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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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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貿事務研究及培訓中心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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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執行單位: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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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貿事務研究及培訓中心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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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持 人:吳秀玲 研 究 人 員:劉大年 陳建勳 張洋培 吳柏寬 張怡菁 鄭宇欽 研 究 助 理:許翊潔

委託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執行單位: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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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i

表 次 ...ii

第一章 緒 論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內容與方法 ...3

第二章 WTO 架構下對開發中國家之援助... 5

第一節 開發中國家於 GATT/WTO 的特殊待遇 ...5

第二節 低度開發國家附屬委員會 ...11

第三節 技術協助之整合架構與 LDC 工作計畫 ...15

第四節 2002 年技術援助計畫之執行經驗與問題 ...25

第五節 小 結 ...27

第三章 世界主要國家在 WTO 架構下對開發中國家之多邊援助 ... 31

第一節 美國在 WTO 架構下對開發中國家的援助 ...31

第二節 歐盟在 WTO 架構下對開發中國家的援助 ...42

第三節 中國大陸對開發中國家的援助 ...64

第四節 小 結 ...83

第四章 對開發中國家援助之經濟分析 ... 85

第一節 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 ...85

第二節 能力建構之技術協助 ...101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113

第一節 結 論 ...113

第二節 建 議 ...120

參考文獻 ... 127

附 錄 ...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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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2002 年 WTO 技術援助之工作計畫表...29

表 2-2 2003 年 WTO 所有會員國提出技術援助需求整理...30

表 3-1 美國對外援助的目標...34

表 3-2 歐盟對低度開發國家的稻米、蔗糖關稅最低配額...62

表 3-3 近年來中國大陸對外援助工作特點...64

表 3-4 中國大陸對外援助成套項目建成情況...67

表 3-5 中國大陸對外援助建成成套項目進行技術合作情況...70

表 3-6 中國大陸承擔援外成套項目和提供單項設備情況...72

表 3-7 中國大陸承擔援外技術合作項目情況...74

表 4-1 我國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統計...97

表 4-2 2002 年我國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主要產品...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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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對外援助是以資源對外流通之方式對他國提供經濟支援的措施,

其最終的目標乃在於加速各國彼此間貿易、投資、金融、技術的合作與交 流,以促進各國經濟之成長與發展。再者,目前世界各先進國家之對外經 濟援助亦皆以國際發展合作(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for Development)

為名,對開發中國家提供援助,藉此維繫與受援國之政經關係,進而獲得 政治及經濟上之利益。

自 1960 年代起,若干亞洲及非洲新興獨立之開發中國家加入 GATT 後,在 GATT 架構下開始有授與開發中國家「特殊及差別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以下簡稱 S&D)的概念。向開發中國家提供特殊的 差別待遇的條款,主要是指向開發中國家執行協定遇到困難時提供技術援 助,允許開發中國家在適用協定時有一個更為寬鬆的時間,及在程序上有 更大的靈活性和對某些規則的例外。

WTO 對於援外議題也一直多所注意,在其架構下成立了「貿易暨發展 委員會」 (Committe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係由總理事會依據馬 爾 喀 什 設 立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協 定 (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第四條第七項規定決議設立並賦予職權,委員 會之工作重點係對開發中國家會員及低度發展國家會員提供技術協助,促 進其經貿發展與提昇其經貿實力,導引其融入多邊貿易體制,積極參與多 邊諮商或合作活動,俾使該等會員能夠儘速遵行相關規範。在《成立 WTO 協定》中,則明確指出其目標是促進所有會員國的經濟貿易發展,低度開 發國家僅承擔與其經濟發展水準相當的義務;經由對開發中國家提供技術 援助和培訓,增強它們參與多邊貿易體制的能力,並因此而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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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對於開發中國家援助的重視原因,在 2001 年 11 月杜哈部長宣言 中明顯揭示。由於 WTO 之會員大部分為開發中國家,要讓所有會員自多 邊貿易體系產生的機會及利益中受惠,應繼續致力於確保開發中國家(特 別是低度開發國家)經濟發展之需求可在國際貿易成長中獲得滿足。在此 方面,改善市場進入、具平衡性之規範,以及目標明確且資金無虞的技術 援助與能力建構計畫將扮演重要的角色。尤其是低度開發國家在經濟上的 脆弱性,以及在全球經濟中所面臨的結構性困境,WTO 須解決低度開發國 家 在 國 際 貿 易 中 被 邊 緣 化 的 問 題 , 並 協 助 該 等 國 家 有 效 參 與 多 邊 貿 易 體 系,確保其與多邊貿易體系及全球經濟作有益及實質之整合。

亦即杜哈新談判回合,確定了“以貿易促進發展”作為談判的中心。為 逐步實現全球貿易自由化的宗旨,必須考量世界各國包括開發中國家在內 的共同利益,協助解決開發中國家執行 WTO 協定遇到困難,研擬切合開 發中國家實際需要的規則,將會是今後 WTO 談判中的主要課題。

就受援國而言,外援不盡然對提升該國經濟成長有所裨益,若外援被 視 為 政 府 間 之 贈 與 , 則 易 導 致 貪 污 腐 敗 且 不 利 於 經 濟 成 長 之 貪 婪 效 果

(voracity effect),是以對外援助必須考慮這些援助是否有益於受援國之 經濟發展(Knack, 2001; Alesina and Weder, 2002)。由於開發中國家及低 度開發國家對於增加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之需求,包括政策分析與發展,

俾利該等國家為其發展政策與目標、人力資源與機構之發展,對更密切之 多邊合作事宜必須進行更完善的評估,WTO 將與相關跨政府組織及透過適 當的區域及雙邊管道,提供堅強及充足資源之協助來回應這些需求。

台灣經濟發展的歷程,從低度開發國家躍升為現代化工業國家,如今 不但日漸邁進已開發國家之林,在經濟發展上更締造了舉世矚目的台灣經 驗。這項被世人譽為經濟奇蹟的成就,除了有賴政治的安定、社會的和諧 及全民的勤奮外,亦受惠於當年經濟發展初期,世界銀行等國際或區域性 援外機構及美國等先進國家所提供經援之賜。在享有今日成果之餘,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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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應效法先進國家濟弱扶傾的精神,回饋國際社會,協助其他開發中國家 發展經濟,進而推動我國經濟之國際化,並且提升對外實質關係。特別是 我國加入 WTO 後,與各會員國經貿往來關係將更為密切,其中包括相當 多數的開發中國家。我國應如何善盡在 WTO 下的國際義務,增進與開發 中國家的貿易互動關係,並助其發展技術及經濟發展,為我國政府必須思 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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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前述研究動機與目的,本研究之主要內容與方法分別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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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探討 WTO 對開發中國家提供技術協助之歷程。

2、 世界主要國家在 WTO 架構下對開發中國家之援助。

3、 討論援助之成本與效益,另就我國可施行之各式援助的可行性加以分 析。

4、 綜合歸納前述研究結果,就我國在 WTO 架構下對開發中國家之援助 提供應有之整體性思維及作法,提出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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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獻回顧及探討。蒐集國內外有關探討對外援助與 WTO 對開發中國家 提供技術協助之發展的文獻資料,加以分析整理,以吸收其他國家在 研擬因應對策的經驗及具體成效,並加強對本研究計畫各議題的瞭解。

2、 次級資料分析。整理國內外資料,以分析對外經援之現況,方式與成效。

此外,由資料之分析整理亦可瞭解台灣未來應如何強化援外之工作。

3、 舉辦座談會。為能廣泛瞭解各界對本研究議題之意見與建議,將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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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對於開發中國家提供援助應採取之具體作法,邀集國內產業 公會以及相關政府部門進行座談,以期集思廣益,研擬出較為具體 可行之政策建議,並有助於政府釐清政策擬定的方向。

