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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法理中心思想 韓非法理中心思想 韓非法理中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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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教育學系 教育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梁忠銘 教授

韓非法理中心思想 韓非法理中心思想 韓非法理中心思想

韓非法理中心思想與 與 與 與學校行政領導之研究 學校行政領導之研究 學校行政領導之研究 學校行政領導之研究

研 究 生: 蔡忠勳 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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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教育學系 教育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韓非法理中心思想 韓非法理中心思想 韓非法理中心思想

韓非法理中心思想與 與 與 與學校行政領導之研究 學校行政領導之研究 學校行政領導之研究 學校行政領導之研究

研 究 生: 蔡忠勳 撰 指導教授: 梁忠銘 教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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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謝 謝

謝 辭 辭 辭 辭

從入學至今,已經經過近兩個年頭,從沒想過再次從拾書本,竟會有這 樣多的酸甜苦辣,這兩年以來,研一懵懂,一直到要繳交論文計畫,才驚覺原來 時光過得如此迅速,緊接是小論文發表、論文撰寫,一件事一直懸在心上已經近 兩個年頭,所幸在老師的指導下,同學的鼓勵下,總算將這件事完成,心中百感 交集,努力過後的果實是甜美的,雖然五味雜陳,但這段過程,我會牢牢的記在 心裡,一輩子也忘不了。這段的求學過程中,首先要感謝我的指導教授梁忠銘老 師,這段寫作的過程是既漫長又艱辛,如果沒有梁老師的提點,恐怕論文到現在 還在難產階段,因為老師的督促與鞭策,在論文產出的那刻,才發現原來自己也 辦得到,套句老師常說的話:「做就對了,想那麼多幹嘛?事情就是這麼簡單,

沒有你們想像中複雜。」只要肯付出心力,沒有什麼事是辦不到的,也謝謝口試 委員張志明教授、鄭燿男教授的細心指導與協助,才能順利將論文完成;再來要 感謝這一路上一直相伴的同窗好友:文君、淑玲、家豪與學興,好幾次在寫作的 過程中遇到挫折,是彼此的鼓勵和打氣,才讓我有繼續下去的動力,我們一起被 罵、一起慌張失措、一起邁向成功的過程,是令人永生難忘的,當與你們相處的 點點滴滴,點滴在心頭,謝謝你們一路相伴,也謝謝你們的關懷與協助,讓我在 求學的路上,心是感覺溫暖的,而不覺得寂寞,謝謝你們;最後,我要感謝我的 家人,我的老婆、岳母、小姨子們,在這段寫作的過程裡,對於剛出世不久的小 岑,我並沒有很多時間關注,謝謝你們將他照顧得那麼好,讓他可以平安健康長 大,而我也可以無後顧之憂的與論文奮鬥,謝謝你們!也要向我親愛的老婆說聲 謝謝,因為妳的一路相伴與支持,讓我可以繼續努力下去,最後終能達成目標。

寫作的過程是艱辛的,從無到有,其實倍感掙扎,但有老師、好友們、

家人們的支持,我終究完成了研究所學業,邁向畢業之路,謝謝一路相伴的人、

也謝謝關懷過我的人,我不會忘記這段努力的過程,這段過程會在我的腦海裡、

心坎裡都烙下印記,不會被抹滅,最後,還是謝謝所有的人,謝謝你們!

忠勳 謹誌 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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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法理中心思想 韓非法理中心思想 韓非法理中心思想

韓非法理中心思想與 與 與 與學校行政領導之研 學校行政領導之研 學校行政領導之研 學校行政領導之研 究

究 究 究

作者 作者 作者

作者: : : :蔡忠勳 蔡忠勳 蔡忠勳 蔡忠勳

國立台東大學教育學系

摘要 摘要 摘要 摘要

本研究目的在探討韓非法理中心思 想與學校行政領導間關聯性,並藉由研 究結果提出建議,供學校行政領導者在領導歷程中實行行政決策之參考。本研究 採質性研究,運用文獻分析與訪談法進行,選取花蓮縣五位分別來自國中小的校 長作為研究對象,逐一進行訪談。本研究之主要發現多數校長是認同人性自利的 觀點,並認為可以透過策略善用人性自利的論點,讓行政效率更加提高;並認為 在學校應多講獎勵、少談懲罰,並可以循名責實的方法來加以考核臣下,平時多 觀察,以走動式管理方式來管理學校,另外,學校倫理必須存在,上下間彼此互 相尊重,領導者並要適時、真誠的關懷同仁,以獲得同仁的信任與效命,而且必 須隨時精進自己、厚植自己的實力,威勢自然油然而生,最後,談及法應在公開 場合加以宣導,行政決策採共同決策方式,決策自然會受到同仁的支持與配合。

