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依法要看狀況,我是覺得管人跟管事是兩個不一樣的情境,管人來講的 話,中國人講情、理、法,情..理,最後再動用到法,非必要時,才用到法,
所以這是人的部分,對事情呢?大概法要法要擺在最前面,因為有些事我們 就按照法律規章來做,例如:回報、性侵、家暴或是其他的校園事件等等,
你不能說這是情喔!理喔!你把法放到最後面,你會倒大楣啊!所以那時候 就是要趕快、即時的回報,怎麼做最後面妥適的處理,所以那時候就一定要 按照法令,幾小時內通報完畢,陸續的再回報與通報,所以人跟事是不一樣 的。【訪 A990505】
覺得做不好的就把人請過來,當面來溝通,有些在以前的時空背景是對的,
可是在現在的時空背景來講,可能不是那麼妥適,可是當事人他可能覺得說 校長我沒有錯啊!問題是在這個時空背景,不太適宜啊!所以這要不要改?
所以要動之以情,跟他說服,就是我們常講的兩個字:感動,儘可能讓他能 夠感動,如果他冷漠無情,無法感動的時候,理,說道理給他聽嘛!如果說 道理給他聽,他還是覺得那不關我的事,逼不得已的時候,我們只好把法,
教師法、哪一條法令拿出來給他看,還是有關教師考核依據的一個法,如上 課不認真、遲到早退,四條二款考核乙等,記申誡一次等等,就跟他講這個 法律在這裡,如果你要按照這樣來做的話,最後面為了學校、為了學生的受 教權,我們要召開教評委員會議,來處置這件事喔!就這麼簡單啊!
【訪 A990505】
A 校長認為法的應用分為人與事兩部分來探討,對事情的話,得一切從法,
如家暴、性侵等案件,知悉就得通報,如對人來說的話,還是依照情理法這順序 來教化老師,訴之以情,讓他感動,讓他知道領導者是為他著想的,若無效,則 謂之以理,跟他講道理,讓他了解是非對錯,最後如果還是沒辦法改變他的時候,
只好把法條拿出來,清清楚楚告訴他他違反了哪些法律?哪些規定,不過 A 校 長還是認為對人是情、理、法這樣的順序,非必要時,除非已經上報、上媒體了,
我們才會依法行事,不然還是會多給老師們一些保護的。
中國有一個教育鄉愿的問題就是這樣,中國人非常重視情跟理這兩個部分,
如果我們什麼事情都直接像關公拿大刀一樣,法拿出來就直接砍人的話,很 多會有後遺症,為什麼?因為現在的申訴,現在的教育頭家也很多,他一定 會去找其他有力的人士,無形中對你施壓,那也不是好事啊,所以一天到晚 搞這樣也是很累的,另一方面,除非你有跟他豁出去的決心,我就是非怎麼 樣不可了,會不會兩敗俱傷,會!這都要思索,雖說學校共榮,這樣對學校 的名譽損失很大,要建設不容易,要破壞一下子就破壞光了,兩句話就破壞 光了,所以這些細節都要注意。【訪 A990505】
我們最終的目的就是要讓他行為改變嘛!心理學來講,行為改變技術很多 嘛,我們用情、理說服,動之以情,你能改變最好了,如果真的不行才動用 法,反正最後就是要行為改變嘛!有沒有達到目標,有,這就是我們行政要 學的,權衡。【訪 A990505】
A 校長提到中國人有鄉愿的問題,不管是在教育界、公家機關也好,總認為 非關自己的事情時,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在教育現場,我們同樣也能看到這 樣的狀況,今天校長不說話了、主任也不說話了,怎麼輪得到我說話?所以往往 耽誤的是學生的受教權,嚴重者甚至傷害學生身心,如體罰事件好了,我明明知 道隔壁班老師常對學生破口大罵、籐條揮舞的聲音,咻、咻、咻,但總是別班的
事嘛!我如果講太多,會被誤以為通風報信者,索性我就當作什麼都不知道就 好,明哲保身就好,到最後傷害了我們的孩子,另外,韓非認為一切依法處置,
但他們沒給校長這樣大的權限,所以校長在做懲處判斷時會衡量,像 A 校長所 提到的現在申訴管道很多、現在民意代表、社區有利人士隨時隨地都會來干預校 務,所以有時校長在用法時,他會想想後面的結果,如果最後會兩敗俱傷、搞得 自己灰頭土臉,他寧可息事寧人,睜隻眼、閉隻眼,若不用法,用其他的替代方 式也能達到相同的目的的話,他寧可選擇其他種方式,如講情說理,所以他提到 用法要權衡,也是領導者要學的課題,因為學校要建設很難,但要破壞卻是在一 瞬間而已,法得用,當用則用,如該依法通報就依法通報,處理人的問題時就要 多衡量,設法將傷害減至最低,一般校長還是不希望去傷害到老師的工作權,甚 至是解聘一位教師。
公部門跟私部門是不太一樣的,私部門沒有達到預期目標,我不爽換人啊!
