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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畫 主 持 人

:王文娟 研 究 助 理

: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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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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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 放 競 爭 、 創 造 成 長 與 就 業 」 是 歐 盟 貿 易 政 策 的 中 心 思 惟 , 而 鑑 於 WTO 多邊談判進展遲緩,歐盟亦加入推動雙邊 FTA;一方面藉由雙邊的 FTA 談判加速關稅降低、非關稅障礙削減,使歐盟在世界主要市場裡面和競爭對 手站在平等的立足點;另一方面,為未來 WTO 談判舖設良好的基礎。在此 基礎上,歐盟的 FTA 政策思惟為改善歐盟的競爭力、刺激經濟成長、幫助 達成永續成長目標,而且規定簽署的 FTA 必須是多邊自由化的踏腳石,而 不應成為 WTO 談判的絆腳石。在這種考量下,歐盟擬訂未來簽署的 FTA 將 涵蓋全面性、綜合性的議題,包括:市場開放、農業議題、食品衛生及動植 物檢疫、服務貿易開放、原產地規則、爭端解決機制、競爭條款與補助金、

貿易便捷化與經濟合作等項目。

台灣雖非歐盟尋求洽簽 FTA 的優先對象,但根據 2006 年歐盟執委會提 出的對中國貿易政策文件(Closer Partners, Growing Responsibilities)中指 出,未來歐盟與中國發展經貿關係時,必須維持區域間的戰略性平衡,因此 在發展過程中,歐盟也應該積極促進兩岸對話,同時維持與台灣緊密的經貿 發展關係。有鑑於此,台歐 FTA 之簽署除可促進台歐雙邊經貿的進一步緊 密發展外,也不違反歐盟促進兩岸對話的策略。

為此,本研究先利用部分均衡分析方法檢討台歐 FTA 後,關稅減讓對 雙邊貿易的直接影響;之後,再利用總體經濟模型評估 FTA 之市場開放對 總體經濟的影響。部份均衡分析之評估結果顯示:

c 台歐 FTA 形成後,因關稅調降,台灣對歐盟之出口可增加 240.27 百萬美 元,而歐盟對台灣的出口則可增加 633.26 百萬美元。歐盟對台出口成長 最多的產品為運輸設備產品,而台灣對歐盟此項產品的出口成長也相當 顯著。電子電機產品、酒類產品也是歐盟對台出口成長較快的商品項目;

而台灣的金屬製品、紡織品等對歐盟出口也可獲得快速成長。雙方的產

(4)

業內分工體系獲得進一步地強化。

d 從產業面來看,台灣國內生產總值可能因自歐盟進口增加而減少 46.96 億美元的產值,約有五萬勞動力可能受到衝擊;相對地,台灣對歐盟出 口的增加,國內各產業生產總值預估可增加約 8.62 億美元,汽車業、其 他金屬業、塑膠製品業等明顯受益於市場開放,國內估計可增加近萬人 的就業。

若進一步利用總體模型(GTAP)分析關稅減讓的動態影響,其結果顯 示:

c 在雙方農工產品關稅全部削減狀況下,估計台灣 GDP 可增加 5.98 億美 元,而歐盟更可獲得 32.77 億美元的 GDP 增長,雙方進出口值也分別可 增加約 20 億美元。

d 若進一步開放服務貿易,則估計台灣的 GDP 可再擴增 7.15 億美元,歐盟 的 GDP 也可再增加 2.06 億美元。進出口貿易方面,歐盟受益於市場開 放會明顯高於台灣,預期可分別再成長 43%與 41%;台灣則可分別再成 長 16%與 15%。 服 務 市 場 的 開 放 顯 然 有 助 於 台 歐 雙 方 經 貿 的 進 一 步 擴 張,而且效果比商品貿易的開放更為顯著。

e 台灣與歐盟雙方的社會福利和貿易條件隨市場開放,也都可望獲得改善。

在關稅以外之議題上,台歐雙方可能關切的尚包括貿易便捷化和經濟合 作方面的課題。

在貿易便捷化方面,相互承認協定與無紙化貿易之推動是雙方可著力之 處 。 相 互 承 認 協 定 (MRA)簽署之主要目的是將不同國家間對產品等訂定 之 不 同 產 品 標 準 規 章 的 符 合 性 評 估 程 序 , 由 出 口 國 政 府 指 定 第 三 者 機 構

(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y;符合性評估機構),依據進口國之產品標準 及符合性評估程序進行驗證,進口國對其驗證結果須保證能獲得與進口國本 身所執行之符合性評估結果具同樣的效力,如此彼此相互承認對方符合性評 估機構的驗證結果的協定。相互承認協定可縮短特定產品進出特定市場所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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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檢驗期間,並降低審核時的成本負擔。

歐盟近年來頒布一連串的技術性貿易法規,如「傳統中草藥產品指令」、

REACH 等,對出口商可能形成不必要的負擔,因此我國與歐盟可就產品部 門 別 之 相 互 承 認 協 定 之 簽 署 進 行 檢 討 。 由 於 MRA 之簽署也不必然須納 入 FTA 內協商,基於降低出口成本與提升競爭力考量,我國可儘早與歐盟進行 MRA 簽署之可行性評估,既使雙方未著手進行 FTA 協商。

在無紙化貿易議題上,EU 對外的 FTA,在貿易便捷化議題方面之協商 內 容 , 顯 然 視 簽 署 對 象 國 家 之 市 場 開 放 和 發 展 狀 況 而 定 。 以 台 灣 目 前 的 狀 況,台灣在 WTO 或 APEC 上,推動貿易便捷化上投入甚多,未來與 EU 簽 署 FTA 時,可在雙方既有基礎上,建立先進的貿易便捷化典範,供其他國 家參考。

在 經 濟 合 作 議 題 方 面 , 台 歐 雙 方 可 在 環 境 保 護 (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相 關 措 施)、資訊通信部門(公開金鑰的相互認証、隱私權保護等)、科技研發部 門、人力資源培育、文化創意服務部門以及貿易與投資方面進行合作。

台歐 FTA 之簽署對台歐雙方顯然會具備貿易與投資創造效果,同時也 可避免台灣被邊緣化,突破我國所處的困境;另一方面,可促進台灣經濟社 會的自由化與透明性。台歐雙方均可自 FTA 受益,但截至目前為止,台灣 並非歐盟優先洽簽的對象,因此台歐間的合作仍係僅在台歐諮商會議架構下 進行。為促進雙邊的貿易與投資交流,可行的替代方案中,前者可尋求上述 的相互承認協定的簽署,而後者可運用雙邊投資協定達成市場進入的目的。

然而,作為短期性措施可要求歐盟及時提升雙方對方管道的層次,以改善雙 方貿易與投資所面臨的各種問題與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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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I 目 次 ... V 表、圖次 ... VII

第一章 緒論...1

第二章 歐盟對外簽署之雙邊貿易協定與發展趨勢 ...3

第一節 歐盟整合歷程 ... 3

第二節 歐盟貿易政策之演進與發展 ... 6

第三節 歐盟 FTA 政策形成因素 ... 13

第四節 小結 ... 20

第三章 台歐雙邊經貿與投資關係 ... 23

第一節 台歐經貿關係之發展 ... 24

第二節 台歐相互投資關係 ... 33

第三節 台歐產業貿易分工趨勢 ... 43

第四節 小結 ... 54

第四章 歐盟之雙邊貿易協定與發展趨勢 ... 57

第一節 歐盟已簽署 FTA 之內涵 ... 57

第二節 歐盟將簽署的 FTA ... 68

第三節 歐盟對外 FTA 之效果 ... 83

第四節 小結 ... 87

第五章 關稅減讓對雙邊貿易之影響 ... 89

第一節 評估方法設定 ... 90

(8)

第二節 台歐 FTA 對雙方貿易之影響 ... 93

第三節 台歐 FTA 對台灣產業之影響 ... 99

第四節 小結 ... 100

第六章 台歐 FTA 之總體量化分析 ... 103

第一節 GTAP 模型與模擬情境之設定 ... 104

第二節 台歐 FTA 對雙方總體經濟之影響 ... 115

第三節 台歐 FTA 對台灣產業之影響 ... 122

第四節 小結 ... 132

第七章 關稅以外之可能議題 ... 135

第一節 市場進入相關議題 ... 137

第二節 貿易便捷化相關議題 ... 147

第三節 經濟合作相關議題 ... 150

第四節 小結 ... 155

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 159

第一節 綜合結論 ... 159

第二節 政策建議 ... 163

參考文獻 ... 167

附件 5-1 歐盟對台出口增加的影響... 169

附件 5-2 台灣對歐出口增加對產業的影響 ... 173

附件 6-1 服務業關稅當量評估方法... 177

附錄一 期初會議審查意見與回覆 ... 181

附錄二 期中會議審查意見與回覆 ... 185

附錄三 期末會議審查意見與回覆 ... 19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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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歷次歐盟會員國擴大一覽表...3