關鍵字 關鍵字 關鍵字

關鍵字::::學校行政領導學校行政領導學校行政領導、學校行政領導、、韓非法理中心思想、韓非法理中心思想韓非法理中心思想 韓非法理中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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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of Han Fei Legal Central Ideal of the School Administration Leadership

Zhong-Xun Cai

The Institute of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Abstract

The main idea of this study is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an Fei legal central ideal and school administration leadership. In that way, it can provide administrative leaders at school with the reference of decision-making with the results of this research. Furthermore, this study adopted qualitative research and conducted with Literature Review and Interviews. Five principals are selected as the subject of this research from elementary and junior higher schools in Hualien County. The researcher proceeds interview one by one. This study found that the majority of principals agree with the views of human nature are selfish and take advantage of self-serving to improv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Teachers should encourage students more, and punish students less at schools. The principal can evaluate teachers in practical way and manage the school by observing and walking around the school. Besides, school ethics must exist between the upper and lower that can respect for each other. The leader should concern colleagues and master his professional abilities to get the trust of colleagues. Turning to law, it should be discussed in public. When it comes to the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it should be decided by peers and it will be supported by peers.

Key words: school administration leadership, Han Fei legal central id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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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目 目

目 次 次 次 次

誌謝辭...vi

中文摘要...vii

英文摘要...viii

目 次...ix

圖表目次...x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2

第三節 待答問題...3

第四節 名詞釋意...3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5

第二章 文獻探討...7

第一節 領導之基本概念...7

第二節 韓非法理中心思想之探討...11

第三節 學校行政領導之分析...33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41

第一節 研究架構與流程...41

第二節 研究場域與對象...44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工具...46

第四節 資料分析...49

第五節 研究者角色...51

第六節 研究倫理...52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53

第一節 人性自利對學校行政領導之啟示 ...53

第二節 循名責實思想對學校行政領導之啟示...59

第三節 法理思想對學校行政領導之啟示...67

第四節 賞罰思想對學校行政領導之啟示...85

第五節 科層體制對學校行政領導之啟示...94

第六節 術、勢思想對學校行政領導之啟示...101

第七節 法公開化概念對學校行政領導之啟示...109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117

第一節 結論...117

第二節 建議...120

(10)

參考文獻...125 附錄...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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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目次

2-1 領導類型表... 11

2-2 領導行為與領導情境之搭配表...37

2-3 西方科學實證性理論之演進表...39

3-2 受訪者基本資料表...45

3-3 專家學者效度名錄表...48

3-5 訪談資料代碼意義說明表...49

圖 3-1-1 研究之研究架構...41

圖 3-1-2 研究流程圖...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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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緒論 緒論

本章旨在針對本文背景作一簡單介紹,本章共分五節:第一節為研究動 機,第二節為研究之目的,第三節為待答問題,第四節為名詞釋意,第五節 為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

人類社會,由原始時代的茹毛飲血,演變到現代的錦衣玉食,幾千年來,智 慧經驗的累積,使物質生活水準不斷提高,而權勢利益的誘惑,也使人類間的紛 爭日趨激烈,時至戰國,周世衰微,諸侯競強爭霸,勢如水火,這是一個比較實 力的時代,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弱肉強食是這個時代最佳的寫照。

中國思想最蓬勃發展時代是春秋戰國時代,當時禮制崩壞,社會失序,於是 百家爭鳴,儒、道、墨、法…等影響後代深遠的思想,均是諸子針對當時社會問 題,所提出的解決之道,是一種實用的治國之術、領導之學,這些學說說服的對 象是君王,因此,其內容以概念為主,偏重整體的考量,如此使得其應用,較不 受時空限制,應用於今日亦有發揮的潛力(蘇韶懿,1999)。

