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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西南地區學校教育與科舉考試的實施
《尚書.禹貢》內曰:「五百里綏服,三百里揆文教……朔南暨聲教,訖於四海,禹錫玄 圭,告厥成功。」;1《禮記.學記》內曰:「故古之王者,建國君民,教學為先。兌命曰,
念終始典于學。其此之謂乎!」2清初統治者意識到教化在政治統治上的重要作用,反映 在順治十年(1653),諭禮部:「國家崇儒重道,各地方設立學宮,令士子讀書,各治一 經,選為生員,歲試、科試入學肄業,朝廷復其身,有司接以禮,培養教化,貢明經,
舉孝廉,成進士,何其重也!」,3奠定了清初文教政策的基礎。清聖祖亦曾諭禮部:「朕 惟至治之世,不以法令為亟,而以教化為先。……蓋法令禁於一時,而教化維於可久,
若徒恃法令,而教化不先,是舍本而務末也!」4成為並行政刑德禮「十六條聖訓」的中 心思想。5清朝初期在吸收儒家文化及沿襲明制的基礎上,逐漸確立了以「教化為本」的 統治原則,諸多政策措施亦圍繞此原則去施行。特別是在清初平定水西土司,雍正年間 改土歸流後,亦積極提倡教育以作為改革善後的措施之一。清初統治者體認到:要維持 一個朝代的統治,僅靠炫耀武力是不夠的,關鍵是要形成一種文化的凝聚力。尤其身為 滿族貴族,想要在漢族人口居多、漢族文化根基深厚地區維持統治,不推行〝崇儒重道〞
的文教政策是根本行不通的。
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各民族內部和民族之間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的現象,自 明代以來並未發生根本性的轉變。清朝政府為了鞏固其政權與統治,對於西南地區所採 取的一切措施,除了全國統一性的政策之外,亦採取適應當地民族情況的特殊措施。首 先,清朝政府在明朝設治的基礎上,先後在四川、雲南、貴州等地區實施行政區域的調 整;改土歸流後,對土司地區與新闢苗疆地區亦採取部分行政區域之整併或新設各級的 政府機構,為設置各級儒學奠定基礎。清朝政府對於少數民族地區的文教政策為:一是 在少數民族地區興辦府州縣學、書院、義學等地方教育體系,除了尊重各民族原有的傳 統教育之外,對於培養土司子弟(承襲者)之教育仍相當重視,同時也吸收一般少數民 族子弟入學;二是科舉取士是政權開放給各民族參與的重要途徑,增廣地方各級官學學 額及科舉考試中額,透過對少數民族優惠的措施來增加他們入學與中舉的機會,不僅重 視少數民族的學校教育,亦兼重人才的選拔與培育,以達成教化與統治並行的目的。
第一節 第一節第一節
第一節 行政區域之調整與學校教育機構之設置 行政區域之調整與學校教育機構之設置行政區域之調整與學校教育機構之設置行政區域之調整與學校教育機構之設置
1 《尚書》(臺北:藝文印書館),第六卷,夏書,禹貢,頁 90。
2 (清)阮元,《十三經注疏》,禮記注疏,學記,卷 36,頁 648。
3 《清朝文獻通考》卷六十九,學校考七,直省鄉黨之學,頁考 5487。
4 《清實錄.聖祖仁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5 年),卷三十四,頁 10,康熙九年冬十月癸巳條。
5 同上註,頁 10-11,康熙九年冬十月癸巳條。
壹 壹 壹
壹、、、、改土歸流前後行政區域的調整改土歸流前後行政區域的調整改土歸流前後行政區域的調整 改土歸流前後行政區域的調整
地域的建置沿革,對於當地文化教育的影響是不容置疑的。清朝政府於西南地區的 設治經營,除了部分沿襲明朝舊制的府州縣各級機構,為了釐清事權,加強管理,將部 分郡邑控馭不便者予以歸併管轄,以達成最有效的統治。尤其在改土歸流後,大批土司 轄地的釋出以及新闢苗疆地區皆亟須加以規劃設治。有了具體而清晰的建置輪廓,才能 在當地推展進一步的政策與措施。筆者根據《嘉慶重修一統志》將川、滇、黔三省區行 政區域之調整製作成「川、滇、黔地區行政區域調整簡表」(表 3-1);同時根據《清史稿 校註.土司》製成「西南地區改流簡表」(表 3-2),茲將西南地區改土歸流前後行政區域 之調整簡述如下:
一 一 一
一、、、、四四四四 川川川川
順治二年(1645)清朝政府派軍進駐四川,除沿襲明朝在四川之設治及其所屬府、
州、縣各級政府機構,並對部分政區進行調整。例如雍正六年(1728),將東川、烏蒙、
鎮雄三軍民府劃歸雲南;遵義府劃歸貴州;並合併彝族聚集地馬湖府入敘州府,改建昌 衛為寧遠府;升綿、茂、達三州及資縣為直隸州等。至嘉慶末年,四川共計府十二,直 隸州八,直隸廳五及屯務廳一。6而邊緣少數民族地區之土司,則就近分隸各府、州、廳。
明清之際,以苗族主要分布區而言,主要分布於敘州府、夔州府、重慶府及酉陽宣慰司 地。敘州府內之苗族地區分設長宜縣、高縣、富順縣、珙縣、筠連縣、屏山縣,皆屬因 襲明制而繼續設治。改土歸流後,原雷波長官司地置雷波廳(屬敘州府);酉陽宣慰司地 置酉陽州(直隸四川布政司),並分設秀山縣、黔江縣及彭水縣。7夔州府之苗族分部地 區在改土歸流後將石砫宣慰司改設石砫直隸廳;此外,亦保留部分長官司、土舍等小土 官,分隸於附近之屏山縣(如平夷、蠻夷、泥溪等長官司)、雷波廳(雷波長官司、黃螂 土舍等)等。不過對於四川西南的涼山彝族土司地區,由於當地彝族社會發展緩慢,改 流相當困難。清朝在涼山地區的改土歸流只是進一步加強對於該區的控制並削弱土官勢 力而已,迨至清末復進行一次武力的征討,此即清末之改土歸流,將於第五章分述之。