表 3-1 台灣與歐盟(EU25)之貿易發展趨勢... 25

表 3-2 歐盟與主要貿易國 2006 年貿易排名 ... 26

表 3-3 歐盟 2006 年主要進出口國排名 ... 27

表 3-4 台灣與歐盟各會員國之貿易發展趨勢 ... 29

表 3-5 台灣自歐盟進口商品結構... 31

表 3-6 台灣對歐盟出口商品結構... 32

表 3-7 台商在歐洲地區之投資情形... 35

表 3-8 台商在歐洲地區之產業別投資情形 ... 37

表 3-9 歐洲地區對台投資 ... 38

表 3-10 歐洲地區對台投資業別... 39

表 3-11 台灣與歐洲共同市場(EC 15 國):進口結構... 45

表 3-12 台灣與歐洲共同市場(EC 15 國):出口結構... 46

表 3-13 台歐產業內貿易指數變化... 48

表 3-14 台灣與歐盟各國產業內分工指數變動情形 ... 51

表 3-15 台灣與歐盟新會員國產業內分工指數變動情形 ... 52

表 3-16 我國與歐盟貿易具發展潛力的產業 ... 53

表 4-1 歐盟主要 FTA 內容之比較... 64

表 4-2 歐盟與東協雙邊貿易... 69

(10)

表 4-3 歐盟自東協進口商品結構(比重) ... 70

表 4-4 歐盟對東協出口商品結構... 71

表 4-5 歐盟對東協與韓國服務貿易交流 ... 72

表 4-6 EU 對東亞各國累計直接投資,截至 2004 年底... 73

表 4-7 EU 引進東亞各國之直接投資,2001∼2005... 74

表 4-8 韓國對外 FTA ... 78

表 4-9 歐盟與韓國雙邊貿易... 79

表 4-10 歐盟對韓國出口結構... 80

表 4-11 歐盟自韓國進口結構... 81

表 4-12 韓國與歐盟關稅率... 82

表 4-13 歐盟與韓國 FTA 之經濟效果 ... 86

表 5-1 台歐 FTA 對雙方進口貿易的影響 ... 95

表 5-2 歐盟對台出口受益之前 30 大商品 ... 97

表 5-3 台灣對歐盟出口受益之前 30 大商品 ... 98

表 5-4 歐盟對台出口增加的影響-受衝擊之前十大產業 ... 99

表 5-5 台灣對歐出口增加對產業的影響-受益之前十大產業 .... 100

表 6-1 本研究地區分類與 GTAP 地區分類對照表 ... 110

表 6-2 GTAP 資料庫部門別之分類... 112

表 6-3 GTAP 第六版資料庫台灣與歐盟雙邊進口關稅 ... 114

表 6-4 台歐 FTA 簽署後各國家(地區)進出口金額變動值

—情境一農工商品關稅全免... 117

表 6-5 台歐 FTA 簽署後各國家(地區)進出口金額變動率

—情境一農工商品關稅全免...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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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6 台歐 FTA 簽署後各國家(地區)進出口金額變動值

—情境二農工商品及服務業關稅全免 ... 118

表 6-7 台歐 FTA 簽署後各國家(地區)進出口金額變動率

—情境二農工商品及服務業關稅全免 ... 118

表 6-8 台歐 FTA 對各國家(地區)實質 GDP 之影響 ... 120

表 6-9 台歐 FTA 對各國家(地區)社會福利之影響 ... 121

表 6-10 台歐 FTA 對各國家(地區)貿易條件之影響 ... 122

表 6-11 台歐 FTA 對台灣各產業產值之影響

—情境一農工商品關稅全免... 125

表 6-12 台歐 FTA 對台灣各產業產值之影響

—情境二農工商品及服務業關稅全免 ... 126

表 6-13 不同模擬情境對台灣各產業產值變動之影響 ... 127

表 6-14 台歐 FTA 對個別產業雙邊出口之影響

—情境一農工商品關稅全免... 130

表 6-15 台歐 FTA 對個別產業雙邊出口之影響

—情境二農工商品及服務業關稅全免 ... 131

表 7-1 台歐目前平均關稅水準... 135

表 7-2 EU 對外簽署 FTAs 之服務貿易議題內容 ... 142

表 7-3 歐盟與外國簽署的 MRA 所涵蓋產業部門... 145

表 7-4 EU 對外簽署 FTAs 之貿易便捷化措施 ... 149

圖 6-1 GTAP 模型沒有政府政策干預下之多區域開放經濟體系 105

圖 6-2 GTAP 模型產業之生產結構巢狀圖 ... 108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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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邊貿易談判暫停,區域貿易結盟再度受到歐盟重視,2006 年 9 月在 歐亞高峰會上,歐盟表示將改變策略與亞洲各國分別簽署 FTA,以避免歐洲 企業處於競爭劣勢。10 月 13 日歐盟與印度展開貿易與投資雙邊會議,討論 簽署雙邊 FTA 的相關事宜。另外,歐盟與南韓的 FTA 預備諮商會議已於 7 月中舉行,正式的諮商進程可能於年底前確定,此外,歐盟也有意與東協或 東協的泰國、印尼、菲律賓分別簽署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歐盟與中國則將展 開包含政治、經濟、科技、文教、安全等各領域的雙邊合作與貿易協定。除 了亞洲以外,歐盟與非洲、中南美洲的經濟夥伴協定(EPAs)已接觸多時,

如今多邊談判暫停可能加速其與各區域的貿易談判與達成協議。歐盟為我國 重 要 貿 易 夥 伴 , 我 國 應 重 視 歐 盟 此 一 政 策 之 轉 變 , 並 深 入 評 估 與 歐 盟 洽 簽 FTA 之可能方式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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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為國際間實施區域經濟整合的先驅,其經濟聯盟的完成與整合規模 的不斷擴大,是經濟整合成功具體的表現。在完成歐洲整合之後,歐盟將整 合的目標轉向歐洲以外地區,在杜哈談判暫停之前,歐盟即有與南方共同市 場、海灣合作理事會、土耳其、阿爾巴尼亞、敍利亞、西非、中非、南非、

加勒比海 15 國、及 ACP 14 國等展開雙邊貿易談判。由於歐盟協商 FTA 的 對象相當廣泛,其 FTA 協商涵蓋的範圍因而有相當的差異,惟市場開放是 最基本的內涵。在雙方將依據 FTA 內涵相互開放市場之下,未來台歐 FTA 對雙方經貿與政經關係可能有哪些影響是本研究欲瞭解的課題。

本研究將同時以屬質與屬量的分析法,說明台歐雙邊經貿與投資關係,

分析歐盟與東亞國家或特定國家簽署 FTA 之主要內涵,未來台歐若協商 FTA 可能必須包含之議題,以及對雙方經濟與政經關係可能的影響。在屬量的經

(13)

濟影響評估方面,將利用部分均衡分析與一般均衡的多國模型(GTAP)模 擬分析。GTAP 模型中擬加入服務業市場開放之可行性檢討,因此在模擬分 析前會先估算各國或地區之服務部門的關稅當量。在部分均衡分析上,主要 僅考量關稅減讓對我國進出口貿易的直接影響效果,並將之引申檢討對我國 經濟與就業之可能影響。在屬質的分析方面,將檢視目前歐盟對外所簽 FTA 之主要內涵,例如歐盟與墨西哥、歐盟與智利及歐盟與南非之 FTA。以做為 未來台歐 FTA 可能內含之參考。此外,根據歐盟 FTA 政策取向,未來將基 於市場潛力及關稅因素之考量,在簽署 FTA 將採全面性的鼓勵開放措施,

內容將涵蓋關稅與非關稅議題、農業、投資及服務業開放等,同時也將檢討 貿易便捷化和經濟合作課題,所簽署的 FTA 也須符合 WTO 規範,以加速杜 哈多邊談判的推動。有鑑於此,本研究也將檢討台歐 FTA 簽署上關稅以外 之可能議題,如相互承認協定之簽署、無紙化貿易議題、智慧財產權以及貿 易與投資合作、科技研發合作、人力資源培育合作等相關之可能議題作初步 的檢討。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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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European Union)面積約 400 萬平方公里,人口 4.54 億,國內總 產值 8.3 兆歐元(2006 年),為目前世界上經濟發展程度最高的區域經濟,