韓非汲取兵、儒、道、名、法各家思想取舍轉進,層層發揮,建立起互為支 持之嚴密政治哲學系統,即實證的知識論、自利的人性論、演變的歷史觀、功利 的價值觀,其將勢、法、術三者互為提論,尤以法為其立論中心,視三者為「帝 王之具」,忽視仁愛,主張集權,重視實證態度、權變思想、實力政治及法治精 神,其思想可謂集法家哲學之大成者。韓非之書,係以戰國末期之情況,為其立 論之背景,當時世局混亂,人心譎詐,完全背離了仁義道德的規範,韓非面對這 一個紛亂的時代,探討安定圖強的方案,他認為必須順應時勢,求新求變,於是 兼採商鞅、申不害、慎到之說,創立了法術詮釋並重的學說,以嚴定法度賞罰為 富國強兵之道(王慧英,1983);韓非學說的基本觀點是人性自利,治國之道要因 時制宜,不可墨守成規,要在國家功利的大原則下,順應人們的自利心理,厚其 賞以其令之並行,重其罰以使禁之必止,使人民在公平而有制度的道路上,安守 本分,竭盡忠誠,以達到功就利遂的個人自利目的,而國家亦因而趨於富強;韓 非的法治主張,重在明法去私,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以重賞重罰勸善止姦,去達 成國家的各項目標;在用術方面,主張守法任人,循名責實,有罪罰、有功則賞;

在任勢方面,不論推行內政與外交,必須具備堅強的實力,最高的權威,以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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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權力和威勢行法用術,才能統御大眾,使人民不得不效力,不敢不守法。韓非 思想蘊藏深奧的智慧,其中對於領導者如何融合使用法、術、勢來領導他人,有 相當精闢的剖析,正可提供一典範供參考,研究者想對韓非思想中的領導概念作 一探討,其為研究者研究動機之一。

研究者在學校裡擔任教導主任,擔任行政工作數年,從被領導者一直到成為 教師群的領導者,一路走來,校長一直是研究者所師法的對象與典範,不論是哪 一位校長,都各具風格、各有長才,有的校長處事風格嚴謹、事必躬親,對於每 個小細節,都相當注重,有的校長則是民主式領導,掌握大方向、鮮少去過問鳳 毛麟角的事,研究者在幾位校長的教導下,在待人處世方面,也漸有長進,學校 就如同一個小型的社會,校長是學校的靈魂人物(黃雅鳳,1998),負學校的成敗 責任,校長的行事,也左右了一校的走向,而學校行政領導的面向也相當多樣化,

舉凡人、事、財、物等都是學校行政領導的範圍,而校長正是學校的領導者,在 各方面的領導作為都値得我們司法,而各個校長的領導作風大異其趣,有的採取 民主式的領導、有的採取專制型的領導,現今更有校長採取學習型的領導模式,

而其領導作為所帶來的結果也大不相同,所以,研究者想對學校行政領導現況作 一探討,其為研究動機之二。

韓非思想是論事入隨的實用哲學,它關切現實,面對問題,研擬具體方案,

不同於儒家的留意終極關懷,也不同於道家的關心自我超越,韓非思想師承儒 家,融用道家智慧、而以法家為本位,韓非思想提倡的正是帝王的政治理想、是 領導者取向的思想,有它相當難得的慧見,對於學校的領導者而言,也提供了一 些領導的技巧與概念,如信賞必罰以建立學校制度、以法來治校領導、依法行政 等,雖然領導概念日趨複雜,但領導終究不脫離領導者所掌握的權、術、勢三者,

而韓非思想正是領導者師法的最佳寶典,所以,研究者想對韓非思想與學校行政 領導之關連性作一探討,其為研究動機之三。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 、 、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研究目的

根據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之目的如下所述:

一、探討韓非法理中心思想的領導概念。

二、了解學校行政領導的現況。

三、分析韓非法理中心思想與學校行政領導的關聯性。

依據本研究發現,提出具體建議,俾提供學校行政領導問題解決之道、及未 來研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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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待答問題 待答問題 待答問題 待答問題

根據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所要探討的問題有:

一、韓非思想的領導概念為何?

