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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2.4 面臨問題與障礙

大陸台商回台上市最大之三大障礙,一為投資大陸上限規定,不能超 過淨值40%且計算探比率累退,資本愈大投資限額愈大,二為所募資 金不得全數投資大陸(康曉龍,2004),三為稅賦因素(楊雅惠,2005);

發行TDR 最大限制在於合作監管備忘錄(MOU)之簽署。

次要障礙是,一為陸資企業不得來台上市,二為陸資不得投資我國股 票,三為第二上市未將香港交易所納入,然而香港卻是台商聚集最重 要之地點。

9 投資上限:

表2.4.1 台商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或比例上限

類別 淨值 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或比例上限 個人及中小企業 - NT$8 仟萬元

50 億以 下

淨值40%或 NT$8 仟萬元(較高者)

50~100 億以下

50 億部分 40%,逾 50 億部分 30%

實收資本逾 NT$8 仟萬企業

逾 100 億者

50 億部分 40%,50~100 億部分 30%,逾 100 億部分 20%

資料來源: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

9 資金運用:

表2.4.2 台商於國外募得資金其運用之限制

類別 資金投資大陸之限制

國內募集者 退件不受理上市申請

國外募集者 直接或間接超過本次募集總額20%時,退件不 受理上市申請

海外其他有股 若限制持有人不得於一年內兌現、轉換、償還

9 稅賦因素:

過去部分台商投資資金匯出大多未符合國內相關法令,依現行規 定申請上市,可能將招致有關單位對違法責任的追究。

另多數台商原為中小企業,而台灣中小企業向政府稅捐申報多未 周延,恐會涉及海外個人與企業的查稅與欠稅追繳的問題,因而 打消回台上市之念頭。

9 合作監管備忘錄(MOU;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台商回台上市與台灣金融業赴大陸投資,都涉及金融監理與公司 資訊透明化問題,此問題端賴兩岸簽署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

(MOU)始能解決,並促進兩岸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防止金融 犯罪的發生。

2.4.1 以外國企業身分回台上市所面臨之障礙

9 必須已經在經國內主管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之一上 市滿六個月,也就是說必須先在海外掛牌,才能回台上市。

9 目前國內主管機關所核定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並無大陸台商 聚集之香港與大陸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9 投資上限 40%及資金匯出與運用之限制,更是大幅降低以外國發 行人身分回台掛牌上市之意願。

截至2008 年 12 月尚無外國公司以原股之形式來台掛牌。

有五檔存託憑證(TDR)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皆非大陸台商企業;

9101 福雷電 原上市市場 → 美國納斯達克 9102 東亞科 原上市市場 → 新加坡

9103 美德醫 原上市市場 → 新加坡 9104 萬宇科 原上市市場 → 南非 9105 泰金寶 原上市市場 → 泰國

2.4.2 以控股公司身分回台上市所面臨之障礙

9 須在台灣註冊成立投資控股公司,再以現金或換股方式取得海外 公司50%以上持股,因須調度大量資金支應相關價款,不符台商 回台上市拓展資金籌措管道之原意。

9 轉換控股公司股權後,因下轄之海外公司通常為大陸公司或者透 過第三地控股公司所持有之大陸公司,仍須受到對大陸投資40%

之限制。除非該投資控股公司之淨值夠高,否則須擴大股本,以 現行台商之獲利多來自大陸而言,無法符合實務需求。

9 投資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者,應符合本身未從事投資以外之任 何業務之條件,但目前申請營運總部之營收門檻為新台幣十億 元,兩者相互矛盾,故若欲以營運總部申請上市,只有依循一般 上市方式為之。這使得營運總部雖有控股公司之架構與精神,卻 無法適用控股公司上市櫃辦法。

9 台資企業,多在英屬維京群島(BVI)及開曼群島註冊,台灣屬 大陸法系國家,但BVI 及開曼適用英美法,有意回台掛牌台資企 業多在BVI 及開曼群島註冊,基準據法不同,使得第一上市還難 以突破。例如:英美法的精神中,有關投資人保護的部分,以公 司資訊必須要「充分揭露」為精神,尤其海外市場多為機構投資 人,在資訊揭露後才有可能判斷投資。台灣則對投資人保護較 多,立意良善,但例如賦予股東可撤銷董事會決議等,可能面臨 BVI 法院並無法源,造成執行上的困難。兩種法系之差異,造成 回台上市公司的章程中,無法直接將原本國內現有的規定直接納 入。(經濟日報,2008 年)

2.4.3 以一般公司形式回台上市所面臨之障礙

9 須成立滿三年才能上市,滿二年才能上櫃,對資金需求殷切之台 商而言,緩不濟急。

9 台商來自於海外子公司之轉投資收益比重高,同時將營業利益納

為享租稅優惠而成立,譬如:2009 年 3 月在限制放寬後,宣稱決 定將營運總部移回台灣之旺旺及富士康,及其他宣稱有意願的20 幾家廠商便是如此,幾乎無為回台上市目的而設立者。

9 多以回台新設新公司,並逐步將海外營收轉至台灣或海外子公 司,待符合門檻後再申請上市櫃。

2.4.4 以購併方式回台上市所面臨之障礙

9 以過去購併案例,購併方均為在大陸地區經營有成之台商,被併 購方均為台灣歷史悠久或品牌知名度高之上市公司,因景氣下滑 或經營策略錯誤或經營權紛擾,導致獲利能力低落,股價下跌,

而成為台商回台上市購併之標的,且大都以現金直接購入股票,

這對大多數欲回台上市取得資金之中小企業而言,根本無法遵循。

9 法規雖允許以上市櫃有價證券(股票)作為對價之公開收購 20%以 上股份,但此有價證券僅限在國內主管機關核定證券交易所或證 券市場交易之股票,對大多數台商而言,等同要以大陸之有價證 券作為公開收購之對價,也是不可能的。

9 目前僅有台商以控股公司在外國證券市場發行之有價證券作為對 價之公開收購,惟尚無利用之管道之購併案例。

9 如以股份轉換方式購併,須雙方合辦海外發行存託憑證,由於發 行成本高且過程繁瑣,對經營不彰之被借殼公司大都無能力承 擔,目前亦無利用之管道之購併案例。

第三章 2008 年政策大鬆綁之研究

3.1 那些政策鬆綁了?

