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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工業產品的市場開放—不對等的開放市場

1999 年雙方簽訂的「貿易、發展及合作協定(Trade, Development and Cooperation Agreement, TDCA)」中,議定雙方關稅減讓過渡期分別為十年 與十二年。工業開放期程請參照表 4-1。

(2)農業議題

南非有 28%的農產品列為關稅減讓的排除項目,而歐盟承諾的關稅減讓 期程表列舉六個項目,南非四項。敏感性產品採部分或漸近自由化方式。在 議定的減讓表外,南非可提供加速關稅減讓表。關稅配額減讓部分,適用於 整 體 自 由 化 進 程 未 包 括 在 內 的 產 品 及 未 能 立 即 受 益 於 貿 易 自 由 化 之 部 分 產 品。另外,根據需要,雙方可以彈性決定是否採取特定農業防衛措施,南非 對採取「過渡性防衛措施」頗具彈性空間。另外,對於特定農產品的原產地 規則也有所規範,適用於未參加協定的第三世界國家。某項產品之組成成份 來自其他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ACP)地區國家,假若此項產品在南非 產生之附加價值超過 ACP 進口價格,該產品就被認定原產地為南非(因此 享受 TDCA 的關稅優惠)。除價值之要件,此項產品不須在南非進行額外的 實質製造的程序。此外,凡原物料來自南部非洲關稅同盟(Southern African Customs Union;SACU),在南非有經進一步作業或加工之產品,皆視其原

產地為南非。另外,對於 Sherry 和 Port,協議生效後五年內,必須停止再使 用該傳統名稱行銷出口,該產品在 SACU 及 SADC 之南非市場之行銷,名 稱停用之過渡期間得延長至八年期間始達成。十二年之內,南非所有國內市 場必須全部停用 Sherry 和 Port 之傳統名稱。另外,在歐盟已受到保護之產 品不在貿易自由化的項目中,主要是列入 TDCA 附件 5 中之酒類及乳酪產 品。復審條款規定 TDCA 須在五年內檢討進一步地自由化,必須包括被排除 於關稅減讓以外的產品。

(3)食品衛生及動植物檢疫

TDCA 強調在動植物健康及農業產品技術上的合作,且須依照 WTO 的 相關規定。另外,當 SPS 措施重新訂定時,會員國間需有特別的協商。

(4)服務業

推動服務業自由化,包括資訊傳播科技、郵政服務、能源開採、交通運 輸及旅遊觀光等方面的促銷、發展及訓練,但未明確規定貿易自由化的時間 進程;不過,雙方應防止或減少歐盟對南非補助的歧視待遇。

(5)原產地規則

原產地規則依 VA、CTH、SP 標準認定,也訂有微量條款,即若受惠國 使用非原產的原物料總值不超過最終商品價格 15%,可視為原產地。原產地 累積制度係採雙邊累積,而證明文件在已經核准之出口商及出口貨品價值少 於 6000 歐元者只需信用狀即可為証。除此外,TDCA 亦允許歐盟與南非與 ACP 國家及 SACU 會員國適用區域累積(Regional Cumulation)原產地原則,

即此一區域集團之國家若使用同一集團其他國家產製之原物料進行加工,即 使未在受惠國進行「實質製造」,在受惠國所增加之產品附加價值,若超過 所使用之同一集團其他國家產製之原物料的價值,亦可視為受惠國原產地產 品,並適用優惠稅率。