(一)韓非法理中心思想的領導目標為何?

(二)韓非法理中心思想的領導方法為何?

二、學校行政領導的現況為何?

(一)學校行政領導者的領導概念為何?

1.學校行政領導者的領導目標為何?

2.學校行政領導者的領導方法為何?

三、韓非法理中心思想與學校行政領導的關聯性為何?

(一)韓非人性自利論與學校行政領導的關聯性?

(二)韓非循名責實思想與學校行政領導的關聯性?

(三)韓非法理思想與學校行政領導的關聯性?

(四)韓非賞罰思想與學校行政領導的關聯性?

(五)韓非科層體制與學校行政領導的關聯性?

(六)韓非術勢思想與學校行政領導的關聯性?

(七)韓非法公開概念與學校行政領導的關聯性?

第 第 第

第四節 四節 四節 四節 名詞釋義 名詞釋義 名詞釋義 名詞釋義

一、韓非法理中心思想

法家是指中國古代之法家而言,非一般之法理學家、法學家、刑法學家或政 治學家,而係詮釋法理、倡言法治,將法理與政治結合為一政治家或政治思想家,

萌芽於春秋後期,及至戰國時代,於理論和實際均臻於成熟境地,其當中法家最 具代表性的人物就是韓非。韓非生逢戰國末季,為韓國之公族,因目睹韓國土地 貧瘠,政治混亂,人心譎詐,完全背離仁義道德之規範,上焉者想攘奪竄竊,下 焉者強取豪奪,危在旦夕,韓非面對此一紛亂時代,探討安邦定國圖強方案,認 為需應時勢,求新求變,曾以書諫韓王,王不能用,乃發奮集法家思想之大成,

寫下十餘萬言之巨著。韓非思想師承荀子性惡之說,根據人性自利的觀點,對國 家的事務之作為,採強制高壓的手段,而其思想以法為中心,定法度賞罰為富國 強兵之道,兼採術、勢之說,融合為法術權勢並重的學說(李增,1993),韓非思 想師承儒家,融用道家智慧,而以法家為本位,不但融會各家學說精華,還附加 了個人獨特的見解,勾繪出一幅治國的藍圖,成為我國最完整的政治學重要典 籍,而其法治主張,重在明法去私,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以重賞重罰,勸善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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姦,達成國家目標,用術則主張守法任人,以一御萬,循名責實,論罪程功,集 勢則須具堅強實力,極高威勢,以厚重無比之權利與威勢行法用術,方能統御大 眾,使人民不得不效力、不致不守法,韓非思想,其立論在「集權」、「用人」、「用 術」之領導管理等方面,與西方馬基維利、韋伯、霍布斯等人思想相互輝映,確 被公認有用之學。

韓非法家思想是以「變古的歷史觀」,「務力的國家觀」及「自利的人性論」

構成完整體系之基礎理論(高佳琪,1990),其內容有歷史哲學、社會哲學、人性 哲學、國家論、君主論、勢論、法論、術論、知識論及批評論等,與儒道墨法三 家並稱,均為行為學問且具有純政治哲學特質,其手段包括「無為責成」、「選賢 任能」、「信賞必罰」、「權責相符」、「因時順人」、「名法定分」、「循名責實」、「客 觀平等」等,原為封建政治進入君主政治時代產物,至韓非而登峰造極,漢後,

已無繼起學者在此領域上有所創新。

韓非法家之學溶合各家菁華於一爐,合理論方法於一體,琳瑯滿目,其要者,

簡言之,可歸納為下列七點:

一、主張人性自利:人性論為韓非政治哲學之根基,其對人性看法,基本上與《尚 書》 之看法無別,且更為深刻,韓非師承荀子「性惡」之說,利用人性趨 利避害弱點,專依刑賞,以改變人類行為,曰「人情有好惡,故罰可用」(林 義正,1989)。