二二
二二、、、、貴貴貴 州貴 州州州
順治十五年(1658)後,清朝政府沿襲明朝於布依族地區所設之貴陽、安順、平越、
都勻、鎮遠、思南、石阡、思州、銅仁、黎平等十府。康熙四年(1665),復增設黔西府、
平遠府及大定府,並改烏撒軍民府為威寧府,由四川劃歸貴州。至嘉慶末年,貴州全省
6 (清)穆彰阿等接纂,《嘉慶重修一統志》(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66 年),卷三八三,頁 4917。
7 秀山縣原為石耶、平茶、邑梅、地壩四長官司地及酉陽宣慰司部分地區;黔江縣原屬重慶府,於雍正十二 年改屬彭黔廳,乾隆元年廢廳屬州;彭水縣亦屬重慶府,與黔江縣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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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府十二,直隸州一、直隸廳三。仍存的各土司(長官司)則依舊分隸於各府、州、
廳。8明清之際,貴州布政司轄地,苗族亦已遍及貴州全省。雍正朝改土歸流以前已置的 府、州、縣為貴陽府等州縣;9改土歸流後,在新闢苗疆地區置松桃廳(今松桃苗族自治 縣,雍正十年移正大營同知駐松桃,隸銅仁府)、長寨廳(今長順縣長寨,設同知一員,
隸貴陽府)、八寨廳(今丹寨縣,設同知一員,隸都勻府)、丹江廳(今雷山縣,設通判 一員,隸都勻府)、清江廳(今劍河縣,設同知一員,隸鎮遠府)。其他新置之廳、縣尚 有:仁懷廳(今赤水,設通判一員,隸遵義府)、郎岱廳(今六枝郎岱,設同知一員,隸 安順府)、都江廳(今三都,設通判一員,隸大定府);五開衛改開泰縣(今黎平,隸黎 平府),銅鼓衛改銅鼓縣(今錦屏,隸黎平府),平溪衛改玉屏縣(今玉屏,隸思州府),
清浪衛改清溪縣(今清溪,隸思州府)。此外,將南籠廳升為南籠府,置永豐州(今貞豐)
隸之。設黃平州州同一員,駐舊州;設獨山州州同一員,駐三腳屯;設清平縣縣丞一員,
駐凱里;設定番州州判一員,駐大塘城。改土歸流後,貴州境內仍保留和新設一些小土 官、土弁,分隸於各府、廳、縣。10
三 三 三
三、、、、雲雲雲 南雲 南南南
明朝先後在靠近滇中部的傣族聚集地設置了元江府、景東府、鎮沅府、威遠州、雲 州等,並在沿邊設置麓川宣慰司、車里宣慰司等。順治十六年(1659)後納西族的聚集 地麗江始歸清政府管轄,土知府木懿仍受土知府職至雍正元年(1723)改流。清朝政府 在雲南之設治除沿襲明朝所設之府、州、廳、縣各級政府機構外,亦先後對部分政區進 行調整。例如,康熙六年(1667),置開化府(今文山);八年(1669),降尋甸府為州,
隸於曲靖府;康熙三十七年(1698),升北勝直隸州為永北府(今永勝)等。至嘉慶末年,
雲南共有府十四,直隸州四,直隸廳四。11當地之土司仍就近分屬各府、州、廳。清初 雲南布政司轄地已有雲南府等府縣。12雍正年間,清朝政府在雲南靠內地區大規模改土
8 (清)穆彰阿等接纂,《嘉慶重修一統志》,卷四九九,頁 6457。
9 貴陽府(今貴陽市),領開州(今開陽)、定番州(今惠水)、廣順州(今長順)、貴筑縣(今貴陽市南)、 龍里縣、貴定縣、修文縣、羅斛廳(今羅甸);安順府(今安順市),領鎮寧州(今鎮寧)、永寧州、普定 縣、安平縣(今平壩)、清鎮縣、歸化廳(今紫雲)、安籠廳(今安籠)、普安廳(今盤縣)、普安縣(今興 仁)、安南縣(今晴隆);都勻府(今都勻市),領麻哈州(今麻江)、獨山州(今獨山)、都勻縣、清平縣
(今凱里市)、荔波縣(原屬廣西,雍正十年改隸貴州);大定府(治大方),領黔西州(今黔西)、平遠州
(今織金)、威寧州(今威寧)、畢節縣;遵義府(今遵義市,原隸四川,雍正四年改屬貴州),領有正安 州(今正安)、遵義縣、桐梓縣、綏陽縣、仁懷縣;思南府(今思南),領安化縣(今思南)、婺川縣、印 江縣;石阡府(今石阡),領龍泉縣(今鳳岡);銅仁府(今銅仁),領銅仁縣;思州府(今岑鞏),領青溪 縣(今岑鞏南)、玉屏縣;鎮遠府(今鎮遠西),領黃平州(今黃平)、鎮遠縣、施秉縣、天柱縣;黎平府
(今黎平北),領永從縣(今黎平西南);平越州(今福泉),領甕安縣、餘慶縣、湄潭縣。
10 如貴陽府屬有中曹、養龍等五處長官司;定番州屬有臥龍番、小龍番等正副長官司;永寧州屬有頂營等三 處長官司;開州有西蠻夷正副長官司等。《清史稿校註》,卷五百十五,列傳三百二,土司四,貴州,頁 14277。
11 (清)穆彰阿等接纂,《嘉慶重修一統志》,卷四七五,頁 6216。
12 雲南府(今昆明)領有祿豐縣、富民縣等;楚雄府(今楚雄)領有楚雄縣等;武定州(今武定)領有元謀、
歸流。例如在今思茅地區設立普洱府,把瀾滄江內六版納土司裁撤,在鎮沅府、威遠州 設流官治理等。
康熙、雍正年間改土歸流後新置之府、縣,前述開化府(今文山,原教化三部長官 司及王弄山長官司地),領有文山縣(乾隆十二年改開化通判置,轄牛羊司等土司地)、
安平廳(今馬關縣地,嘉慶四年設安平同知);東川府(今會澤)領有巧家廳(今巧家縣)、 會澤縣;昭通府(今昭通市,原烏蒙土府地)領有恩安縣(今昭通市)、大關廳(今大關 縣,設通判)、永善縣;鎮雄直隸州(今鎮雄,原芒部土府地)領有威信州(今威信,設 州判)、彝良州(今彝良,設州同)。並在臨安府轄地置蒙自縣(設流官知縣)及阿迷州