4、 專家訪談。針對本研究計畫之議題有深入瞭解的專家進行深度之個 別訪談,以瞭解其他學者對問題的看法及意見,並提供本研究計畫 執行小組在執行計畫方面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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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之架構共有六個部分,第一章是緒論,主要說明本研究之研究 動機、研究目的、研究內容及方法等。第二章則討論在 WTO 架構下對開 發中國家之可能援助型式,內容包括開發中國家在 GATT/WTO 的特殊待 遇、低度開發國家附屬委員會、技術協助之整合架構、LDC 工作計畫等之 最新發展現況。接著,第三章是將世界主要國家在 WTO 架構下進行之對 開發中國家多邊援助納入研究,其中包含美國、歐盟、及中國大陸等,針 對其近來對開發中國家進行援助的歷程與現況進行討論。第四章是說明有 關對外援助之經濟分析,一方面以文獻回顧來討論援助之成本與效益,另 就我國可施行之各式援助的可行性加以討論。最後,經過一系列的分析與 討論,第五章則歸納出結論並研提政策建議,以期對未來我國在 WTO 架 構下如何進行對外援助有所助益,進而鞏固邦誼並拓展我國外交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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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對於開發中國家援助的重視程度,在 2001 年 11 月杜哈部長宣言 中明顯可見。由於 WTO 之會員中大部分為開發中國家,要讓所有會員自 多 邊 貿 易 體 系 產 生 的 機 會 及 利 益 中 受 惠 , 應 繼 續 致 力 於 確 保 開 發 中 國 家

(特別是低度開發國家)經濟發展之需求及國際貿易之成長。因此改善市 場進入、具平衡性之規範,以及目標明確且資金無虞的技術援助與能力建 構計畫將扮演重要的角色。尤其是低度開發國家之經濟的脆弱性,以及在 全球經濟中所面臨的結構性困境,WTO 亟須解決低度開發國家在國際貿易 中被邊緣化的問題,並協助該等國家有效參與多邊貿易體系,以確保其與 多邊貿易體系及全球經濟之有益及實質之整合。

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對於增加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之需求,尚 包括相關的政策分析與發展,若欲提升該等國家之發展政策與目標、人力 資 源 與 機 構 之 發 展 , 對 更 密 切 之 多 邊 合 作 事 宜 則 須 進 行 更 完 善 的 評 估 ; WTO 將與相關跨政府組織及透過適當的區域及雙邊管道,提供充裕資源之 協助以回應這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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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遷的全球化趨勢中,國與國之間的互賴關係也因為貿易而日 益更為綿密複雜。從不列頓森林(Bretton Woods)會議起,WTO 的前身─

GATT 開啟多邊貿易談判的新世紀。目前開發中國家會員在 GATT/WTO 約佔所有成員國的八成,但由於其經濟發展及競爭地位居於劣勢,因此該 等國家參與多邊貿易體系的程度並不深。直至烏拉圭回合談判,開發中國 家始真正地參與制訂多邊貿易體系規則,提昇開發中國家在世界貿易中的 重要性。在 1948 年至 1955 年期間,開發中國家皆以與已開發國家平等的 夥伴國身份參與關稅談判及 GATT 之活動。1960 年代起,自若干亞洲及非 洲新興獨立之開發中國家加入 GATT 後,在 GATT 架構下開始有授與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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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家「特殊及差別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以下簡稱 S&D) 的概念。

故世界貿易體制中現有對開發中國家的特殊規定,是近半個世紀開發 中國家聯合抗爭的成果。1948 年的 23 個 GATT 締約方中雖尚無“開發中國 家”這個概念,但實際屬於開發中國家有 8 個;而 GATT 條款中反映開發 中國家特殊利益的只有一條,即第 18 條,標題為「對經濟發展政府援助」,

該條款給予開發中國家以限制外國進口的較寬鬆標準,但其程式則繁瑣。

1960 年代大批新獨立的第三世界國家登上國際舞臺,其中一些開發中國家 經 GATT 第 26 條(即宗主國推薦)而成為 GATT 締約方。經過這些開發 中國家聯合抗爭,在 GATT 條款中新增添了第四部分“貿易與發展”,共 36、

37、38 三條,這些所謂盡全力條款開始表述了開發中國家的特殊利益,但 並無強制法律約束力。

為 了 使 開 發 中 國 家 在 自 由 貿 易 的 基 礎 上 兼 達 到 經 濟 發 展 的 目 的 , GATT 賦予開發中國家較為優惠的待遇,以使其在經濟發展策略上更具彈 性。GATT 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四篇「貿易與發展」、普遍化 優惠關稅制度(GSP)以及「授權條款」皆對開發中國家之待遇有特殊規定。

第 18 條 A 節授權開發中締約國得修正或撤回其關稅減讓承諾,以促進特 殊產業之建立,第 18 條 B 節承認開發中國家其收支平衡困難所具有的長 期本質,並賦予其適用第 12 條(保護收支平衡之限制)額外的彈性規定。

第 18 條 C 節則授權開發中國家在通知締約國大會或與其進行事前諮商 後,採取任何與 GATT 其他規定不符之貿易限制措施,包括關稅及數量限 制,以支持幼稚產業並提高生活水準。第 28 條之一第 3 項第 b 款之規定 是 , 定 期 多 邊 貿 易 回 合 談 判 之 進 行 , 應 考 量 開 發 中 國 家 彈 性 運 用 關 稅 保 護,以協助其經濟發展,以及為稅收之目的,維持關稅之特殊需要。

GATT 第四篇明確表示對開發中國家的「非互惠原則」,其中 GATT 第 36 條承認開發中(less-developed)國家加速及持續擴展其出口盈餘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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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締約國有必要積極努力,依個別或共同行動,改善對開發中國家現有 或潛在具特殊利益之初級產品、加工產品及製成品進入世界市場。而 GATT 第 36 條第 8 項則將「非互惠原則」加以明文規定:「已開發之締約國,於 貿易談判中,對開發中各締約國所為減少或免除關稅及其他貿易障礙之承 諾,不得期待可得到互惠利益」。GATT 第 37 條要求締約國應對開發中國 家的貿易利益採取若干行動,但其規定並未構成明確的義務。因此,已開 發國家僅被要求「盡最大可能」對開發中國家現有或潛在具特別出口利益 之產品優先降低或消除其輸出障礙。GATT 第 38 條則要求「締約國大會」

採取行動,特別是透過國際協定以改善對開發中國家具出口利益之初級產 品進入世界市場;以及採取穩定及改善此種產品之國際市場條件之措施。

已開發國家提供開發中國家產品最大可能的市場進入機會,同時並不要求 受惠之開發中國家提供完全對等的互惠,以促進已開發國家及開發中國家 間更公平的貿易關係。

至於「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以 下簡稱 GSP)首先是於 1968 年開發中國家在 UNCTAD 架構下建立的。在 GSP 下,已開發國家得片面給予開發中國家之半成品及製成品出口優惠關 稅待遇,不得對開發中國家有所歧視。GSP 係已開發國家基於自願、片面 之 基 礎 所 提 供 , 其 可 自 由 決 定 欲 就 何 項 產 品 授 與 哪 些 開 發 中 國 家 優 惠 關 稅。1971 年 GATT 締約成員大會通過,授權已開發之締約成員得對開發中 國家或地區之產品給予普遍化優惠關稅待遇,在此必要範圍內得享有十年 豁免總協定第一條最惠國待遇條款之適用。東京回合談判於 1979 年通過 了「授權條款」(enabling clause),為開發中國家在關貿總協內優惠的法律 地位,創制了法律基礎。據此條款,「關貿總協締約國得對開發中國家實 施特殊及更優惠之待遇,雖有關貿總協第一條最惠國待遇條款,亦不須將 此優惠待遇,擴及其他國家。」授權條款適用於:

(1) 已開發國家對開發中國家之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

(2) 在非關稅貿易障礙方面,給予第三世界國家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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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開發中國家間成立區域性或全球性協定與活動,彼此間關稅與非 關稅措施之減少與消除。

自烏拉圭回合談判起將貿易規範範圍擴展至服務業、智慧財產權、投 資措施相關議題,並強化爭端解決機制之運作,大幅加強了多邊貿易體系 的廣度與深度。WTO 成立之後,S&D 條款遍及於 WTO 貿易協定,包括 農業協定、紡織品與成衣協定、補貼協定、反傾銷協定、TBT 協定、關稅 估價協定、SPS 協定、防衛協定、輸入許可發證程序協定、爭端解決規則 與 程 序 瞭 解 書 (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以下簡稱 DSU)、TRIPS、GATS 等。此再度確認 了 S&D 係 GATT/WTO 規範體系的核心規定。

WTO 多邊貿易協定下對開發中國家的特殊及差別待遇之規定通常以 五種形式表現,第一為較長的過渡期或執行期,即更靈活的實施時間表,

即較長時間的過渡期安排;第二為較少的義務或給予豁免,即較低水準的 義務;第三為義務及程序方面的彈性規定;第四為已開發國家的「盡全力 條款」 (best endeavor clause) 即已開發國家盡最大努力對開發中國家成員 開放其商品和服務市場;第五為技術協助及建議。