(6)爭端解決機制

依據兩大類型爭端而有所不同;一是關於經濟、發展、合作議題之爭端,

二是關於貿易之爭端。時程設計及仲裁方式依類型而不同。

(7)競爭條款與補助金

限制「競爭的防止」、「市場地位的濫用」等競爭行為,而依歐洲共同 體條約第 81、82 條規範,防止任何涉及影響雙方經濟利益之反競爭行為。

補助金方面,明定補助金係為實現特定公共政策之目的而給予,實際運用則 由相關主管機關認定。所謂「公共政策目的」係指如:就業率、環境保護、

企業紓困、研究發展、發展落後地區,產業重組及再造、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等。

(8)貿易便捷化

雙方關務主管單位應加強關務事項之合作,達成公平目的之實現。

上述歐盟已簽署之 FTA 重要內容,可綜合整理如表 4-1。

表 4-1 歐盟主要 FTA 內容之比較

EU-墨 西 哥 EU-智 利 EU-南 非 議 題 /EU FTA

EU 墨 西 哥 EU 智 利 EU 南 非

工 業 產 品

A類:生效後立即降為零 B類 : 分 四 階 段 降 稅 ,

自 2003 年 1 月 1 日 起 零 關 稅

A類:生 效 後 立 即 降 為 零 B類:分 四 階 段 降 稅,自 2003 年 1 月 1 日 起 零 關 稅

B+類 : 每 年 降 幅 依 墨 國 現 行 關 稅 率 高 低 不 等 , 但 自 2005 年 1月 1日 起 零 關

C類:每 年 降 幅 依 墨 國 現 行 關 稅 率 高 低 不 等,但 自 2007年 1 月 1日 起 零 關 稅

三 年 過 渡 期

原 則 上 生 效 日 降 25% , 之 後 每 年 降 25%,至 2006年 1月 1日 起 零 關 稅

七 年 過 渡 期

第 1類 : 生 效 日 起 降 為 零 第 2類 : 五 年 內 降 為 零 ,

調 降 期 程 為 16.7%、33.3%、

50%、 66.7%、

83.3%、 100%

第 3類 : 七 年 內 降 為 零 , 每 年 降 幅 為 12.5%

未 列 附 錄 II之 工 業 產 品 立 即 降 為 零

第 1類:生 效 後 降 為 75%,

之 後 每 年 調 降 25%,三 年 後 降 為 零 關 稅

第 2類:生 效 後 降 為 86%,

之 後 每 年 降 14%

或 15%,六 年 後 降 為 零 關 稅 第 3類 : 生 效 三 年 後 降 為

75%,生 效 四 年 後 降 為 50%,生 效 五 年 後 降 為 25%,生 效 六 年 後 降 為 零

( 但 部 分 產 品 自 第 四 年 才 開 始 調 降 )

第 4類 : 十 年 內 之 開 放 期 程 ( 汽 車 零 組 件 生 效 後 即 降 為 50%)

第 5類 : 特 殊 規 定 ( 鋁 製 品 )

未 列 附 錄 II之 工 業 產 品 立 即 降 為 零

第 1類:生 效 後 降 為 75%,

之 後 每 年 調 降 25%,三 年 後 降 為 零 關 稅

第 2類 : 生 效 三 年 後 降 為 67%,生 效 四 年 後 降 為 33%,生 效 五 年 後 降 為 零 關 稅 第 3類:第 三 年 降 為 90%,

之 後 每 年 調 降 10%,12年 後 降 為 零 關 稅

第 4類:第 五 年 降 為 88%,

之 後 每 年 降 13%

或 12%,第 12年 後 降 為 零 關 稅 第 5類 : 特 殊 規 定 ( 鞋 、

皮 製 品 、 汽 車 、 紡 織 品、輪 胎 等 )

表 4-1 歐盟主要 FTA 內容之比較-續 1

EU-墨 西 哥 EU-智 利 EU-南 非 議 題 /EU FTA

EU 墨 西 哥 EU 智 利 EU 南 非

漁 產 品

十 年 過 渡 期

第 1類:生 效 日 起 降 為 零 第 2類 : 四 年 內 降 為 零 ,

每 年 降 幅 20%

第 三 類 : 七 年 內 降 為 零 , 每 年 降 幅 12.5%

第 四 類 : 十 年 內 降 為 零,每 年 降 幅 9%,

部 分 存 在 配 額 限

生 效 日 起 降 為 零 部 分 存 在 配 額 限 制

農 產 及 農 產 加 工 產 品

第1類:生效後立即降為零 第 2 類 : 生 效 後 調 降

25%, 之 後 每 年 調 降 25%, 第 三 年 後 降 為 零

第3類:生效後調降為既 有稅率的89%,之後 每年調降11%,第八 年後降為零關稅 第4類:生效後調降為既

有稅率的87%,之後 每年調降13%,十年 後降為零關稅 第 4a類 : 生 效 後 調 降 至

既 有 稅 率 的 90%,

之 後 每 年 調 降 10%

第 5類:三 年 內 重 新 評 估 降 稅 期 程 與 配 額 規 定( 包 括 原 產 地 規 則 )

