對保障、培 訓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 效。
四、舉辦或參與國際保障、培訓會議及學術活動,對我國保障、
培訓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五、辦理保障、培訓業務,負責盡職,熱忱服務,有特殊優良事 蹟。
六、其他對保障、培訓工作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第 三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卓著或情形特 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 次以上之獎章。
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 四 條 本獎章之請頒,除由本會相關單位或所屬機關主動推薦外,得由 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保訓專業獎章事實表如附表二,並檢附 有關證明文件。
第 五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設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報請主任委員 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程序,另以要點定之。
第 六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 七 條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送銓敘部登記。
第 八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 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三條附表一
保訓專業獎章式樣及圖說
獎 章
名 稱等 級 規 格 圖 說
保 訓 專 業 獎 章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一、本獎章 直徑五‧
八公分。
二、圓形掛 牌 直 徑 一‧八公 分。
三、綬帶長 度四‧五 公分。
四、本獎章 整 體 總 長 度 為 十 四 公 分。
一、本獎章章體以三層組合,即大芒、二芒、上 蓋三部分。大芒包含八道光芒,每道呈放射 狀金色光芒閃耀,象徵受獎人之功績光輝 四射;二芒亦含八道光芒,每道各以紅、白、
藍三色構成,紅色代表熱心服務,白色代表 光明坦白、大公無私,藍色象徵清廉公正,
紅白藍光芒四射,表徵本會核心價值「公 正、和諧、效能」歷久彌新;上蓋印製本會 logo,且於背面刻上一等、二等、三等保訓 專業獎章與編號。
二、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並於綬帶與 章體之間加製圓形掛牌,以三朵梅花代表 一等、二朵梅花代表二等、一朵梅花代表三 等,均用襟綬,其式樣如附圖:
(一)一等獎章(三朵梅花):綬帶以藍、白、紅 三色相間,以象徵青天白日滿地紅。
(二)二等獎章(二朵梅花):綬帶同一等獎章。
(三)三等獎章(一朵梅花):綬帶同一等獎章。
一 二 三
等 等 等
保 保 保
訓 訓 訓
專 專 專
業 業 業
獎 獎 獎
章 章 章
第四條附表二
備 註
填表說明:
一、本表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推薦填寫一式二份,由本會或所屬機 關推薦者由本會相關單位或所屬機關填寫一式二份。
二、「具體事蹟」欄應詳細敘明具體內容,如篇幅不足時,可另紙接寫粘附。
三、「適用條款」欄,應敘明擬適用頒給辦法某條某款。
評
章
章
請 頒 保 訓 專 業 獎 章 事 實 表
姓 名 性 別 國 籍
身 分 證
出 生
年 月 日 統 一 編 號
( 護 照 號 碼 ) 年 月 日
住 址
服 務 機 關 ( 團 體 )
職務 (職稱) 請 頒 獎 章
等 級
具 體 事 蹟
適 用 條 款 證 明
文 件 請頒(領)機關
(團體、單位) 考
考 核 長 官
( 人 員 ) 職 銜 姓 名
評 語 日 期
核 定 層 級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結 果
建議核頒 獎章等級 召 集 人 簽
日 期
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 主 任 委 員 批 核 意 見
主任委員 簽
日 期
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總說明
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 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給辦法;其由主管機關訂定者,
應報各該主管院核定。」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得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 需要,訂定各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惟如係由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各 該主管院核定。
本會為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業務之主管機關,掌理公務人員保障及培 訓業務之法制、政策及執行事項。為保障公務人員合理權益,培育優質 公務新進人力,不斷精進推動各項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相關業務,過程中 均有賴本會及所屬機關同仁、學者專家及協訓班所等相關人員之努力與 付出。為肯定及獎勵對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業務具有重大功績或特殊貢 獻人士,藉以提高其榮譽心與使命感,爰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擬具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計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 頒給保訓專業獎章之資格條件。(第二條)
三、 獎章之分等及頒發原則、式樣。(第三條)
四、 獎章之申請單位、申請獎章之表格格式。(第四條)
五、 獎章審查方式、審查小組之組成方式。(第五條)
六、 獎章證書格式。(第六條)
七、 受獎公務人員登記程序。(第七條)
八、 受獎人員身故之追頒。(第八條)
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 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專業獎 簡稱本會)為獎勵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 業務有重大功績或特殊貢獻之人士,特依 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給辦法;其由主 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各該主管院核定。」
揭示本辦法之訂定目的及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保訓 明定頒給本獎章之資格條件,各款列舉在 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公務人員保障、培訓業務之法制、政策層 一、研訂保障、培訓法制及推動保障、培 面、重要工作計畫層面、學術研究層面、
訓重大政策,有特殊貢獻。
二、主辦重要保障、培訓工作計畫或執行國際宣揚層面、實務執行層面及其他相 關工作層面等專業領域,具有功績、勞績 重要保障、培訓政策,成效顯著。
三、從事有關保障、培訓學術之研究撰 或特殊貢獻者,得依規定頒給本獎章。
有著作,或對保障、培訓工作提出重 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 價值或成效。
四、舉辦或參與國際保障、培訓會議及學 術活動,對我國保障、培訓制度之宣 揚及國際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五、辦理保障、培訓業務,負責盡職,熱 忱服務,有特殊優良事蹟。
六、其他對保障、培訓工作有重大貢獻,
足資表揚。
第三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 一、依獎章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功績 襟綬,除事蹟卓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 獎章、楷模獎章各分為三等,服務獎 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 章分為四等,均用襟綬。」本辦法係依 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據獎章條例訂定,理應使用襟綬,且 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考試院考銓獎章之頒發亦用襟綬,本 獎章之綬與方式不宜僭越考試院層 級。另考量本辦法不宜逾越本獎章頒 給範疇及限制其他獎章之頒給,爰參 照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及人事專 業獎章頒給辦法,於第一項明定本獎 章之分等及頒發原則。
二、又為使考試院及所屬部會專業獎章之 式樣,能趨於一致,爰參照考試院考 銓獎章及人事專業獎章之式樣,於第 二項明定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
第四條 本獎章之請頒,除由本會相關單位 一、考量本會為本獎章之主管機關,最清 或所屬機關主動推薦外,得由與請獎事實 楚頒發對象是否符合獲頒本獎章之資 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推薦。 格條件,為彰顯本會之主動性,爰於 第一項明定本獎章之請頒推薦單位,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保訓專業獎章
由本會相關單位或所屬機關主動推 事實表如附表二,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薦。
二、另為使申請本獎章表格一致,爰於第 二項訂定請頒獎章事實表格式。
第五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設審查小 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前項 組審查通過後,報請主任委員核定,以公 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由主管機關訂 定者,其獎章由主管機關首長核頒之。」
開儀式頒給之。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程序,另 於第一項明定本獎章之審查及頒給方 式。另於第二項明定審查小組之組成方 以要點定之。
式及審查程序,另以要點定之。
第六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 為落實我國推行雙語國家政策,以及國際 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化證書具國際辨識性,爰明定本獎章證書
之格式,以中英文雙語並列方式呈現。
第七條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送 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公務人員 銓敘部登記。 獲頒專業獎章者,由核頒機關送銓敘部登
記,爰於本條明定之。
第八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 為符合民法繼承順位之基本規定,並兼顧 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 自由意志下由家屬指定代表接受之彈性空 之代表接受。 間,明定受獎人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 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