WTO 對開發中國家的的特殊及差別待遇在 WTO 的各個協定中都有所 體現:1、在《建立 WTO 協定》中明確指出,低度開發國家僅承擔與其經 濟發展水準相當的義務;通過對開發中國家提供技術援助和培訓,增強它 們參與多邊貿易體制的能力,並因此而獲益。2、根據《1994 年關貿總協 定》的有關規定,開發中國家成員如果出現國際收支嚴重不平衡,或對外 金 融 地 位 受 到 嚴 重 威 脅 時 , 可 以 為 平 衡 國 際 收 支 採 取 措 施 。 3、有關實施 防衛措施時對開發中國家的優惠安排,成員國在履行減讓義務時,由於不 可預見的情況出現,某種產品大量進口,造成國內工業嚴重損害,或有嚴 重損害威脅時,可以遵照一定的規則實施防衛措施。如果實施保障措施的 國家是開發中國家,則實施期限最長可達到 10 年;而已開發國家,實施 期限一般為 4 年,經授權一般也不超過 8 年。4、涉及開發中國家產品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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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時的優惠安排,《反傾銷協定》規定,已開發國家在實施反傾銷時,

對開發中國家出口的產品在特殊情況時要給予特別考慮,尤其該開發中國 家成員如果主要依靠某一種或幾種出口產品時,針對這些產品的反傾銷措 施 , 應 當 盡 可 能 考 慮 協 定 規 定 的 建 設 性 救 濟 措 施 。 5、對開發中國家成員 在補貼和反補貼方面的優惠,《補貼和平衡稅措施協定》規定:低度開發 國家和人均國民收入不到 1000 美元的開發中國家,不必取消禁止使用的 出口補貼;其他開發中國家,則可在 8 年時間內(並可申請延長)逐步取 消此類補貼。對於依國內產品使用情況而定的補貼(即當地成分要求)其 禁令在 5 年內不適用於開發中國家,低度開發國家為 8 年。另關於「出口 實績」中之禁止性補貼,低度開發國家不適用此規定。以「使用國內產品」

為條件之禁止性補貼,開發中國家在 WTO 協定生效後五年內不適用此規 定,低度開發國家為八年。

6、《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對開發中國家的優惠安排,《與貿 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禁止各成員使用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包括 當地成分要求、貿易平衡要求、外匯平衡要求、外匯管制、國內銷售要求。

這些措施,被認為違反國民待遇和一般禁止使用數量限制的規定。協定規 定,給已開發國家 2 年的過渡期,給開發中國家 5 年的過渡期,給低度開 發國家 7 年的過渡期。7、《進口許可證協定》對開發中國家的優惠安排,

《進口許可證協定》要求成員的許可證簽發當局應特別考慮給新的進口商 分配許可證,特別是來自開發中國家和低度開發國家的進口商。開發中國 家 可 延 期 兩 年 使 用 進 口 許 可 程 式 中 有 關 自 動 許 可 證 的 規 定 。 8、《海關估 價協定》對開發中國家的優惠安排,開發中國家執行《海關估價協定》的 過渡期為 5 年。9、《貿易的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簡稱 TBT 協定),

《貿易的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規定:各成員應考慮到開發中成員在其境 內履行相關義務在體制安排方面的特殊需要,對他們給予差別和優惠的待 遇,確保這些措施不會阻礙其出口。開發中成員,仍可按照他們的技術和 社會經濟的特殊情況制定某些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式,目的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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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與他們的發展需要相一致的當地技術、生產方法和工藝。10、開發中 國家可以依本身發展水準實施《關於衛生和動植物檢疫措施的協定》(簡 稱 SPS 協定),《關於衛生和動植物檢疫措施的協定》規定,各成員應考 慮開發中國家,特別是低度開發國家的特殊要求,給予與其有利益關係的 產品較長的適應期,以維持其出口機會,並可根據他們的請求,以及其財 政 、 貿 易 和 發 展 的 需 要 , 有 限 期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免 除 其 在 該 協 定 承 擔 的 義 務。當引用新的檢驗或檢疫措施時,對於開發中國家攸關利益的產品,宜 給予開發中國家較長之緩衝時程。11、《農業協定》對開發中國家的優惠 安排,《農業協定》充分體認到開發中國家農業出口及補貼對其農業和經 濟發展的重要意義,在開發中國家履行減讓義務、實施市場准入的承諾、

國內支持等方面,都給予優惠的安排。在實施境內支持削減的承諾時,開 發中國家的時限為十年,而低度開發國家會員不需要作削減的承諾。12、

《服務貿易總協定》對開發中國家開放服務市場的優惠規定,《服務貿易 總協定》規定,開發中國家對服務貿易實行逐步放開,允許其根據國內服 務業發展狀況、競爭力,決定是否開放和如何開放某一服務業,並允許對 服務業實行一定程度的補貼和保護。像對已開發國家規定之查詢點(enquiry point)應在 WTO 協定生效後兩年內設立,然而對於個別開發中國家會員設 立查詢點的時間限制可給予特殊彈性。13、其他相關協定對開發中國家的 優惠安排,WTO《裝船前檢驗協定》、《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式的諒解》、

《貿易政策評審機制》等,均規定了開發中國家和低度開發國家成員的低 水 準 減 讓 義 務 等 優 惠 安 排 。 在 《 與 貿 易 有 關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協 定 》 (TRIPS) 方面,開發中國家會員除少數條文之外,可延緩四年執行該協定。

WTO 賦予開發中國家 S&D 之方式,除維持 GATT 架構下之 GSP 之市 場進入優惠措施外,亦維持其執行義務的彈性規範。但值得注意的是,WTO 亦援引新的 S&D,其為「過渡期間」及「技術協助」二項措施。此突顯出 開發中國家特殊問題的核心,係其對 WTO 相關協定及承諾僅具有限的執 行能力。開發中國家需要時間及特別的協助,特別是其脆弱及小型的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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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面對變革中的經濟環境所需付出的調整成本,將不成比例的龐大。

整體而言,S&D 的重心已從優惠市場進入及保護的特別權利,轉變至因應 開發中國家執行 WTO 相關規範所面臨的特殊調整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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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WTO 協定、協定分析,WTO 中的開發中國家成員基本上可分為三 大類:第一大類是低度開發國家和地區,其判斷依據是聯合國認定的最不 發達國家和地區。按 1995 年世界銀行標準,是指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為 765 美元及其以下的國家,這樣的國家有 49 個,其中 30 個是 WTO 成員國。

第二大類是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低於 1000 美元的國家,WTO 曾列舉過這 類國家,主要指玻利維亞、喀麥隆、埃及、加納、印度、印尼、肯亞、摩 洛哥、尼加拉瓜、尼日、、巴基斯坦、菲律賓、塞內加爾、斯里蘭卡和辛 巴威等。第三大類是“其他開發中國家成員”,即不屬於上述第一、二類 的開發中國家成員。但是,WTO 沒對這類成員規定判斷標準,這對一些協 定、協議的執行可能會帶來不確定因素。

截至 2003 年 4 月止,WTO 共有 146 個會員,其中已開發國家計有 25 個1,佔會員國總數之 17.1%;其餘之會員國則皆屬開發中國家。至於低度 開發國家之定義是指聯合國所指定低度開發國家 49 國中,計有 30 國為 WTO 會員2。若加計 30 個具有觀察員身份的國家3,則開發中國家在 WTO 顯然佔有絕對之多數。近年來,開發中國家參與 WTO 貿易談判之態度漸

1 已開發國 家 為歐盟 15 國及歐盟 執 委會代表,列支敦士 登、冰 島、挪 威、瑞 士、澳 洲 、 紐西蘭、 加 拿大、美 國 、日本等 國 。

2 包括安哥 拉、孟加拉、 貝 南、 布 吉 納法索、 蒲 隆 地、 中 非、查得、剛 果、吉布 地、甘 比亞、幾 內 亞、幾內 亞 比、海地 、 賴索托、 馬 達加斯加 、 馬拉威、 馬 爾地夫、 馬利、

茅利塔尼 亞、莫三比克、緬甸、尼 日、盧安達、塞內加爾、獅子山、所羅門群 島、多 哥、烏干 達 、坦尚尼 亞 、尚比亞 。

3 參見世貿 組 織網站 http://www.wt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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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積極,多邊貿易體系應如何處理該等國家的特殊需求及問題,並助其自 國際貿易中獲益,即屬一重要的課題。

