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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 、書院的經費籌措與運用 書院的經費籌措與運用 書院的經費籌措與運用 書院的經費籌措與運用
清朝政府為了有效控制書院,書院的經費多由政府撥給;或置產收租,或籌備賞借,
亦須每年造冊報銷。224各府州縣書院,據《清會典》卷三十三記載:「其餘各府州縣書院,
或紳士捐貲倡立,或地方官撥公款經理,俱申報該管官查覈。」225由上可知書院的經費一 般可分為官府撥款、私人捐助及公產學產祭產等三種途徑。不過,在改土歸流期間及咸豐、
同治年間從部分鎮壓起事者所沒收的財產,即文獻中所稱之「叛產」、「逆產」中撥出田畝,
做為書院的學產學田,則為西南地區書院經費來源的特徵之一。部分書院甚至訂定學田章 程,詳細規定學田收入的管理者、支用對象、金額與其他相關規定。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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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一)、)、)、)、官府撥款官府撥款官府撥款 官府撥款
雍正十一年(1733)上諭:「建立書院,擇一省文行兼優之士,請書其中,著該督撫酌
223 (清)雷汾清纂修,《興安縣志》(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藏,乾隆四十九年刊本),卷五,學校,書院,頁 12-13。
224 崑岡等修,《清會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68 年),卷十九,戶部,頁 202。
225 前引書,卷三十三,禮部,頁 373。
226 例如四川省宣漢縣即訂有學田章程:〈知縣田廣恩初議學田章程〉、〈知縣張蘭續增學田章程〉、〈知縣曾漙 潽增定學田章程〉等即是。
量舉行,各賜帑金一千兩資其膏火,以垂永久;其不足者,在於存公銀兩支用。」227各直 省督撫獲恩賜帑金,籌辦書院,必須規劃盡善,方可垂於永久;必竟,在清初採抑制書院 發展,其後雖鼓勵開放興建書院,在此之前諸多書院房舍或傾圮,或有名無實不適合讀書 肆業,或亦無隙地可供擴建,在在須足夠經費改建或重建。如何妥善運用政府所撥帑金一 千兩,著實考驗各省督撫的智慧。雍正十二年(1734)廣西巡撫金珙疏言:「粵西僻處邊 隅,……查桂林省城舊有書院湫隘囂塵,原係有名無實,既非肄業所宜,亦無隙地可擴。」
因此,為使書院能順利復建,並使膏火無虞,而粵西地處邊僻,惟有採墾田收租,作為書 院膏火,如此一舉兩得,且無弊端。於是覓得臨桂縣兩鄉壺山花巖地方之曠野,先建堰壩 以資停蓄水源;復與司道商酌動支帑金一千兩委同第方官協力辦理,招民佃種給發工本,
並造廬舍、買牛具使其盡力開墾。除已墾官田一千一百一十餘畝,其餘聽士民開墾,照例 分別陞科完糧。前項築壩、造屋及牛具工本共用六百餘兩,將官田所收租穀一千一二百使 永作書院膏火之資;另將昔日因仇殺舊案結怨不休之柳州府馬平縣梁院等四戶民屯田,議 准以官價銀三百五十兩收購,亦飭令招佃耕種,年可收租穀三百餘石。以上二處共計可收 租穀約一千四五百石,全供書院師生膏火之資。228雍正十二年六月,湖南巡撫鍾保亦條陳 其運用帑金一千兩之法:他認為書院之士子日益增多,則膏火之需必日益繁重。除膏火館 師脩金供膳及書院一切零星雜用,統計歲需不下六七百金。因此「與其歲動公項以補不足,
何若稍為變通使之歷久充裕」,將恩賜帑金一千兩外,再動公項三千兩計四千兩一併分發當 舖加二起息,每年可得利銀九百六十兩,以資書院一切費用,綽乎有餘。倘有盈餘即陸續 歸還公項,並委由長沙府知府錢汝駜董率府學訓導羅士撰經理其事,將一切出入數目按季 造報,以憑核實支銷。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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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二)、)、)、)、私人捐助私人捐助私人捐助 私人捐助