也是全球公認最成功與嚴謹的區域經濟整合體。從 1951 年 4 月的歐洲煤鋼 共同體,歷經六次擴大後,從早期的六個成員國發展到目前的 27 個會員國

(如表 2-1)。前四次的擴大侷限於西歐各國,在西方經濟和政治體制內進 行 整 合 , 而 第 五 次 與 第 六 次 則 擴 大 至 社 會 主 義 體 制 的 中 東 歐 國 家 , 由 於 經 濟、政治體制與發展均大不相同,歐盟東擴成為歐盟整合過程中難度最高、

挑戰最大的。在整合歐洲地區之後,近年來歐盟也積極參與跨洲際的經濟整 合協商,期望透過漸進式的降低貿易障礙,促進永續發展,而達成全球自由 化目標。

表 2-1 歷次歐盟會員國擴大一覽表

時 間 國 家

歐 洲 共 同 體 成 立 : 1957.6 法 國 、 德 國 、 義 大 利 、 荷 蘭 、 比 利 時 、 盧 森 堡 第 一 次 擴 大 : 1972 / 1973 英 國 、 丹 麥 、 愛 爾 蘭

第 二 次 擴 大 : 1979 / 1981 希 臘

第 三 次 擴 大 : 1985 / 1986 西 班 牙 、 葡 萄 牙 第 四 次 擴 大 : 1994 / 1995 奧 地 利 、 瑞 典 、 芬 蘭

第 五 次 擴 大 : 2004 賽 普 勒 斯 、 捷 克 、 愛 沙 尼 亞 、 匈 牙 利 、 波 蘭 、 斯 洛 維 尼 亞 、 拉 脫 維 亞 、 立 陶 宛 、 斯 洛 伐 克 、 馬 爾 他 共 十 國

第 六 次 擴 大 : 2007 羅 馬 尼 亞 、 保 加 利 亞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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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的經濟整合進程初始即以關稅同盟起步,之後建立共同市場、貨幣 聯 盟 , 到 近 期 歐 洲 憲 法 的 規 劃 則 已 進 一 步 朝 政 治 結 盟 發 展 。 關 稅 同 盟

(15)

(customs union)是歐盟建立內部市場整合的最早期機制。關稅同盟有兩方 面意含:○1 會員國間彼此之貿易關係,利用條約規範,彼此逐步取消相互間 的關稅、數量限制及其他非關稅障礙,並加強海關間的合作;○2 對外貿易方 面,制定統一的海關稅則,針對第三國實施共同進口關稅,並將所獲稅收作 為共同體收入的一部份。1957 年《羅馬條約》提出了建立“關稅聯盟”的 目標。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歐盟於 1968 年 7 月 1 日完成了《羅馬條約》確 定的建立共同關稅的目標。1958~1972 年間,歐盟 6 個成員國與第三國易成 長了兩倍,區域內貿易更成長了 8 倍;這不僅推動了成員國的經濟發展,提 高了成員人民的生活水平,並增強區域內商業活動信心,促進投資的成長,

成員國已充分的享有關稅同盟的好處。

進入 70 年代,兩次石油危機使共同體各成員國紛紛採取各種非關稅壁 壘措施自保,而嚴重影響共同體的發展。面對歐洲的經濟衰退,以及即將進 行的烏拉圭回合談判,消除共同體內各成員國之間的有形邊界、技術邊界和 關稅的三大障礙,建成“商品、服務、資本和人員自由流通”的統一大市場,

在會員國間已逐步獲得共識。

1983 年初,歐盟建立了單一市場。歐 盟成員國之間所有海關措施和邊 境措施都被取消,影響貨品貿易流動的障礙削減,而歐盟還先後提出一系列 貿易管理共同政策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可以為 5 項:

(1)消除有形障礙、無形障礙的法規,保證資本與服務貿易在歐盟範 圍內自由流通;在消除成員國之間的有形障礙、無形障礙的同時,

更突顯了與第三國的有形壁壘。

(2)規範商品品質、規格的技術法規與環境法規(工業產品、動植物 產品),保證任何一個成員國生產的貨物都可以在歐盟範圍內(包 括歐洲經濟區以及瑞士)自由流通;第三國產品進入歐洲市場 , 必須符合歐盟技術法規的要求;出口到第三國的產品,應該符 合 第三國在世貿規則框架下的技術法規要求。

(3)規範成員國政府對企業支持以及在市場經濟中的行為法規,如有

(16)

關國家補貼等,保證各成員國的企業在平等基礎上公平競爭。

(4)規範市場經濟主體,訂定大量規範企業行為的法規,如企業法、

會計法、審計法、反托拉斯法、企業併購法等,保證所有歐盟 企 業遵守統一的遊戲規則,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權益。這些法 規 中 有 的 具 有 域 外 效 力 , 如 競 爭 法 中 有 關 濫 用 市 場 主 導 地 位 的 法 規、企業併購法規等。

(5)共同貿易政策規範歐盟成員執行統一的、針對第三國的貿易政策 和共同海關稅則,規範歐盟與第三國貿易的法律體系,如針對 第 三國政府的反補貼法規,針對第三國企業的反傾銷、反規避法規、

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法規和原產地規則、普惠制規則、貿 易 壁壘規則等。

為進一步消除人員自由流動方面的障礙,1985 年 6 月,法國、德國、

荷蘭、比利時、盧森堡 5 國在申根簽署人員自由流通的協議,簡稱《申根協 定》。

在貨幣體系整合方面,歐盟早在《羅馬條約》中就提出要「建立經濟與 貨幣同盟(The Economic and Monetary Union)」的目標。但其間因強勢美 元的波動,各成員國飽受滙率浮動的衝擊,無法達成協議,直至 1992 年的 馬斯垂克條約簽署後,歐盟進入另一整合階段。馬斯垂克條約簽署後歐洲共 同市場正式改名為「歐洲聯盟」(即歐盟)。

《馬斯垂克條約》是由《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條約》和《歐洲政治聯盟 條約》兩部分政策組成。《馬斯垂克條約》不僅解決經濟聯盟的一些重大問 題,而且為歐洲政治聯盟奠定了基礎。經濟貨幣聯盟是《馬斯垂克條約》中 最具實質內容的部分,根據該條約,歐洲經濟貨幣聯盟將分三個階段推動:

第一階段為建立成員國間經濟和財政政策的協調性,以奠定初步基礎;第二 階 段 為 規 範 實 施 單 一 貨 幣 的 條 件 , 並 要 求 各 國 在 技 術 和 法 律 層 面 上 進 行 調 整;第三階段則是建立歐洲中央銀行,發行單一貨幣。根據規定,參與單一 貨幣市場的成員國其經濟狀況必須滿足下列標準:○1 各國的年度預算赤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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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在國民生產總值的 3%;○2 公共部門總債務控制在國民生產總值的 60%;○3 通貨膨脹率不得超過歐盟三個最低通貨膨脹率平均數的 3%;○4 銀行長期利 率不得超過歐盟最低平均數的 3%;○5 成員國的滙率波動必須保持在歐洲貨 幣體系中心匯率 2.25%的範圍。

1998 年歐盟理事會正式任命歐盟央行行長,歐盟中央銀行成立;而 1999 年歐元正式啟動,歐元開始在銀行、外匯交易和公共債券等方面正式使用。

在歐元區的服務與商品的價格都用歐元和成員國貨幣進行雙重標價,銷售發 票也如此,以使消費者逐步適應使用歐元。由於發行歐元需要準備,因此在 1999 年 1 月 1 日到 2001 年 12 月 31 日,歐元的有形貨幣尚不能流通。成員 國的貨幣作為歐元的替代物流通。從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歐元完全取代上 述 12 國貨幣,成為歐元區的單一法定貨幣。除了經濟整合進入新里程埤外,

馬斯垂克條約中也加速推動歐洲的政治聯盟。2003 年歐盟憲法草案出爐,

歐盟的整合再向前進一步。由於該憲法規定必須全部 27 個會員國經過法定 程序批准後方正式生效,而在 2005 年間法國和荷蘭的全民公投均已否決,

歐盟的整合之路一度受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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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的共同貿易政策(Common Commercial Policy),規範歐盟對外貿 易和 WTO 有關之事項。歐盟執委會是該政策的單一執行者,歐盟執委會代 表歐盟 27 個會員國致力於協商貿易協定。

