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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化妝品管理規定最新公告

駐越南代表處經濟組彙整 2023 年 2

越南衛生部於 2021 年 3 月 16 日發布有關越南化妝品管理規定第

7/VBHN-BYT 號公告(請一併參考第 06/2011/TT-BYT 號公告),摘

譯如次:

第 1 條:適用範圍及對象

1. 本公告規定越南境內生產、輸入越南境內銷售等化妝品之管理工 作項目,包括:化妝品公告、產品資訊文件、產品安全要求、化 妝品標籤、化妝品廣告、化妝品進出口、化妝品取樣檢驗品質、

檢查並處理違規對象、化妝品生產、買賣、進口等自然人、組織 機構之責任以及消費者權利等。

2. 本公告適用於化妝品政府主管機關、個人在越南進行化妝品公 告、資訊、廣告;進出口、生產、買賣等項目。

第 3 條:化妝品公告規定

1. 在獲政府權責機關核發化妝品公告流水碼後,負責在市場上銷售 化妝品之自然人、組織機構方可在越南銷售化妝品並負責確保產 品之安全、效用以及品質。在產品於市場上銷售後,政府權責機 關將進行販賣後檢查工作。

2. 現行法規規定化妝品公告費用

3. 負責將化妝品於市場銷售之自然人、組織機構須在越南有化妝品 之商業營運。

4. 化妝品之特性(產品用途)公告須符合東協(ASEAN)就化妝品特性 公告所提供之指引規範(詳如本公告附錄 03-MP)。

第 4 條:化妝品公告檔案 化妝品公告檔案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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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化妝品公告書 (2 份)及公告電子檔

2. (依越南政府於 2018 年 11 月 12 日發布第 155/2018/ND-CP 號議 定第 12 條第 2 款規定撤銷本條款)。

3. 生產商或產品所有者授權予負責在越南市場銷售之自然人、組織 機構之授權書正本或獲合法公證副本(適用於負責將產品在市場 配銷之自然人、組織機構非為生廠商之進口、在越南境內生產等 化妝品)。對於進口化妝品,除了依越南為成員國之國際條約免 領務驗證手續之情況,授權書應有簽字驗證並依法辦理領務驗證 手續。授權書應符合本公告第 6 條規定。

4. 進 口 化 妝 品 之 自 由 銷 售 證 書 (CFS) ( 依 越 南 衛 生 部 第

29/2020/TT-BYT 號公告第 1 條第 1 款補充修正本項規定)規定如

次:

a. 免 CFS 之情況包括:

- 化妝品在 CPTPP 協定成員國生產,參與 CPTPP 協定已獲該國主

管機關核准生效。

- 自 CPTPP 協定成員國輸入或在 CPTPP 協定成員國流通之化妝

品:負責將產品在市場銷售之廠商須提交由 CPTPP 協定成員國 權責機關核發之產品在CPTPP 協定成員國流通之證明文件(獲核 發流水碼之化妝品公告書或化妝品流通許可證或產品在 CPTPP 協定成員國流通之其他證書),前述文件並獲依法辦理領務驗證 手續,除了法規文件屬於下列情況之一:

+ 依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為成員國之國際條約或越南與核發國家 之雙邊互惠原則獲免領務驗證。

+獲CPTPP協定成員國之駐外外交機關或化妝品主管機關或法規文

件核發機關行文或電子郵件至越南藥品管理局確認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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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將產品在市場銷售之廠商向越南藥品管理局提交在CPTPP協

定成員國法規文件核發機關網址(英文網址)自行查詢並獲廠商蓋章 確認且檢附查詢網址相關資訊文件之結果。廠商對前述文件、資訊 以及自行查詢結果之正確性、合法性負法律責任。

- 化妝品已在東協成員國獲發化妝品公告流水碼:負責將產品在市 場銷售之廠商須提交已依法辦理領務驗證手續之東協成員國核 發流水碼之化妝品公告書,除了化妝品公告書屬於下列情況之 一:

+依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為成員國之國際條約或越南與核發國家之 雙邊互惠原則獲免領務驗證。

+獲東協成員國之駐外外交機關或化妝品主管機關或化妝品公告書 核發機關行文或電子郵件至越南藥品管理局確認化妝品公告書。

+負責將產品在市場銷售之廠商向越南藥品管理局提交在東協成員 國化妝品公告書流水碼核發機關網址(英文)自行查詢並獲廠商蓋章 確認且檢附查詢網址相關資訊文件之結果。廠商對前述文件、資訊 以及自行查詢結果之正確性、合法性負法律責任。

b. 除本款 a 項規定獲免 CFS 之情況外,進口化妝品公告檔案之CFS

須符合以下要求:

