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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台商準備好了嗎?

第四章 政策大鬆綁對回台上市之影響

4.6 大陸台商準備好了嗎?

東莞台資企業協會非常積極,2009 年 2 月舉行理監事會議,通過成 立回台上市櫃專門委員會,服務約有二、三十家有條件的台商回台上市 櫃,並在適當時機回台灣拜會相關單位,告知台商在大陸發展的情形,協 會並宣稱是「金融海嘯把他們沖回台灣」。東莞市政府也補助每家成功回 台上市台商2,000 萬元人民幣,預估將有 20- 30 家績優台商參與,成為返 台上市的急先鋒。

大陸台商回台上市最常見的財稅課題 1、投資架構的重組,2、租稅 規畫,3、財務報表的編製,4、內部控制的建立。

4.6.1 律師扮演重要關鍵 (工商時報,2008 年 12 月)

外國企業來台申請上市,其註冊地及營運地可能遍及全球,投資大眾 對企業所遵循的法規及股東權益內容並不熟悉,且企業內控制度、公司治 理規範的嚴謹度,也可能因地而異。同樣的,來台上市的外國企業主,對 國內法規也不熟悉,因此律師將扮演重要關鍵。律師在外國企業 IPO 案 中,有四項重要的法律事項檢查:

1)律師必須確認外國發行人的「適法性」:例如海外企業沒有因違反 國內或註冊地國或主要營運地國等地的相關法令,且迄今未依法履行者。

律師須設法進行確認,若無法直接進行確認者,則須委由當地國律師協 助,再由國內律師簽名以表示負責。

2)公司治理方面:律師應檢查獨立董事之人數與戶籍是否合規、關係 人交易與重大非常規交易事項,是否充分揭露。

3)股東權益保:律師須協助確認外國發行人對於股東權益保護,不低 於依照我國法令的股東權益保護程度,否則必須修訂公司章程。

4)風險揭露:律師須協助確認公開說明書是否充分說明公司營運所面 臨的風險,並於公開說明書中表達風險因素是否充分揭露的意見。

4.6.2 強化公司治理 (經濟日報,2008 年 12 月)

由於海外台商的主要營運據點多半都在海外,主管機關因此要求證券

券承銷商及會計師扮演應有角色之前,更重要的是申請公司應有誠信正直 的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營團隊,願意強化及落實公司治理才是關鍵。

以申請第一上市為例,所須符合公司治理規範如下:

1)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 5 人,且應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2 人,

其中獨立董事至少1 人應在中華民國設有戶藉。

2)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 成,人數不得少於3 人,其中 1 人為召集人;監察人人數不得少於 3 人。

此外尚須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建立公司治理制度:1) 建制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2)保障股東權益;3)強化董事會職能;4)發揮 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功能;5)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6)提昇資訊透明度。

另外申請公司應就公司治理出具自評報告,且須由承銷商評估並出具 意見,可參照公司治理協會的「公司治理制度評量」17先行自評,或直接 申請公司治理協會聘請專業人士至公司加以輔導。

保障股東權益方面:海外企業可能因註冊地的法令規定不同,致有關 股東權益的保障應更加以重視。亦即股東權益保護事項要做到:1)股本變 動跡絡可循,股份轉讓不受限制;2)多管道參與股東會,股東權行使無障 礙;3)董事權力、利益全都露。

提升資訊透明度方面:海外企業應建立公開資訊的網路申報作業系 統,並建立發言人制度,以確保可能影響股東及利害關係人決策的資訊,

能夠及時揭露。有關定期與非定期資訊均應比照國內上市櫃公司的重大訊 息規定項目為公告申報,重要的是不只掛牌的母公司,所有合併報表內的 海外子公司之重大訊息更須及時揭露,否則實質營運都在各地子公司,光 看控股公司無法窺得全貌。

建立完善內控制度方面:法令雖不強制須依國內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 則的規定建立相關制度及作業辦法,可適用當地國法令的規定,公司仍須 自行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以合理確保1)營運之效率及效果;2)財務 報導之可靠性;3)相關法令的遵循等三項目標均能達成。

建立內部稽核制度:由於子公司可能遍及海外各地,實務上更應加強 子公司監理及落實內部稽核制度。而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更應透過強而有 力的內部稽核制度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能落實執行,另外透過慎選簽證會 計師嚴格把關,達到監督制衡功效,以提升公司治理。

17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自 94 年 8 月開始每年舉辦「公司治理制度評量」,亦接受聘請輔導,對計劃回台 上市之大陸台商,在建立內控制度時可提供專業協助。