貿易政策的法律基礎是歐洲共同體條約「133 法條(Article 133)」,

在 這 個 基 礎 上 , 歐 盟 執 委 會 與 會 員 國 間 進 行 協 商 , 同 時 與 一 個 特 別 的 委 員 會—133 法條委員會(the Article 133 Committee)進行討論。133 法條委員 會由 27 個會員國和歐盟組織的代表組成,其主要功能是就歐盟貿易政策每 周作一次的協調會談,通常是在星期五的布魯塞爾部長會議上。討論內容包 含貿易政策對各地區的影響、WTO 貿易協商的策略性議題、以及特別困難

(18)

一致性。在這委員會裡,歐盟的委員代表其會員國商討所有貿易政策議題,

正式決策則主要在部長會議上作出決定。

歐 盟 條 約 ( The European Community Treaty) 使 歐 洲 議 會 ( European Parliament)在訂定貿易政策的職能受到一定限 制。不過,當議題涵蓋範圍 超出貿易時,條約的批准則需經歐洲議會的同意。因此,歐盟執委會希望議 會能在貿易政策方面有更多的參與,並儘可能有系統的運作。歐盟憲法草案 提供歐洲議會將權利延伸至貿易政策以外的基礎。

目前的 WTO 談判回合-杜哈發展議程對如何協調貿易政策提供了一個 好的示範。歐盟執委會執行由部長會議通過的歐盟立場目標和優先議題,並 由執行委員指派官員代表歐盟參與協商。同時經由 133 法條確保會員國之間 的橫向連繫,而執委會則和議會保持通暢的溝通。一旦談判取得共識後,由 部長會議認可談判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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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ATT 時期

當歐洲經濟共同體在 1958 年設立之後,其會員國也同時成為 GATT 的 會員國。GATT 成立於 1948 年,目的在於以一套共同遵行的規則來確保國 際貿易的自由化發展。之後,歐共體在推動 GATT 自由貿易工作上扮演著相 當積極的角色,包括參與了八個回合的協商,協助 GATT 確立了逐步全球自 由化貿易的重要原則;包括:

第一、無差別待遇原則,指的是在最惠國待遇的實施上對各會員國之貿 易應採無差別性對待的作法。

第二、取消數量限制、禁止出口補助,以關稅作為唯一的保護工具,並 增強國際貿易法規的透明度。

第三、提出對開發中國家更有利的貿易與發展方案。

歐洲共同體在 1986 年 9 月的烏拉圭回合中的表現更為特別積極,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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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GATT 歷史中最重要的一個回合,因為在此一回合中確立了關稅與非關稅 障礙調降的重要性,同時將自由化的範疇延伸到農業、智財權、政府採購、

服 務 業 和 投 資 等 以 往 未 曾 觸 及 的 層 面 。 此 外 , 對 貿 易 保 護 措 施 也 持 續 性 關 注,特別是反傾銷與反補貼措施方面。

(2)WTO 的創立時期

1994 年 4 月 15 日 的 馬 爾 克 什 設 立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協 定 ( Marrakesh Agreement)之後,各國同意在烏拉圭回合中創立 WTO。歐盟在協商過程中 扮演了相當積極的角色,在其中更建立了一套新的國際貿易法規以及運作的 機制。歐洲經濟共同體很快的同意加入 WTO,為了快速加入,並在商業政 策上作了一定的讓步。總的來說,以關稅和降低出口補貼取代原有的農產品 關稅障礙;不過仍然保留以「精緻農業(multifunctional agriculture)」達成

「歐洲社會和農村模型(European social and rural model)」的目標。

(3)歐盟參與 WTO 時期

(a)1996 年∼1997 年

在 1996 年新加坡 WTO 部長會議中,歐盟協助完成三個協定:

-資訊科技協定(ITA)(3 月 26 日):關稅減免或停止徵收。

-基礎電訊服務協定(2 月 15 日)。

-金融服務協定(12 月 12 日)。

歐盟亦主導舉辦低度開發國家工作方案研討會(Conference on initiatives for the 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協助這些國家整合至全球性貿易系統裡 面。這個會議提供低度開發國家短期和長期發展的幫助,以協助他們進入先 進國家市場。

(b)1998 年∼1999 年

1998 年日內瓦部長會議之後,歐盟在 1999 年 WTO 的西圖雅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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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其貿易目標為:

-在投資、競爭、政府採購上建立自由化的規則。

-將環境議題和貿易發展放在一起考慮。

-尊重各國經濟社會的差異性。

-考慮低度發展國家的經濟發展需求。

(c)2000 年∼2001 年

2000 年開始,歐盟努力推動新一輪的 WTO 協商,不只是為了推動貿易 自由化,也為了建立更完整的貿易規範架構,倡導永續發展以及援助低度開 發國家,重視貿易的技術障礙削減等。

(d)2002 年∼2003 年

在杜哈回合談判過程中,為確保新一輪協商的推動順利,歐盟扮演著關 鍵角色。為建立更自由、嚴謹的法規制度,以及達成永續發展的目標,歐盟 致力於協助開發中國家參與多邊貿易體系的規則建立。

2003 年的坎昆部長會議失敗的關鍵在 於造成南北衝突的農業問題。美 國和歐盟的北方聯盟,和由中國、巴西、印度領導的南方 21 國(Group of 21)

在農業議題上僵持不下。

(e)2004 年∼2006 年

WTO 會員國同意 2004 年 7 月 31 日開始推動一項架構協定,此一協定 的重點是農業、非農業市場進入(NAMA)、發展服務業、以及貿易便捷化。

最終協定的內容將含括貿易和環境、爭端解決機制、地理標章與反傾銷法等 層面。

杜哈發展會議過程當中,美國與歐盟之間就農產品補貼與市場進入的問 題並未獲得解決。G-20 在工業產品和服務業部門方面,也需要展現更多的 協商彈性;WTO 秘書長拉米(Pascal Lamy)希望能在 2007 年底就農工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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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及發展議題上達成最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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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的貿易政策自 2004 年 10 月提交 WTO 之 Trade Policy Review 以來,

並沒有什麼大改變。歐盟的貿易政策要旨在追求貿易自由化,透過漸進式的 降低國際貿易障礙、促進永續發展、並善用全球化帶來的貿易與發展機會。

歐 盟 推 動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途 徑 有 三 : 多 邊 、 對 等 ( reciprocal ) 、 及 非 對 等

(non-reciprocal)談判及協商。

在多邊談判方面,歐盟一直在 WTO 及 DDA(Doha Development Agenda)

回 合 談 判 上 扮 演 主 要 角 色 , 透 過 多 邊 協 商 尋 求 更 佳 的 非 農 產 品 市 場 進 入 環 境。依據 2004 年 7 月底通過的架構性協議,或所謂的「七月套案」,以提 高農產品的貿易自由化,同時力求服務業部門的進一步開放,以及推動發展 優先(development priorities)議題的整合。在貿易糾紛方面,歐盟經常使用 爭端解決機制以為化解。2006 年 11 月為止,歐盟主動提報 18 件,被提報 18 件,合計有 36 件的貿易爭端案件提出。

多邊非對等談判方面,持續推動範圍 廣泛的區域貿易協定(RTAs)。

大體上,歐盟與發展中國家簽署的 RTA 通常採用非對等自由化措施,因為 歐盟的自由化速度較快,發展中國家則相對較慢。歐盟將 RTA 視為推動多 邊主義的政策手段,期望有助於 DDA 的多邊協商。歐盟 RTA 的主要訴求仍 然是市場進入。

再就單邊非對等協議來說,歐盟對所有 WTO 會員國都給予最惠國待遇

(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其他單邊優惠的賦予主要由其「普遍化 優惠關稅制度(GSP scheme)」和「Cotonou Agreement」所規範。以 2006 年 1 月生效的 GSP 來說,主要內容包含:武器除外的商品零關稅計畫(the Everything But Arms (EBA) initiative)1,和歐盟進口市場產品零關稅、

1

EBA 計 畫提供低 度 開發國家 除 武器以外 產 品得免關 稅 進入歐盟 的 優惠措施 , 且免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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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配額措施(grants duty-free and quota-free access to the EC market)。Cotonou Agreement 則 屬 於 對 等 的 經 濟 夥 伴 關 係 協 定 ( EPAs,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s),對象為非洲、加勒比海及太平洋國家(ACP countries),該 協定內容包括政治多元化、發展與金融合作、經濟與貿易合作。在經貿合作 架構下,ACP 國家(不包括南非)在 2001∼2007 年過渡期內得享有歐盟單 邊貿易優惠,如工業產品、加工農產品和漁產品的免關稅。2007 年之後則 納入雙邊互惠架構下。