以廣西為例,廣西藤縣向無書院,嘉慶十年(1805)知縣陳廷璠倡建藤州書院於學嶺 黌宮之左,置有膏火田畝為邑內原任南甯訓導鄧國楨捐銀三百兩及舉人陳璋等人每人捐助 二百兩,並隨貲力捐助者共捐銀四千六百有奇,分別於嘉慶十一年二月、嘉慶十二年二月 及嘉慶十三年四月買置膏火田業若干地畝,於嘉慶十三年(1808)胡朝瑺膏火碑記、書院 戶口田業碑內有載。230 貴州之松桃廳係為苗疆邊缺,地瘠民貧。嘉慶四年(1799)經禮部 題准設立學校,並未建立書院。道光十年(1830)曾有署廳之高中謀、胡光達等籌議捐廉 並勸諭紳士捐廉,購廳城東門外購買地基建造房屋作為書院並添建文昌宮,尚未告成。道
227 《清會典事例》,卷 395,禮部,學校,各省書院,頁 411 上。
228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上海: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 年)第二十六輯,頁 426-427,雍正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廣西巡撫革職留任金珙奏摺。
229 《雍正朝漢文硃批諭旨彙編》第二十六輯,頁 555-556,雍正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禮部右侍郎署理湖南巡撫 印務鍾保奏摺。
230 (清)韋貞元等編纂,《廣西省藤縣志》(臺北:成文出版社,1968 年據光緒三十四年刊本影印),卷八,
頁 27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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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十五年(1835),貴州巡撫裕泰奏稱:前述諸紳捐建文廟、書院尚未告成,故邀集紳士再 設法勸諭;先後共收捐輸銀二萬五千七百餘兩,扣除修建文廟及書院應修應辦各事宜,復 置買田房歲收租息作為脩脯膏火之需。此固為紳士好義急公所致,亦因董事經理妥協得宜。
故造具捐戶姓名、銀數清冊,詳請分別獎勵。231道光十五年(1835)十一月裕泰亦為貞豐 州紳士捐資修建廟宇書院義倉等事而奏請分別議敘。232道光十六年(1836),貴州巡撫賀長 齡奏稱:甕安縣自建學以來並未建書院。於道光十五年(1835)經前署知縣王存成倡捐廉 俸銀三百兩並邀集紳士籌建書院,於城南門外督建書院並置有田產收租息,作為掌教束脩 及諸生膏火之需;後因經費不敷使用,繼任知縣復捐銀勸諭士民捐銀以添作膏火等項之需,
前後共得捐銀五千一百六十兩,已造具捐戶姓名清冊亦請按例詳請獎勵。233實際上,其後 賀長齡分別於道光十七年(1837)十一月、道光十八年(1838)二月及道光二十年(1840)
十月,分別奏請議敘都勻府、大定府縣、婺川縣及郎岱廳等士民捐建書院等事竣請循例議 敘,以資鼓勵。234清朝有定例凡士民人等捐修公所,實於地方有裨益者,由督撫具題。捐 銀至千兩以上者,請旨建坊;不及千兩者交地方官給匾;如有應行旌表而情願議敘者,由 吏部核議。235清朝政府明訂獎勵的辦法,固然是最直接而有效激勸士紳等捐銀興建書院的 導因,不過若考查這些地區原為西南苗疆邊區,地瘠民貧,「糊口每不暇給」生活可能已成 問題;會出現闔邑紳士等如此踴躍捐輸興建書院、義學等文教設施,主導的官員的態度及 其大力推展亦當有極大關係。以上例之賀長齡為例,道光十六年賀長齡出任貴州巡撫,認 為「黔地苦文教未興,或數廳縣無一義塾」,上任後即一面整飭吏治,刷新政治;一面興辦 學校,發展教育。由於黔省偏遠貧窮,許多地方均無設學,據署獨山州知州宋良詳稱,該 州向無義學,貧乏童蒙罔知讀書。此外,賀長齡亦奏稱:羅斛州判地方,灘多路險,行旅 維艱,該處向無書院,民苗顯知禮義。236賀長齡除率先捐出廉俸創辦義學,並檄文黔省各 府州縣守令,積極湊積經費創辦學校。在其倡導之下「有監生熊兆麒呈請將自置田三十六 畝、房屋十八間,捐設義學。」237「經署州判邵鴻儒勸諭士民捐銀一萬五千四百三十九兩 零,……又創建書院、廣仁堂,各置義田,俾資經費。」238並在公餘之時親赴書院考覈訓
