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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加額取進 加額取進 加額取進 加額取進
清朝政府對於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為了鼓舞當地土苗子弟而採取加額取進的措施,亦 視當地文教發展狀況而屢有更迭。順治年間即定有凡湖南苗民、傜民應考為新童,憑文錄 取,寧缺毋濫的規定;112康熙四十三年(1705)議准湖南各府州縣熟苗童生願考試者,許 同民籍應試,其取進名數即入該學定額;113康熙五十四年(1715),題准湖南衡、永、寶、
辰、郴、靖六府州屬苗傜另編字號於正額外量取一二名。114雍正三年(1725)二月,湖南 巡撫王朝恩條陳:湖南地方苗傜雜處,須綏理有方乃能移風易俗。當吳三桂盤踞西南地區 之時,內地居民多有避入苗傜籍內者,久淪殊俗,宜令地方官聽其改籍為民。並認為:自 古治苗之法,惟用威武未能治之,需輔以文教化導「今聞各處苗猺多有讀書求試者,宜令 一體收羅並許應試,夫使良民脫於苗猺,使苗猺躋於學校,此國家安民化俗之要務。」115除 將內地民人避入苗傜籍內者聽其各歸原籍外,「應請將附近苗猺之州縣酌量於額外議定取進 童生三名,凡遇歲科兩考准赴州縣應試,另編字號送考,永為定例。」復於當年六月獲議 准湖南衡、永、寶、辰、郴、靖六府所屬苗傜向例取一、二名,嗣後歲科考試增取三名,116 以示鼓勵。筆者所整理之「西南地區學額簡表—湖南」(見表 3-4)內表列八十五個府州縣 學,計有二十七個州、縣學採取加額進取新童一至五名不等的措施,即佔湖南儒學總數之 31.76﹪,為西南地區之冠;除了呈現該地區文教日盛,讀書應考的少數民族子弟日益增多 確有增額的必要,亦為因應當地的特殊需求而對少數民族子弟給予保障名額的措施,顯示 清朝政府對於該區少數民族文教工作的重視。
西南少數民族地區不論歸化已久或新入版圖未設學之苗疆,清朝政府對於苗傜等子 弟進學多所獎掖。康熙五十九年(1720),議准廣西土屬共五十處各設義學一所,教讀土 屬子弟,若有文理精通者先令就近流官州縣附考取進,其名數俟該撫斟酌人文多寡具題 定議。117雍正年間亦有多次加額取進的例子。雍正三年(1725),議准雲南威遠地方之彝 人子弟在義學誦習有粗通文義者,就近於元江府附考,於府學加額取進;復議准黔省苗 人子弟,各赴該管府州縣義學誦習,有文理通順者准於各府州縣歲科兩試加額取進;118雍 正五年(1727),議准雲南東川府土人,設立義學俟教化有成,土童能作文藝之時,由該 撫具題照湖廣考取苗傜事例,另編字號考試,果有可取之卷則於東川府學額內酌量分發;
112 《欽定學政全書》,卷五十五,湖南學額,頁 6。
113 《欽定學政全書》,卷五十五,湖南學額,頁 7。
114 《欽定學政全書》,卷五十五,湖南學額,頁 7。
115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漢文硃批諭旨匯編》(四),頁 404,雍正三年二月三日,湖南巡撫王朝恩 奏摺。
116 《清實錄.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三十三,頁 507,雍正三年六月乙酉條。
117 《欽定學政全書》,卷六十九,土苗事例,頁 3-4。
118 《欽定學政全書》,卷六十九,土苗事例,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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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八年(1730),禮部議覆從四川巡撫憲德疏言「新設建昌府,蠻夷雜處,於漢境內擇 大樹堡照義學例,建設學舍,選取本省文行兼優之士延為塾師,令熟番子弟來學。」俟 其通曉文義准其報名應試,地方官照例收考。由上述例子也可看出,清朝政府在少數民 族地區鄉間廣立義學等學校教育機構,以彌補府州縣儒學無法深入窮鄉僻壤廣為設立之 缺憾,不少苗童子弟先入義學接受初級的蒙學訓練後,再參加考試進入府州縣學內肄習。
以貴州而言,例如:雍正十一年(1733),提督貴州學政晏斯盛奏稱學校事宜四條,
其中南籠府屬永豐州雖建治設學已多年未有生童,原以外省入籍充學之例易致冒濫,故 未准考試。而該州雖屬苗疆土民亦多,然而其中仍不乏漢人係買置田地,因長年轄於土 目不准讀書應考,歸化已久且喜習文藝,其子弟亦多俊穎,如頂岡、長壩、澤亨、羅解 等處子弟學習詩書者多已應考,因此應照荔波縣設學之例取進童生四名;而黎平府屬之 古州雖未設學,然而苗民子弟皆喜讀書向學,亦應照天柱、開泰兩縣康熙五十二年增設 苗額之例,擇文理通順者酌取一、二名,附入府學苗童之後以示鼓勵。119其後,清朝政 府於乾隆四年(1739),議准凡貴州歸化未久之苗民,若有能讀書赴考者,准其與新童報 名應試並加額取進;而雖歸化已久,近始讀書者亦准與歸化未久之苗童一體考試,於加 額內取進。地方官不得因其祖籍苗民,仍以新童送試,漢童亦不得以既定有苗額阻抑之。
