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ECFA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第三章 政策大鬆綁之研究

3.6 ECFA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投資上限40%只是政策鬆綁的開端,江陳會簽署大三通四項協議,

是便利商務交通往來障礙,ECFA 是袪除貿易關稅壁壘,同屬非常重要之 鬆綁政策,缺一不可,以下說明 ECFA 之原由及內容:

3.6.1 台灣沒有加入任何經濟整合體(經濟日報,2009 年 2 月~3 月)

ECFA 是指「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原名 CECA「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因與香港CEPA 接近 而更名為ECFA,簽此協議目地在逐步取消所有貨物的貿易關稅與非關稅 壁壘,讓服務貿易自由化、建立開放的投資機制,甚至還可採取共同對外 關稅及貿易政策,因此是一種貿易協議。我國在與美、日、星等國簽訂 FTA(自由貿易協定),因政治因素而受阻,過去最大障礙就是北京;如 果能與中國大陸先簽訂ECFA,這種透過經濟手段來緩和政治對立的作 法,或許能換取美、日、星等國願意與台灣簽訂FTA。

在全球區域經濟整合加速進行下,不論是東協加一、加三、加六,還 是北美自由貿易區及歐盟,只要台灣沒有加入,勢必被邊緣化,外銷競爭 力及優勢將完全喪失,造成外資卻步與企業出走,台商更不可能回台上 市。2009 年起,大陸與東協彼此間進口關稅稅率在 10%以下項目已降至 零,2010 年東協加一成經濟體後,大部份貨品關稅也將取消,而台灣的 貨品在大陸市場卻仍被課6.5%至 14.9%高關稅,因此兩岸洽簽署 ECFA 有其急迫性,也是應付東協2010 年將加一(中國)或 2015 年加三(中 國、日本、韓國)或未來加六(中國、日本、韓國、印度、澳洲、紐西蘭) 之有效方案。一旦完成將有人口超過 31 億,國民生產毛額 10 兆美 元以上,與美洲的 NAFTA、歐盟並列全球的三大經濟體,這對以依賴 國際市場為生存的台灣而言,若被摒除在外,將是相當不利的發展。

馬英九總統2008 年 4 月 30 日提出推動兩岸洽簽 ECFA 建議,大陸國

大工商團體2009 年 2 月發表聯合聲明,建請政府將 ECFA 列為兩岸第三 次「江陳會」議程,儘速與大陸簽署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2009 年 4 月 26 日三次江陳會談果然僅簽署三項協議、一共識,包括:

兩岸常態性包機轉為空中定期航班、建立兩岸金融監管合作機制、逐步建 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重點打擊綁架、槍械等重大犯罪;對陸資來台投資 事宜達成共識。主題聚焦金融、交通兩大議題,ECFA 內容廣泛,除關稅 減讓外,也包括移除非關稅障礙,須經過好多回合的談判,時間舖成,累 積雙方意見,無法一蹴可幾。海基會建議,兩岸洽簽ECFA 雖無法一步到 位,但可研議簽署「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作為 ECFA 的框架 性安排,框架協定先訂出各項主要議題的協商日程,初期的關稅減讓清單 或範圍,就可以先在框架協定中明定。過去美國與各國進行自由貿易協定 談判前,通常會先簽署 TIFA,就相關貿易議題先行協商,檢討涉及雙方 經貿利益關係議題,再進入自由貿易協定細節談判。

大陸全國政協副主席、全國工商聯主席黃孟復建議,外界應以經濟層 面來考慮此協定,不應把經濟問題政治化,兩岸如果簽署 ECFA,台灣獲 得的利益比大陸更大,兩岸合作有機會領先其他經濟體,率先走出這一波 經濟衰退潮。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凡涉及法律變更,必須經過條例第5 條程序,任何協定簽署後30 日內須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ECFA 是全面性的經濟合作,必須在兩岸有了協議後送到立法院,立法院不通過 的話,還是不能生效。對於ECFA 是否應透過公投決定,馬英九總統說,

公投固然是方案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方式,且公投緩慢、昂貴,辦一次要 花新台幣3 到 5 億元,還須要長時間宣導。「如果政府每一件事都要這樣 做的話,政府很難運作」,「也不能因為有人不贊成,每件事情都要用公 投解決」。公投不見得能解決問題,更重要的是,公投門檻很高,很多好 政策公投都過不了。(NOW news 今日新聞,2009 年 02 月)

3.6.2 兩岸簽 ECFA 不會弱化台灣主權(中央網路報,2009 年 2 月)

陸委會說,兩岸簽定「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並不會弱化台灣主權,

經濟整合與政治統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原來CECA 最大問題是與 大陸與香港簽定的CEPA 只有一字之差,有令人矮化台灣主權之虞,後才 更名定調為ECFA。大陸的意見是,只要不叫 FTA(自由貿易協定),他

們願意簽,台灣則主張絕對不能叫CEPA,所以只要有 FTA 內容,兩岸 以務實角度定能避開政治問題。名稱不重要,但須在WTO 下架構來談,

否則短期會很多好處,但會犧牲台灣長期利益。合作方式上應採特區對特 區模式,它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在WTO 架構下,依照 GATT 條款所簽訂的 自由貿易協訂定(FTA)或區域自由貿易協定(RTA)本質是一樣的,大 陸與香港簽訂的CEPA,也都是以 WTO 個別關稅去地位簽署的,只是因 為港澳與大陸的關係,所以具有「一國兩制」色彩。