(1)主要貿易措施

目前歐盟的最惠國待遇關稅率大致維持 2004 年時的水準,但非從價稅 的 等 值 從 價 稅 率 ( AVE) 些 微 下 降 ( 主 要 是 部 份 農 產 品 進 口 價 格 降 低 形 成 的)。農產品的平均關稅率為 18.6%(AVE),但最高達 427.9%。

歐盟關稅制度存在關稅級距,即初階加工、半成品適用低關稅率,而成 品採高關稅率。歐盟的關稅中,90%為從價稅;82%以下產品稅率在 10%以 下。關稅之外,依世貿組織國民待遇原則,歐盟對外國產品課徵和會員國產 品相同的附加價值稅和貨物稅。此外歐盟部分產品仍沿用進口許可制度,目 的 在 方 便 監 控 配 額 管 制 及 防 衛 措 施 需 要 。 歐 盟 為 貿 易 救 濟 的 經 常 使 用 者 。 2004~2006 期間,使用 3 次防衛措施、27 次反傾銷、2 次的平衡稅調查。歐 盟的出口補貼大多用在農產品的補貼上。歐盟的出口補貼占所有 WTO 會員 國出口補貼的 90%;不過,會員國間獎勵出口的規範不一。

在競爭政策方面,為適應電子化時代,採取簡化法律規範及訴訟程序措 施。歐盟競爭政策強調違反競爭措施的運用。如消除獨占和壟斷,及禁止濫 用獨佔優勢等。智財權的規範分為歐盟及會員國法令兩個層次,而以歐盟所 訂的法規為依據,會員國則有權根據國情另訂細則。歐盟執委會於 2006 年 元月重新檢討歐盟的專利權政策,研擬制定單一歐洲專利(an EC patent)

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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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門別措施

服務業部門對歐盟 GDP 及就業市場的貢獻最大。歐盟目前尚未訂定統 一的服務業市場法規,而預計在 2010 年之前消除會員國之間法規的差異,

以創造單一的服務貿易市場。1999 年∼2005 年歐盟已經完成金融服務行動 方案,而在 2006∼2010 年展開新的金融服務業發展方案;正在協商中的有 2002∼ 2010 年的運輸服務法案。服務業自由化 推動的基本方向是要能增進 經濟活動的效率。

歐盟製造業佔其 GDP 比重的 20%。提升製造業競爭力係歐盟產業政策 的主軸。依 ISIC 定義最惠國待遇進口關稅的平均稅率為 6.8%,稅率從零至 超過 50%以上,顯然部分產品依然存在關稅保護,例如香煙關稅率為 74.9%、

雪茄為 57.6%;加工農漁產品的進口關稅率普遍較高。

歐盟是世界最大的能源進口地區之一,且為第二大消費地區。能源自主 能力只有 50%,因此強調運用節能科技,希望在 2020 年之前節省約 20%的 能源使用;並在 2010 年之前使用 21%的再生能源。能源政策的主軸為確保 能源的安全性供給、強化競爭機制,以及至 2007 年完成歐盟內部能源市場 的建置。歐盟對進口能源提供免課關稅的優惠。

歐盟於 2003 年完成共同農業政策改革。資料顯示,歐盟總支出的 45.5%

係花費在「共同農業政策」上。依 ISIC 定義之最惠國關稅,農林漁牧業平 均稅率為 10.9%,但最高可達 167.2%。由於 CAP 保護造成部份農產品產出 過剩,使得 CAP 還要對多餘的農業產作出口補貼,形成歐盟沈重的財政負 擔。

(3)貿易政策與貿易夥伴

歐盟透過多邊、區域、及雙邊併進的方式追求貿易自由化,但杜哈回合 談判仍為其關鍵的優先工作。從多邊談判的角度來看,歐盟的持續投入是促 成 杜 哈 協 商 的 重 要 支 持 力 量 。 雙 邊 談 判 雖 然 使 貿 易 政 策 更 形 複 雜 , 但 近 年 來 , 歐 盟 將 雙 邊 協 定 視 為 促 進 多 邊 談 判 的 重 要 手 段 。 利 用 雙 邊 的 開 放 自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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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減輕貿易對手國對自由化的抗拒。

歐盟為世界主要商品出口地區及第二大進口地區,開放的歐洲市場是全 球經濟成長的重要支持力量,但在農產品自由化方面仍存在嚴重的障礙。減 少及消除出口補貼、降低進口關稅,不僅對歐洲消費者及經濟有利,同時對 世界經濟可以作出顯著貢獻。農產品開放議題是當前歐盟對外貿易上重要的 課題。

歐盟是全球商業與服務的主要出口及進口地區。不過,對第三國,甚至 會員國彼此之間依然存在顯著服務貿易障礙,包括獨占的存在,和會員國之 間服務貿易法規存在明顯不一致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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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世紀後半以來,OECD 國家特別是美國、歐洲與日本,因應全球化發 展趨勢,而促成經濟的加速發展。21 世紀前半期新興經濟體的崛起,包括 印度、中國、巴西、俄國等,經過數十年的發展,中國已成長為第三大經濟 體,僅次於美國與日本。同一期間內,印度也成為第六大經濟體。中國也超 越多數過去的經貿大國,成為全球第三大出口國。這些國家之所以能快速發 展與成長,有相當大的原因可歸功於經濟開放與自由化。

另一方面,全球化加速商品交易成長與資金的流動,這些又反過來進一 步促進全球經濟的整合。全球化同時造成全球金融市場的創新遊戲規則,大 幅降低跨境的運輸成本,同時更激發了人類無窮的創意,創造資訊革命與促 進通訊科技的進步。

多國籍企業結合了先進技術、外國資本,與發展中國家受到良好教育的 人力資源因而成長迅速,因此全球化也改變了傳統的產品供應鏈。當公司將 複雜的產品和服務外包給低成本的經濟體時,技術也隨之移轉過去。若把生 產製造的上下游垂直整合起來,這些產品的原料可能來自許多不同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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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了傳統最終產品交易的形式,致經營管理模式出現了重大的變革。另一 方面,愈來愈高比例的廠商內貿易,表示全球經濟的運作,不再由國營事業 壟斷,企業逐漸扮演著全球生產資源分配者的角色。

如此迅速的變化也代表了一定程度的結構調整。對歐洲來說,必須面對 來自中國和印度高階人力的挑戰,而為了持續的成長繁榮,歐洲經濟必須透 過商品價值的加速提升,方能獲得攻占這些新興市場的機會。

歐盟在部份高價產品取得領先地位,包括農產品、中間財貨、機器和運 輸設備及奢侈品等,在電信、物流、金融、保險、運輸和環境服務上歐盟也 是世界的領導者。這對維持歐洲現有的社會制度是非常重要,因為這種高價 產品的生產銷售,是歐盟社會安全、就業和工資的水準的重要保障。但是歐 盟在高技術產品市場的表現不如預期,其他國家如中國正迅速趕上。高品質 產品的生產與銷售不只是技術上的問題,產品的質量、環境保護、以及生產 效率、商譽以及相關的服務提供等因素都會影響價格。不過,競爭力的關鍵 仍源自於創新,因而歐盟加緊在科學、技術和研發方面的投資。

雖然歐盟和美國、日本相比,製造業的表現並不遜色,但中長期而言仍 然存在危機。歐盟地理位置優越,內部需求穩定,有利進行製造及出口等經 濟活動。但在世界成長最快速的地區,歐盟的市場表現相對於美國與日本,

正在逐漸萎縮中。此外,全球化不能避免會對環境造成衝擊,因此世界各國 對環境議題的重視也隨貿易量的擴大而提高。歐洲在環保產業具有相當的競 爭力,因此應善用的比較優勢,進一步加強以建立更具競爭力的環保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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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競爭、創造成長與就業」是現階段歐盟貿易政策的中心思維。透 過市場開放營造競爭的經營環境,可以使資源的運用更有效率,而提高生產 的規模經濟,如此不僅可節省生產成本,提高產出品質,而且有利於創造更 多就業機會。

歐盟強調開放市場競爭,拒絕保護主義的政治經濟理由是,如此不僅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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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幫助低度開發國家發展其國內經濟,同時有助於歐盟維持在世界市場的領 導 地 位 。 這 裡 所 謂 的 開 放 市 場 競 爭 並 不 單 指 歐 盟 開 放 其 具 備 競 爭 力 的 服 務 業,同時也包含製造商品的品質和競爭力提升。亦即,歐盟不以專業化服務 價值的提昇為滿足,同時也致力於工業產品價值的提昇。在傳統製造業內注 入創新因子,以知識密集度提高工業生產技術及其附加價值。歐盟作為一個 知識經濟體,想要擁有的不僅是高附加價值的研發和服務,也期待能擁有頂 尖的生產技術和高產值的製造業。

