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110 年度)
按預算內員工(含約聘僱人員)人數計列,每人每年 2,000 元。
二、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109 年版)
各機關編列之文康活動費,應切實依行政院頒標準及支用規定覈實辦理,不得超 支。(第 18 點)
三、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行政院 108.10.22 院授人給字第 1080046021 號函)
(一)文康活動以現職員工參加為原則。但機關得視活動性質邀請退休員工參加或眷 屬自費參加。(第 3 點)
(二)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在不影響機關業務正常運作 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利用辦公時間舉辦之文康活動,參加人員除代表機 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均不得以公假登記。(第 4 點)
(三)各機關文康活動之辦理,所需經費應本撙節開支原則,在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 科目內列支。(第 5 點)
四、相關解釋
(一)員工生日禮品發放禮券或等值禮品之規定
(行政院 89.7.12 臺 89 院人政給字第 017698 號函)
查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 2 點規定:「本要點所稱文康 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二)所稱康樂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 之……慶生……等活動。」同要點第 5 點規定:「各機關文康活動之辦理,所需 經費應本撙節開支原則,在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列支。」各機關學校於每 月員工生日時發放禮券或等值禮品,係屬上開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之康樂活 動,其經費業已明定在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內列支,不受「全國軍公教待 遇支給要點」第 7 點規定之限制,毋需另行專案報院核定。
(二)文康活動經費支給形式(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9.22 總處給字第 1040047345 號函)
以「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及行政院 89 年 7 月 12 日臺 89 院 人政給字第 017698 號函示並未就機關學校辦理文康活動之支給形式予以限制規 範,爰各機關學校辦理文康活動,其經費依相關規定標準編列並經立法機關審 查通過,得於上開預算範圍內本權責配合活動內容規劃以禮品、禮券或現金等 形式發給。惟如有未實際辦理文康活動,而逕行發放禮品、禮券或現金之情形 發生,應從嚴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三)原預計參加之員工因故未能參加活動之經費報支規定
(原行政院主計處 90.7.20 臺處忠字第 06106 號函)
各機關辦理員工文康聯誼活動,大多於行前依預計參加人數先預付部分活動經 費,以利活動能依預定行程如期舉辦;且活動係由各機關以團體方式辦理,並 在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經費內列支;原預計參加之員工因故未能參加者,將
公務機關適用 事業機構適用 其他特種基金適用
發生機關已預付活動經費部分,可能有無法退費之情況。另依據「支出憑證證 明規則」(現為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經費支出應檢附原始憑證。故 本案應在原預計參加人數所核算之補助額度內,由承辦單位依據實際支用情形 檢附原始憑證覈實報支。又上述原預計參加之員工,不得以因故未能參加為由,
於嗣後再申請經費補辦活動。
(四)臨時人員得否編列文康活動費(原行政院主計處 93.5.31 處實一字第 0930003416 號函)
1.文康活動費之編列並不包含約聘僱人員以外之臨時人員,至實際執行時,可在 各機關已編列文康活動費預算額度內統籌運用辦理。
2.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中,並無「臨時人員三節禮品費」經費編列標準之規 定,且目前中央各機關並未編列現職員工或臨時人員三節禮品費,鑑於目前各 縣市財政狀況普遍困絀,是以,並不宜編列臨時人員三節禮品費。
(五)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代表機關參加各項競賽活動,可否報支差旅費
(原行政院主計處 96.1.16 處忠三字第 0960000331 號書函)
1.查銓敘部 95 年 4 月 27 日部法二字第 09526059911 號函,對差勤管理已有一致 規定,至差旅費之支領,依本處(現為本總處)95 年 10 月 18 日處忠字第 0950006096 號函補充說明,員工因公奉派出差,應就其事實認定是否處理一般 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並以公(出)差登記或在公假中加註公差性質者,均可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領差旅費,至公假中未具公(出)差性 質者,仍不得支領差旅費。