政策鬆綁以投資上限 40%及資金運用兩項為最主要,其次是對象之 鬆綁,大陸台商得以海外控股公司方式來台上市,陸資占 20%亦可專案 核准;其次是開放陸資機構法人來台投資,最後是將香港交易所納入核准 交易所之列。鬆綁之後讓台商回台上市成為可能,其相關的鬆綁規定繁多 且持續蒐集意見後繼續放寬中,茲彙總歸類分述如下:

3.1.1 2008 年後政策之大鬆綁

2008 年馬英九當選總統後,為推動兩岸經貿往來,進行若干政策大 鬆綁外,亦積極進行若干推動回台上市活動,以政策之鬆綁而言大致區分 為「主管機關」及「交易所」兩大部分,由台灣證券交易所負責制定「海 外企業上市審查準則」、「作業程序」及「相關規範」,營造及便利外國台 商企業回台上市之法規環境;主管機關則負責就「資金運用」及「稅務」

做刪除或放寬;整理及彙總如下:

表 3.1.1 列舉 2008 年後政策鬆綁之相關法規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TSE)「相關法規」之修改:

時間 修改法規 詳細說明 影響分析 2008.11.24 TSE 有價證券(股票)

上市審查準則

台商回台第一上市審查 費每件50 萬元,決議退 件,申復審查費30 萬元

比照國內股票初次上市案

(IPO)的「國民待遇」。

2008.11.19 “ 實施證券商承銷保薦制 度,將實地查核轉由承 銷商負責

取消不合時宜之實地查 核,與國際制度接軌,提 高承銷商責任與義務。

2008.11.12 “ 第一上市公司總產值來 自其海外營業據點或子

提高第一上市公司的資訊 透明度。

所上市的外國企業申請

2009.01.06 TSE 認購售權證 (TDR)上市審查準

2008.10.27 “ 大幅放寬(TDR)上 市 有 關 股 東 權 益 、 獲 利 能 力 與 股 權 分 散 等

股 東 權 益 從 10 億元降 低 為 6 億元以上;

稅 前 盈 餘 由 最 近 二 年 度

條 件 平 均 達 4 億元降為 2.5 億 元 ;

獲 利 能 力 則 由 最 近 二 個 會 計 年 度 稅 前 盈 餘 均 為 正 數 , 且 均 無 累 積 虧 損 , 並 符 合 其 他 獲 利 條 件 , 大 幅 調 降 為 近 一 個 會 計 年 度 ;

2008.09.11 “ 取消外國發行人的股 票 應 在 經 金 管 會 核 定 的 交 易 所 或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滿 6 個月始得來 台 第 二 上 市 ( 櫃 ) 暨 發 行 台 灣 存 託 憑 證

TDR)等有價證券 規 定 。

2008.09.11 “ 開放於韓國 交易所掛 牌 企 業 得 來 台 申 請 第 二 上 市 ( 櫃 )

2008.06.27 “ 開放於香港 交易所掛 牌 企 業 得 來 台 申 請 第 二 上 市 ( 櫃 )

積極研擬中 「股東權益保護事 項」

就海外當地與我國法令 上有關股東權益重大保 護事項之差異,要求於 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上 載明外,不足處則要求 列為申請上市公司之承 諾事項。

資料來源:報章網路統計資料

表3.1.2 列舉 2008 年後資金運用及稅法之鬆綁

得 匯 出 國 外 )、B 式(外國發

3.1.2 2008 年後政策鬆綁之探討

政策鬆綁除彙總分類如3.1 所述外,特說明幾項深具意義及指標性之 鬆綁如下:

2008 年 9 月證交所董事長薛琦大陸招商行,拜會上海證交所理事長 耿亮,雙方同意進一步推動兩岸三地系列指數 ETF(指數股票型基金)

掛牌。

2008 年 11 月 3 日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抵台,重啟兩岸會談,11 月4 日在圓山飯店江丙坤與陳雲林共同簽署「海運直航」、「空運直航」、

「通郵」及「食品安全」四項協議,代表兩岸已正式進入大三通時代。

2008 年 11 月 4 日,金管會,鬆綁「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相關規定,包括申報生效期間,只要有信評認可,或以老股發 行TDR 者,可由 12 個營業日縮短為 7 個營業日;而發行 TDR 者的公開 說明書,可以承銷商評估總結意見,取代承銷商冗長的評估報告。 這些 放寬措施既不影響投資人知的權益,也有助於節省發行公司的成本,海外 企業還可省卻須經國內公正第三人簽證的程序。

2008 年 11 月 4 日,金管會,鬆綁「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相關規定,包括申報生效期間,只要有信評認可,或以老股發 行TDR 者,可由 12 個營業日縮短為 7 個營業日;而發行 TDR 者的公開 說明書,可以承銷商評估總結意見,取代承銷商冗長的評估報告。 這些 放寬措施既不影響投資人知的權益,也有助於節省發行公司的成本,海外 企業還可省卻須經國內公正第三人簽證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