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110 年版)
(一)定義:凡公務於國外各地區所需之差旅費用(含現職人員因公出差旅費、民意 代表國外考察旅費補助、兼職人員依規定支領旅費補助及參與公務活動 之非現職人員有關旅費補助等)及川裝費(不含裝費)屬之。
(二)預算計列標準:依實際需要並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所定標準計列。
◎二、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 110 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
(行政院 109.5.13 院授主預彙字第 1090101323A 號函)
110 年度編列國外旅費及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二者合計數以不超過該二科目 109 年 度預算合計數為原則。(第 4 點)
三、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109 年 版)
執行標準:
(一)按實際需要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執行。
(二)各機關年度派員出國,依核定之年度出國計畫切實執行,如確有特殊情形必須 變更計畫,或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者,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 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或地方政府自行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
(行政院 101.6.22 院臺外字第 1010132574 號函)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非營業特種基金
(以下簡稱基金)因公派員出國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之。
前項基金,不包括國立專科以上學校校務基金。
(二)本院、各機關及基金因公派員出國,應依本院所定年度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概 算應行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通盤檢討審慎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及編列國外 旅費。
本院所屬一級機關及直屬於本院之三級機關(以下簡稱各部會)應將包括所屬 機關及基金之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報經本院核定後,始得編列預算。
(三)本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
1.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
2.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
3.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
4.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除非必要
,3 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5.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四)本院、各機關及基金應依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切實執行;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更 計畫,或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除第 5 點所定情形 外,其所需經費在原列國外旅費項下支應,不得超支:
公務機關適用 事業機構適用 其他特種基金適用
1.本院及各部會:自行從嚴核定。
2.各部會所屬機關或基金:應報經各部會從嚴核定。
前項第 2 款計畫變更,如僅變更派遣人數及出國天數,且在該項計畫原列預算 範圍內者,各部會得授權所屬機關及基金自行核定,並報各部會備查。
(五)本院、各機關及基金因下列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者,應優先檢討調整原編製年度 派員出國計畫,依前點所定程序核定及報備查,並以原編列國外旅費支應;國 外旅費預算確有不足,得由年度相關經費項下調整支應:
1.臨時參加國際會議或活動,並經外交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2.因業務需要赴國外談判。
3.國外突發重大事件,需緊急前往處理。
4.國內突發重大事件,需緊急赴國外採購以應急需。
各機關及基金依前項規定由年度相關經費調整支應國外旅費時,其在原編列國外 旅費總額 10%範圍內,由各部會從嚴核定;超過 10%部分,應專案報本院核定。
前項所定國外旅費總額,各部會係包括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原編列國外旅費總額
;基金係指個別基金國外旅費。
(六)各機關及基金以工程管理費、補助費或委辦費等為財源支應派員出國所需費用 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工程管理費:由各部會從嚴核定。
2.補助費或委辦費:由受補助或受委辦機關之主管部會從嚴核定。
各機關及基金運用國內(外)民間之贊助、補助及委辦費用出國者,應由各部 會從嚴核定。
各機關及基金不得接受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或其所屬機關補(捐)助或委辦 之機關、學校、團體、個人負擔所屬職員出國所需費用。
(七)本院、各機關及基金執行因公出國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蒐集有關之資料,詳擬出國計畫,充分準備,研訂各項考察細項,包括訪問機 關(構),擬提問題等。
2.選派熟悉業務,具有專長、語文能力,足可完成出國任務之適當人選。
3.出國時機恰當,不影響公務。
4.出國人數精簡,行程安排適當,參加人員應與業務相關。
5.出國考察項目應符合出國計畫目的,且兼顧軟硬體資訊,不宜僅偏重硬體建設。
6.落實出國報告之審核及應用,並加強追蹤管考機制。
(八)本院、各機關及基金因公出國人員,應依事先核定之國家或地區及期限辦理,
非經事先報准,不得中途轉赴其他國家或地區考察或遊歷。
(九)本院、各機關及基金因公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算 3 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
,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辦理。
(十)各機關及基金人員因公出國案件,由各機關首長從嚴核定;各機關首長因公出 國案件,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定。
各部會首長於立法院施政質詢、審查本機關預算或法案期間須赴立法院列席者
,應避免出國。
(十一)本院副秘書長、秘書長、政務委員及各部會首長因公出國或各機關派員參加 重要國際會議、文化學術活動、從事結盟訪問、派團出國比賽等,應事先函 知外交主管機關就相關事項依需要協調辦理。
(十二)本院秘書長、政務委員、各部會首長應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等之正式邀請或 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主辦國家或組織連同配偶邀請,基於國際禮 節必須攜同配偶出國,且經報奉核准者,其配偶之機票費,得在該機關原列 國外旅費項下支應。
本院秘書長、政務委員、各部會首長不克出席前項國際會議或談判,而改由 副首長或經報奉核准之代表出席,基於國際禮節配偶必須陪同出席者,其配 偶之機票費,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三)各部會得視業務需要,參照本要點訂定規範本機關(含所屬機關及基金)出 國計畫與經費管控規定,審慎編製出國計畫,提高預算運用效益。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比照本要點,對國立專科以上學校校務基金另訂處理要點。
五、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行政院 106.10.31 院授主預字第 1060102544 號函)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
,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出差,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首長核准出國執行下列任務之一:
1.應外國政府、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之正式邀請出國訪問。
2.應外交需要從事有關訪問。
3.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
4.因業務需要出國考察或視察。
5.其他公務。
(三)出差人員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以儘量縮短行程為原則,於出差前簽報機 關首長核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除有不可歸責於出差人員之事由外,非經事先 核准,不得延期返國。
(四)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其內容如下:
1.交通費:出差人員搭乘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2.生活費:出差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
3.辦公費: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交際及雜費。
前項第 2 款所定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共汽車票費、市區捷運車 票費、個人信用卡手續費、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第 1 項第 3 款所定禮品交際及雜費,包括禮品費、交際費、計程車費、租車費 等費用。
(五)出差人員搭乘分有等級之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1.部長級人員、特使,得乘坐頭等座(艙)位。
2.次長級人員、大使、駐外代表、公使、其他特任(派)人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 上領有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給人員,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艙)位。但次長級 人員負有外交任務代表政府出訪或參加重要國際會議,得乘坐頭等座(艙)位。
3.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位。
前項第 1 款所列人員得指定隨行人員一人,乘坐相同等級之座(艙)位。
(六)出差人員報支搭乘飛機之交通費,應檢附下列單據: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或其他足資證明行程之文件。
2.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 文件。
3.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 立之搭機證明。
前項以外交通費之報支,除本國境內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外,應 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七)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由行政院另定之。
前項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概以 70%為住宿費,20%為膳食費,10%為零用費。
(八)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經主辦單位指定旅館,或奉派赴外交部認定之國 外旅遊紅色警示地區出差,其住宿費超過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 70%者,得檢據 覈實報支。
與民間企業共同赴國外考察、參展及部長級人員出國參訪,經主辦單位安排旅 館,其住宿費超過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 70%者,亦得檢據覈實報支。但最高以
與民間企業共同赴國外考察、參展及部長級人員出國參訪,經主辦單位安排旅 館,其住宿費超過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 70%者,亦得檢據覈實報支。但最高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