(設流官同知)。改土歸流後仍保留一些土司,例如:廣南府之土富州(今富寧,設土知 州)其下領有頭目、伙頭等小土官土目。部分州縣亦保留不少土千戶、土千總、土把總 等小土司。13
四四
四四、、、、湖湖湖 南湖 南南南
清朝以前,苗族、侗族及少部分傜族聚集地區已置之府、縣等行政機構,如寶慶府
(今邵陽市)等府縣。14 改土歸流後,將原土家族聚集地之土司地設置永順府(今永順 縣,原永順宣慰司)領有四縣:永順縣(為附郭,原施溶州、臘惹洞、麥著黃洞、施溶 溪、田家洞、驢遲洞土司地)、保靖縣(原保靖宣慰司地)、龍山縣(原上溪州、白崖洞 及大喇司等土司地)及桑植縣(原桑植宣慰司、上下峒土司地及慈利縣部分)。另置永定 縣(今大庸市,原茅岡土司和永定衛地)隸灃州。原施溶州及田家峒各設巡檢一員。生 苗區開闢後,置乾州廳(今吉首市,設同知、巡司各一)轄「紅苗」一百五十寨;鳳凰 廳,設通判一員,鳳凰營、五寨司各設巡司一員,並駐鎮筸鎮總兵官及辰沅靖道僉事,
轄「紅苗」共三百十四寨;永綏廳(今花垣縣,設同知、經歷各一員)轄「生苗」二百 八十九寨,三廳均隸辰州府。同時在新闢三廳所轄苗寨,設百戶、寨長等以負責催徵稽 緝。至嘉慶末年共領有府九,直隸州四,直隸廳四。15
五五
五五、、、、廣廣廣 西廣 西西西
清初以前廣西布政司轄地內,已置之府、縣如毛南族聚集區慶遠府的南丹州、河池
祿勸等縣;曲靖府(今曲靖)領有南寧縣、羅平州、馬龍州、尋甸州;廣西州(今瀘西)領有師宗縣、彌 勒縣、邱北縣;臨安府(今建水)領有建水等縣;廣南府(今廣南)領有寶寧縣。
13 例如:昭通府永善縣所屬檜溪阿興土千戶安氏,康熙三十四年(1695)投誠仍襲職;東川府會澤縣所屬木 期古土千戶祿氏;廣西直隸州境內部龍鄉、永安寨、石洞寨等土舍,改土歸流後仍襲職。龍中,《雲南民 族史》(昆明:雲南大學出版社,1994),頁 469;頁 410-412。
14 寶慶府(今邵陽)領有城步縣、武岡州、新寧縣;辰州府(今沅陵縣)領有沅陵縣、瀘溪縣、辰溪縣、漵 浦縣;沅州府(今芷江侗族自治縣)領有芷江縣、黔陽縣、麻陽縣(原隸辰州府,乾隆元年改隸沅州府);
靖州(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領有綏寧縣、通道縣、會同縣等。
15 (清)穆彰阿等接纂,《嘉慶重修一統志》,卷三五三,頁 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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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及仫佬族聚集地天河縣等府縣。16 順治十五年(1658),將壯(僮)族之聚集區泗城 土州改為府,尋改軍民府(隸思州府)。康熙二年(1663),鎮安土府改流設官(隸思恩 府)。雍正三年(1725),升鬱林為直隸州等。至嘉慶末年,共領府十一,直隸州一。17康 熙、雍正年間改土歸流後,新置府、縣有:龍勝廳(係義寧縣置,隸桂林府);鎮安府(原 為土府,康熙年間改流設通判,雍正年間改設知府)領有天保縣(今德保,乾隆三年置)、
奉議州(原為土州隸思恩府,雍正十年改流改隸鎮安府)、歸順州(原為土州,雍正八年 改流)等。改土歸流後仍保留一些土州、土縣等小土司,如慶遠府屬之那地土州、上林 土縣等。18
清代西南地區的文教措施與考試制度之沿革,與當地的社會發展及行政區域的調 整,關係密切。改土歸流後,除了部分地區仍保留土州、土縣等小土司,絕大部分的土 司及新闢苗疆地區,皆設府治、州、縣等實施與內地一致的行政制度,同時隨後設學校 及開科取士,加強當地的文教工作。清朝政府此種化邊疆為內地的政策使當地族群雜處 的社會逐漸整合,不僅使各少數民族漸趨馴良有利其管轄統治,亦在西南地區的教育發 展史上進一步奠定較為穩固的根基。
川川
川川、、、、滇滇滇滇、、、黔地區行政區域調整簡表、黔地區行政區域調整簡表黔地區行政區域調整簡表黔地區行政區域調整簡表((((表表表 3-1)表 )) )
地 區
內 容
時 間
四 四 四
四 川川川川 貴貴貴貴 州州州 州 雲雲雲雲 南南南南
康熙 4 年
將烏撒(威寧)軍民府劃歸貴 州
增設黔西府(原貴州宣慰之水 西城) 、平遠府(原貴州宣慰之 比喇垻置) 、大定府(原貴州宣 慰之大方城置) ;改烏撒軍民府 為威寧府,從四川畫歸貴州
康熙 6 年
置開化府(駐今文山)
康熙 8 年
降尋甸府為州,屬曲靖府
康熙 23 年
罷黔西、平遠二府改為州同屬 大定府
康熙 26 年
改大定府為州,與平遠(今織
16 桂林府(今桂林)領有賀縣、灌陽、富川、義寧諸縣;柳州府(今柳州)領有懷遠縣(今三江)、融縣、
羅城等縣;懷遠府(今宜山)領有河地、施恩等縣;思恩府(今武鳴)領有遷江、上林等縣。
17 (清)穆彰阿等接纂,《嘉慶重修一統志》,卷四六○,頁 6011。
18 仍保留之土州、土縣有:慶遠府屬之那地土州、南丹土州、忻城土縣、永定長官司等;思恩府屬土田州、
上林土縣、陽萬土州判及白山、興隆、定羅等土巡檢;鎮安府屬之向武土州、都康土州、上映土州、下雷 土州等。
地 區
內 容
時 間
四 四 四
四 川川川川 貴貴貴貴 州州州 州 雲雲雲雲 南南南南
金) 、黔西二州同屬威寧府
康熙 37 年
升北勝直隸州為永北府(駐永
勝)
雍正 4 年
將東川府(駐會澤)從四川畫
歸雲南
雍正 5 年增設南籠府(駐安龍) ,以普安
州及安南(晴隆) 、普安併新設 永豐州(貞豐)畫歸南籠府
將烏蒙府(駐昭通) 、鎮雄府從 四川畫歸雲南
雍正 6 年