積極參與世界並與新興經濟體整合,同時協助第三世界國家發展經濟,

降低其市場進入障礙,也是歐盟貿易政策的中心思惟,尤其是積極與成長活 躍的新興經濟體合作。由於新興經濟體成長迅速,如中國、巴西、印度和俄 羅斯,其國內市場也呈等比速度擴張。但是這些國家多半有較高的關稅或非 關稅障礙,如何順利進入這些高成長的市場,自然對歐盟的貿易成長和就業 具有重要意義。在相對比較先進的開發中國家,歐盟通常要求零關稅的進入 障礙;特別是幾個具指標性的產業:服務業部門、食品、化妝品、醫藥製品、

建築材料、電子通訊、醫療設備和機動車。化學製品、紡織品、電機和機械 業等殘存的一些貿易障礙,除了可以透過技術與合作降低可能的進入障礙以 外,尋求法令的修改可能也是根本之道。

服務業是歐盟最具出口競爭力的部門,占全體 GDP 和歐盟就業的 77%。

這是歐盟出口最有發展潛力的產業部門。歐盟想要達成「開放競爭,創造成 長與就業」的政策目標,不能不重視服務業部門的開放。服務業的市場進入 議題因而格外地重要。

世界銀行估計開發中國家若能推動服務業自由化,到 2015 年能提供價 值高達 6 萬億美元的產值,是商品貿易的 4 倍。這些收益規模或有誇大,卻 也說明了服務業和製造業之間的消長景況。由於服務業具有比工業廣泛的經 濟與產業關聯效果(broad linkage effects),服務貿易因而也須逐漸走向自 由化,歐盟因此加強其在金融、電信、物流、環境、運輸、建設、專業化和 商業服務方面效率及產值的提升。工業部門對服務部門的支出估計的占工業 產值的 3 分之 2。歐盟有三家全球最大的營建服務業,而全球電信服務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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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企業當中有六家在歐洲,在物流、金融、保險、運輸和環境服務等部門 也存在類似的情形,說明歐盟的服務業最有可能從開放的國際市場中獲益。

歐盟將其貿易政策的焦點放在具有比較利益的產業部門,以及市場進入障礙 較高的地方,或者是迄今對外經貿交流依然偏低第三世界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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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繫歐盟持續發展的因素有三個:

第一、內部政策的持續強化競爭力提升。開放對外貿易部門,並且要求 主要貿易伙伴也作對等的開放,如此一來隨著經濟上的相互依賴 日益增多,表示國家之間彼此可分享繁榮和發展。作為世界最大 的貿易力量之一,歐盟貿易政策對全球經濟增長和持續發展具有 重要意義。為此,歐盟必須保持競爭性的狀態,才能確保未來的 持續增長與繁榮。

第二、協助新興國家和地區。幫助新興經濟體減少貧窮,加強對自然資 源的保護和經濟發展,改善工資與勞動條件,不只是道德目標,

對創造未來經濟發展機會也是很重要的。加上新興國家已經為世 界貿易體系帶來巨大益處,這些國家的開放貿易對全世界的發展 越來越重要。

第三、透過貿易給予貧窮的開發中國家技術協助,幫助他們掌握貿易機 會,並且促使他們進一步和世界經濟整合。例如,對非對等的自 由貿易的洛梅協定(Lome Agreement)國家來說,歐盟透過經濟合 作 協 議 支 持 貿 易 和 發 展 目 標 , 提 供 新 興 國 家 的 產 品 進 入 其 他 國 家,並幫助這些國家的發展。協助這些國家發展,對全世界經濟 穩定與繁榮有絕對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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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7 月 24 日杜哈回合終止談判使全球錯失了成長發展的機會。為 了確保這項全球性協商得以持續進行,歐盟在自由化和其他方面展現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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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決心,而且準備好隨時展開復談。在杜哈回合裡,仍然有許多工作尚待完 成,例如關稅、非關稅障礙(特別是出口稅)、服務貿易、地理標示(GI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環境議題、貿易規則(如:反傾銷和貿易便捷 化)。由於必須在 WTO 的架構下完成市場開放與打通市場進入障礙,新興 經濟體方得以享有 WTO 特殊差別待遇,而使得是項工作變得特別困難。此 外,有一些議題一直在杜哈回合討論的範圍之外,或者一直沒有被適當的處 理,例如:投資、政府採購、公平競爭、貿易法規以及智財權的保護等。有 鑑於此,歐盟將注意力轉移到 FTA 的協商方面,企圖以 FTA 突破多邊談判 的僵持。

但是現有的雙邊 FTA 也無法滿足歐盟對貿易自由化的需求,雖然一定 程度上可以補充杜哈談判的不足。目前歐盟的 FTA 涵蓋周邊幾個國家和一 些發展議題,但是並未完全涵蓋歐盟的需要。既有的 FTA 內容或許達到部 份市場進入的目的,但即使是比較先進的歐盟-智利 FTA,也沒有在智財權、

補貼、SPS 和 TBT 方面有比較顯著的進展。

在非關稅貿易障礙方面,歐盟面對結構性的困難,不論是在多邊或是雙 邊協商的層面。雖然非關稅障礙一直不是貿易政策的核心議題,它的重要性 卻不停的在增加。目前 WTO 提供的工具,例如:相互承認(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s)、TBT 和 SPS 的通告程序(notification procedures)、國際標 準制的建立、和貿易法規的探討都相當有功能性,甚至在 SPS、智財權議題 方面也有實質的進展,但這些還是不夠的。歐盟認為 WTO 的對談缺乏足夠 強勁的動機和力道,而無法將目前的情況再往前推進,包括在 TBT、SPS、

IPR 以及政府採購等方面的協商都還待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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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和其他國家將會持續需要有效率的多邊貿易體系,以推動全球自由 化。因為 WTO 是一個以規則為基礎(rules-based),並且是最具效率的的 多邊談判平台。在 WTO 架構下達成的彼此彼此讓步協議,透過最惠國待遇 的規範,可適用於所有會員國。最重要的是,全球會員都會採行同樣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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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獲得同等的益處。對政府或個別國家來說,多邊體系形成的扭曲較少,效 率較高,而且規則簡單,這對中小企業來說特別重要。同時,WTO 也提供 爭端解決機制,有助於解決貿易糾紛,改善貿易自由化的運作環境。

目 前 為 止 歐 盟 從 WTO 多 邊 會 談 獲 得 的 利 益 遠 超過 雙 邊 的 協 議 , 也 因 此,歐盟準備好隨時可以從事多邊復談的工作。短期而言,歐盟的目標是將 先前杜哈議程得到的在發展議題方面的結論,適當的應用出來,以幫助較貧 窮的國家,使開發中國家不致受到杜哈會談失敗的影響而繼續處於原有的經 濟劣勢。

長期的目標,在杜哈回合結束以後,所有會員國所要思考的是 WTO 在 國際貿易體系裡的功能角色如何再往前推一步,也就是如何參與國際貿易管 理的工作。幾個重要的問題有,包括如何在自由化、規則限制、爭端機制、

和監督貿易政策的推動幾個方面之間求得平衡;此外,由全球化引發的社會 與環境問題也值得會員國關注。另一方面,在現行的 FTA 風潮下,如何確 保多邊貿易體系不受到衝擊,也有賴 WTO 的職能發揮才能見功效。加上,

自由貿易協定具有特殊的重要性,FTA 也必須整合到後杜哈議程的會談裡 面。歐盟作為多邊談判的領導者之一,有義務提供公平競爭和政府採購議題 上一個公平正確的架構,同時應加強補貼的透明化程度,藉由 FTA 的努力 來加速達成多邊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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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杜哈回合復談之後的目標並行的努力方向是,歐盟和貿易夥伴之間持 續加強市場進入和經濟環境的改善。雙邊談判可加速關稅降低、非關稅障礙 削減,使歐盟在世界主要市場裡面和 競爭對手站在平等的立足點。但 FTA 依然不能是多邊自由化的替代品。相反的,FTA 可以改善歐盟的競爭力、刺 激經濟成長、幫助達成永續成長目標,並且為未來 WTO 談判舖設良好的基 礎。簡單的說,FTA 必須是多邊自由化的踏腳石,而不應成為 WTO 談判的 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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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的目標。基於 WTO 規則和架構所設計的 FTA,有時候反而比多邊談判 更能加速達成市場開放和經濟整合的目標,歐盟的經驗就是最好的例證,可 同時達成區域經濟整合和多邊市場開放的目標。不過,FTA 對多邊貿易體系 也存在一定的風險或威脅。自由貿易協定可能忽略了開發中國家的需求,而 且會造成貿易轉向效果,破壞 WTO 的無差別待遇的原則。此外,和許多國 家簽訂 FTA,對政府或協議的執行者而言,通常也會造成更多的行政負擔,

