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加訓練講習費用,審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訓(講習)人員是否事先提出申請,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二)預算能否容納。
(三)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
(四)項目及金額是否符合「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或
「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之規定、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二、職員進修學分補助費,審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預算能否容納。
(二)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
(三)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B.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 壹、法令規定
一、各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原則
(行政院 95.7.14 院授主會三字第 0950004326A、B 號函)
(一)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 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若因場地不敷 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每人報支之食宿及交通費,原則上不得 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
(二)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人員。
(三)不得攜眷參加。
(四)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或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研討會等,其對象主要為機 關(構)外之人士,無法依上開規定或標準辦理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得不受前述規定限制,但主管機關仍應本經費撙節原則逐案嚴加審核。
(五)凡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業務之民間機構,就其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事項之範圍
,比照上開原則辦理。
二、各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補充規定
(行政院 95.9.21 院授主會三字第 0950005599 號函)
(一)適用機關(構):中央及地方政府所屬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國營事業、非營業 特種基金暨政府捐助基金達 1/2 以上之財團法人(如工研院)。
(二)上述適用機關(構)辦理以各適用機關(構)員工為參與對象之會議及講習訓 練,應悉依本院前函頒原則辦理。
(三)上述適用機關(構)所辦理之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如有各適用機關(構)員 工以外人士參與,依其實際需要未能在公設場地舉辦者,其所報支之交通、住 宿及膳雜費用,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核算總額為上 限。倘情形特殊(如舉辦國際會議)無法依上述差旅費標準為上限報支者,得 報由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核准內容辦理。
(四)至上述適用機關(構)舉辦會議及講習訓練以外之其他活動,仍應依現行相關 規定辦理。
三、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改進原則暨補充規定,其中膳雜費用標準規定
(行政院 103.12.22 院授主會字第 1031500018 號函)
茲因行政院 103 年 7 月 7 日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刪除「膳費」支給規定,
爰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 機關辦理者,膳雜費用仍依上述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前之標準辦理。
⊙四、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觀光產業度過難關,提振旅宿業景氣,
自即日起至 110 年 6 月底,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之放寬措施
(行政院 109.6.15 院授主會財字第 1091500170 號函)
(一)依行政院 109 年 5 月 15 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執行狀況第 4 次會議結 論辦理。
(二)自即日起至 110 年 6 月底,中央及地方政府所屬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國營事
業、非營業特種基金暨政府捐助基金達 1/2 以上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有關場地與所報支住宿及膳雜費用之放寬措施如下
:
1.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經評估無法在機關內部辦理,可赴機關以外處所舉辦,不 限洽借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
2.赴機關以外處所舉辦會議及講習訓練所需住宿及膳雜費用,如未能依行政院 95 年 7 月 14 日院授主會三字第 0950004326A、B 號與同年 9 月 21 日院授主會三字 第 0950005599 號及 103 年 12 月 22 日院授主會財字第 1031500018 號函等規定 標準報支者,請本撙節原則,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五、相關解釋
(一)機關自行辦理教育訓練所需之相關費用,不列支「教育訓練費」
(原行政院主計處 94.8.29 處忠字第 0940006694 號「主計長信箱」)
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現為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內「用途別預算 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規定,業務費項下之「教育訓練費」,係指對現職 員工赴國內外公私立各級學校修習學位、學分或研究所等所需補貼之學分費、
雜費,以及赴國內外各公私立訓練機構研習相關課程所需補貼之教材、膳宿、
交通費等費用,至於機關自行辦理教育訓練所需之相關費用,則應依其支用性 質,於業務費項下之其他二級用途別科目內列支。
(二)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與員工參加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規定釋疑
(行政院主計總處 104.1.13 主會財字第 1040050008 號書函)
1.有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 補助要點」,係規範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或參加國內講習訓練,其相關 費用之報支規定;行政院 103 年 12 月 22 日院授主會字第 1031500018 號函係針 對「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 訓練機關辦理者,經機關衡酌有提供參加人員膳食必要時,其相關費用之支用 標準。
2.依上述規定,係分屬規範「員工」與「機關」兩不同主體,爰各機關員工參加 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無論地點是否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仍應依「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及「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規 定辦理。
(三)以財團法人名義於大陸地區辦理觀光講習,參訓人員食宿及交通費報支之適用 疑義(原行政院主計處 99.6.29 處會三字第 0990003981 號函)
行政院 95 年 7 月 14 日院授主會三字第 0950004326A 號函,係針對各機關於國內辦 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所作規範。本案為應業務需要,須至大陸地區舉辦觀光講習 會議,尚無上開函示之適用,惟基於撙節公帑避免浮濫之原則,其相關費用之報支
,仍請參照上開院函規定意旨,由主管機關本撙節原則逐案嚴加審核辦理。
◎貳、作業程序
(註:各機關可視業務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作業程序)一、承辦單位因應業務需要並依「各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 講習訓練原則」等相關規定,提出動支經費簽案,先送主(會)計單位審核,再
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二、經費報支時,承辦單位應檢附原始憑證,送主(會)計單位審核無誤,經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出納管理單位辦理付款。
參、內部審核注意事項
一、審核動支經費簽案時,應注意預算能否容納、所列科目用途是否相符、是否符合 相關規定及核算金額等。
二、經費報支時,審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是否事先簽准。
(二)是否經承辦單位核簽(章),其支給是否與原簽案相符並符合相關規定。
(三)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