WTO 轄下之貿易暨發展委員會(Committe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以下簡稱 CTD)負責處理與開發中國家有密切利益關係的事務。該委員會係 由 總 理 事 會 依 據 馬 爾 喀 什 設 立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協 定 (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第 4 條第 7 項規定決議設立並畀予 職權,委員會由 WTO 全體會員國組成,並向總理事會提出報告。1995 年在 CTD 之 下 , 則 另 設 有 「 低 度 開 發 國 家 附 屬 委 員 會 」 (Sub-Committee on Least-Developed Countries) ,以協助低度開發國家的發展。

低度發展國家次級委員會之主要工作是提供開發中國家與低度發展國 家會員所需技術協助,定期檢討協助該等會員發展之多邊貿易協定特別條 款,俾向總理事會提出報告並採適當措施。其目的係以協助開發中國家及 低度開發國家瞭解及執行國際貿易規則之基本目標為準則,以達到擴大該 等國家參與多邊貿易體系,並確保對其產生持續及結構性之影響,使其得 自此新的貿易環境中獲致整體利益。該委員會亦協同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 訂定行動計畫,協助該等會員改善經貿體質與投資環境,對其產製貨品及 服務提供優惠之市場通路環境,使其國際貿易順暢發展。故其工作重點係 對開發中國家會員及低度發展國家會員提供技術協助,促進其經貿發展與 提昇其經貿實力,導引其融入多邊貿易體制,積極參與多邊諮商或合作活 動,俾使該等會員儘速完全遵行相關規範。

WTO 技術合作之主要目標與原則如下:

(1) 協助受惠國整合至多邊貿易體系之過程,並對該等國家之貿易拓展 予以貢獻;

(2) 強化及增加公共部門之組織及人力以適當參與多邊貿易體系;相關 活動得包括私人部門之代表;

(17)

13

(3) 以需求為導向並適應受惠國之需求,特別是有關給予協助之最適當 方式。

此外,必須確保:

(1) 該協助補充並支持受惠國確認其自身需要之努力;

(2) 雖 然 給 與 低 度 開 發 國 家 優 先 地 位 , 特 別 是 非 洲 國 家 與 低 所 得 經 濟 體,但須維持地區性之平衡;

(3) 與其他多邊與雙邊組織所提協助充分及密切之整合。

WTO 技術協助主要係對提供給受惠國負有執行 WTO 協定特定責任之 政府官員。政府官員得以日內瓦或一國、區域或次級區域之基礎進行訓練 及事前工作之準備。與私人部門結合之技術合作活動亦被鼓勵,主要是其 有助於提高業界對多邊貿易體系之認識,並使其確認自協定中可獲得之貿 易機會。

雖然技術協助係對全體 WTO 開發中會員國提供,且秘書處意在維持 地區性之平衡,然低度開發國家及低所得國家仍被賦予優先之地位。

針對申請加入 WTO 之國家,依據加入過程不同之階段,WTO 可提供 包括外貿體制備忘錄、關稅減讓表及會員國必須進行之承諾之準備之技術協助。

至於在技術協助之範圍方面,是 WTO 之職權範圍及其權限內之所有 領域,皆可提供技術協助。執行活動的範圍及性質十分多樣,並使之符合 個別國家或相關國家之需求。舉例言之,技術協助涵蓋領域,包括組織性 之議題及多邊貿易體系基本之規定及原則;市場進入之議題(關稅、進口 簽證、關稅估價、裝運前檢驗);農業與動植物檢疫措施;技術規範與標 準;服務貿易以及通知要件。

在技術協助之給與方式部份,包括:

(1) 一般性研討會(general seminars),提供多邊貿易體系之一般說明,

(18)

14

並釋出 WTO 工作之資訊。其所涉及之範圍包括 WTO 之功能與協 定、烏拉圭回合談判所生之瞭解書及決議,以及 WTO 各機構發展 之實用資訊。一般性研討會係以國家或地區之基礎進行。

(2) 研討會(Seminar)與專題研討(Workshops),前者係以特定之主題(例 如關稅事項、反傾銷)為中心,其係為相關領域之專業人員所舉辦。

專題研討係著重於貿易政策之特定領域,除了理論上之解釋外,並 以實務為導向,例如透過案例研究及模擬之方式。例如,在「通知」

之議題上,秘書處已於日內瓦針對通知義務向貿易政策官員舉辦專 題研討。其內容包括提出務實與詳細的簡報,參與者並得與負責通 知之秘書處官員作個別諮商。研討會與專題研討得在日內瓦或首府 進行,一般為期 4 日至 5 日。

(3) 技術團 (technical missions),由各首府組成,以協助各國有效執行 WTO 承諾之特定工作,例如對法律、規則及通知之準備,以及加 速對特定議題之瞭解。例如,協助各國檢討立法草案、建立貿易救 濟之組織性架構(如反傾銷)或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符合 TRIPS 協 定之規定。此課程包括規則及程序之詳盡簡報及實務模擬運作。

(4) 資訊科技(information-technology),採行各項計畫以透過現代科技及 互動體系之創造,加速 WTO 多邊貿易體系資訊之傳送。此以電腦 為基礎之互動技術協助/訓練課程已在發展之中,將以一般性研討會 之方式介紹 WTO。例如,由挪威及荷蘭透過世界銀行與 WTO 之「資 訊科技發展計畫」所提資金而建立多邊貿易體系之「參考資料中心」

(Reference Centres),利用資訊科技以協助開發中國家之決策者更加 瞭解及利用 WTO 之規則與機制。「參考資料中心」使開發中國家 之決策者得永久性地透過網路獲得訓練、教育及為其所設計之資訊 工具,並持續的以電子方式與 WTO 取得聯繫,使其得與新的發展 並進。

(5) 其他方式,如針對中階或與高階政府官員進行短期之訓練課程;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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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助 取 得 有 關 其 他 國 家 對 開 發 中 國 家 相 關 產 品 開 放 市 場 評 估 之 資 訊,或協助開發中國家評估已開發國家服務業特定承諾對其服務貿 易造成之衝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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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 12 月在新加坡舉行的 WTO 部長會議中,採納一項針對低度開 發國家之詳盡而整合之行動計畫(Comprehensive and Integrated WTO Plan of Action for the Least-developed Countries) , 其 中 包 括 能 力 建 構 (capacity-building)與市場進入領域之措施。1997 年 10 月針對低度開發國 家 貿 易 發 展 整 合 方 案 舉 行 之 高 階 官 員 會 議 (High-Level Meeting on Integrated Initiatives for Least-Developed Countries’ Trade Development) 於 日 內 瓦 召 開 , 其 欲 以 整 合 之 方 式 協 助 該 等 國 家 增 加 貿 易 機 會 , 包 括 UNCTAD、ITC、IMF、以及 UNDP 等其他國際組織皆將積極參與。此高 階官員會議通過了「與貿易有關之技術協助之整合架構,包括人員及組織 之 能 力 建 構 以 支 持 低 度 開 發 國 家 之 與 貿 易 有 關 之 活 動 」 ( Integrated Framework for Trade-Related Technical assistance, including for Human and Institutional Capacity Building to support Least-Developed Countries in Their Trade-Related Activities,以下簡稱整合架構或 IF)。

有關整合架構的主要內容及最新進展介紹如下:

如上所述,高階官員會議通過了「整合架構」,由 IMF、ITC、UNCTAD、

UNDP、WB 及 WTO 等 6 個主要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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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架構」係在尋求 LDC 得自 6 個主要機構所提供之「與貿易有關 之技術協助」以及其他多邊、區域及雙邊之來源中增加利益,以協助該等 國家增加貿易機會、回應市場需求以及整合至多邊貿易體系。其目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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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確保提供與貿易有關之技術協助為需求導向,以符合個別需要 LDC 之差異應為考量之因素,包括發展程度、經濟結構或其他實質特性(例如 區位),以及其他影響回應市場訊號及政策方案之供給因素。在「整合架 構」下,通常以個別國家為執行活動之所在地,在適當情況下,則得以區 域或次區域之層次為所在地。

(2)增加 LDC 對與貿易有關之技術協助之所有權

此為「整合架構」之主要特色。在「整合架構」下,就個別國家之層 次,執行及監督協調相關活動之責任主要係落於相關之 LDC。

(3)使每個相關機構對所提供之與貿易有關之技術協助增加其效率與效能

「整合架構」容許每一機構基於個別國家特定需求以及其他機構,在 與貿易有關之技術協助領域正進行及預計之活動之充分資訊,設計並對個 別國家之需求作出個別之努力。此可使所有機構之與貿易有關之技術協助 活動被適當的調和、具相關性及一致性。

