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ˬă઼࡚д WTO វր˭၆ٺฟ൴઼̚छ۞೯γ၁ኹ

美國對於來自開發中國家之產品,建立了若干特殊之貿易計畫,而這 些計畫藉由降低開發中國家輸美產品之關稅或免稅待遇,以促進開發中國 家之經濟發展。在這些特殊貿易計畫當中,最重要的首推普遍化優惠關稅 制度 (GSP) 。此外,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Caribbean Basin Economic

35

Recovery Act, CBERA)、安地斯貿易優惠法(Andean Trade Preference Act, ATPA),以及 2000 年貿易與發展法(Trade and Development Act of 2000) 均為美國主要之相關計畫。

1. 普遍化優惠關稅

美國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之立法,首見於「1974 年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之相關規定,該項法案並於 1975 年起生效。最初以 10 年為期,

嗣後美國國會重新修正並延長美國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通過「1984 年貿 易及關稅法」 (Trade and Tariff Act of 1984),延長至 1993 年屆滿。而美 國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最近一次之修正與延長,見於美國國會於 2000 年 5 月 11 日所通過之「2000 年貿易與發展法」(Trade and Development Act of 2000),該法案旨在針對撒哈拉沙漠以南之非洲各國採行新的貿易與投資政 策、擴大對加勒比海盆地與中美洲各國之貿易優惠、修正美國普遍化優惠 關稅制度,以及進行貿易調整援助計畫。

最初美國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以 10 年為期,嗣後美國國會則採取逐年 更新延長之方式,近來更於各項法案屆期後再行立法,並賦與其溯及既往 之效力。美國國會採取此種方式的原因,主要基於聯邦預算政策之考量。

由於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之實施導致關稅收入減少,因此美國國會與行政 部門必須另覓歲入替代來源,或彌補預算縮減。

36

在 1984 年延長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時,便明白宣示美國普遍化優惠關 稅制度之十大目的:

(1) 促進開發中國家之發展,此等國家往往需要暫時之優惠利益,俾利 其與工業國家有效的競爭;

(2) 提倡一項觀念,亦即在促進廣大基礎支援之經濟發展方面,貿易比 援助更為有效,且為成本充裕之方式;

(3) 開發中國家提供美國出口最快速成長之市場,並且透過普遍化優惠 關稅制度而與此等國家進行貿易,所獲取之外匯交易所得,將更進 一步刺激美國出口,故應善加利用;

(4) 在開發中國家當中,就各別之整體發展與國際競爭力而論,彼此間 存在極大差距,應予以考量;

(5) 鼓勵提供增進貿易自由化之措施,以作為其他工業國家效法之模範;

(6) 承認諸多開發中國家應生成足夠之外匯交易所得,以期此等國家負 擔國際債務之義務;

(7) 在開發中國家之間促進更多貿易機會之產生;

(8) 促進開發中國家融入多邊貿易體系,根據各國之發展程度,賦予其 附帶之責任;

(9) 鼓勵開發中國家:

(i) 廢除或減少商品、服務業,以及投資之重要障礙;

(ii) 提供有效之方式俾利外國國民得取得、行使,以及實施專屬 之智慧財產權;

(iii) 給予勞工國際間承認之勞工權益;

37

(10) 前項所列舉之各項關切,其表現之方式:

(i) 不得對美國生產者與勞工,造成負面影響;

(ii) 符合美國根據 GATT 之規定所應負擔之國際義務。

依據此法案規定,在美國總統之授權之下,美國貿易代表署(U.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是主要負責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之行政部門。每年 相 關 當 事 人 所 提 出 之 申 請 由 一 個 跨 機 構 之 委 員 會 ( Trade Policy Staff Committee,稱為貿易政策幕僚委員會)進行審查,該委員會由普遍化優惠 關稅制度附屬委員會從旁協助。美國貿易代表署亦可自動提出申請進行審 查。審查程序結束後,美國貿易代表署向總統建議何等國家或何種產品應 列為可享有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之名單,或應從名單中去除。

2. 加勒比海盆地方案

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Caribbean Basin Economic Recovery Act, CBERA)最初於 1982 年由雷根政府提出草案,於 1983 年正式立法,其主 要內容涵蓋貿易、稅捐,以及援助三個層面: (1) 給予原產於加勒比海盆 地國家之產品優惠關稅待遇; (2) 廢除對支付給該地區人員之股息與利息 預扣所得稅;以及 (3) 對該地區之獨立外援。一般將此經濟復興法簡稱為 加勒比海盆地方案(Caribbean Basin Initiative,CBI)。是美國對開發中國 家實施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之中的其中一項重要計劃。

此法案最初以 12 年為期,不過於 1990 年通過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促 進法(Caribbean Basin Economic Recovery Expansion Act of 1990,CBI II),

重新修訂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並廢止落日條款,使得加勒比海盆地經濟 復興法之貿易優惠成為永久的貿易優惠。不過由於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所 提供之貿易優惠,僅限於若干開發中國家,因此該項計劃不屬於東京回合授權 條款所謂的最惠國待遇之豁免。就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 I.1 條所規定之義 務,美國被同意給予 10 年期之豁免。而大部份在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之

38

下可享有優惠之國家,亦為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下可享有優惠之國家。

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與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有許多類似之處,在 其 中 任 何 一 項 計 畫 下 進 口 之 產 品 均 可 享 受 免 關 稅 待 遇 。 不 過 兩 者 略 有 不 同,對於該區域的國家而言,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較具有吸引力。此 乃由於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之貿易優惠具有永久性,而普遍化優惠關 稅制度則為定期更新,因此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提供比較具有穩定性 之環境,有利於企業之經營;再者,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除了涵蓋普 遍化優惠關稅制度所包括的約 4 千 3 百種貨品項目外,還涵括其他貨品項 目大約 1 千 7 百餘種項目;而在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之下,有前述之競爭 需要限制或對於高收入國家之限制,而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則無該等 限制;此外,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所訂定之原產地規則,也比普遍化 優惠關稅制度所適用之原產地規則較為寬鬆。因此有不少加勒比海盆地地 區之出口商,紛紛轉向加勒比海盆地方案,以避免喪失普遍化優惠關稅制 度之利益時,亦喪失進入美國市場之免關稅待遇。