把東川、烏蒙、鎮雄三軍民府 畫歸雲南;遵義府畫歸貴州;
併馬湖府入敘州府;改建昌衛 為寧遠府;升綿、茂、達三州 及資縣為直隸州
降鎮雄府為州,屬烏蒙府
雍正 7 年
升雅州(雅安)為府 以原屬四川之遵義府歸貴州,
仍置大定府,改威寧府為州,
屬大定府
新設普洱府
雍正 12 年
升嘉定、潼川二州為府;升忠 州為直隸州;置黔彭直隸廳 (以 重慶府屬之黔江、彭水二縣屬 之,又於 13 年至秀山縣,隸黔 彭廳)
乾隆元年
改酉陽土司為酉陽直隸州,裁 黔彭廳,以其所屬之秀山、黔 江、彭水三縣屬酉陽直隸州;
以貴州所屬之永寧縣為敘永直 隸廳
乾隆 25 年
改松潘同知為松潘直隸廳,雜 谷同知為雜谷直隸廳
乾隆 26 年
改石砫土司為石砫直隸廳
乾隆 31 年
降永北府為直隸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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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區
內 容
時 間
四 四 四
四 川川川川 貴貴貴貴 州州州 州 雲雲雲雲 南南南南
乾隆 35 年
降廣西(今瀘西) 、武定、鎮源、
元江四府為直隸州;景東、蒙 化二府皆為直隸廳;姚安府入 姚州,屬楚雄府;改鶴慶府為 州,屬麗江府
乾隆 41 年
平大、小金川,置阿爾古州(原 大金川地) 、靈諾廳(原小金川 地)
置仁懷直隸廳(駐赤水)
乾隆 44 年
裁阿爾古州併入美諾廳
乾隆 48 年改美諾廳為懋功屯務廳(駐小
金)
嘉慶 2 年
改南籠為興義府;改銅仁府屬 之松桃同知為松桃直隸廳
嘉慶 3 年改平越府為平越直隸州
嘉慶 7 年升達州為綏定府(今達縣) ;以
太平縣為太平直隸廳(駐今萬 源)
嘉慶 14 年
升興義府屬之普安州為普安直 隸州(16 年改為直隸廳)
嘉慶 24 年
升永昌府屬之騰越州為直隸廳
資料來源: (清)穆彰阿等接纂, 《嘉慶重修一統志》 ,四川統部,卷三八三、四一五至卷四二三;雲南統 部,卷四七五;貴州統部,卷四九九。
西南地區改流簡表 西南地區改流簡表 西南地區改流簡表
西南地區改流簡表((((表表表 3-2)表 ))) 地地
地地 區區區 區
被改流之土司 被改流之土司 被改流之土司 被改流之土司、 、 、 、土官 土官 土官 土官
改流時間改流時間改流時間改流時間 改流方式與設置改流方式與設置改流方式與設置改流方式與設置 備備 註備備 註註註 湖 廣 金峒安撫司 康熙 43 年 覃邦舜呈請改流,以其地設咸豐縣。南渭土知州 雍正 5 年 彭宗國納土,其地入永順縣 永順府
施溶土知州 雍正 5 年 田永豐繳印納土 上溪土知州 雍正 5 年 張漢儒繳印納土
臘惹峒長官司 雍正 5 年 田中和納土
地地
地地 區區區 區
被改流之土司 被改流之土司 被改流之土司 被改流之土司、 、 、 、土官 土官 土官 土官
改流時間改流時間改流時間改流時間 改流方式與設置改流方式與設置改流方式與設置改流方式與設置 備備 註備備 註註註 麥著黃峒長官司 雍正 5 年 黃正乾納土驢遲洞長官司 雍正 5 年 向錫爵納土
施溶溪長官司 雍正 5 年 汪文珂納土
白巖洞長官司 雍正 5 年 張宗略納土 設 永 順 府 屬 龍 山縣
田家峒長官司 雍正 5 年 田藎臣納土
永順宣慰司 雍正 6 年 宣慰使彭肇槐呈請改流,其地置永順府,
附郭永順縣,並分白崖峒地為龍山縣。
設 永 順 府 屬 永 順縣
保靖宣慰司 雍正 7 年 宣慰使彭御彬因仇殺被革職,安置遼陽,
其地置保靖縣。
設 永 順 府 屬 保 靖縣
大喇司長官司 雍正 13 年 彭御佶納土
桑植宣慰司 雍正 4 年 宣慰使向國棟因仇殺革職,安置河南其地 置桑植縣。
設 永 順 府 屬 桑 植縣
上峒長官司 下峒長官司
雍正 13 年 向玉衡、向良佐納土,以其地屬桑植縣 永順府
茅岡長官司 雍正 12 年 覃純一納土,分其地屬石門、慈利、安福 三縣。
澧州
施南宣撫司 雍正 13 年 宣撫使覃禹鼎革職,其地置利川縣,並設 施南府,領六縣。
以 下 為 湖 北 地 以 下 為 湖 北 地 以 下 為 湖 北 地 以 下 為 湖 北 地 區
區 區 區
設 施 南 府 屬 利 川縣
忠建宣撫司 雍正 11 年 革職,其地設恩施縣。
東鄉宣撫司 雍正 10 年 改流其地入恩施縣
忠峒安撫司 雍正 12 年 安 撫 使 田 光 祖 等 十 五 土 司 呈 請 納 土 歸 流,其地入宣恩縣。
散毛宣撫司 雍正 13 年 覃烜納土,其地入來鳳縣。 設 施 南 府 屬 來 鳳縣
忠路安撫司 雍正 13 年 覃楚梓納土,其地改利川縣。
忠孝安撫司 雍正 13 年 田璋納土,其地為恩施縣。
高羅安撫司 雍正 13 年 田昭納土,其地入宣恩縣。
木冊長官司 雍正 13 年 田應鼎納土,以其地入宣恩縣。
湖 廣 大旺安撫司 雍正 13 年 田正元納土,以其地入來鳳縣。
臨壁長官司 雍正 13 年 田封疆納土,以其地入來鳳縣。
東流安撫司 雍正 13 年 納土
唐崖長官司 雍正 13 年 覃梓桂納土,以其地入咸豐縣
龍潭安撫司 雍正 13 年 田貴龍納土,以其地入咸豐縣
沙溪安撫司 雍正 13 年 改流,其地入於利川縣
卯峒長官司 雍正 13 年 向舜納土,以其地入來鳳縣