- 由生產國或輸出化妝品至越南之出口國之權責機關核發之 CFS 有效力期限(正本或驗證副本)。倘CFS 無註明效力期限,須為自 核發日起在 24 個月內核發之版本。

- CFS 須依法辦理領務驗證,除了 CFS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情況:

+依越南為成員國之國際條約或越南與核發國家之雙邊互惠原則獲 免領務驗證;

+由核發 CFS 之權責機關或駐外機關行文或電子郵件至越南藥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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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局確認 CFS資訊。

- CFS至少載明越南外貿管理法第36 條及越南政府於2018年 5月 15日發布有關外貿施行細則第 69/2018/ND-CP 號議定第 10 條第 3 款規定等資訊。

第 7 條:化妝品公告檔案之收件及處理程序

1. 化妝品公告檔案準備1份並直接提交或以郵件送至以下政府權責

機關:

a. 對於進口化妝品:負責將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之自然人、組織機構 將化妝品公告檔案寄送至越南衛生部藥品管理局。

b. 在越南境內生產之化妝品:負責將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之自然人、

組織機構將化妝品公告檔案寄送至其工廠所在地之衛生廳。以進 口半成品生產、包裝之化妝品視為在越南境內生產之產品。

c. 在西寧省木牌(Moc Bai)關口經濟區之工業貿易區經營之化妝品 則在該經濟區辦理公告手續。在廣治省勞保(Lao Bao)特別經貿區 經營之化妝品則在該省經濟區管理委員會辦理公告手續。

倘將西寧省木牌(Moc Bai)關口經濟區之工業貿易區經營之化妝品 在木牌(Moc Bai)關口經濟區之其他職能區或越南境內市場銷售;將 在廣治省勞保(Lao Bao)特別經貿區經營之化妝品在越南境內市場 銷售須依本公告規定在越南衛生部藥品管理局辦理公告手續(按:以 自己名義公告化妝品之自然人、組織機構須在越南登記經營化妝品 並非屬前述兩個經濟區)。

2. 化妝品公告檔案之處理:

a. 自收到合格公告檔案及法規費用日起政府權責機關有責任在3個 工作天內核發化妝品公告流水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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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倘公告檔案未符合本公告規定,收件單位自收件日起在 5 個工作

天內以書面文件向產品公告之自然人、組織機構通知未符合規 定之項目,以便修正補件(詳細說明未符合規定之項目)。

c. 倘政府主管機關自本款b項規定之通知書發布日起在3個月內未 收到以自己名義公告之自然人、組織機構之補件,其公布申請 文件無價值。在前述情況下,倘自然人、組織機構擬繼續公告,

須再送件並再繳納規費。

第 10 條:化妝品公告流水碼之效力期限:

化妝品公告流水碼之效力期限為自核發日起 5 年。在化妝品公告流 水碼到期前,欲繼續讓產品在市場上流通之自然人、組織機構須重 新辦理產品公告手續並繳納規費。

第 11 條:化妝品資訊檔案

所有化妝品在市場銷售須依 ASEAN 相關指令準備產品資訊檔案 (PIF – Product Information File),並須存放於負責在市場銷售產品之 自然人、組織機構所在地。

第 12 條:化妝品資訊檔案內容包括:

a. 第 1 部分:行政文件及產品簡介 b. 第 2 部分:成分品質

c. 第 3 部分:產品品質 d. 第 4 部分:安全性及效用

化妝品資訊檔案相關細節規定於本公告附錄 07-MP。

第 13 條:化妝品安全要求

負責將產品在市場推銷之自然人、組織機構須確保產品在一般或依 指引適合的情況下使用,對使用者健康無害,並符合製造劑型、產 品標籤資訊、用途、特別情況謹慎使用以及生產商與產品所有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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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等其他資訊。

生產商與產品所有者須依照東協就化妝品安全性評估指引規範對 每一項化妝品評估安全性。化妝品之重金屬與微生物之上限須符合 東協於附錄 06-MP 所規定之要求。化妝品組成成分須符合東協化妝 品 協 定 最 新 版 附 錄 (Annexes)( 網 址 : www.dav.gov.vn 或 www.aseanec.org)。

第 VI 章:化妝品廣告(依越南衛生部於 2015 年 5 月 25 日發布第 09/2015/TT-BYT 號公告第 24 條第 2 款規定撤銷)。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第 23 條: 化妝品或化妝品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 、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其已核准或備查者,並公告註銷其許可或備查證 件。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 回選單 3-2 違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罰則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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