2.復查「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 2 點規定,文康活動包括體 能競賽、聯誼、休閒等活動;第 4 點規定,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 假日為原則,但在不影響業務正常進行情形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參加人 員以公假登記(現為利用辦公時間舉辦之文康活動,參加人員除代表機關參加 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均不得以公假登記);第 5 點規定,各機關文康活動 之辦理,所需經費應本撙節開支原則,在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內列支。
3.綜上,公務人員因公奉派出差處理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並以公假加註公差性 質登記者,自可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領差旅費;至於機關所 辦理之各項競賽活動,倘性質屬文康活動,且參加者確有搭乘交通工具或住宿 等事實,請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之精神,在年度 文康活動費預算項下支應。
(六)員工參加球類錦標賽活動,可否報支差旅費
(原行政院主計處 96.3.27 處忠二字第 0960001758 號書函)
1.查「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 1 點規定,本要點係為倡導員工正當 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所定;第 2 點規定,文康活動包括體能競賽、聯誼、休閒等 活動;第 4 點規定,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但在不影響業務 正常進行情形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參加人員以公假登記。(現為「利用辦公時 間舉辦之文康活動,參加人員除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均不得以公假 登記。」)依上開規定意旨,文康活動雖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參加人員並以公假登 記,惟渠等非處理機關公務,屬休閒活動,雖以公假登記,但不具出差性質。
2.茲文康活動既屬員工休閒活動,為使各機關辦理上開活動所需經費之編列及執 行能有一致遵循之依據,爰於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現為總預算編製 作業手冊)中訂定文康活動費編列標準,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第 20 點(現為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 18 點)規定,文康活動費應切實依 行政院頒標準及支用規定覈實辦理,不得超支。至近年立法院對文康活動費迭 有通案刪減決議,各機關自當依立法院審議後之額度,審酌文康活動之各項內 容妥為規劃,並參酌上開規定,據以執行。
3.員工因公奉派出差,應就其事實認定是否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至公 假中未具公差性質者,不得以加註出差方式支領差旅費,本案機關員工參加球 類錦標賽活動,本質上非屬出差,自不能以經費遭立法院刪減為由,而以加註 出差方式支領差旅費。
(七)辦理親子活動經費究應由那個科目列支,及是否應屬文康活動經費問題
(原行政院主計處 94.11.15 處孝四字第 0940008393 號「主計長信箱」)
依「行政院及地方各級機關規劃辦理親子活動實施計畫」第 8 點(現為行政院 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規劃辦理親子活動實施計畫第 8 點)規定:「活動經費
:由各機關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勻支。」,爰親子活動內容如經機關認定屬
「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現為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中「共同性費用 編列標準表」(現為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所列「文康活動費」之經費內容,
可於文康活動費年度預算內列支;如係辦理與文康活動不同之活動,可於其他 相關經費列支,其經費並不侷限於文康活動費。故親子活動經費仍宜由各機關 視活動內容及性質,於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列支。
(八)辦理文康活動保險問題
(原行政院主計處 100.4.11 處忠字第 1000002203 號「主計長信箱」)
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各機關文康活動之辦理,所需 經費應本撙節開支原則,在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內列支;各機關辦理戶外 性質之活動,須租借交通工具時,應簽訂安全契約及辦理參加人員平安保險。
故本案有關文康活動所需人員平安保險費之支付,仍請參照上開規定辦理。
◎貳、作業程序
(註:各機關可視業務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作業程序)一、承辦單位因應業務需要並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等相關規 定,提出動支經費簽案,先送主(會)計單位審核,再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 簽人核准。
二、經費報支時,承辦單位應檢附原始憑證,送主(會)計單位審核無誤,經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出納管理單位辦理付款。
參、內部審核注意事項
一、審核預算能否容納,金額是否符合規定。
二、審核是否經承辦單位及相關權責單位核簽(章)。 三、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