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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經濟時代,人力資源是永續發展的關鍵之一,培育人才是台歐雙方 同時強調的領域,未來雙方可在下列之領域進行合作,例如:

y 檢討雙方專門職業機構間建立研習課程制度之可行性,藉由相互訪問與交 流,增進對彼此政策與行政運作之了解。

y 進一步強化高等教育機構間進行交換學生計畫之可行性。

y 檢討共同創設大學及研究所課程,以及遠距教學之可行性。

y 檢討促進雙方青年相互訪問、交流、進行工作假期計畫(working-holiday)

之可行性,以增進彼此對相互文化、生活方式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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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近年來在全球各地形成發展風潮,尤其是歐盟的英國與法 國在創意與時尚產業上的經驗與成果,更開創了新視野。各國均著眼於文化 創意產業的豐富利益,以及發揚本國文化、提升國家之國際地位。台灣隨製 造業的大量外移後,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也成為突破經濟發展瓶頸之一環,以 期創造就業機會,吸收產業移出後的勞動力,同時可藉由文化創意產業的品 牌、高附加價值化,加速產業升級。

歐盟相當注重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在對外簽署的 FTA 協議中也多有涉 及,如與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和地中海地區的夥伴關係中即強調協助對方 國 家 發 展 文 化 特 色 , 促 進 不 同 文 化 間 的 交 流 , 支 助 在 歐 洲 舉 辦 文 化 創 意 活 動,以建立行銷通路等。

台歐兩地文化各具特色,藉由文化、藝術之交流與對話,促進中西文化 結合,可形成創意的原動力,帶動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未來雙方可在音樂、

表演、電影產業、文化展演設施、設計品牌、時尚產業上進行人員與資訊的 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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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會員國間尚未實施共同投資法規,雖然歐盟對外談判時,可代表各 會員國簽署投資相關協定,但直接投資之引進、管理與促進政策權限仍屬於 各會員國,因此對外來投資者在因應上形成相當的困擾。例如希臘的租稅和

投資相關法律甚多,而且變動頻繁,在過去 20 年間約頒布十多個與投資有 關的法令,平均每兩年更新一種法令,法令變動頻繁,加上政府行政程序長,

大幅增加企業的投資風險;德國、愛爾蘭、奧地利、瑞典等國要求非本國居 民購買或租賃土地時須先獲政府許多,而在捷克,限永久居留權者或具法人 資格的公司企業方可購買房地產,以及德國規定外國企業在德國投資須先經 相關行業協會的同意等。

除了直接投資的市場進入方面未統一外,各國對投資人簽証、居留、工 作 等 發 行 上 也 存 在 差 異 性 , 如 第 三 章 所 述 , 在 當 地 投 資 的 台 商 屢 屢 反 映 簽 証、工作居留等取得上遭受不便,這些人的移動方面限制,顯然形成不必要 的投資障礙。未來台歐 FTA,雙方可針對這些會影響投資意願的課題定期或 非定期進行檢討,以促進雙邊投資之推動。另外,可組成貿易或投資參訪團、

舉辦研討會等,以促進業者間彼此資訊的交流。台歐雙方也可共同創設訊息 交 換 平 台 , 隨 時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提 供 歐 盟 與 台 灣 業 者 所 需 的 市 場 資 訊 , 進 行 e-business matching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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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部分商品進口關稅率依然相當高,而根據其已簽署的 FTA 來看,

部分產品未來也將列為排除項目(乳酪製品、葡萄酒、安息香膠、烈酒等),

而我國也存在稻米、糖、汽車等開放意願不高的項目,是未來台歐 FTA 中 關稅調降協商之重點。但除推動商品自由化之外,人員、資金與技術等的自 由移動是更重大的課題,逐步消除雙邊貿易的不必要干預,或者降低雙方進 入市場的便捷性等,以及雙方之技術合作課題,方是未來台歐 FTA 的主要 議題。台歐雙方可能關切的議題包括服務貿易開放、貿易便捷化與經濟合作 等。

服務部門涵蓋金融保險、旅遊、通信(郵政、通訊、影音視訊等)、運 輸倉儲、電子商務及環境服務等,服務業的發展已是當前一國經濟發展與實 力的重要指標之一。過去服務之提供由於其特殊性,而侷限在區域內,但隨

著全球化促進跨境活動熱絡化後,跨境服務貿易快速成長,近年來年平均成 長率都超過 10%。歐盟服務貿易約占全球的四分之一,而且歷年來服務貿易 對外都保持順差,是全球第一大服務貿易進口國和第二大出口國,僅次於美 國。由此可見,服務貿易對歐盟經濟與產業之重要性,可預期的服務貿易開 放將是歐盟對外 FTA 的重要議題。本研究量化分析中引進服務部門關稅化 概念後模擬結果亦顯示服務貿易自由化對台歐雙方均會具有正面貢獻。