漫水宣撫司 雍正 13 年 向庭官納土,以其地入來鳳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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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地地地 區區區 區
被改流之土司 被改流之土司 被改流之土司 被改流之土司、 、 、 、土官 土官 土官 土官
改流時間改流時間改流時間改流時間 改流方式與設置改流方式與設置改流方式與設置改流方式與設置 備備 註備備 註註註 西萍長官司 雍正 13 年 裁革,其地入咸豐縣。建南長官司 雍正 13 年 裁革,其地入利川縣。
容美宣慰司 雍正 12 年 宣慰使田旻如(一作明如)畏罪自盡,不 許承襲,其地置鶴峰州
以 上 為 湖 北 地 以 上 為 湖 北 地 以 上 為 湖 北 地 以 上 為 湖 北 地 區
區 區
區 設 宜 昌 府 屬 鶴峰州
雲 南 教化三部 王弄山長官司
康熙 4 年 裁革,其地設開化府 設 開 化 府 屬 文 山縣
寧州土知州 嶍峨土知縣
康熙 4 年 設置流官
劍川土千戶 慶鶴土千夫長
康熙 22 年 裁革
阿迷州土知州 康熙 35 年 改流
蒙自土縣丞 康熙 43 年 裁革
麗江土知府 雍正元年 降為土通判,設流官知府
者樂甸長官司 雍正 3 年 裁革 東川土知府
鎮遠土知府
雍正 4 年 改流,置東川府 設 東 川 府 屬 會 澤縣
霑益州、威遠州、
鄰川州土知州
雍正 4 年 裁革,鄰川土知州遷置江西
烏蒙土府 雍正 4 年 置烏蒙府 設 昭 通 府 屬 恩 安縣
鎮雄土府 雍正 4 年 改土府為鎮雄州 設 昭 通 府 屬 鎮 雄州
威遠土州 雍正 4 年 裁土知州改設流官
烏撒土知府 鎮沅土知府
雍正 5 年 改流
姚安土同知 會澤縣土知縣
雍正 5 年 裁革,姚安土同知安置江南 設 楚 雄 府 屬 姚 州
永平縣土縣丞 雍正 5 年 裁革
鎮雄州土州同、土 州判
雍正 6 年 裁革 雲 南 烏蒙米貼土司 雍正 6 年 裁革
普洱土知府 雍正 7 年 改流
攸樂土同知 思茅六版納土司
雍正 7 年 裁革 改流
昭通土同知 恩安縣土官
雍正 9 年 裁革
普洱府附郭土官 雍正 9 年 裁革
貴 州 新添長官司 康熙 10 年 改隸貴定縣 貴陽府
貴州宣慰司 烏撒土府
康熙 4 年 裁革
地地
地地 區區區 區
被改流之土司 被改流之土司 被改流之土司 被改流之土司、 、 、 、土官 土官 土官 土官
改流時間改流時間改流時間改流時間 改流方式與設置改流方式與設置改流方式與設置改流方式與設置 備備 註備備 註註註 馬乃土司分管三郎司 康熙 23 年 改流 黎平府
赤谿湳洞司 康熙 23 年 改流 黎平府
苗民長官司 康熙 43 年 改流 石阡府
水西宣慰司 康熙 40 年 改流 黎平府
凱里司 康熙 45 年 以土酋大惡案內改流,入清平縣 獨山州
平浪長官司 雍正 5 年 革職
康佐長官司 雍正 5 年 革職
中曹長官副司 雍正 7 年 於土權疊害案內改流 貴陽府
洪番長官司 雍正 7 年 裁革
蠻 夷 長 官 司 副 長 官
雍正 8 年 李慧緣事革職 思南府
婺川縣土百戶 改流 思南府
石阡正長官司 雍正 8 年 改流 石阡府
把平長官司 雍正 8 年 革職
廣 西 鎮安土知府 康熙 2 年 改置流官通判,雍正 7 年改知府 設 鎮 安 府 屬 歸 順州
思明土知州 康熙 58 年 改流 設 太 平 府 屬 思 明州
泗城府土知府 雍正 5 年 革職改設流官 設 泗 城 府 屬 西 隆州
東蘭土知州 雍正 7 年 改流 慶 遠 府 屬 東 籃 州
上龍司 雍正 7 年 革職改設龍州廳
都康州 雍正 7 年 改隸鎮安府 鎮安府
歸順土州 雍正 8 年 革職 歸順州
恩城土州 雍正 11 年 革職 上石西州 雍正 12 年 改隸明江同知
四 川 阿都正宣撫司 雍正 6 年 革職,降為長官司 建 昌 道 建 昌 鎮 轄
河西宣慰司 雍正 6 年 革職,降為土千總 西昌縣右營屬
天全六番招討司 雍正 6 年 改流,其地置天全州 屬 雅 州 府 屬 天 全州
天全六番招討副司
雍正 6 年 改流酉陽宣慰司 雍正 12 年 革職,其地置酉陽直隸州。 酉陽州
松岡長官司 乾隆 17 年 土司蒼旺不法伏誅
石砫宣慰使 乾隆 25 年 設石砫直隸廳,改土宣慰使為土通判世 職,不理民事。
石砫廳
嶺 夷 十 二 地 夷 人 頭目
嘉慶 16 年 改流,更姓住牧。 峨 邊 廳 峨 邊 營 冷磧汛屬
巴塘宣撫司 光緒 32 年 趙爾豐會錫良暨雲貴總督丁振鐸具奏改 流,設巴安縣。34 年改巴安府,分設鹽井
巴塘糧務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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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地地地 區區區 區
被改流之土司 被改流之土司 被改流之土司 被改流之土司、 、 、 、土官 土官 土官 土官
改流時間改流時間改流時間改流時間 改流方式與設置改流方式與設置改流方式與設置改流方式與設置 備備 註備備 註註註三壩通判及康安道,駐巴塘。
四 川 裏塘副土司 光緒 32 年 趙爾豐率兵督攻改裏塘為順化縣,34 年復 改裏化同知,以鄉城為定鄉縣,稻壩為稻 城縣,貢噶嶺設縣丞。
巴塘糧務屬
九姓土長官司 光緒 34 年 趙爾豐奏改瀘衛為古宋縣,存土司名。 瀘州營屬
春科安撫司 宣統元年 改流
高日長官司 宣統元年 改流