(4)持續審查各 LDC 與貿易有關之技術協助活動

持續審查各個 LDC 與貿易有關之技術協助活動,定期評估符合各國需 求之成效,並審查該等需求之改變及因應之計畫行動。

(5)提供 LDC 特定需求及貿易有關之技術協助活動資訊

提供有關各 LDC 特定需求及 6 個提供與貿易有關之技術協助活動詳盡 資訊之機構,給其他相關之多邊或區域政府間組織、雙邊發展夥伴及私人 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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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貿易有關之技術協助活動的主要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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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處理貿易政策議題的組織

例如協助 LDC 加入 WTO;增加 LDC 制訂及執行符合 WTO 義務之貿 易政策能力;增加 LDC 相關政府部門間之有效協調;增加參與多邊貿易體 系之能力,包括執行及適用義務及承諾;使各國獲得相關傳統或新的貿易 議題談判之資訊等。

(2)加強出口供給之能力

例如加強貿易自由化之政策環境;改善企業之競爭力;增加較具生產 力部門之投資,包括外人直接投資;消除可貿易商品及服務生產之瓶頸,

包括透過相關基礎建設之發展;協助 LDC 拓展新的貿易機會等。

(3)加強支持貿易之服務

例如有關貿易便捷化、取得貿易融資之貿易效率;支援企業包括使其 獲得商業資訊、利用資訊科技、新產品之採納/發展以及對標準、包裝、品 管、行銷及經銷之管道之建議;促進貿易組織之功能;改善國際採購及供 給之管理;服務貿易之促進等。

(4)增加貿易便捷之能力

例如將與貿易交易有關之海關及其他相關政府機構,作革新及現代化 並簡化進出口程序等。

(5)訓練及發展人力資源

此部份係上述 4 項領域之重要要素。

(6)協助創造鼓勵貿易與投資之規範及政策架構 (ˬ)ăેҖ̝Վូᄃ඀Ԕ

雖然「整合架構」以 8 項步驟為基礎架構,然實務上僅有 5 項步驟較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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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1)個別 LDC 提出國家需求評估;

(2)整合 IMF、ITC、UNCTAD、UNDP、WB 及 WTO 等 6 個機構之回應;

(3)跨年之國家計畫 (multi-year country programme) 及舉辦圓桌會議之預 備;

(4)執行並監督與貿易有關之技術協助活動;以及

(5)由 6 個主要機構之人員及 LDC 之官員定期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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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 6 月由世界銀行代表整合架構 6 大組織對整合架構之執行提出 相關建議4。其內容如下:

(1)釐清政策目標:整合架構之目標限於支持貿易發展、政策之改革、

關務之改革、機構制度之支持及法律之改革等方面提供技術協助,以及在 進行上述改革時所需之人力資源發展等。

(2)導入整合架構特定國家策略、優先順序及與整體發展架構相結合:

一旦擬訂出整體性整合架構特定國家策略後,有關技術協助之貿易發展優 先順序即可進行,未來大多數發展協助策略議題可能藉由參與如降低貧窮 策 略 文 件 、 綜 合 性 發 展 架 構 、 及 聯 合 國 發 展 策 略 架 構 等 之 討 論 過 程 而 產 生。低度開發國家可與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會、聯合國發展計畫及其 他聯合國下相關組織、各捐助之國家及組織等討論,以建立個別國家之發 展策略。然後,整合架構即將依據個別國家之發展策略訂定出優先順序。

4 參見 WTO 文件: WT/LDC/SWG/I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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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需求為導向,給予低度開發國家會員資格:整合架構應以低度開發國 家之需求為導向,且依各項需求列出優先順序,並擬訂相對應之技術協助計畫。

(4)加強管理:可加強現有整合架構之管理單位(目前由國際貿易中心管理) 或改由 WTO 來管理。此檢討報告認為改由 WTO 負責整合架構之管理較佳。而 WTO 必須加強其處理技術協助之能力。而組織間工作小組將繼續成為諮詢團 體,一年舉辦一至二次會議,以協助 WTO 與其他組織間之協調工作。

(5)協調議題:一旦強化管理後,WTO 擔任協調工作。在所有國家分 析完成後,即可進行提供協助。至於低度開發國家間之協調方面,各國財 政 部 長 或 規 畫 部 長 正 於 世 界 銀 行 之 諮 詢 組 織 與 聯 合 國 發 展 計 畫 之 圓 桌 會 議等場合,進行討論,並向捐助者提出基礎建設需求之計畫。

(6)整合架構之資金:首先,組織間工作小組及捐助者將確定其預算,

其次,設立管理整合架構基金之機構,管理信託基金,以便對該等技術協 助計畫提供所需資金。所有捐助者(含多邊組織)將在自願性基礎下捐獻經 費給該信託基金。該信託基金依資金之需求情形,每三年補充一次。而低 度開發國家將可根據整合架構所建立之標準及其優先順序,動用資金。

(7)監督與貿易有關之技術協助執行情形:運用世界銀行之經濟與部門 工作及 WTO 貿易政策檢討等機制,評估提供與貿易有關之技術協助活動 之相關性與有效性。WTO 貿易政策檢討應可監督及衡量協助低度開發國家 參與多邊貿易體系之進展。

(8)將整合架構擴大至其他國家及組織:本檢討報告建議整合架構在新 建議執行三年後將予以擴大。屆時可進行整合架構執行之總檢討。

2001 年 2 月會議通過 IF 架構下 Pilot Scheme 計畫,原則規範由 IMF、

ITC、UNCTAD、UNDP、WB 及 WTO 等六大核心組織組成之跨組織整合 架構下之跨國際組織工作小組(IAWG)組成方式及設立信託基金之管理 與評估方式,並據此成立 IF 執行委員會。同年 4 月跨國際組織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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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WG)會議提議研擬組成整合架構執行委員會,以整合現有協助開發 中及低度開發國家會員納入全球經貿體系之資源,避免資源重置浪費之情 事。7 月 IF 針對前已挑選出柬埔寨、馬達加斯加及茅利塔尼亞之對象國家

(Pilot countries),與各當事國已分別進行雙邊諮商,共同擬定計畫並陸 續 推 動 中 。 同 時 針 對 有 關 技 術 合 作 業 務 重 整 及 組 織 架 構 進 行 改 組 完 成 改 組,將(1)原先技術合作處與低度開發國家及 IF 工作小組合併;(2)成立與 貿易相關之技術援助管理委員會;(3)成立貿易資訊中心;(4)設立技術合作 考核單位及(5)擴大現有訓練處業務並成立 WTO 訓練機構;盼能增進技術 合作業務之效益。

2002 年 1 月為落實杜哈部長會議宣言對提升現行技術援助能力之承 諾,成立之杜哈發展議程全球信託基金藉由穩定之財務來源,以執行杜哈 部長會議之決議事項。2 月續討論並正式會議採認 WTO 有關 LDC 工作計 畫草案,該草案將成為未來幾年整個 WTO 對 LDC 重要議題工作之依循基 礎5。此計畫界定部分活動,諸如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亦要求與其他附屬 機構及組織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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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哈部長宣言於 21 個不同段落中,明確指認 LDC 之特別需要、利益 及關切點,主要可區分為二大類:廣泛制度性議題,與特定 WTO 附屬機 構之談判授權。據此,LDC 工作計畫將針對下列制度性議題6

(1)市場進入

杜哈部長宣言第 42 段中,WTO 會員承諾“對原產自 LDC 之產品提供

5參閱 WTO 文件:WT/COMTD/LDC/W/25/Rev.2。

6參閱 WTO 文件:WT/COMTD/LDC/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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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關稅、免配額市場進入之目標”,及“考量對 LDC 進一步改善市場進入 之額外措施。”因此,本工作計畫應包括:列出及檢討市場進入障礙,包 括對 LDC 產品有利市場進入之關稅及非關稅障礙;低度開發國家次級委員 會就改善市場進入議題,進行年度檢討,就會員所採市場進入措施提出年 度研究,將由 WTO 秘書處將依事實基礎進行年度研究報告;檢討進一步 及可預期市場進入改善之額外措施,特別是撤銷對 LDC 出口之關稅及非關 稅障礙,並進一步改善優惠開放計畫,如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