4.6.3 保薦人 Sponsor 制度

上市保薦人(Sponsor)主要職責,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

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資料的準確,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 等負有保證責任。香港與大陸股市均已實施保薦人制度。香港聯交所規 定,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隨推薦企業股票上市而終止,但也有繼續維持 一年及兩年者;台灣證交所將在海外企業來台上市案試辦此制度。未來 回台上市的企業出了什麼差錯,證交所將追究擔任保薦人的券商責任,保 薦人是要負賠償責任的,如有虛偽不實、偽造文書誤導投資人,則有刑 事責任;若因為過失造成投資人誤判等,就是行政處份,這些不良紀錄,

未來要再承銷公司上市,就可能不會被核准。負責輔導企業上市的承銷部 門,與銀行的放款部門一樣,不接業務就沒業績,接了業務卻可能踩到地 雷風險。

4.6.4 回台掛牌 財報先搞定 (經濟日報,2008 年 11 月)

財報部分邏輯上來說必須根據會計準則編製,但很多台商並無掛牌經 驗,編製報表只是繳稅需求,在以當地稅制編製下,可能會與會計原則有 相當落差,造成整體報表無法反映公司真實營運及價值。主管機關只要求 回台上市的台商編製前三年的財報,但陳年累月的概念很難一時之間扭 轉。很多台商不僅是編製前三年的財報有困難,連從現在開始以會計準則 編製財報,往後編製三年恐怕都還是有問題。

會計原則恐有相當落差,未來公司都會面臨轉撥計價的問題,必須要 清楚歸屬利潤產生的稅務。在會計準則中,合理分配會有一定的範圍,企 業要有「誠實繳稅」的觀念,以往大陸台商屢屢傳出遭查廠,部分也是這 個因素,若要掛牌為避免被逮到的風險,會計師會提列一筆備抵損失,其 實是得不償失。企業要長久經營,不是在稅賦上打轉,最重要的是對外業 務面的成長,以及內部企業管理的提升,才能基業長青。

4.6.5 公司組織投資架構要重組 (經濟日報,2008 年 9 月)

過去台商可能透過公司或個人的名義到大陸去投資,如果計劃回台 上市,首先會面臨大陸投資合法化的問題。若是以公司的名義投資,通常

外控股公司回台掛牌,募集資金。這類台商通常在台灣的公司不大,但大 陸子公司的規模卻是台灣的數倍。

如果台商當初是以個人名義投資,就是一般所謂的「無根台商」,

在台灣沒有成立公司,透過境外控股公司對大陸投資。這類無根台商雖然 只是中型企業,但獲利很高,一年營業額新台幣二、三十億元以上者比比 皆是。如果當初投資大陸完全沒有報備,或報備之後因投資規模日益擴 大,超過法定限額而無法取得合法身分的台商,回台上市之前就要先解決 合法性的問題。目前,個人與法人的投資限額都已放寬,回台上市的「代 價」可望愈來愈小。

組織及投資架構重組調整的過程,因股權轉換一定要有實際資金往 來及交易行為,也讓公司和個人股東在上市的準備過程,很難避免資本利 得被課稅的問題。台灣不像香港和新加坡允許以股換股的股權移轉行為,

所以投資架構重組時必須要安排實際的交易行為以及資金往來,有時交易 金額會高達數億元,這是台商回台上市必須要負擔的成本,因此資金流 轉問題,須納入考量。

組織投資架構重組不僅要有實際的買賣流程,還要注意交易價格的 合理性,如果是共同控制下的組織重整,交易價格要按「帳面價值」計算,

不屬於共同控制下的組織調整,就要改按「公平價值」計價。此外,被投 資公司的財務報表,要經過會計師查核,還要改依台灣的會計原則調整財 報,並請外部專家鑑價,才能夠經得起台灣國稅局的審查。

台商過去投資大陸的架構,通常是以股東個人作為集團的控股中 心,且部分投資未經合法申報,一旦準備要回台上市,為解決大陸投資合 法化的問題,勢必要進行組織重組。在切割上市主體時,要注意申請掛牌 的主體,必須和其他未列入重組個體彼此沒有競業的問題,且財務和業 務要能明確劃分,並合理交代關係人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如果大陸 台商是採用直接投資的方式回台上市,可能須要重新調整海外控股公司,

或調整整體集團的投資架構,調整的過程,都可能會涉及租稅風險。要 以海外控股公司回台第一上市時,除了要檢視控股公司所在當地國是否會 有租稅賦擔外,還要分析在大陸及台灣可能產生的稅賦。

另外進行架設控股公司或整體投資架構調整時,如果股東的身分是 台灣的居住者個人、或是台灣境內的公司,調整的過程可能必須在台灣繳

另外進行架設控股公司或整體投資架構調整時,如果股東的身分是 台灣的居住者個人、或是台灣境內的公司,調整的過程可能必須在台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