祿氏五土司 宣統二年 披砂、會理、苦竹、者保、通安舟五土司 地一律收回改流設治
沃日安撫司 宣統三年 改流 乾隆 50 年改隸 懋功協管轄
綽斯甲布宣撫司 宣統三年 改流 乾隆 51 年改隸
懋功協管轄
沈邊長官司 宣統三年 改流 打箭罏廳 冷邊長官司 宣統三年 改流
明正宣慰司 宣統三年 土司甲木參瓊珀繳印其地悉歸流
革伯咱安撫司 宣統三年 改流
巴底宣慰司 宣統三年 改流
巴旺宣慰司 宣統三年 改流
霍耳竹窩安撫司 宣統三年 改流
霍耳章谷安撫司 宣統三年 改流
霍耳孔撒安撫司 宣統三年 改流 霍 耳 甘 孜 麻 書 安
撫司
宣統三年 改流
霍耳白利長官司 宣統三年 改流
霍耳東科長官司 宣統三年 改流
林蔥安撫司 宣統三年 改流
上納奪安撫司 宣統三年 改流
瞻對土司 宣統三年 收回設治
資料來源: 《清史稿校註》 ,卷五百十九.土司一.湖廣至卷五百二十三.土司五.廣西。
貳 貳 貳
貳、、、、府州縣學之設置與發展府州縣學之設置與發展府州縣學之設置與發展府州縣學之設置與發展
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教育的興起較遲,然而儒學在其教育發展中的作用卻十分重要,
不容忽視。歷代的統治者標榜華夷「一視同仁」,力圖「以夏變夷」及「化民成俗」,故 在當地教育的施行無論在對象、目的、內容及方法諸方面與內地均無太大差別。然而因 各民族的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語言文字、風俗習慣等各異,教育的發展也不盡相同。
一般而言發展較快的民族,受儒學的影響亦較明顯。
清代地方官學19基本上沿用明朝制定的地方學校制度,即按府、州、縣學及相當於 府州縣之廳學所構成。府州縣學是官方所設立的儒學,教以儒家經典。此外亦有官方倡 辦之社學、書院和義學等。順治四年(1647),定直省府州縣儒學學額數,大學四十名,
中學三十名,小學二十名,增廣、附學生不計其內。順治十五年(1658),又定直省取進 童生大府二十名,大州縣十五名,小學四、五名;直省廩膳、增廣各生額數府學四十名,
州學二十名,縣學二十名。20並於順治十六年(1659),將直省各衛學併入府州縣學,只 有少數極偏遠之衛學除外。21地方官學分學區由中央管轄,每一學區設一提督學政官員,
由皇帝直接任命。學區的設置基本上以省為單位,然而也有一些地區例外。府學設教授 一名,州學設學正一名,縣學設教諭一名,並設訓導為助手。此外,地方亦有義學、社 學的設立,將於第四章分別論述。與內地一般,清朝政府除了在西南地區陸續建立以府 州縣學和書院為中心的學校教育機構外,尤其強調建立以社學、義學為基礎的地方教育 體系。對於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文教的重視,除了增廣土司子弟及苗童等少數民族的學額 及設立府州縣學之外的義學教育等具體政策外,亦採取於鄉試另編字號取中苗疆士子及 苗生等措施增加其錄取機會。此外,由中央外派之督撫大臣多重視當地文教工作並熱心 倡導,亦使西南邊疆地區的教育得以存續與發展。
一一
一一、、、、清代以前之設置與發展清代以前之設置與發展清代以前之設置與發展清代以前之設置與發展
西南地區的府州縣學校教育,在清代以前之設置與發展,以宋代而言,宋王朝對於 學校教育十分重視,曾有三次興學運動。22宋太祖雍熙四年(987)嘗下詔撫慰宜、融、
柳州百姓及蠻界人戶:「汝等所宜體予含垢,革乃前非,安土厚生,保境延世,嬉我至化,
19 所謂官學,是指中國古代官府舉辦管轄的學校。由朝廷直接舉辦管轄者稱為中央官學,凡按行政區域在地 方設置的學校稱為地方官學。教育大辭典編纂委員會,《教育大辭典》(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 年),
卷八,頁 20。
20 清高宗敕撰殿本,《清朝文獻通考》(臺北:新興書局,1963 年),卷六十九,學校七,頁考 5485。
21 同上註,卷六十九,學校七,頁考 5488。
22 其一是以范仲淹為首的仁宗慶歷四年(1044)的興學,宋仁宗下詔州縣皆立學並規定凡立學者可賜學田由 學校獨立經營以充經費;一是宋神宗王安石改革科舉興建學校的一些措施;一是崇寧元年(1102)由蔡京 主持的興學,其後詔令州縣學用三舍法生太學,恢復與加強王安石新法中的一些措施,使學校與科舉結合。
《文獻通考》,卷四十六,學校考七;《廣西通志》,卷一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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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為永圖。」;23至宋仁宗下詔令州縣皆設學,「由是學校之設遍天下」;宋神宗元豐元年
(1078),詔命「諸路、府、州學官共五十三員,……廣南西路桂州一員」;哲宗元祐、
紹聖年間,又詔內外學官選進士出身及經明行修之人;至徽宗崇寧三年(1104),規定「諸 州縣學生員及五百人以上,許置教授一員,不及八十人,罷置教授官,以在州有科名官 兼莅學事」24對州縣學官與學官的資格明確規定,使學校教育持續發展。以元代而言,《元 史.選舉志》內載:元世祖於中統二年(1261)下詔立諸路提舉學校官,「凡諸生進修者,
