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行政院 108.11.13 院授人給字第 1080047843 號函)
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 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
(第 7 點)
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 7 點規定所稱「專案報院核准」,其適用範圍及內 涵等補充規定(行政院 104.2.4 院授人給字第 1040024361 號函)
(一)為利各機關辦理獎金或其他給與【含禮品(券)】之給與事項能有明確及一致性 處理,就旨揭要點第 7 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 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 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其中有關「專案報院核准」之適用範 圍及內涵等事項,補充規定如次:
1.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如就其業務訂有發給獎金或其他給與【含禮品(券)】之統一 獎勵規定,並經行政院核定或備查有案者,各機關學校均應依該統一規定辦理
;新(修)訂獎金或其他給與【含禮品(券)】時,應統籌辦理專案報院事宜。
2.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
(市)議會以及其所屬機關員工為適用對象,擬發放禮品(券)之獎勵案件,
應依據或比照「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 6 條規定,於團體 在 1 萬元以下、個人在 5,000 元以下之額度辦理;如需發給超逾上開激勵辦法 第 6 條規定所定額度之獎勵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依銓敘部 103.11.3 部管四字第 1033864899 號函釋略以,上開激勵辦法第 6 條規定所稱等值獎勵,係指商品禮券或非以現金方式發放之禮券,並不包含獎 金及得直接兌換現金之現金禮券或郵政禮券(按:現金禮券或郵政禮券雖非以 現金方式發放,惟其仍得直接兌換現金,亦非屬等值獎勵之範圍)】
3.嗣後各項報行政院核准之支給規定,應就原則性事項(包括適用對象、類別、
條件、發給基準及上限等項目)予以明確規範,至相關細節性作業規定【例如 請假期間是否繼續發給及扣(減)發基準等】,則由相關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 訂定,並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於適當時機配合檢討修正現行相關規定。
(二)各機關學校未依旨揭要點第 7 點及本補充規定辦理者,除由審計機關依審計法 規追繳外,應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三)另依行政院 103 年 4 月 1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30028681 號函訂頒之「軍公教人員 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法制化推動計畫」捌、二規定略以,法定給與以外 之其他給與項目,不得訂定或修正納入非屬待遇法制之行政作用法中做為支給 依據。茲為維整體給與制度之衡平,目前各機關以非屬待遇法制之行政作用法 及相關法規做為發給獎金及其他給與之支給依據者,應由相關主管機關適時配 合檢討修正。
⊙三、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行政院 109.5.1 院授人培字第 1090032251 號函)
公務機關適用 事業機構適用 其他特種基金適用
(一)本要點所稱執行重大專案著有績效,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執行重大傳染病防治工作,成效顯著。
2.處理災害防救或重大突發事件,妥適得宜。
3.完成重大建設或業務,如期如質並合宜掌控預算。
4.辦理其他重大事項,有效促進社會發展及民生福祉。(第 3 點)
(二)對於執行重大專案著有績效者,得依團體或個人給予下列方式獎勵:
1.團體部分:
(1)主管機關頒給獎座、獎牌、獎狀或感謝函。
(2)主管機關發給獎金,每一重大專案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同一年度發給獎金總額
,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應報本院核定。
(3)跨主管機關重大專案獎金之發給,不受前目獎金額度之限制 ,並由主政之主管機 關報本院核定。
2.個人部分:
(1)頒給獎座、獎牌、獎狀或感謝函。
(2)符合獎章條例規定者,另頒給功績獎章或專業獎章。
(3)按貢獻程度分等第發給最高新臺幣五萬元之獎金。但因同一事由,已依前款規定領 取獎金者,不再發給。
(4)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者,得另辦理一次記二大功之專案考績。
(5)給予公假最高五日,依請公假日數每日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並得無償使用主管機關 管理之休閒設施;獲獎人應於獲獎次日起一年內請畢、請領或使用。
因同一事由已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發給專案考績獎金者,不再依前項第二款第三 目規定發給獎金;已依其他規定發給獎金者,不再依前項規定發給獎金。但獲 選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等獎項而領取獎金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辦理第一項著有績效人員之表揚活動,得由主管機關首長或邀請院長表 揚,並將獲獎團體或個人之具體事蹟製作影片或書刊,於表揚活動播放,並致 贈獲獎人,另應置於機關網站等公開平臺,或於適當場所內展示。
陪同觀禮人員參加表揚活動,得補助住宿費及交通費,補助人數以四人為限,
由獲獎人於表揚活動後一個月內檢據申請。補助之要件、金額上限等事項,準 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第 4 點)
(三)前點獎勵之給予,應組成審議小組審議。
獎勵應本公平公開原則,並按著有績效人員實際參與及貢獻程度等覈實審議後 給予。
獎勵方式、名額、審議基準及程序等相關事項規定,由各主管機關訂定。(第 5 點)
(四)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公營事業機構,得於本要點所定獎勵額度內,自行訂定 相關規定。(第 6 點)
(五)本要點獎勵所需經費由各機關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第 8 點)
◎貳、作業程序
(註:各機關可視業務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作業程序)其他業務獎金由總務或清冊編製單位依人事或相關單位提供之資料編製清冊,送人 事單位審核,技工、工友則由總務或相關權責單位逕行審核,審核結果送主(會)
計單位審核無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 送出納管理單位彙轉支付機關(單位)、指定之金融機構,逕撥員工薪資帳戶內,
倘有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命令等代扣項目,則逕撥各受款者。
參、內部審核注意事項
(依「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規定)一、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二、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 三、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