同時不斷增加無差別待遇原則的例外情形。FTA 成功與否的關鍵應在於如何 將 自 由 化 推 廣 到 對 所 有 國 家 的 貿 易 , 並 且 對 經 濟 整 合 產 生 實 質 且 正 面 的 效 果。

歐盟不斷改進對 FTA 的定義,以確保歐盟的 FTA 只能是多邊貿易體系 的 補 充 。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只 能 是 未 來 多 邊 貿 易 體 系 的 踏 腳 石 , 而 不 會 是 絆 腳 石。新簽署的歐盟 FTA 不但必須完全符合現行的 WTO 規範,而且會以更完 整的經濟合作為目標;也就是在廣度和深度上,FTA 是一個 WTO-plus 的協 定 , 從 而 可 以 將 雙 邊 長 期 的 利 益 予 以 極 大 化 。 從 歐 盟 和 貿 易 夥 伴 已 簽 署 的 FTA 對話當中可以發現,在公平競爭、投資和政府採購等議題上著墨較多,

這些都是在多邊架構下比較難以推動的議題。為了和杜哈議程相容,歐盟要 求與其簽署 FTA 的國家,儘可能對低度開發國家開放其國內市場,讓後者 的貨品可享有零配額、零關稅的方式自由進入。最後,歐盟也要求所簽訂的 FTA 要滿足 WTO 對法規透明度和清晰度的要求。

未來的 FTA 應包含投資條款、智財權保護、政府採購、和公平競爭條 款。由於歐盟潛在的貿易夥伴,如印度、南韓、和東協國家對 FTA 當中的 投資條款有很高的要求和期待,甚至高過現有歐盟 FTA 的要求。因此,歐 盟 將 盡 量 求 取 會 員 國 的 共 識 , 強 化 獎 勵 投 資 和 簡 化 投 資 程 序 。 在 智 財 權 方 面 , 新 的 協 議 內 容 應 該 以 專 章 詳 述 , 依 據 歐 盟 強 制 指 令 ( EC Enforcement Directive)所發展出來的強制性權利(enforcement of rights),同時符合公 共衛生健康和永續發展的既有原則。此外,應力求競爭法規和上述強制性法 規之間的平衡,以防止貿易夥伴國規避國際競爭。對於政府採購方面,歐盟 努力的方向是實質的自由化。未來歐盟內部可能因此會增加內部監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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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確保新的 FTA 簽署依既定的原則進行。

永續發展議題除了跟經濟議題有關以外,跟環境和社會議題也有直接的 關聯。歐盟對永續發展議題十分重視,認為永續發展和貿易議題之間有正向 關 聯 性 。 歐 盟 執 委 會 甚 至 為 此 判 定 一 項 永 續 發 展 能 力 衝 擊 評 估 方 法

(Sustainability Impact Assessments)。歐盟執委會希望建立專章強調以下幾 點原則:不為了吸引外來投資而放寬現行標準;強制條款的重要性;保障人 類健康和環境保護的例外條款;能力建構和技術協助;公民社會和公眾的角 色定位;相關措施辦法的實施和執行。同時,效率更佳的財政、租稅和司法 改革也是相當重要。

最後,具相互競爭性的 FTA 必須要涵蓋最高程度的貿易自由化,包括 擬訂服務業的長期自由化目標。此外,貿易對手國如果和其他與歐盟處於競 爭地位的國家簽署 FTA,應該也要完全公平的對待歐盟。所有形式的進口數 量管制應該完全取消。同時要求制定更能反映全球化現況、更實際的原產地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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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歷經六次擴大整合後,目前共有 27 個會員國,總面積約 400 萬平 方公里,人口約 4.54 億,國內總產值超過 8 兆歐元,歐盟為目前世界上經 濟 發 展 程 度 最 高 的 區 域 經 濟 , 也 是 全 球 公 認 最 成 功 與 嚴 謹 的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體。

歐盟的經濟整合進程初始即以關稅同盟起步,之後建立共同市場、貨幣 聯 盟 , 到 近 期 歐 洲 憲 法 的 規 劃 則 已 進 一 步 朝 政 治 結 盟 發 展 。 關 稅 同 盟

(customs union)是歐盟建立內部市場整合的最早期機制。70 年代的兩次石 油危機使歐洲共同體成員體認「商品、服務、資本和人員自由流通」為擴大 經濟成長的必要動力,因此,1983 年初歐盟建立了單一市場。歐盟成員國 之間所有海關措施和邊境措施都被取消,影響貨品貿易流動的障礙削減,而 歐盟還先後提出一系列貿易管理共同政策法規。

(32)

為進一步消除人員自由流動方面的障礙,1985 年 6 月,法國、德國、

荷蘭、比利時、盧森堡 5 國在申根簽署人員自由流通的協議,簡稱《申根協 定》。在貨幣體系整合方面,歐盟早在《羅馬條約》中就提出要「建立經濟 與貨幣同盟(The Economic and Monetary Union)」的目標。但其間因強勢 美元的波動,各成員國飽受滙率浮動的衝擊,無法達成協議,直至 1992 年 的馬斯垂克條約簽署後,歐盟進入另一整合階段。馬斯垂克條約簽署後歐洲 共同市場正式改名為「歐洲聯盟」(即歐盟)。1999 年歐元正式啟動,歐 元開始在銀行、外匯交易和公共債券等方面正式使用。從 2002 年 1 月 1 日 起,歐元完全取代歐元區 12 國貨幣,成為歐元區的單一法定貨幣。不過,

歐盟憲法草案在 2005 年間為法國與荷蘭全民公投否決後,歐盟進一步整合 之路暫時受挫。

根據上述歐盟的貿易政策係採共同貿易政策模式,由歐盟執委會依據歐 洲共同體條約第 133 條規定,協調與規範歐盟對外貿易和 WTO 有關之事 項。從歐洲共同體成立以來,歐盟即為 GATT 的會員國,因此,歐共體在推 動 GATT 自由貿易工作上扮演著相當積極的角色,包括參與了八個回合的協 商,協助 GATT 確立了逐步全球自由化貿易的重要原則。在杜哈回合談判過 程中,為確保新一輪協商的推動順利,歐盟更扮演著關鍵角色,以建立更自 由、嚴謹的法規制度,以及達成永續發展為目標,歐盟致力於協助開發中國 家參與多邊貿易體系的規則建立等。

由此可見,歐盟的貿易政策要旨在追求貿易自由化。歐盟期待透過漸進 式的降低國際貿易障礙、促進永續發展、並善用全球化帶來的貿易與發展機 會,而其推動貿易自由化的途徑有三:多邊、對等(reciprocal)、及非對等

(non-reciprocal)談判及協商。在多邊談判方面,歐盟一直在 WTO 及 DDA

(Doha Development Agenda)回合談判上扮演主要角色,透過多邊協商尋求 更佳的非農產品市場進入環境。多邊非對等談判方面則持續推動範圍廣泛的 區域貿易協定(RTAs)。在單邊非對等協議方面,歐盟對所有 WTO 會員國 都給予最惠國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其他單邊優惠的賦予 則主要由其「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GSP scheme)」和「Cotonou Agreement」

(33)

所規範。

大體上,歐盟透過多邊、區域、及雙邊併進的方式追求貿易自由化,但 杜哈回合談判仍為其關鍵的優先工作。從多邊談判的角度來看,歐盟的持續 投入是促成杜哈協商的重要支持力量。雙邊談判雖然使貿易政策更形複雜,

但近年來,歐盟將雙邊協定視為促進多邊談判的重要手段。利用雙邊的開放 自由化,減輕貿易對手國對自由化的抗拒。

另一方面,歐盟為持續發展,其貿易政策主軸為持續推動對外開放,並 要 求 貿 易 伙 伴 的 對 等 開 放 , 以 維 持 競 爭 性 狀 態 ; 並 協 助 新 興 國 家 和 地 區 發 展,以創造更多貿易機會,同時透過貿易給予貧窮的開發中國家技術協助,