(2)LDC 與貿易相關之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方案

杜哈部長宣言在 11 個不同段落及 WTO 技術合作新策略中提及:特別 優先針對 LDC 之能力建構、成長及整合之技術合作採取之特定承諾。據 此,低度開發國家次級委員會應監督下列議題並提出適切之建議:執行整 合架構先驅計畫並對該等先驅國家進行後續活動;檢討 IF 及評估持續選擇 LDC 進行先驅計畫;擴充對其他 LDC 進行 IF 先驅計畫;就日內瓦組織、

其他組織、雙邊捐贈者對 LDC 進行與貿易相關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相關事 項,促進資訊交流並協調,以求作法一致性,並以支持 LDC 發展策略為優 先性,將包括支持分散 LDC 生產及出口;對杜哈部長會議同意進行談判之 議題,給予 LDC 技術協助支持。

(3)適切提供支持相關機構協助 LDC 分散其生產及出口

杜哈部長宣言第 42 段,部長們確認為整合 LDC 融入貿易體系需要支 持分散其生產及出口。因此,低度開發國家次級委員會將考量在 WTO 授 權下,所提出有關分散 LDC 生產及出口之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計畫之建 議,並將支持其他機構有關此方面之工作。

(4)適切將符合 WTO 授權之第三屆聯合國 LDC 行動計畫中有關貿易事 項,納入 WTO 工作範圍

杜哈部長宣言第 42 段要求 WTO 在規劃其 LDC 工作計畫時,將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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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授權之布魯塞爾宣言及行動計畫中有關貿易事項,納入考量。低度開 發國家次級委員會每年將據此考量執行及監督方法,予以檢討,並向貿易 與發展委員會提交報告。

(5)LDC 參與多邊貿易體系

為避免低度開發國家在國際貿易邊緣化及改善其有效參與多邊貿易體 系,低度開發國家次級委員會將加強 LDC 參與多邊貿易體系及全球經濟,

進行年度檢討並考量就下列議題提出適切之建議:加強 LDC 參與多邊貿易 體系及全球經濟。檢討之基礎包括:有關杜哈部長宣言及決議之 LDC 談判 議程;有利於未在日內瓦設處之會員之方案;支持資訊科技;現在正於整 合架構先驅計畫進行之針對 LDC 融入多邊貿易體系及全球經濟貿易整合 研究;開發中國家(特別是 LDC)參與國際標準設立機構;LDC 貿易政策檢討。

(6)LDC 加入 WTO

為便利及加速 LDC 入會談判工作,入會案列入 2002 年低度開發國家 次級委員會同時於日內瓦週舉行兩次會議議程之議題,以利那些未在日內 瓦設處之 LDC 申請入會國;邀請 LDC 入會工作小組主席及 LDC 申請入會 國向低度開發國家次級委員會簡報工作小組完成部長授權之進展;低度開 發國家次級委員會主席應於總理事會 2003 年第一次會議中提出經採認之 有關執行部長們對“便利及加速 LDC 入會談判”承諾之適切具體建議報 告;WTO 秘書處將準備一項有關支持 LDC 入會之技術協助活動成果報 告,該項技術協助於 WTO 秘書處年度技術協助計畫中,將列為優先,該 報告將由低度開發國家次級委員會進行檢討;秘書長應於第五屆部長會議 於議程“執行部長們對便利及加速 LDC 入會承諾”中,提出一項現況報告。

(7)追蹤 WTO 部長決議/宣言

為承諾幫助 LDC 獲有利及有意義融入多邊貿易體系,低度開發國家次 級委員會將於議程中成立一項議題“追蹤部長決議/宣言”,邀請各會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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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為完成該等決議及宣言(高階官員會議、布魯塞爾會議、WTO 部長宣言 及決議)所採取之措施;強調 LDC 參與 WTO 談判工作之優先性;提交支 持 LDC 技術協助之報告。

上列所有項目將成為低度開發國家次級委員會會議議程之常設議題。

WTO 的技術援助短期主要是要建立起 LDC 加入 WTO 談判、執行協 定的能力,長期而言,是要發展低度開發國家的經濟、降低貧窮、融入全 球 經 濟 。 在 進 行 這 些 工 作 之 前 , 貿 易 整 合 的 檢 視 (Diagnostic Trade Integration Studies; DTIS)是必要的步驟,因為貿易整合的檢視可以從低 度開發國家的進出口、總體經濟、投資環境進行分析,以評估其國際政策 環 境 、 市 場 進 入 障 礙 , 並 針 對 低 度 開 發 國 家 的 結 構 性 弱 點 及 障 礙 提 出 政 策、制度、或行動改革的建議。

在 2003 年技術援助的計畫中,低度開發國家共得到:117 個國家層級 的技術援助活動(占所有 WTO 技術援助活動的 47%);150 個區域層級 的技術援助活動(包括非洲、亞太、加勒比海地區);5 個特別策劃的活 動,包括:「WTO Reference Centre Training Activities」、「Internet Access for LDC Reference Centre」、「Annual Accession Seminar」、「Workshop on Trade Negotiation Skills 」 、 「 Advanced Training Programme for Senior Government Officials on the DDA」等。

以地區來看,非洲、南亞、太平洋島國、加勒比海地區、中亞地區的 國家都是最需要技術援助的國家,而它們面對的挑戰和未來的技術援助動 態值得繼續關切。

首先,在非洲地區,專為非洲國家設計的 The Joint Technical Assistance Programme (JIPTAP),對非洲國家的技術援助有很大的助益。另外,非洲 國家自行組織了一個互助團體稱為非洲發展新夥伴(New Partnership for Africa's Development, NEPAD)。其目的與 WTO 的技術援助的活動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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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都是要為了發展貿易、減少貧窮而努力。WTO 秘書處為使區域層級的技術 援助發揮更大的效益,正與「NEPAD」進行對話,希望將來能夠正式建立 合作關係。

另外許多技術援助捐贈國希望使技術援助工作進行地更有效率,因而 建議將由 WTO、ITC 及 UNCTAD 三方主導的 JITAP 與 IF 做更多地整合。

此方面的工作將於第二年的 JITAP 的第二階段開始進行。

其次,由 7 個南亞國家(孟加拉、不丹、印度、馬爾地夫、尼泊爾、

巴 基 斯 坦 、 斯 里 蘭 卡 ) 組 成 的 the South Asia Association for Regional Cooperation(SAARC),也是急需技術援助的一群國家。其中有些國家正 在進行入會的程序。由於這些國家的背景差異性很大,WTO 技術援助很難 以單一的模式協助它們,其中印度和巴基斯坦是這地區中技術水準比較高 的國家,或應可以協助 WTO 技術援助的推行上投入較多的助力。

太平洋的小島國家也面臨較多的全球貿易與經濟整合之困難,如斐濟 (Fiji)、所羅門群島(Soloman Islands)等,已經是 WTO 的會員國,而萬那杜 (Vanatu)、薩摩亞群島(Samoa)等正在商討入會事宜。這些小島國家中沒有 任何一個國家在日內瓦有常設的代表處,其主要藉由參與 Geneva Week 之 活動來獲取一些經驗。

至於,加勒比海地區國家(the Caribbean Community, CARICOM)的 經濟體也都很小。14 個國家中有 10 個在日內瓦沒有常設代表處。但是對 於這個地區獲得的技術援助的資源似乎比較豐富,提供技術援助的相關機 構也比較多。

中亞地區只有兩個 WTO 會員國(Kyrgyz Republic 與 Georgia),其他,

除了 Turkmenistan,所有的國家都在進行入會談判。由於這地區的國家大 部分屬於前蘇聯的共和國,在貿易政策、經濟開放、市場進入方面,還有 一些轉變的困難。過去在 WTO 對此地區之技術援助資源之投入是最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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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自 WTO 技術援助全球信託基金(WTO Global Trust Fund for TA)正式成 立之後,2003 年度將會對這地區的國家提供更多的技術援助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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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 WTO 之技術援助之工作計畫請見表 2-1。從執行計畫的過程 中,獲得許多寶貴經驗7,同時高階官員會議(High Level Meeting)也曾給予 許多建議8,以做為 2003 年執行計畫的參考。大致摘要如下:

(1) 由於會員國的技術援助需求超過 WTO 所能供應的量,所以有必要就技 術援助的需求,確認其定義,並加以 整合、分類,同時找出合適的技 術援助捐贈國或機構,以利整體技術援助計畫的推動。

(2) 為了讓技術援助與能力建構能發揮更 高的效用,受援國必須做相對應 的配合動作,將該國對技術援助與能 力建構的需求,以及該國的貿易 和降低貧窮的發展目標做良好的整合 ,此種國家級的協調合作途徑,