在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之下,授權美國總統給予加勒比海及中南美 洲之國家與領域所進口之產品免關稅待遇。共有 25 個國家與領域經美國貿易 代表署選定可享有優惠措施,在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之下,約有 6 千種產 品可享有免關稅待遇。不過其中 3 項免稅產品(糖、牛肉及乙醇)另有特殊條 件。另外一小部份的產品無法享受免稅進口之待遇,卻可以有最惠國關稅稅率 百分之二十的關稅減讓。 這些產品包括手提袋、行李箱、皮夾、工作手套,

以及皮革服飾,而這些產品在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下則不屬於可享有優惠之產 品。由此可見,此方案對於加勒比海週邊國家經濟發展之重要性。

3. 安地斯貿易優惠法

安地斯貿易優惠法(Andean Trade Preference Act,ATPA)於 1991 年 12 月 4 日 制 訂 , 通 常 簡 稱 為 安 地 斯 方 案 (Andean Initiative) 或 安 地 斯 協 定 (Andean Trade Pact),最初以 10 年為期。該項法案給予玻利維亞、厄瓜多爾、

39

哥倫比亞,以及秘魯四個安地斯山脈國家特殊貿易優惠。類似於加勒比海盆 地經濟復興法所給予之利益,目的在於促進該地區之經濟發展,以促使這些 國家不再生產非法毒品,轉向生產合法商品。該項方案除了藉由適用優惠關 稅稅率以增加對美國市場之進入以外,還包括促進農業發展之援助。不過由 於安地斯貿易優惠法所提供之貿易優惠,僅限於若干開發中國家,因此該項 計畫不屬於東京回合授權條款所謂的最惠國待遇之豁免。就關稅暨貿易總協 定第 I.1 條所規定之義務,同意給予美國 5 年期之豁免(至 2001 年 12 月止)。

在安地斯貿易優惠法之下,可享有優惠之國家僅有玻利維亞、厄瓜多 爾、哥倫比亞及秘魯。布希總統宣布玻利維亞與哥倫比亞自 1992 年起享 有優惠,厄瓜多爾及秘魯自 1993 年起享有優惠。在安地斯貿易優惠法下,

總統選定可享有優惠國家之七項標準,與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所規定 之可享有優惠國家之強制性標準相同。而這些條件之豁免,亦與加勒比海 盆地經濟復興法所規定者相同。此外,在安地斯貿易優惠法下,選定可享 有優惠國家之過程,亦與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所規定之 11 項裁量性 因素相同。然而、附加了第 12 項因素,亦即為了獲得美國所提供之農業 援助,該國必須符合毒品防制合作之標準。

關於進口優惠產品類別,在安地斯貿易優惠法下,應予以排除之敏感性進 口產品,與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所適用者相同,不過多了糖與甜酒等項目。

適用於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之下若干皮革產品進口 20% 之關稅減讓,亦 適用於安地斯貿易優惠法之下的進口產品。然而,安地斯貿易優惠法有一點與 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之規定不同。在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下,若於該 地區進行加工或組裝之產品使用美國之成分或原料,可適用免關稅待遇,但是 此一待遇不適用於在安地斯貿易優惠法下享有優惠國家之進口產品。

4. 2000 年貿易與發展法與對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國家之優惠措施 美國國會在烏拉圭回合協定法第 134 條之規定建議對撒哈拉沙漠以南 之非洲國家實施優惠措施。美國行政部門亦表示將為促進與非洲之貿易而

40

採取相關措施,包括對低度開發國家適用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為此,柯 林頓政府之目標在於向國會取得長期延續之普遍化優惠制度,包括給予 48 個低度開發國家永久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地位。

1996 年美國總統向國會提出一份報告,就美國對非洲之貿易與發展政 策予以說明。該份報告提出對非洲貿易與發展之政策架構,並揭櫫五項目 標:(1)貿易自由化與提昇,(2)投資自由化與提昇,(3)民營部門之發展,(4) 促進基礎建設,以及(5)經濟與法規之改革。1997 年 5 月 1 日,美國貿易代 表署增加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下可享有優惠之名單,增列一千七百餘項項 稅產品,而這些產品係來自於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低度開發國家。

1998 年 10 月,予以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國家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之 法案未獲國會通過。1999 年 7 月眾議院通過非洲成長與機會法案(African Growth and Opportunity Act,AGOA),而參議院則通過一涵括非洲法案 與加勒比海盆地方案相關立法及其他貿易措施之包裹法案。2000 年 5 月 4 日,美國眾議院通過「2000 年貿易與發展法」,其中一項目標即藉由提供 優惠措施,以增加對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 48 國之貿易與投資。

2000 年貿易與發展法揭示美國對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國家之政策目標:

(1) 促進美國與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國家之貿易與投資;

(2) 減 少 美 國 與 撒 哈 拉 沙 漠 以 南 非 洲 國 家 間 貿 易 之 關 稅 與 非 關 稅 障礙,以及其他障礙;

(3) 拓展美國對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地區區域統合之援助;

(4) 協商與談判雙邊互惠之貿易協定,包括成立自由貿易區之可能 性,以促進美國與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國家之利益;

(5) 敦促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國家進行經濟與法規之改革,以及消 除貧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