231 《外紀檔》(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藏),頁 14-16,道光十五年正月十三日奉硃批,貴州巡撫裕泰奏摺;《奏 摺檔》(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藏),頁 46-48,道光十五年正月,貴州巡撫裕泰奏摺。
232 《外紀檔》(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藏),頁 52-57,道光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奉硃批,貴州巡撫裕泰奏 摺。
233 《外紀檔》(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藏),頁 141-142,道光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奉硃批,貴州巡撫賀長齡 奏摺。
234 《奏摺檔》(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藏),頁 29-33,道光十七年十一月;頁 31-35,道光十八年二月;頁 29-30,道光二十年十月。貴州巡撫賀長齡奏摺。
235 《清代各部院則例》(九龍:蝠池書院出版有限公司,2004 年 5 月),欽定吏部則例,卷八,銓選漢官,頁 37-38(總頁 287-288)。
236 《宮中檔.道光朝》第十一輯,第 006168 號,道光二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貴州巡撫賀長齡奏。
237 《宮中檔.道光朝》第八輯,第 004179 號,道光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貴州巡撫賀長齡奏。
238 同上註。
誨,以樹立興學育材之良好風氣。「黔中僻遠,書籍罕至」,亦刊刻經籍,頒行於州縣等教 育機構。銅仁府、松桃廳等處向未設考棚,所屬生童俱須遠赴鎮遠考試,道路迨隔若得信 偶遲輒至誤考,若早到則有守候之虞。而黔省多貧寒之士,跋涉往來資斧不易,賀長齡乃 奏請在銅仁府分設考棚,俾便松桃廳士子附試以嘉惠士林。239為了解決孤寒子弟之求學問 題,賀長齡籌集銀兩,在貴陽南門外修建尚節堂安置孤寡民眾,同時設立四所義學專收孤 寒子弟就讀;亦利用雲天寺之廟產在城外設立義學,專收附近少數民族子弟入學讀書。在 其影響之下,貴州官吏紛紛辦學,使貴州義學發展迅速。賀長齡治黔九載,於振興文教不 遺餘力,貴陽、銅仁、安順、石阡四府,普安、八寨、郎岱、松桃四廳,黃平、普定、天 柱、永從、甕安、清平、興義、普安諸州縣,皆建書院義學,240實質推動了貴州教育的發 展與社會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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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三三)、)、)、)、公產學產祭產公產學產祭產公產學產祭產 公產學產祭產
書院的經費來源,復有公產學產及祭產等項收入,舉例分述如下:
1.公產學產。據雲南《賓川州志》內載,據州牧周鉞詳稱:筆山書院原有開墾瀾滄營荒 田租穀八十三石,向被雞足僧人假造明代沐氏施捨碑文告佔,即書院亦漸侵佔作為民居。
1.公產學產。據雲南《賓川州志》內載,據州牧周鉞詳稱:筆山書院原有開墾瀾滄營荒 田租穀八十三石,向被雞足僧人假造明代沐氏施捨碑文告佔,即書院亦漸侵佔作為民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