華盛頓郵報引述一名大陸學者稱,ECFA 是為了兩岸統一。國民黨副 秘書長、大陸事務部主任張榮恭說,民進黨、台聯黨、獨派媒體拿此大作 文章,不僅是嚇人嚇己,尤其藉製造政治恐慌來阻絕兩岸經濟合作,只會 使台灣在東亞經濟整合中被完全邊緣化,一方面封鎖了台灣的經濟出路,

另方面將使台海現狀難以確保。2008 年,香港 GDP 增長 3%,人均 GDP 約為31,998 美元(2007 年為 31,066 美元)。同期台灣2008 年經濟僅增長 0.12%。按此計數,台灣 08 年人均 GDP 約為 17,272 美元(2007 年為 17,252 美元)。亞洲國家的「東協加三(中、日、韓)」經濟合作協定2010 年生 效,亞洲13 國將進入貨物互免關稅階段,將嚴重衝擊台灣外銷;南韓是 台灣最大競爭對手,連南韓都加入東協,台灣將更不具競爭力,雖然不致 於如石化業者所宣稱,如果不簽ECFA,石化業的四兆產值會大受影響,

將有五十萬人因而失業那麼危言聳聽,威脅一定是有的。因此要避免被邊 緣化的危機,與大陸簽署ECFA 有其迫切性,而 ECFA 簽訂之後,台灣與 其他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議會更容易,也有助於擴展台灣的國際經貿空 間。

3.6.3 ECFA 談判四大原則 (聯合報,2009 年 3 月)

政府已建立四大原則,分別是:先易後難、循序漸進、開放項目與保 留措施雙軌推進及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先易後難」是因ECFA 是一種 架構性協議,先就雙方有共識項目談降關稅(早期收穫),有爭議的再慢 慢談。政府會「循序漸進」將欲洽簽項目排出先後緩急,如防衛措施、投 資保障協定、智慧財產權維護都是較急的項目,會先洽談。先談石化、機

前台灣經濟環境與兩岸關係發展之進程,ECFA 之簽訂絕對有其必要性與 重要性。然而在目前台灣民眾未能清楚認識ECFA 的內涵意義及其重要 性之情況下,受限於意識型態之抵抗與反對聲浪在所難免。

ECFA 對於台灣之必要性與急迫性,在於台灣經濟係以出口為導向,

若無法掌握當下之時機,俟東南亞經濟整合完成,東協加三之架構底定,

台灣被邊緣化事實一旦發生,則台灣經濟對外之發展勢必將面臨中斷之窘 境,實令人不得不慎。而在ECFA 之架構內涵部分,目前雖未有具體之 內容,然而在政府「三不三要」12之原則運作下,將能防止台灣市場之傷 害與損失。實則就另一個角度而言,相關協議之簽訂所帶來之利益,原勢 必同時帶來一定程度之損害,以當年台灣加入WTO 後米酒價格之急速飆 漲即為其適例。然而台灣之發展卻無法因此故步自封,而應在損失與利益 之間掌握「抓大放小」之原則,以求取其利益最大化與損失最小化,在此 考量下,ECFA 之簽署對於台灣而言,實具有勢在必行之重要性與急迫性。

另一方面而言,目前台灣對於ECFA 仍存有之疑慮與誤解,諸如是 否應經過公民投票,以及行政與立法權之分際等,對於涉及高度專業之 ECFA 問題,雖有必要透過研討會、公聽會等方式,使民眾獲得廣泛之瞭 解認識,並尋求內部之最大共識,然而公民投票不僅耗費大量社會成本,

且在不涉及「國家主權」之前提下,容易流於對於民粹之操作,因而實無 舉辦公民投票之必要。而在行政權與立法權之爭議部分,本文主張,自憲 法、兩岸關係人民條例與大法官解釋等多項法律與憲法解釋內容觀之,由 於ECFA 的具體內容簽署過後仍必須經由立院審議通過方生效,因此維 持先簽後審,由立法院掌握最終決定權應無不可。最後,簽訂ECFA 除 了是金融海嘯下台灣經濟的一條活路之外,對於台灣發展兩岸政經關係正 常化,以及參與國際組織、加強國際關係之最佳良機,在東協加三之架構 即將成型,台灣被邊緣化之困境即將成真之際,實無理由拒絕ECFA 之 簽訂,為台灣經濟與國際關係尋求更穩定之蓬勃發展。

綜上所述,以「三個凡是」的原則,在簽訂ECFA 的議題上可以得 知,ECFA 之簽訂正是符合「凡是對人民有利、凡是對提升台灣競爭力有 利、凡是符合台灣利益」的最佳典範,有待大家共同努力,推動台灣未來 百年發展之新契機。(謝明輝,2009 年)

12 三不「不矮化台灣主權、不開放大陸農產品、不讓大陸勞工進來」,三要「要先解決關稅問題、要 跟東協同時洽談 FTA、要在世界貿易組織(WTO)精神架構下,真正達到擱置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