教師有教師法,公務人員有公務人員保障法,都是非常保護的,我坦白講,
所以除非他犯了很大的過失,不然沒有辦法的喔,你說教學不認真,什麼叫 教學不認真,很模糊啊,很難定義而且是很模糊的地帶,當事人覺得我很認 真啊!你怎麼覺得我不認真呢?除非你很明顯的遲到早退嘛!要不然的話 你說上課不按課表,強調的是跨領域的學習啊,國語課沒錯啊,可是有時後 欣賞一下影片,有何不可呢?【訪 A990505】
A 校長認為公部門和私部門是差很多的,公部門對成員保護得很好,除了他 犯了很明顯的錯誤,不然你是無法懲罰他的,就像要定義一個老師「教學不利」,
這模糊地帶是很大的,由誰定義?法律上並無明顯指出教師行為應有的規範,如 上課不該坐著、上課不能講手機這樣的細項規範,如果真要規範如此詳細,那恐 怕法律條文會多出好幾千條,法律上只說明顯有違師道者,這都相當模糊,所以 有時當事人跟領導者的認知不同,你要懲處他,他就有他的對策,比如說向監察 院申訴,比如說找地方民代關說,種種的一切會讓你煩不勝煩,所以因為公部門 與私部門在給領導者懲罰權力的差別,公部門在處理不適任教師時,往往困難重 重,到最後多是不了了之,而私部門不一樣,私立學校的董事長、校長握有很大 的人事權,你表現不好、你行為有違師道,召開教評會討論通過後,逕由校長發 布,甚至在學期中就解聘了,因為公、私部門給領導者的權限不同,所以有這樣 的差別。
我想這個法分類是很多種的,如果是公告的法,性平法、兒保法,那個都沒 有疑義的,照著該怎麼辦就怎麼辦,比如說國小的配課、一個老師要上幾堂 課,這都沒什麼好講的,如果這也是法的話,就是照法辦,因為你校長、主 任,也沒有隨意更改的權限,如果你不知道就容易犯法了,比如我們講核銷、
請購,那個就是照法,如果是這樣講的話,我覺得法應該要有強制性、且要
有制裁力,惟一切行為的準則、最後的底限,如果你沒有這樣做,你就是會 犯法,這是第一個。【訪 B990505】
B 校長認為如果是公告的法,沒有第二句話,該怎麼做就怎麼做,而且必須 有強制性,因為那是最後的底限,就算是學校的領導者也沒有隨意更改的權力,
所以公告明定的法,就必須要遵循,若不遵循,就是違法。
法是很重要,在法外,我們還要去考慮組織環境,每一個人的個性,所以情 也是很重要,我們要去了解這個人的限制和困難啦,然後,當然會有彈性,
法,你要去遵循,但它還是有一個空間,我們在對待同事的時候,還是彈性 比較重要啦!不能動不動就把法拿出來。【訪 C990507】
C 校長認為法是很重要沒錯,但在學校的運用,要有彈性,不能動不動就把 法拿出來,要懲戒誰,有時候,每個人有他的限制和困難,身為學校領導者,要 具備同理心去理解同仁的難處,法要遵循,人情義理也不能少,這是她的想法。
我所運用的是情、理、法這樣的排序,先講情,再跟他講道理,所謂情,就 是要有同理心,任何事情,我在想你這樣可能是什麼的原因,先站在同理心 的方面,畢竟是同仁嘛,有緣大家在一起,先講情之後,後面才好進行,在 述之以理,在教育圈這塊,理也有禮數的禮,學校有倫理,校長重倫理,更 需要在潛意識中去教化他們。【訪 D990513】
你說一切依法行事很難,就算上班時間好了,你說上班時間好了,改簿子改 到一半走了,那你說第二天我要抽查作業,他會說作業本,你要要求我改的,
要小朋友訂正,小朋友沒有訂正完,你就要抽查,那我沒有辦法,就跟你 算時間,我改一本簿子要多少時間,我又跟小朋友談了多久的事情,輔導他 的行為什麼,什麼方法,要進行多久,他就跟你談這個,就把你累死,所以 在教育現場上面,如果他平常有服務的熱忱,不要去計較他所謂的上班時 間,不要太離譜,該上課的時候就已經在上課,該開會的時候來,都在,他 私底下所付出的,我們會去觀察到,晚上或是下課後,或是在跟社區互動之 中,你就知道這老師私底下到底奉獻了多少時間在這個教學現場上面。
【訪 D990513】
D 校長的排序也是情理法,先講情、再說理,最後不得已時才動用法,畢竟 大家能在同一個環境工作,是相當有緣的,他也提到一切依法是行不通的,像她 提到的例子,作業抽查,你規定什麼就是一定要教出來,但老師給你的回應是他 因為什麼困難無法如期繳交作業,而老師們說的也都有理時,領導者總不能還是
D 校長的排序也是情理法,先講情、再說理,最後不得已時才動用法,畢竟 大家能在同一個環境工作,是相當有緣的,他也提到一切依法是行不通的,像她 提到的例子,作業抽查,你規定什麼就是一定要教出來,但老師給你的回應是他 因為什麼困難無法如期繳交作業,而老師們說的也都有理時,領導者總不能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