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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而言之,缺乏有經驗的人力資源、基礎設施及相關設備不足及國內 財務資源有限是開發中國家在參與 WTO 協定執行及談判時最常碰到的困 難。我國應如何提供開發中國家技術援助或應提供多少的援助措施才是最 恰當的呢?我政府每年固定編列援外預算,在本身尚有多項建設及社會福利 待推動,可供援外之財力來源有限,如何提高援外體制之效率就顯得相當 重要。即是在有限的資源下,如何有效率地進行各種之技術協助的援外工 作,在兼顧我善盡 WTO 會員國之義務之餘亦獲取最大之政治與經濟利益,

是我應努力的目標。

首先,在資源有限之限制下,我無法回應所有有求於我之國家的需求,

故授與技術援助國家之優先順序的訂定有其必要。WTO 之規範中在有關技 術協助之目標與原則中提及,技術協助係對全體 WTO 開發中會員國提供,

然低度開發國家及低所得國家仍被賦予優先之地位。以地區來看,非洲、

南亞、太平洋島國、加勒比海地區、中亞地區的國家都是最需要技術援助 的國家,其中非洲、加勒比海地區、太平洋島國方面已有歐盟的主力支持 進行各式之協助計畫,故我應避免援助資源使用過於集中的情況,以顯示 我願善盡 WTO 會員國之義務的舉動。

其次,在資源有限之限制下,我應就執行能力較佳與較為擅長的部份進 行協助援助之規畫與執行。在 WTO 規範中提及之技術援助的主要措施包 括:協助培養制訂貿易政策能力、協助強化出口供給能力、協助強化貿易資 訊服務、協助強化貿易流程便捷性、協助訓練及發展人力資源、協助建立貿 易與投資相關規範等,WTO 之職權範圍及其權限內之所有領域,皆可提供 技術協助。執行活動的範圍及性質十分多樣,只要是符合個別國家或相關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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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之需求者。舉例言之,技術協助涵蓋領域,包括組織性之議題及多邊貿易 體系基本之規定及原則;市場進入之議題(關稅、進口簽證、關稅估價、裝 運前檢驗);農業與動植物檢疫措施;技術規範與標準;服務貿易以及通知 要件。

為了提供最適切之技術協助內容,我國相關單位宜針對技術協助涵蓋 領域,瞭解我可提供各類技術援助的能力範圍及人力資源等,以規畫我國 在 WTO 各項領域中得採行何項技術協助之內容及方式,例如某低度開發 國家若須要入會相關之協助時,我方可能提供那些的服務項目,如是否能 對 WTO 相關法律及程序提供專業意見,包括工作小組報告的撰寫及各相 關議題部份;反傾銷法規及程序提出立法建議、協助建構相關行政部門與專 家之訓練等,或針對如農業、工業、補貼、智慧財產權等協定相關問題,

協助彙整該國的法規現況,協助準備有關通知文件,與協助其處理貿易政 策的實務能力。另如資訊科技產業為我國目前極具競爭力之產業,我國似 可提供相關電腦軟硬體設備、網路資訊系統及其他配件,或經由網路提供 與貿易相關資訊之訓練。

第三,在資源有限之限制下,在技術協助之給與方式部份,我也應就 執行能力與經費的因素設定援助方式之優先順序。雖 WTO 相關技術協助 條款之適用多有賴開發中國家主動提出請求,但其是以相關國家所協商出 之條件為之,故我國是可與受援國協商技術協助之授與方式。

