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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詳細分析受援國之政治情勢、經濟及社會情勢,並了解目前政策 是否可以持續下去,該國未來中長期之挑戰亦需列入研究範圍。其他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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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應詳細分析受援國之政治情勢、經濟及社會情勢,並了解目前政策 是否可以持續下去,該國未來中長期之挑戰亦需列入研究範圍。其他外在

及內在環境對該受援國之影響,亦應事先加以研究分析。

所謂政治情勢分析,指的是三大重點:(1)民主進程。其中包括普選、

自由選舉、多黨政治、政治平等、有機會影響決策等等。(2)人權。其中包 括 對 國 際 人 權 法 案 之 尊 重 程 度 、 言 論 及 集 會 自 由 、 有 效 監 督 人 權 發 展 過

14 參考 1998 年 11 月歐盟對 ACP 及 MED 兩區援 助之 Synthesis Report,以 及 1995 年 3 月對 ALA 之 Synthesi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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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3)法治。其中包括司法獨立及有效司法、司法架構透明化、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警察及公權力皆依法行事,契約責任受到尊重等。

此外,亦需觀察受援國之結構穩定(structural stability)情勢。如有安 全上之衝突,則需列入「衝突預防管理機制中」去考慮援助方法。如為戰 亂甫結束地區則考慮該國裁軍、重建、推展法制及民主等。換句話說,援 外方法包括逼和(peace-Keeping)、維和(peace-maintenance)。逼和指 的是以歐盟軍隊介入衝突,逼使交戰各方走向和平。維和指的是以軍隊維 持和平,並推展國家重建及民主擴張。歐盟在 1990 年代,曾以逼和及維 和兩種手段,重建前南斯拉夫地區之和平情勢。

經濟及社會情勢,指的是總體經濟分析,公私部門經濟表現分析、改 變中之經濟結構分析,以及社會結構發展分析。如果可能,需以比較分析 方式,研析其國際地位、整體表現,以及與歐體互動情形。此外,亦需分 析其總體經濟上可能之重大變化,以提醒歐體在進行援助時,有效協助受 援國,而以有效的方式,共同面對變化所引起之挑戰。

在社會發展方面,應注意援助之後可能導致之社會變化,進而關心其 教育、醫療、家庭健康、節育、社會安全、對殘障人士之協助、結構性失 業及房屋政策。在進行援助之前,則需考量受援國的政經穩定度,了解其 結構調整其的彈性強度,隨時注意平衡其經濟、去除扭曲性經濟活動、推 展有效率的公共行政,並確實保證援助係提供助益。

如果援助計劃會導致重大經濟結構之調整,則需考量受援國之適應能 力,以免受援國未蒙其利反受其害。換言之,應考量受援國當前之政策,

能否承擔援外計劃所發的變革及緊張壓力。援外方案在於提昇受援國之良 好治理(good governance),故應將合作列入為第一順位,而不是干擾受 援國之內政或經濟發展。

4 應綜合檢討歐體先前及目前受援國的合作成果,剖析其教訓及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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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供歐盟會員國及其他援外單位之相關資料及計劃成果檢討。

CSPs 報告書應綜合評估先前及目前之合作經驗及教訓,以達到前事不 忘,後事之師之原則,並向目前執行單位提供良好建議。除歐盟會員國已 結案之援助案需納入檢討外,亦應廣泛蒐集其他國家或單位在該受援國之 經驗及教訓。此外,亦應由舊有教訓及經驗中,尋求最適用的援助方式及 工具,以利達成「事半功倍」之效果。

5 援外計劃應配合歐體的施政策略,應與歐盟政策緊密結合,並與歐 盟及其他援助單位相輔相乘。CSPs 要求任何援外方案,均應遵守歐盟條 約、理事會宣言及規定,並配合其他歐盟單位之施政方向。

此外,應研析合作之優先順序,以配合歐體/歐盟之施政步驟及順序。

優先順序應以簡單明瞭為準,切忌一長串,並適度考量結構性或部門單位 之支持力道。其中應考量評估的重點有三:(1)、財務金融及行政資源的幅 度是否充足,其衝擊性有多大;(2)、從政治、經濟、社會及制度面,評估 其永續經營之可行性;(3)、以比較優勢的方式,評估當下之情勢,並比較 先前所得到的教訓,進而設定其優先順序。

任何援外方案,亦應與歐盟政策凝聚結合為一體,其全面評估之相關 結合點應包括:漁業、農業、商業、衝突預防、食品安全及移民政策,並 為未來之協商及合作,開啟方便之門。援外方案亦應與歐盟及其他施惠國 之發展,相輔相成,彼此不衝突,各項援助不可重複交疊造成浪費。

是故,援外方案成立之前,需檢視其他國家或單位是否正研議或進行 類似援助案,並觀察其發展。援助案不是「競標」,施惠國應該協商合作 之方向,以避免造成資源分配不均。

6 綜合上述考量因素,將之納入工作計劃(Work Programme)或國家 指標性計劃(National Indicative Programme)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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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方案應納入歐盟三至五年期之工作計劃或國家指標性計畫之中,