嚴格訓誨,務使成材,以備選用」。至元二十八年(1382),「今雲南諸路及各縣學內,設 立小學,選送老成之士教之。或自願招師,或自受學於父兄者,亦從其便。」25 而《明 史.選舉志》內謂:「郡縣之學,與太學相維,創立自唐始。宋置諸路州學官,元頗因之,
其法皆未具。迄明,先下府、州、縣、衛所,皆建儒學,……教養之法備矣。」26因之,
可見明代以前雖有發展但尚未稱完備。明代之地方學校是繼承唐、宋地方學校制度而逐 步發展及完善,惟就其設立地區之廣泛性,為唐、宋所不及。27明朝洪武年間一再詔令 天下府州縣皆設儒學,28從而使其成為官辦教育的主體。不僅內地的府、州、縣普設學 校,在邊境及府、州、縣下的鄉、社、衛所也都有學校的設置。29《明史.廣西土司傳》
中,明太祖謂:「蠻僚性習雖殊,然其好生惡死之心,未嘗不同。若撫之以安靖,待之以 誠,諭之以禮,彼豈有不從化哉!」30故詔諭左、右兩江溪峝官民「朕惟武功以定天下,
文德以化遠人」。在土司地區,尤重視辦學「興學崇化,以息夷患」。
據郭培貴、趙永蘭〈洪武時期府州縣學設置及其特點〉之研究顯示,將《明一統志》、
《明實錄》等文獻資料有關府州縣設學加以統計,洪武時期全國府州縣學之普及率高達 90﹪以上,並分析其特點除了普及率高之外,新設學校主要分布於西北及西南地區。31上 述情況間接反映了明代以前這些地區學校教育相對落後的情況,也顯示明初統治者在這
23 《宋史.蠻夷南丹州蠻傳》,卷四九四,列傳二五三,蠻夷二,南丹州,頁 14199。
24 《文獻通考》,卷四十六,學校七,頁考 4330。
25 《新校本元史》,卷八十一,志三十一,選舉一,學校,頁 2032。
26 張廷玉等撰,《明史》第三冊,卷六十九,志第四十五,選舉一,頁 1686。
27 《明史》選舉志謂:「蓋無地而不設之學,無人而不納之教。庠生序音,重規疊矩,無間於下邑荒徼,山陬 海涯。此明代學校之盛,唐、宋以來所不及也。」(《明史》第三冊,卷六十九,志第四十五,選舉一,
頁 1686;范士華,〈談明代地方學校之興盛〉,《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版),(瀋陽市:遼寧大學學報編 輯部,1985 年)第 5 期,頁 71。
28 洪武二年(1369),諭曰:「朕惟治國以教化為本,教化以學校為本,京師雖有太學,而天下學校未興,宜 令郡縣皆立學校,延師儒、授生徒、講論至道,使人日漸月化,以復先王之舊」;洪武八年(1375),詔曰:
「昔成周之世,家有塾,黨有庠,故民無不知學。是以教化行而風俗美。今京師及郡皆有學,鄉社之民未 覩教化,有司其更置社學,延師儒,以教民間子弟,導民以俗,稱朕意焉」,《續文獻通考.學校四》,卷 五十,頁考 3244。
29 清高宗敕撰殿本,《續文獻通考》(臺北:新興書局,1963 年)卷四十七,學校考,內載:「有明開國之初 即振起學校,府州縣學而外衛社皆詔立學,」,頁考 3209。
30 《明史.廣西土司傳》,卷三一八,頁 8229。
31 郭培貴、趙永蘭,〈洪武時期府州縣學設置及其特點考述〉,《內蒙古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呼和 浩特:內蒙古大學編輯部,1996 年 9 月)第 3 期,頁 104-107。
些偏遠地區推廣儒學教育之重視及其強調「治國以教化為本,教化以學校為本」,將興學 重教置於〝治國之本〞的政治用意。值得一提的是,吸收西南地區各族土官、酋長子弟 入太學是洪武時期於當地施行教化的首要措施。洪武二十三年(1390),播州、貴州宣慰 司並所屬宣撫司土官,各遣其子入京朝貢,請入太學。明太祖諭國子監學官曰:「移風善 俗,禮為之本。敷訓導民,教為之先,故禮教民於朝廷而後風化達於四海。今西南夷土 官各遣子弟來朝,求入太學,因其慕羨,特允其請。爾等善為訓教,俾有成就,庶不負 遠人慕學之心。」32顯示欲透過入太學培養的土官、酋長子弟回故里襲職,拉緊中央與 邊疆民族地區的連繫,並提升當地土官等領導階層的水準及眼界,使之嚮慕中原文化,
以利於中央王朝統治的目的。
設學邊境,在西南地區開展科舉考試,則為洪武時期實施「禮樂教化」的另一重要 措施。洪武十七年(1384),明朝即在雲南、楚雄二府設置儒學;洪武二十五年(1392),
又置貴州宣慰司儒學及雲南元江府儒學;洪武二十八年(1395),明太祖傳諭禮部:「邊 夷土官,皆世襲其職,鮮知禮義,治之則激,縱之則玩,不預教之何由能化?其雲南、
四川邊夷土官皆設儒學,選其子孫弟姪之俊秀者以教之,使之知君臣父子之義,而無悖 禮爭鬪之事,亦安邊之道也!」33議准監察御史裴承祖奏請在四川的播州,湖廣的思南、
思州等宣慰使司及所屬安撫司,貴州都治揮使司平越、龍里、都勻等衛,平浪等長官司 設立儒學。對於邊疆之設學,明宣德年間(1426-1435)「土官子弟,許入附近儒學,無 定 額 」,34並 於 四 川 烏 蒙 軍 民 府 設 儒 學 , 選 取 土 民 俊 秀 子 弟 入 學 讀 書 ; 嘉 靖 年 間
(1522-1566),廣西提學僉事唐冑重申:「令土官及猺、蠻悉遣子入學」,35亦「命歸順土 官子孫照例送學食廩讀書」。36至萬曆十六年(1588),巡撫廣西右副都御使劉繼文題東 蘭州土官韋應龍暴戾不仁,37故謂:「官男自幼不學,耳目聞見不過殺戮之事、淫亂之行,
故爭哄易生。宜令各土司生子報名道、府,因定嫡庶長幼之序焉。稍長,送入府學,讀 書習禮,凡三年乃得依序承襲。庶教化行而馴服易,倫序明而爭端可息也。」把興辦學 校作為制馭邊民的政策之一,其目的不僅可以教化邊疆少數民族,培養統治階層繼承人 之教育,同時兼可培育當地駐軍之子弟。38至於一般土民之教育則尚未受到重視。