第6類:配額進口產品(三 年內重新評估)

第 7 類 : 不 適 用 MFN 或 GSP, 但 依 進 口 當 時 規 定 課 徵 第 0類:禁 止 進 口( 乳 酪

製 品 、 葡 萄 酒 、 安 息 香 膠 、 烈 酒 等 )

第1類:生效後立即降為零 第 2 類 : 生 效 後 調 降 25%, 之 後 每 年 調 降 25%, 第 三 年 後 降 為 零

第 3類:生 效 後 調 降 為 既 有 稅 率 的 89%, 之 後 每 年 調 降 11%,

第 八 年 後 降 為 零 關 稅

第 4類:生 效 後 調 降 為 既 有 稅 率 的 87%, 之 後 每 年 調 降 13%,

十 年 後 降 為 零 關

第 4a類 : 生 效 後 調 降 至 既 有 稅 率 的 90%,

之 後 每 年 調 降 10%

第 5類:三 年 內 重 新 評 估 降 稅 期 程 與 配 額 規 定( 包 括 原 產 地 規 則 )

第 6類:須 申 請 進 口 許 可

第 7類:依 進 口 當 時 規 定

十 年 過 渡 期

第 1類:生 效 日 起 降 為 零 第 2類 : 四 年 內 降 為 零 ,

每 年 降 幅 20%

第 3類 : 七 年 內 降 為 零 , 每 年 降 幅 12.5%

第 4類 : 十 年 內 降 為 零 , 每 年 降 幅 9% 部 分 存 在 配 額 管 制 ,超 過 配 額 禁 止 進 口

( 乳 酪 製 品 、安 息 香 膠 、 香 檳 酒 、 葡 萄 酒 、 烈 酒 等 ) , 每 年 度 擴 增 配 額

( 肉 類 10%、 其 他 5% 、 糕 餅 維 持 不 變 )

十 年 過 渡 期

第 1類 : 生 效 日 起 降 為

第 2 類 : 五 年 內 降 為 零 , 調 降 期 程 為 16.7% 、 33.3% 、 50% 、 66.7% 、 83.3%、 100%

第 3 類 : 十 年 內 降 為 零 , 每 年 降 幅 為 9% 每 年 度 擴 增 配 額 5%

未 列 名 產 品 立 即 降 為 零 第 1類:生 效 後 降 為 75%,

之 後 每 年 降 25%,三 年 後 降 為 零

第 2類:生 效 後 降 為 91%,

之 後 每 年 降 9%, 10 年 後 降 為 零 第 3類 : 生 效 後 三 年 降 為

87% , 之 後 每 年 降 13%或 12%, 10年 後 降 為 零 關 稅 第 4類 : 生 效 後 五 年 降 為

83% , 之 後 每 年 降 14%或 13%, 10年 後 降 為 零 關 稅 第 5∼ 7類:特 殊 規 定( 奶

油、糖、巧 克 力、麵 包 、 糕 餅 等 ) 第 8類 : 不 適 用 降 稅 項 目

( 乳 酪 製 品 、 葡 萄 酒、安 息 香 膠、烈 酒 等 )

未 列 名 者 立 即 降 為 零 第 1類:生 效 後 降 為 75%,

三 年 後 降 為 零 關 稅 第 2類 : 生 效 後 三 年 調 降

為 67%,第 四 年 降 為 33%,第 五 年 降 為 零 關 稅

第 3類 : 生 效 後 五 年 調 降 為 88%,之 後 每 年 調 降 12%或 13%,12年 後 降 為 零 關 稅 第 4類 : 須 定 期 重 新 檢 討

項 目 ( 肉 類 、 乳 製 品、小 麥、燕 麥、巧 克 力 、 可 口 等 )