WTO 技 術 協 助 之 給 與 方 式 部 份 , 包 括 : (1) 一 般 性 研 討 會 (general seminars),提供多邊貿易體系之一般說明,並釋出 WTO 工作之資訊。(2) 研討會(Seminar)與專題研討(Workshops),前者係以特定之主題(例如關稅 事項、反傾銷)為中心,其係為相關領域之專業人員所舉辦。專題研討係 著重於貿易政策之特定領域,除了理論上之解釋外,並以實務為導向,例 如透過案例研究及模擬之方式。(3)技術團(technical missions),以協助各國 有效執行 WTO 承諾之特定工作,例如對法律、規則及通知之準備,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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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速 對 特 定 議 題 之 瞭 解 。 (4)資 訊 科 技 (information-technology), 採 行 各 項 計畫以透過現代科技及互動體系之創造,加速 WTO 多邊貿易體系資訊之 傳送。(5)其他方式,如針對中階或與高階政府官員進行短期之訓練課程;

協助取得有關其他國家對開發中國家相關產品開放市場評估之資訊,或協 助 開 發 中 國 家 評 估 已 開 發 國 家 服 務 業 特 定 承 諾 對 其 服 務 貿 易 造 成 之 衝 擊 等。我國相關單位宜針對技術協助各類方式,瞭解我可提供各類技術援助 的能力範圍及人力資源等,以規畫我國在 WTO 各項領域中得採行何項技 術協助之方式。特別是各類方式技術協助涉及所需之經費預算與支援人力 不一,我應在能力範圍內訂定我將提供各式之援助的優先順序,再與受援 國協商技術協助之授與方式。無論是協助 WTO 舉辦國際性研討會、在需 要援助之國家設立技術團,這些皆可顯現出我對 WTO 事務之積極參與,

同時達到國際宣傳及協助開發中國家之目的。

第四,由於資源有限,結合我現有之對外援助以進行 WTO 下之技術 協助是符合資源有效率使用的良策。 WTO 結合 IMF、ITC、UNCTAD、

UNDP、WB 及 WTO 等 6 個機構設立「整合架構」,在個別 LDC 提出國 家需求後進行技術協助之評估並擬訂出整體性整合架構特定國家策略,其 中基礎建設投資及其他硬體發展等之技術協助,則由世界銀行之諮詢組織 (Consultative Groups)與聯合國發展計畫之圓桌會議來處理。台灣的農業援 外技術團在非洲、中南美洲、加勒比海及亞太地區已有相當豐富的經驗,

對當地開發中國家經濟狀況的改善是功不可沒。這些援助活動,與 WTO

「整合架構」所強調基礎建設投資及其他硬體發展之技術協助相關,我可 以參與 WTO「整合架構」下圓桌會議方式認捐技術協助計畫下之特定項 目,一方面增加我在 WTO 架構下之參與度並也可維繫我與受援國之間的 良好實質關係。

第五,由於政府部門資源有限,利用民間部門共同進行技術合作,有助 加大我對外援助資源來源的廣度與使用效率。民間部門經援是講求機動性、效 率性以追求利潤為目的,而大規模的政府援助計劃接受民間力量的參與,可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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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活力來提昇援助的成效。像參與 WTO「整合架構」所強調基礎建設投資 及其他硬體發展之技術協助活動,政府部門可邀集民間部門共同參與。

為加強民間參與技術協助活動之誘因,政府可配合採行附條件式之援 助方式,利用給予開發中國家技術協助之同時,讓國內廠商提供所須機器 設備,有利我國廠商拓展市場。此外,鼓勵廠商至開發中國家投資可間接 協助改善開發中國家企業之競爭力、特別是增加對開發中國家較具生產力 部門之投資,也是有助於國內產業調整與轉型、協助各開發中國家企業獲 得商業資訊、利用資訊科技、新產品之採納/發展以及對標準、包裝、品管、

行銷及經銷管道之方式。

綜而言之,由於會員國的技術援助需求超過 WTO 所能供應的量,所 以有必要就技術援助的需求,確認其定義,並加以整合、分類,同時找出 合適的技術援助捐贈國或機構,以利整體技術援助計畫的推動。就我國參 與技術援助計畫而言,也有類似的問題存在。我方應就我自身的能力與限 制就技術援助計畫進行之方式、內容及對象訂定優先順序,並儘可能發揮 我自身之長處,如此才能讓我之參與援助的效益獲致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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