列入管理,以提昇其透明度,並俾益財務資源之籌措,以及目標管理。如 果可能,亦需敘明財政來源。但 CSPs 管理下之援外計劃,切忌先協商或 議定計劃,才綁架歐盟預算單位尋找財源。此外,CSPs 之方案中,應以矩 陣圖說明該案與相關援助案、相關施援國及單位之交互聯結合作關係。

(三) CSPs 援外案之立案步驟

建立 CSPs 援外案程序,大略可分為五大步驟:

步驟一,CSPs 草案應由歐盟執委會有關單位主動提案,然後與受援國 討論工作策略、辦法、施行方向及可能影響。

此一步驟,應強調平等、公正、公開的討論(discussion),而不是協商

(negotiation),這是援助案,不可有交易壓力。援助方式,可以是金錢贈 與、貸款、勞務支援、技術支援乃至軍援或維和等,但其最終目的在於:1. 降 低貧窮、2. 建立和平、3. 協助建立經濟發展策略,4. 協助建立市民社會。

只有在動盪不安或即將解體的國家中,CSPs 的援助案,才可以採取單 邊主義,自行評估,自行作業。對於正處於危機中之國家,執委會所擬之 CSPs 計劃,應強調急難救助、難民安置及經濟穩定發展策略,以扭轉緊急 之危機,引導走入經濟發展階段。面對這類危急地區,援助之優先順序應 適度保握其他地區和平。

步驟二:與歐盟會員國協調並建立互補關係。歐盟內部之部會間,如 執委會及歐洲投資銀行等,以及會員國之間,應就新方案詳細協調會商,

以確保合作及互補之可能性。

因此,執委會應及早就政治、社會及經濟等議題提出初步意見,並就 草 案 徵 詢 各 方 修 正 意 見 。 各 單 位 及 會 員 國 之 間 , 則 應 儘 可 能 提 供 有 關 資 料,以利草案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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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三:建立檢討回應策略。本階段之主要工作在於確立並標明援助 地區及方法。其中包括訂立合作目標、測定發展階段,分析該援助案對歐 盟及會員國之利益所在,尋找可能的協助單位、工作人員等協助力量。

此際,執委會及理事會應適度介入草案研擬工作之中,以確立具體發 展方向及優先順序。特別要強調的是,應該開始準備因應總體經濟、結構、

事業部門與事業次部門等面向在援助計畫落實後可能受到的衝擊。

歐體研擬的援助策略,應於此一階段納入工作計畫及國家指標計畫之 中;並開始製作有關施援國及單位所可能帶來干擾的路線圖,將之以矩陣 圖方式呈現。

步驟四:品質及共識凝聚過程。CSPs 方案,應於此一階段,進行執委 會品質單位之評估,並呈送相關管理委員會評估。

步驟五:建立執行機制

CSPs 方案係一執行工具,其成功與否,端 賴正確的執行與評估機制。

此一機制,係一面施行計畫,一面評估受援國之反應及感受。為提升方案 之援助作業成效,CSPs 之活動均遵守下列四大原則:

1. 將以所建立之工作計畫或國家指標計畫為施行機制之核心,並將此 一時期進行之所有子計畫或委託案計畫,明白列出。

2. CSPs 方案、工作計畫或國家指標計畫,均需定期接受歐盟執委會及 受援國官方單位之共同評估。

3. 重要施行階段之成果,盡可能以適當之指標顯示出來。預估完成之 結果,需經測量及評估,並監控及評定其成果。歐盟執委會及受援單位,

均可提出評估報告。

4. 製作及發表施行過程報告及成果報告等工作,不可演變成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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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負擔。有關單位之視察,不應影響施行進度。如有爭議,可透過管理委 員會協調。此外,不同之援助計畫,會有不同之問題等待解決,是故,不 能缺乏彈性,只能以互助合作之態度,共同期待援助工作之順利推展。

小結而言,推展援助計畫之主管單位主要有二:其一為執委會,其二 為受援單位之政府或行政機構。如果係多國或多單位合作之援助案,則以 管理委員會為主管單位。此外,歐盟之駐在當地之辦事處,亦可能因執委 會之授權而成為執行之主管單位。2001 年時,執委會將權力下放至二十二 個駐外辦事處,其名單如下:

歐洲:克羅埃西亞(Croatia)、俄羅斯(Russia)、南斯拉夫(Yugoslavia,

單指塞爾維亞及其勢力範圍);

地中海:埃及、摩洛哥、突尼西亞及土耳其;

亞洲:中國、印度、印尼及泰國;

拉丁美洲:阿根廷、巴西、波利維亞、墨西哥及尼加拉瓜;

非洲:南非、象牙海岸、肯亞、馬利(Mali)及塞內加爾;

加勒比海:多明尼哥

到了 2002 年,又將權力下放至卅二駐外辦事處。預計,到了 2003 年 底,剩下的卅一各代表處亦得以經辦援外計畫。

從 CSPs 之發展看,歐盟之援外計畫已走入透明化、國際化,而且尊 重受援國政府,並且已經權力下放,由駐外代表處直接經辦,以減輕執委 會全力過分集中之情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