表 4-1 歐盟主要 FTA 內容之比較-續 2

EU-墨 西 哥 EU-智 利 EU-南 非 議 題 /EU FTA

EU 墨 西 哥 EU 智 利 EU 南 非

特 定 農 業 防 衛 措 施

只 以 一 般 性 防 衛 規 定 規 範 稱 為 ”緊 急 條 款 ”, 緊 急 時 可 用 ( 第 73條 ) : 包 括 停 止 關 稅 減 讓 、 提 高 關 稅 率 , 以 120天 為 限

可 採 臨 時 性 措 失 , 要 件 與 一 般 防 衛 條 款 同

特 定 農 產 品 原 產 地 規 則

在 “對 烈 酒 的 承 認 及 指 定 保 護 協 定 ”中, 墨 西 哥 保 護 所 有 歐 盟 指 定 品 , 歐 盟 保 護 龍 舌 蘭 酒

對「 原 產 地 」的 界 定 擴 大 適 用 於 未 參 加 FTA之 第 三 世 界 國 家 。

若 在 南 非 產 生 之 附 加 價 值 超 過 原 料 來 源 處 進 口 價 值,原 產 地 屬 南 非;原 料 來 自 SACU,有 在 南 非 加 工 , 原 產 地 屬 南 非 。

對 Sherry&Port, 協 議 生 效 後 5年 內 需 停 止 用 傳 統 名 稱 行 銷 出 口

彈 性 調 整 實 施 三 年 後 接 受 聯 合 委 員 會 評 估,提 供 進 一 步 農 業 貿 易 自 由 化

五 年 內 實 施 , 進 一 步 自 由 化 需 包 括 關 稅 減 讓 外 產 品

其 他

經 濟 合 作 目 標 包 括 加 強 永 續 農 業 發 展 的 國 內 措 施 , 與 生 產 力 和 食 物 品 質 有 關 的 科 技 協 助 也 納 入 規 定 , 合 SPS

協 定 減 讓 表 外 , 南 非 上 可 提 供 加 速 的 關 稅 減 讓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合 作 議 題

食 品 衛 生 及 動 植 物 檢 疫( SPS)

1.建 立 SPS特 別 委 員 會 , 擁 有 不 同 程 序 性 規 定 1.包 含 目 錄 , 依 WTO規 定

2.詳 盡 的 制 度 性 設 計 與 全 面 性 規 範 3.一 旦 成 為 FTA一 員 , 對 出 口 品 保 護

TDCA認 為 的 SPS標 準 —花 及 水 果 不 在 受 保 護 範 圍 內 技 術 上 的 合 作 照 WTO標 準

服 務 業

基 本 上 與 GATS規 範 相 同 , 但 其 未 向 政 府 採 購 義 務 加 以 規 定

會 員 國 之 一 得 其 他 第 三 國 之 最 惠 國 待 遇 時,此 第 三 國 亦 須 給 另 一 會 員 國 相 當 的 機 會

對 服 務 部 門 的 合 作 定 詳 細 規 範

專 注 於 中 小 型 企 業 與 其 他 國 家 貿 易 往 來 , 促 進 生 產 力 與 競 爭 力 多 元 化

聯 繫 協 定 復 審 不 間 斷

1.承 諾 雙 邊 合 作 , 貿 易 自 由 化 內 容 消 極

規 則

依 VA、 CTH、 SP標 准 認 定 , 唯 對 稅 則 HS62列 之 毛 織 品 有 兩 種 原 產 地 認 定 標 準

微 量 條 款 : 10%

1.依 VA、CTH、SP標 准 認 定,唯 一 小 部 分 產 品 (紡 織 品 )得 享 三 年 寬 鬆 認 定 標 準

2.微 量 條 款 : 若 受 惠 國 使 用 非 原 產 的 原 物 料 總 值 不 超 過 最 終 商 品 價 格 10%, 可 為 視 原 產 地

依 VA、 CTH、 SP標 准 認 定

微 量 條 款 :若 受 惠 國 使 用 非 原 產 的 原 物 料 總 值 不 超 過 最 終 商 品 價 格 15%, 視 為 原 產 地

則 累 積 制 度 雙 邊 累 積 雙 邊 累 積 雙 邊 累 積 ( 與 ACP 國 家 得 採 對 角 累 積 (diagonal

cum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