然而,歐盟服務業的內部整合還十分有限,各成員國對服務業的規範、

立 法 和 管 理 措 施 各 不 相 同 , 致 歐 盟 內 部 服 務 市 場 開 放 仍 存 在 相 當 嚴 重 的 壁 壘。包括設立據點的壁壘(營業內容、範圍限制、資格認定等)、跨境提供 服務的壁壘(派遣人員、跨境招募、養老金、退休金問題等)、市場行銷方 面的限制(商業宣傳內容、方式的限制),以及法律規定不同、福利制度不 同、租稅體制不同形成的產品銷售方面的壁壘等。

面對歐盟服務貿易市場的複雜性與地域性,雖然透過 FTA,歐盟可承諾 要開放服務貿易市場,但實際上 FTA 僅是打開進入歐盟的大門,尚無法順 利進入各成員國市場,是未來台歐 FTA 協商中必須審慎與周延規劃面對的 課題,尤其是各成員國目前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情形與發展狀況必須充分的掌 握,以提高台商進入的可行性。

在智慧財產權方面,歐盟對 IPR 議題之堅持不似美國要求要達到 WTO+

的高標準,我國相關議題因應程度大體符合要求。更重要的是依據歐盟與東 協之 IPR 合作計畫(EU-AS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o-operation Programmes; ECAPI&II),歐盟將協助未參與智慧財產權有關國際公約的 成員國,調整其相關規範、建立基礎設施或進行人才培訓等,以加速促成這 些國家的符合國際規範,確立公平競爭的環境。台灣目前受制於政治因素,

無法成為國際公約成員國,透過歐盟的協助,加強建立符合國際規範的環境 誠屬必要,台歐雙方可進行合作。

貿易便捷化為台歐雙方均積極推動的議題,包括因應技術性貿易障礙的 相互承認課題與無紙化貿易課題。雖然產品技術規格、標準與驗証係基於產

品安全、保護國民健康及維護消費者權益而訂定的,但據 OECD 估計廠商為 取得驗証進入市場的花費占其總營業額達 7%,已形成比關稅更加沈重的成 本負擔。為此,歐洲共同市場(EC)早在 1980 年代即針對會員國間商品標 準與檢驗等問題開始協調,自 1992 年起復對區域外貿易夥伴的商品標準與 檢驗制度開始關心。有鑑於歐盟內部成功的經驗,歐盟與區域外國家之貿易 協商,也積極的推動簽署相互承認協定。透過 MRA 協定,對方國家產品可 以進入歐盟市場,不須再進行檢測。歐盟期待藉由 MRA 加速全球技術標準 之符合性評估的整合。此外,歐盟期待建構雙邊 MRA 協定的網路體系,藉 由雙邊網絡的相互連接,逐步建立複邊或區域性 MRA 協定是歐盟推動符合 性評估的終極目標。為推動台歐之相互承認協定,台歐雙方在步驟上首先應 就雙方現行的產品驗證相關法規、整體規範及行政作業程序等進行廣泛的意 見交流,增進彼此的認識與瞭解,以謀求共識之建立。其次,透過協商檢討 發展一可遵循的指導原則,並建立公平的遊戲法制環境。進一步地,可參考 兩地之法規與作業程序,建立一套能符合雙方需求的符合性評估程序。

在無紙化貿易方面,我國近年來推動無紙化貿易著力頗多,政府陸續推 動「貿易便捷網路化計畫」、「便捷貿 e 網」、「航港單一窗口作業服務平 台」等,整合海關、貿易局、標準檢驗局及防檢局等的通關、簽審、檢驗、

檢疫等相關通關流程,大幅簡化申辦手續及時間,有效推升行政效率。除此 外,在 APEC 的無紙化貿易推動上亦積極扮演推手的角色。EU 對外簽署的 FTA 中,亦均論及貿易便捷化議題,且視對象國家之市場發展狀況,調整議 題內容。以台灣 IT 產業發展現況,未來與 EU 在此方面之協商,或可跨越 關務合作、通關流程簡化等,進一步思考促成雙方建立共通關務平台等可行 性。

經濟合作是歐盟近年對外簽署 FTA 的重要議題之一,台歐 FTA 可就環 境保護、資訊通信、科技研發、人力資源培育、文化創意服務等方面進行合 作 。 尤 其 在 環 境 保 護 議 題 方 面 。 歐 盟 的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對 策 優 於 世 界 其 他 地 區,頗值得台灣參考借鑑,而且台灣也可透過與歐盟的合作,促成與國際相 關規範之接軌,減輕被邊緣化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