可以增加受援國吸收技術援助的能力。

(3) 在國家層級、各機關間、與各雙邊技 術援助的捐贈國間,存有很多協 調上的困難,在執行 2003 年計畫的時候,值得捐贈國與受援國加以重視。

(4) 為了要完成杜哈宣言的工作,必須清 楚地定義機構間的合作關係,仔 細安排捐贈國的資源,才得以發揮這些資源的綜效,達到技術援助的目的。

(5) 宜加強與 6 大區域發展銀行之聯繫以強化 WTO 的技術援助與能力建構。

(6) 受援國必須適度表達其所偏好的技術 援助與能力建構型態。從受援國 的需求得知,它們比較偏好長期的貿 易能力建立,例如,刺激供給面 的反應能力、分散出口市場,而非僅 是短期的談判能力建構;至於在

7參閱 WTO 文件:WT/COMTD/W/104/Rev.2。

8參閱 WTO 文件:WT/COMTD/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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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的技術援助方面,受援國比較偏 好貿易政策的訓練課程、培養訓 練人員(training for trainer, TOT)、WTO 實習人員計畫、研習會、討 論會。從這個角度來說,單靠 WTO 是很難達到這個目標的,因此要積 極與其他國際機構合作,並加強捐贈 國和受援國間的合作,符合受援 國所需,才能達到最高效用。

(7) 在貿易整合的檢視(DTIS)部分,仍有許多努力的空間,尤其是針對 低度開發中國家,仍急需要捐贈國與其他國際組織的積極協助。

(8) 技術援助與市場進入是不能互相取代 的,而是互補共存的,欲達成其 中一項,通常另一項也必須做好。

(9) WTO 秘書處在提供技術援助的方面之量與質的限制是其推動活動的瓶 頸。目前來說,450 個技術援助活動已經是個 WTO 秘書處規定的上限了。

(10) 許多臨時的技術援助活動(ad hoc activities),降低了 WTO 技術援助 計畫的合理性,WTO 秘書處必須要解決這些問題,但也需要會員國及 受援國的配合。

從 2002 年的經驗中得知,WTO 進行技術援助與能力建構遇到的挑戰包 括:技術援助的活動規模逐漸增大、受援國的數目快速增加、政策環境的快速 變遷。原先技術援助與能力建構是依需求導向(demand-driven),WTO 秘書 處個別回應每個獨立技術援助請求的運作方式,現在已經無法再做,此乃因 1995 年時技術援助的請求只有 79 個,至 2002 年技術援助的請求已經超過 600 個,成長率達 660%。由於技術援助的請求數、受援國數、及 WTO 的議題大 幅增加,致使技術援助與能力建構的工作負荷與以往相比不可同日而語。因此 在技術援助正式提出前,WTO 秘書處必須先跟請求提出國討論並根據優先順 序做出分類。為能成功因應這樣的挑戰及順利執行技術援助的工作,秘書處發 展出一套指導原則(guiding principles)來篩選技術援助的請求:

(1) WTO 秘書處將優先處理會員國已經確定的技術援助請求,至於附加或 衍生的技術援助請求則不列入處理範 疇。在技術援助的受援國及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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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國之間對技術援助的分類及「合理化」是主要指導原則之一。

(2) 技術援助提供者與受援國間都必須了 解,區域層級的技術援助活動必 須與國家層級的技術援助相關,以便更有效地運用技術援助的資源。

(3) 對於提供給受援國的技術援助必須要 能有系統培養、建立受援國的人 力和組織制度的能力。

(4) 對於 2003 年度技術援助計畫,「臨時」的技術援助請求活動(ad hoc activities),受到更嚴格地限制,不過仍保持部分改變的彈性,例如,

受援國將某項技術援助請求換成另一 項;技術援助時間地點的更動;

將國家層級的技術援助改成效益更高 的區域層級的技術援助;或者由 於 WTO 談判進展的變化,技術援助的內容可以做一些調整。

(5) 技術援助與能力建構項目必須是受援國與 WTO 秘書處所認定的:屬於 受援國整體發展計畫的一部份,或降低貧窮的策略。

(6) 技術援助與能力建構與「市場進入」 是相互輔助、不可互相取代的因 素。這兩者必須相互配合才能幫助受援國發展經濟、降低貧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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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開發中國家(包括 LDC)融入 WTO 多邊貿易架構一直是 WTO 所關切的重要課題。如何提供開發中國家(包括 LDC)必要之協助使其能 由 融 入 多 邊 貿 易 體 系 中 獲 得 實 值 得 利 益 並 進 而 更 願 意 參 與 多 邊 貿 易 體 系 已經成為現今 WTO 的工作重點之一。

杜哈部長級會議後,WTO 更加強化性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計劃的制 定,一系列舉措中除了前文中所討論之 LDC 工作計畫與整合架構外還包 括:增加用於能力建設專案的預算、新培訓基地的建成,增加開發中成員 官員到 WTO 參加培訓的人數、致力於在落後國家及地區舉辦貿易政策課 程、與 OECD 積極合作,開展與貿易有關的技術合作和能力建設,以支援 杜哈議程等。可以預見,隨著杜哈議程的推進,技術援助和能力建構將越 來越成為促進開發中國家全面參與多邊貿易體制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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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可對開發中國家(包括 LDC)提供協助之方式大致可歸納為提供 辦理技術協助所需資金、提供與 WTO 相關之技術協助、與給予優惠之市 場進入方式等三種方式。我國應正視此一趨勢之發展,在 WTO 架構下提 供適切協助方式,此對我拓展對外實質關係具有正面意義。

我國政府入會後至今,也不斷配合 WTO 援助開發中國家的精神,包 括在入會第一年響應杜哈部長號召,捐贈 30 萬美元來協助創設「全球基 金」,2003 年度我再度捐贈 25 萬美元;此外,我政府亦配合總理事會 1999 年所通過「開發中國家對低度開發國家提供優惠待遇」通案豁免之決議,

將對低度開發國家進口產品實行免關稅的優惠待遇。

在技術協助部分,我於民國 92 年 3 月 24-28 日首度與 WTO 合辦「WTO 亞 太地區諮商與談判技巧研討會」,與會人員包括亞太地區 20 餘國之會員代表;

另 8 月開辦與 WTO 有關之「禽畜類防疫與檢疫研習班」,11 月開辦與 WTO 相 關之「關務現代化研習班」,皆邀請其他開發中(含低度開發國)一齊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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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1 2002 ѐ WTO ԫఙ೯ӄ̝̍үࢍ൪ܑ

活動性質 與 次數 援

助 議 題

技 術 團

研 討 會

專 題 研 討

訓 練 課 程

座 談 會

日 內 瓦 會 議

技術 援助 工具 發展

部 長 會 議

AP E C 會 議

視 訊 會 議

國際 航空 電信 公司

在低 度開 發國 家舉 辦次 數

舉 辦 次 數

關稅減讓 23 4 1 0 0 0 0 0 0 0 0 8 28 農業 2 10 3 0 0 0 0 0 0 0 0 5 15 競爭性政 策 2 2 21 2 1 0 0 0 0 0 0 2 28 關稅估價 8 0 0 0 0 0 0 0 0 0 0 1 8 爭端解決 0 13 2 0 0 0 0 0 0 0 0 1 15 政府採購 2 7 5 0 0 0 0 0 0 0 0 2 14 執行議題 5 30 6 5 0 0 0 2 0 0 0 15 48 WTO 參考資料中

心與資訊 科 技 16 0 0 0 0 0 0 0 0 0 1 1 17 援 助 低 度 發 展 國

家的整合 架 構 43 0 0 0 0 0 0 0 0 0 0 30 43 投資 1 18 5 4 0 0 0 0 0 0 0 5 28 整合因素 17 12 3 0 2 2 0 0 1 0 0 7 37 市場進入 7 4 6 0 0 0 0 0 0 1 0 4 18 規則 1 11 13 1 0 0 0 0 0 0 0 0 26 服務業 9 44 8 0 1 0 0 0 0 0 0 10 62 短 期 貿 易 政 策 課

程 0 0 0 17 0 0 0 0 0 0 0 1 17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與 動 植 物 檢 疫 措 施 暨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協定