120同時,亦嚴禁土司阻撓考試:如前所述,苗傜土司多不願其轄內土民參與學校考試,
深懼這些人一但金榜題名繼而入仕之後,危及其對地方之權威及控制力。康熙二十五年
(1686),清廷下令凡土司禁遏不准土民與試者,由巡撫題參,交部嚴行議處。雍正元年
(1723),令退耕土官田畝之佃農不得視為賤民,准予一體考試,土官不得阻撓。亦准許 漢人改籍留任教職,在邊區屬於外籍之漢人,准予在改流各縣入籍應試。惟獲選後,例 須為士人教讀不准迂回原籍。
不過這些獎勵加額等取進土童的作法,自乾隆十六年(1751)後有所轉變。清廷議准 貴州各屬苗民,歲科兩試仍與漢童一體合考,不必分立新童加額取進,學臣亦不得以粗淺 之苗卷濫行錄取。121乾隆二十九年(1764),貴州學正李敏行奏稱:土司子弟例准應試,迨 入學後往往以辦理地方事務不按期應試,並請寬限補考;而文理稍足者,或有貪食廩餼而 學業荒廢者,或居心狡猾藉土司為藏拙之地等情弊。122因此清廷議准對土司襲職讀書應試 者有所規範,不得托故避考,飭令如期應試,違者該學政查照定例斥革,凡邊省有土司地 方均一體照辦。123同時,李敏行奏陳:貴州遵義府學額進二十名俱係所屬五州縣內分派撥
119 《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雍正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提督貴州學正晏斯盛奏摺,頁 661-666,雍正十二年 三月丙申條禮部議覆。
120 素爾納等纂修,《欽定學政全書》,卷六十九,土苗事例,頁 1424-1425。
121 素爾納等纂修,《欽定學政全書》,卷六十九,土苗事例,頁 1427。
122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二十一冊(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84 年 1 月),乾隆二十九年六月初三日,貴 州學政李敏行奏摺。
123 素爾納等纂修,《欽定學政全書》,卷六十九,土苗事例,頁 1429-1430。
入,應請嗣後該府額進童生憑文酌量,惟擇佳卷撥取,不必拘定某屬應撥幾名之例,如佳 卷不敷撥取,照例寧缺勿濫。並請載入學政全書,永遠奉行。使所取皆為佳卷,庸淺之文 自不得僥倖濫入。124由此可見,清朝政府對於所定學額內苗童雖多方獎掖,對其程度仍有 一定要求,「文理未順寧缺無濫」、「如無佳文寧缺無濫」、「如無文行兼優之士,照例寧缺無 濫」。乾隆三十三年(1768),議准「廣西土民,佃種土官之田。向聽土司役使充兵,若准 其應試,一經上進,勢必不服差徭。其果有志上進,退還所佃之田,實無原籍可歸者,方 准令土司送考。如退田准考之後,仍隱占土官田地,托避徭役,該地方官嚴查究辦。」125類 似規定至嘉慶年間清廷復再重申:番哨隸置等項土民,身面賤役,向不准報考,嗣後仍照 舊規辦理。而這些規定成為日後部分土官抑勒刁難土民應試之依據。部分地區的土官將治 下之民分為不同等級,以廣西南丹州僮族聚集區為例,就分為七個等級,並規定第三級以 上者,方准參加科舉;其次,土官利用自己送考的權力,百般刁難或借機勒索阻礙土司平 民參加考試。126土官的愚民政策,加上清廷對少數民族在文教相關政策上的轉變,不僅反 映在學額及應試資格上,其它如社學、義學等學校教育亦採消極的抑制其發展,對於程度 較差或有心上進的土童而言無異為雪上加霜,有礙其上進之路。
在乾嘉苗民起事之後,清廷對於西南地區採取諸多讓步的措施,其中包括恢復採取另 設苗童學額等推廣文教的措施。嘉慶二年(1797)十月,兩廣總督覺羅吉慶與署廣西巡撫 台布等奏稱廣西西隆州等處苗民善後事宜:廣西西隆州苗民頗知向化甚為安靜,並於該處 苗傜村寨中人煙稠密之處已捐給膏火,設立鄉學,慎選本地品望素優之舉貢生員為之訓迪。
故請准於西隆州增設苗民學額兩名,其餘凡有苗民各縣酌增一、二名,飭令地方官時加獎 勸。127同年大學士同禮部議覆奏准其於西隆州正額四名外增設苗民學額二名,以示鼓勵。
嗣後苗童應試,仍用漢廩生一名保結,並用五童互結之例。如有民童冒入考試,即將保結 各生及教職等官照例辦理。其苗民取進生員應歲科兩試,彌封後另於卷面填註苗民字樣,
以便學政閱卷時與民籍生員酌量位置。128次年(1798)復議准廣西巡撫台布疏請,將桂林 府屬之龍勝廳及柳州府屬之羅城、懷遠二縣俱照西隆州增設苗學事例辦理。129嘉慶十五年
(1810),雲南昭通府自雍正五年設學,取進文生十名,廩增各八名,四年一貢。因人文日 盛,應試童生較前屬加增,故陳請量加調劑,以示鼓勵。清廷覆准昭通府加額進取文生二
124 《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二十三冊(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84 年 3 月),乾隆二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貴 州學正李敏行奏摺。
125 《清朝文獻通考》,卷七十二,學校十,頁考 5519。
125 《清朝文獻通考》,卷七十二,學校十,頁考 5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