公維持全球經濟穩定和繁榮。

有鑑於杜哈回合談判進展遲緩,為突破現有困境,歐盟將注意力轉移致 FTA 方面。歐盟的 FTA 政策依循其貿易政策思惟,同樣強調市場的開放和 經濟環境的改善,認為基於 WTO 規則和架構所設計的 FTA,有時候反而比 多邊談判更能加速達成市場開放和經濟整合的目標。因此,歐盟的自由貿易 協 定 只 能 是 未 來 多 邊 貿 易 體 系 的 踏 腳 石 , 而 不 會 是 絆 腳 石 。 新 簽 署 的 歐 盟 FTA 不但必須完全符合現行的 WTO 規範,而且會以更完整的經濟合作為目 標;也就是在廣度和深度上,FTA 是一個 WTO-plus 的協定,從而可以將雙 邊長期的利益予以極大化。

具相互競爭性的 FTA 必須要涵蓋最高程度的貿易自由化,包括擬訂服 務業的長期自由化目標。此外,貿易對手國如果和其他與歐盟處於競爭地位 的國家簽署 FTA,應該也要完全公平的對待歐盟;所有形式的進口數量管制 應該完全取消;同時要求制定更能反映全球化現況、更實際的原產地規範。

歐盟也會要求 FTA 要滿足 WTO 的透明度等。另外,與環境有關的永續發展 也是歐盟 FTA 的重要議題之一,未來歐盟的 FTA 將涵蓋投資、智財權保護、

服務貿易、政府採購和經濟合作等屬於全面性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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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是世界上最大的貿易區塊,占全球進出口貿易比重達 20%。歐盟認 為推動全球自由化能帶來經濟利益,因此強調通過多邊貿易的努力提供適當 的規範,能使各國在世界貿易中得利。歐盟貿易政策的基本理念是:若其貿 易夥伴開放本國市場,歐盟亦將開放其產品市場。歐盟的貿易政策中,以開 放商品和服務貿易為重點,同時強調幫助開發中國家消除貧窮和融入全球經 濟社會,以促進經濟繁榮。

相較於歐盟與其他國家的貿易關係,由於歐盟採行「一個中國」的政策,

而與台灣沒有外交關係,因此歐盟與台灣的貿易關係是根據政經分離原則。

鑑於台灣與歐盟受到政治因素影響,雙方對話的層級並未設有高峰會議,所 有歐盟與台灣相關部會的關係,由歐盟執委會每年輪流在布魯塞爾和台北舉 辦台灣歐盟諮商會議(EC-Taiwan Consultations),進行磋商討論。

2003 年 3 月 10 日歐盟執委會透過『歐洲經貿辦事處,European Economic and Trade Office』(網址:www.deltwn.cec.eu.int)在台灣建立了長期性駐在 機 構 , 該 辦 事 處 將 協 助 加 強 與 台 灣 當 局 及 其 他 單 位 , 進 行 經 濟 與 社 會 性 對 話,並做為雙方在共同感興趣領域上的合作平台。歐盟來台設處顯示歐盟重 視與我國之經貿關係,對我國推動促進與歐盟之關係具指標性意義。目前歐 盟 27 個成員國中,有 16 國2在台灣已設有代表機構,這些辦事處以處理商 務、領事、文化等非政治性問題為主。另一方面,台灣也積極與歐盟各國及 歐盟組織(部長理事會、執委會、歐洲議會)保持良好的互動關係。目前歐 盟 27 個會員國中,台灣也已在義大利、奧地利、捷克、比利時、荷蘭、英 國、法國、希臘、波蘭、愛爾蘭、芬蘭、瑞典、拉脫維亞、西班牙、葡萄牙、

2

歐盟會 員國中則 有 比利時、奧 地利、丹 麥、芬蘭、法 國、德 國、愛爾蘭、義 大利、荷 蘭、西班牙、瑞典、英 國、捷克、 匈牙利、波 蘭及斯洛 克 伐克等 16 國在台設有 代 表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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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匈牙利、丹麥及斯洛伐克等 19 國設有代表處,並在愛丁堡、漢堡、

慕尼黑等三地設有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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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歐盟雖然無外交關係,但歐盟認同台灣為一經濟實體,因此雙方 長久以來一直都維持著穩定的經貿往來。由於歐洲地理上與我國距離頗遠,

加上早期歐洲各國政策均重歐輕亞,因此台灣與歐洲地區的貿易往來熱絡程 度一直遠不及台美間,歐洲地區占台灣對外貿易比重大體維持在 10%上下;

相對照地,台灣占歐盟對外貿易比重則不及 1%。

台 灣 在 歐 洲 地 區 的 主 要 貿 易 對 手 , 早 期 為 歐 洲 共 同 市 場 ( EC),目前 則為歐盟國家(EU)(如表 3-1)。我國對歐洲地區之出口中,超過 90%為 對歐盟國家之出口,而自歐洲地區的進口也主要來自歐盟國家。特別是隨著 歐盟組織擴大,我國對歐盟的貿易成長更為快速。根據台灣海關資料,1989 年~2006 年間台灣與歐盟的貿易在七年間成長達 2.3 倍。2006 年對歐盟貿易 總值達 418.63 億美元,占我國對外貿易總值的 9.8%,歐盟已是我國的第四 大貿易夥伴,僅次於中國(香港)、美國和日本。

資料顯示,我國對歐盟的貿易往來一直以來呈穩定成長趨勢,2000 年 以後受全球景氣與貿易衰退的影響,一度轉呈負成長,但 2004 年以後恢復 正成長趨勢。我國對歐盟的商品貿易收支則大致呈出超局面,反映我國對歐 盟市場的依賴程度較高。根據 WTA 資料,2006 年台灣是歐盟的第 15 大貿 易夥伴(如表 3-2),台灣在歐盟出口排名第 23 位,進口排名第 11 位(如 表 3-3)。歐盟與台灣貿易總額(進口+出口)在 2006 年為 489.34 億美元,超 過歐盟對澳大利亞(399.47 億美元)或南非(474.78 億美元)的貿易量;也超過 歐盟對亞洲國家新加坡(486.23 億美元)、香港(423.61 億美元)的貿易往 來。

(36)

表 3-1 台灣與歐盟(EU25)之貿易發展趨勢

單 位 : 百 萬 美 元

台 灣 台 灣 對 歐 洲 地 區 台 灣 對 歐 盟

總 出 口 總 進 口 貿 易 總 金 額 出 口 金 額 進 口 金 額 出 口 金 額 進 口 金 額 出 (入 )超 1989 66,303.9 52,265.3 19,335.2 10,953.8 8.381.3 10,554.3 7,378.8 3,715.5 1990 67,214.4 54,716.0 21,819.0 12,233.3 9,585.7 11,681.8 8,200.3 3,481.5 1991 76,562.7 63,142.0 23,976.1 14,001.3 9,974.8 13,435.3 8,689.1 4,746.2 1992 82,122.2 72,352.5 26,407.8 13,928.4 12,479.4 13,357.1 10,701.0 2,656.2 1993 85,956.7 77,392.7 26,460.7 12,901.6 13,559.2 12,292.8 11,550.3 742.5 1994 94,300.4 85,698.0 28,876.0 12,926.9 15,949.1 12,270.7 13,332.4 (1,061.7) 1995 113,342.0 104,011.6 34,425.1 15,724.7 18,700.4 14,984.0 15,236.3 (252.2) 1996 117,581.0 102,922.4 37,086.9 16,944.3 20,142.6 16,286.4 16,971.8 (685.4) 1997 124,170.2 114,955.4 40,014.8 18,414.8 21,600.0 17,738.0 18,311.2 (573.3) 1998 112,595.4 105,229.8 40,221.1 19,636.9 20,584.2 19,050.8 17,975.8 1,074.9 1999 123,733.3 111,196.1 37,903.5 20,320.0 17583.5 19,616.3 14,719.7 4,896.6 2000 151,949.8 140,732.0 42,724.8 23,712.7 19,012.0 22,755.5 15,849.9 6,905.6 2001 126,314.3 107,970.6 34,795.6 19,807.0 14,988.6 19,011.5 13,115.1 5,896.5 2002 135,316.7 113,245.1 33,196.4 18,553.5 14,642.9 17,763.5 12,266.2 5,497.2 2003 150,600.5 128,010.1 36,691.1 20,451.7 16,239.5 19,481.5 13,334.2 6,147.3 2004 182,370.4 168,757.6 44,730.4 23,433.8 21,296.6 22,246.9 16,680.3 5,566.6 2005 198,431.7 182,614.4 45,050.7 23,257.9 21,792.8 21,966.8 17,430.4 4,536.4 2006 224,017.3 202,698.1 47,124.6 25,684.7 21,439.9 24,202.8 17,660.6 6,542.2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海 關 磁 帶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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