3 20 13 0 0 0 0 1 0 0 0 5 37

紡織品與 成 衣 0 4 0 0 0 0 0 0 0 0 0 0 4 技術援助 的 工具 4 0 0 0 0 0 5 0 0 0 0 0 9 貿易與環 境 1 13 1 0 1 0 0 0 0 0 0 1 16 貿易便捷 化 1 14 2 0 0 0 0 0 0 0 0 0 17 貿易協商 技 巧 0 3 7 1 0 0 0 0 0 0 0 0 11 貿 易 有 關 的 智 慧

財產權 0 13 2 0 1 0 0 0 0 0 0 6 16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自 WTO(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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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2 2003 ѐ WTO ٙѣົ઼ࣶ೩΍ԫఙ೯ӄᅮՐፋந

議題 數量

新加坡議題 150

能力建構(訓練及實習課程、貿易政策研討會等) 118

服務業貿易 84

規則 74

農業 57

市場進入 57

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 55

執行議題 54

貿易之技術障礙 50

貿易協商過程 49

貿易與環境 46

LDC 整合架構 44

WTO 參考資料中心與資訊科技 42

公共衞生 43

爭端解決 25

整合因素 25

關稅估價 24

市場進入 17

資料庫整合 17

2 週區域貿易政策課程 12

紡織品與成衣 5

資 料 來 源 : WT/COMTD/W/104/Re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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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foreign aid, or foreign assistance)在美國外交政策中佔有相當重 要的地位,從二次世界大戰(WWII)期間迄 2003 年為止,美國未曾間斷 過對於友邦、甚至非友邦國家的援助。姑且不論美國對外提供援助的真正 目的為何,這些援助不僅使亞洲、非洲、中東、拉丁美洲等受援助國得到 美國在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的輔佐與支持,同時也使美國在全球各地 區建立強大的影響力,換言之,這些援助不僅協助達成美國外交政策上的 目的,同時也因此更確立美國做為全球性強權的地位。

誠如一些分析美國外援的文獻指出,美國在對外提供援助的過程中-

特別是針對第三世界國家的援助-往往綜合了各種包括人道、經濟、政治 以及國家安全等目標,然而這些目標不一定剛好相符,甚至有所衝突,最 後不但未能達成援助的最終目標,反而使美國的援助計畫受到各項批評,

成為爭議的焦點,美國國內輿論甚至有認為美國政府應該「調降援外的比 例」9。但是即便如此,依然不能否定援外在美國外交政策上的重要性,同 時也無法否定援外在達成美國外交政策目標、確保國家安全以及促進受援 助國家在政治、經濟、社會、軍事以及國家發展程度上的提升等方面所做 成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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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年代起,美國由債權國逐年淪為債務國,且第三世界國家貿易的快

9 參見 Nicholas Eberstadt (1988), 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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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成長亦對美國形成很大的威脅,因而美國不得不對援外政策採取緊縮策略。

1980 年代之後,美國官方發展援助(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 ODA)之比例逐年下降。1981 年雷根政府的援助政策,係強調以自由市場 的功能與民間力量,對第三世界國家進行投資開發。到了 1988 年,日本 之援助額已超越美國成為世界最大的援助國(根據美國開發總署的統計資 料顯示,到 2000 年為止,日本 ODA 金額為 1 百 35 億零 8 百萬美元,仍 然超過美國的 99 億 5 千 5 百萬美元10)。布希政府上台(1989 年)之後,

美國經濟持續衰退,全球經濟逐步取代過去美國獨霸的優勢而朝向多元化 均衡局面的發展,美國援外政策在此趨勢的影響之下,也逐漸脫離冷戰時 期之意識導向,對外援助資金來源變得更加多元化,政府與民間部門皆直 接或間接參與對外開發之援助計畫,進而促成全球經濟的改革與加強開發 合作的關係。

隨著 1990 年代冷戰時期的結束以及歐洲單一市場的影響,援外轉變成 為開發性投資與區域整合之工具。在 1994 年柯林頓政府所提出的援外計畫 改革方案中,更進一步主張整合輸出入銀行(Eximbank)、海外私人投資公 司(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mpanies)與其他援外相關機構,透過貿易 與投資來達成經濟成長的目標。也因此吾人可見,美國以低成本高利潤方式 推動對外援助之合作計劃的成果,即藉由推動中小企業參與國際合作計劃,

1995 年一整年約創造出口金額 4 億美元並增加該國 1 萬 2 千個就業機會。

由於冷戰時期的美蘇兩極超強對峙不再,美國因應此局勢,遂大幅調 整其全球戰略暨援外政策。以亞洲為例,美國在 90 年代中對於亞洲的援 外大幅下降,而將重心擺在防止核武器擴散以及關注區域內各國的政經發 展情勢。以巴基斯坦為例,美國為了懲罰其發展核子武器,便終止對於巴 國之援助計劃。美軍也退出菲律賓的軍事基地,此舉自然也連帶取消相關

10 參見 U.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2002), p.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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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的援菲計劃。這些例子可以概括說明,為何美國在 1990 年代於東南亞的 援外呈現出下降趨勢。

這個趨勢一直到 1996 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後,美國支持印尼、越南、泰 國以及菲律賓的經濟復興計劃後,美國對於東亞、南亞的整體援助金額方 有上升之勢。2001 年的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使得美國將與東南亞盟邦共 同對抗區域內恐怖主義,並且大舉提高援外金額與專案,又再度扭轉了美 國在東南亞地區的援外策略。

為因應美國全球戰略部署以及南北貧富差距擴大,美國總統布希復於 2002 年春季提出了一份國際援助計劃。此計畫預計對於開發中國家加強援 助,援助的規劃預計在 2006 年開始增加至 5 億美金援外目標。布希總統 將此計畫命為「千禧挑戰計劃」(Millennium Challenge Account),在雄心勃 勃的政治宣言之後,顯而易見的是美國預計以其豐厚的援外資源,作為全 球戰略佈局的另一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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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二次世界大結束後到 1980 年代,經濟援助也一直是安全(軍事)援 助項目之外的主要援助類別,經濟援助分成三大項目,分別如下:

(1) 糧食援助計畫:1951 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共同安全法案」,為糧食援 助建立了法源基礎。到 1954 年,第 480 號公共法案通過後,美國正 式開始施行對外提供糧食援助,由美國將國內生產過剩的農業物資運 送給受援助國家。

(2) 經濟援助基金(Economic Support Fund, ESF):ESF 乃是經濟援助中 的重要項目之一,主要是由美國針對某些與其國家利益有重大關係之 國家,提供基金來穩定該國政治或經濟上的穩定,在美國對外援助中 所佔的比例一度超過 50%。

(3) 發展援助計畫(Development Assistance Program):目的在擴大並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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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成受援助國家之發展。主要項目包括方案援助(Project Aid)與計畫 援助(Program Aid)兩大項。前者指的是提供受援助國所需要、以功 能為取向的援助,包括提供貨品或服務,例如提供工廠設備、協助興 建水壩、煉油廠等等;後者的層面較廣,泛指所有可以協助受援國提 升整體經濟發展的援助,例如協助受援國降低通貨膨脹、改革財政金 融體系、對抗失業、平衡預算收支等等。

從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迄今的美國援外歷史來看,美國對外提供經濟援 助的目標不外乎以下表 3-1:

ܑ 3-1 ઼࡚၆γགྷᑻ೯ӄ۞ϫᇾ 類 別 目 標

經濟

促進受援國的經濟成長,並維持受援國內的政治情勢 穩定;

確保獲得市場及原料的管道;

移除對外投資與進行自由貿易的障礙;

以「保證採購」(procurement-tying)的方式促進美 國國內的出口。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Conteh-Morgan (1990)及 U.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2002).

從表 3-1 的目標分析來看,經濟援外在美國外交政策上的重要性不言 可 喻 , 這 些 援 助 對 於 提 升 部 份 國 家 的 經 濟 成 長 與 政 治 穩 定 固 然 貢 獻 相 當 大,甚至連帶創造及維持了美國的霸權地位,但是這些援助的目標並非都 能順利達成,受援助國也並非都能在接受美國的援助之下成長茁壯,這其 中的關鍵點不僅在於某些客觀國內外情勢的影響,更在美國提供援助的動 機和受援助國國內的需要之間有著無可彌補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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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於來自開發中國家之產品,建立了若干特殊之貿易計畫,而這 些計畫藉由降低開發中國家輸美產品之關稅或免稅待遇,以促進開發中國 家之經濟發展。在這些特殊貿易計畫當中,最重要的首推普遍化優惠關稅 制度 (GSP) 。此外,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興法(Caribbean Basin Economic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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