其次,與府州縣設學相應的,是建立地方學校的管理制度。洪武二年(1369),規定
「府設教授,州設學正,縣設教諭,各一。俱設訓導,府四、州三、縣二。」正統元年
32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實錄.太祖實錄》(臺北:明和印刷,1966 年 9 月),卷二 0 二,頁 4
(總頁 3025)。
33 同上註,卷二三九,頁 1 上下(總頁 3476)。
34 《明史.選舉志》,卷六十九,選舉一,頁 1686。
35 《明史.唐冑傳》,卷二 0 三,頁 5357。
36 清高宗敕撰殿本,《續文獻通考》(臺北:新興書局,1963 年),卷五十,學校四,頁 3246。
37 《明神宗實錄》,卷二 0 五,頁 3(總頁 3826)。
38 據〈陳敬宗建銅鼓衛學碑〉載,洪武三十年(1397),明軍平定銅鼓(今錦屏縣)之苗亂,為防止苗民再 次起事,特設銅鼓衛,派軍駐守。朝廷慮其勇而無謀,乃敕建衛學,並選軍士之俊秀者充弟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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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特設提學官,專使提督學政」並規定提學之職專督學校,不理刑名,督、撫、
巡按及布、按二司亦不得干涉其職事;不僅有一定權限,固定的俸祿,與教授、學正等 人成為管理學校教育的專門人員。39同時,訂定生員入學的考試制度、40嚴訂學官及學生 的考核與獎懲制度,41及建立府州縣學的貢監制度。42在土司地區設學及准許土司子弟入 附近儒學,食廩讀書…..等規定,是鼓勵其向學的措施;此外,亦訂有保護土籍子弟入學、
充貢及應舉,嚴禁別處士民冒籍等規定。鄰近土司地區的一般士民冒籍入學、頂替貢額 的情形時有發生,針對此種情況,弘治十二年(1500),明廷規定:凡廣西、雲貴等處,
有冒籍生員食廩起貢、頂名赴部投考者,皆發口外為民;萬曆四年(1576),又規定:廣 西、雲南、四川,凡改土歸流之州縣,及土官地方建有學校者,由提學官嚴加考核,查 明確為土著之人,才准許他們考充附學,不許他處士民冒籍濫入。43
明太祖時期制定對於邊疆少數民族的政策與措施,至成祖時期則繼承太祖的政策,
進一步加強對少數民族的統治,「四夷順,則中國寧」,只有安定四方才能長治久安。成 祖時期重要的治邊政策,除了在中央設立專門翻譯語言文字的機構—四夷館,更十分重 視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發展儒學,興辦學校。四夷館分為蒙古、女直、西番、西天、回 回、百夷、高昌、緬甸等八館,隸屬於翰林院,後增設八百、暹羅二館,並以國子監生 從事翻譯事宜。44四夷館的設立不僅可顯示因各民族之交往互動頻繁,為當時社會發展 之需;亦可看出明成祖對於加強民族之間交流及中央王朝、地方各族間聯繫之重視。
明成祖諭禮部「學校風化所系,人性之善,蠻夷與中國無異,特在上之人作興之耳。」
其標榜「以儒道治天下」,學校乃風化所系,人性之善無分民夷,關鍵在於統治者如何引 導,因此注重西南等地區儒學教育,積極興辦學校。除依循洪武舊制,「雲南、四川皆有 土官生,……入監讀書,輒加厚賜,並給其從人。」45,鼓勵西南少數民族子弟入國子監
39 《明史》,卷六十九,選舉志,頁 1688。
40 《明史》,卷六十九,選舉志,頁 1687。內載:「士子未入學者,通謂之童生。當大比之年,間收一二異敏,
三場並通者,俾與諸生一體入場,謂之充場儒士。中式即為舉人,不中式仍候提學官歲試;合格,乃准入 學。提學官在任三歲,兩試諸生。先以六等試諸生優劣,謂之歲考。」。
41 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學官考課法,專以科舉為殿最。明確規定:「九年任滿,核其中式舉人,府九人,
州六人、縣三人者為最。其教官又考通經,即與陞遷。……其待教官之嚴如此。生員入學十年,學無所成 者,及有大過者,俱送部充吏,追奪廩糧。……其待諸生之嚴又如此。」(《明史》,卷六十九,選舉志,
頁 1688)。
42 貢監,按林麗月師:「生員入監者謂之貢監。貢監之別凡四:一為歲貢。生員入監,初只泛擇,洪武十六 年始命府州縣每歲貢一人送監肆業,故稱歲貢。……二為選貢。……令提學行選貢之法,務求學行兼優,
年富力強,累試優等者充貢於監,是為貢監中有選貢之始。三為恩貢。……四為納貢。」(《國立臺灣師 範大學歷史研究所專刊(5)—明代的國子監生》(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1979 年 5 月), 頁 13-14。)貢監制,即是指各府、州、縣的地方學校向中央國子監選拔和推薦學生的一種規定。其主要辦 法為〝歲貢〞與〝選貢〞。歲貢指每年從地方學校的生員中挑選一定的人補國子監,因一年一貢,故稱〝歲 貢〞。〝選貢〞之法,則不分廩膳、增廣生員,通行考選,務求學行兼優,年富力強及屢試優等者,以之充 貢;《明史》,卷六十九,選舉志,頁 7。
43 《續文獻通考.學校考》,郡國鄉黨之學,頁考 3246。
44 《明史》,卷七十四,志五十,職官三,太常寺附提督四夷館,頁 1797。
45 《明史》,卷六十九,頁,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