二、正名分:「綜竅名實」乃法家之基石,「名」指名稱、概念及名位,而「分」

指界限與職責,有一定的名位即應享受一定的待遇,占有一定的財產和權 力,因此古代所謂「名分」,在法律上則表現為權利之屆限和範圍。

三、法理中的賞罰規定:法家認為法為人的行為準則,「法者,天下之程式,萬 事之儀表也」,把法比做「程式」、「儀表」,說明法所規範的主要是民眾的外 部行為,法家將「法」與「賞罰」緊密聯繫,不可分割,將法稱為「賞誅之 法」、「賞罰之法」,法家認為賞附屬於刑,是刑罰的輔助,因此,法家又經 常將刑作為法的中心內容。

四、法具強制性及制裁力:「法」之表現並非引導式之教育,乃懲罰性之禁令,

此為「法」的一個顯著的特性,如商鞅「為法令以罪之」、「法立令行」、「明 法禁之令」,「法」與「令」都具有禁止即從消極方面進行強制的功能,法家 主張用「重刑」來「禁姦止過」,以至將法稱為「禁姦邪、行盜賊之法」。 五、法具等級性、階級性:法家之法,是「主尊而臣卑」之君主之法,「臣事君,

子事父,妻事夫」之等級之法(孫邦盛,1985)。

六、為君之道:法家之法乃依靠君主權勢、按照民情及時代需求而定,既客觀公 正且有強制力,嚴而有信之行為規範,其本質為君主治下的工具,而非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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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的護身符,同時,它也要君主牢牢掌握術與勢兩條有力的鞭子,對於鞏 固君權。

七、法條需公布:法是一種成文的制度,君主制定之後,由官府掌管,同時向「百 姓」公布。

二、學校行政

是指學校機關依據教育原則,運用有效和科學的方法,對於學校內人、事、

財、物等事物做最妥善而適當的處理,以促進教育進步,達成教育目標的一種歷 程。簡言之,學校行政是學校教學以外的事務作系統化之管理,以求有效而經濟 地達成教育目標。

三、學校行政領導

學校行政領導是一種行為,即學校行政人員指引學校工作方向,採取交互反 應的策略,以糾合員工意志,運用團體的智慧,從而實現學校教育目標的一種行 為;校長與師生間,透過學校組織的互動,進而達成學校組織目標的過程,本研 究所指的學校行政領導,意指校長引導學校組織目標的過程。本研究主要是由國 小校長的領導概念與目前學校行政領導的問題兩方面來了解學校行政領導

第 第 第

第五 五 五 五節 節 節 節 研究範圍及限制 研究範圍及限制 研究範圍及限制 研究範圍及限制

一、研究範圍

(一)研究地區

本研究的研究地區為花蓮縣。

(二)研究對象

本研究的研究對象為花蓮縣富里鄉的國中小校長。

(三)研究內容

本研究研究內容主要為:了解目前花蓮縣國小校長的學校行政領導現況,在 領導思想及方法上,與韓非法理中心思想是否也有相通之處?在學校行政領導 上,是否有困難之處?就韓非法理思想,這些困難該如何解決?

二、研究限制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由於受限於時間、人力、資源…等因素,在研究地區、對象、內容上 皆有所限制,未來之研究,可考慮將研究地區擴大至花蓮縣之外,將研究對象擴 大至學校行政人員,並可將研究內容擴大至整個法家思想的領導概念。

(二)研究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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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嘗試將韓非思想的領導概念應用在學校行政領導上,目前結合韓非之 想與學校行政領導的研究並不多,大部分皆與政治學做結合探討,所以,本研究 在研究屬性上屬探索性研究,以鉅觀角度對研究主題進行廣泛的了解,研究結果 較不深入透徹,此為本研究屬性上之限制,未來之研究,可以以微觀的角度針對 韓非思想的某一領導概念,進行深入的研究。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方法採用的研究法為訪談法及歸納法,在文獻探討方面,研究韓非思 想的相關文獻雖然眾多,但專門研究韓非思想領導概念的文獻則不多見,因此,

為了能較有系統的分析出韓非思想領導概念的整體架構,顧及廣度,在深度上就 略顯不足,此為本研究方法上的限制之一。在訪談法方面,本研究訪談的對象僅 有五人,在解釋及推論上,皆有所限制,此為本研究方法上的限制之二,在歸納 法方面,研究者根據文獻分析及訪談結果進行歸納時,不可避免的會以個人的判 斷對資料進行取捨,因此,主觀性較強,此為本研究方法的限制之三,未來之研 究,可對韓非思想的領導概念,進行更深入的探討,並可以觀察法或實證法蒐集 資料,以增加研究的客觀性。

(18)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本章旨在針對相關文獻進行探討,本章共分三節:第一節為領導之基本 概念探討,第二節為韓非法理中心思想之探討,第三節為學校行政領導之分 析。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領導的基本概念 領導的基本概念 領導的基本概念 領導的基本概念

本節在探討領導的基本概念,首先整理國內外學者對領導意義的看法,

再來闡述領導的功能與類型,以便對領導有一較具體的基本概念。

一、領導的意義

領導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學者對於領導意義,也有諸多的解釋,各家看 法也不盡相同,以下將先陳述一些學者對於領導意義的看法,以對領導有初步概 念,再對這些學者看法,加以歸納與整理,以對領導的意義做出一較為合宜的解 釋。

(一)國內學者

「教育行政領導乃是教育行政人員指引組織方向目標,發揮其影響力,以糾 合成員意志,利用團體智慧,及激發並導引成員心力,從而達成組織目標行政行 為。」(黃昆輝,1988)。

「領導就是以適當行為引導組織成員,到適當方向,進而有效達成組織功能 目標的歷程。」(吳清基,1990)。

「領導乃是團體中的分子,在一定的情境下,試圖影響其他人的行為,以達 成特定目標的歷程。」(吳清山,1991)。

「領導是在團體情境裡,透過與成員的互動來發揮影響力,以導引團體方向,

並糾合群力激發士氣,使其同心協力齊赴共同目標的歷程。」(謝文全,1990)。

「領導是組織人員在交互行為下所產生的影響力。」(張潤書,1990)。

「領導應是引導追隨者共同進向某一特定目標之行為」(羅虞村,1999)。

所以综合學者意見,領導是在團體的情境之中,領導者以適當之行為,引導 組織成員邁向正確的方向,進而達成組織目標的一種歷程。

(二)國外學者

P.Hersey&H.Blanchard(1982)認為領導是領導者企圖影響他人活動所展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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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行為型態(引自楊文琪,2000:8)。

R.Stogdill(1950)認為領導是影響人們努力訂定並達成目標的一種過程(引自 楊文琪,2000:8)。

O.Tead(1935)認為領導是影響人們齊赴他們所欲追求之目標的活動(引自楊文 琪,2000:8)。

F.Fiedler(1967)認為領導係在不同的領導情境中,領導者期望再交互反應中予 以實現的一種需求型態(引自楊文琪,2000:8)。

由上述諸多學者理論歸納後可知,領導的意義為:領導是領導者在團體情境 中,發揮其影響力,引導組織其他成員,共同達成組織目標的歷程。因此,領導 的意義包括以下四個要點:

1.領導的情境是在團體組織中發生的

領導發生在團體組織中,因為組織中有主體與客體,主體為領導者,而客體 即為被領導者,所以領導是在兩個人或兩人以上的情境發生的。

2.領導的目的在達成組織目標

領導的目的在於引導組織成員,共同達成組織目標。

3.領導的方式是影響力的發揮

領導要產生效能,領導者必須發揮影響力,帶領組織成員共同往達成組織目 標的路途向前邁進。

4.領導是一種互動的歷程

領導的目的在於達成組織的目標,主體與客體相互影響,所以領導是一種領 導者與被領導者互動的歷程。

二、領導的功能

領導的目的在達成組織目標,同時亦滿足組織成員的需求,欲達成這樣的 目的,則需有賴於領導功能的充分發揮,關於領導功能,學者有以下的看法:

國內學者黃昆輝(1988)根據組織的大小來區分領導的功能,在小組織中,領 導的功能為:具體工作的實踐;在大組織中,領導的功能為:內部的維持和外部 的適應。

張潤書(1990),亦曾提出九項領導的功能:協調、團結、激勵、計畫、授權、

指導、溝通、考核、公共關係。

吳清山(1991),根據上述,進一步將領導的功能,整理歸納如下:

(一)促進團體達成目標

組織目標的達成,有賴於領導者充分發揮計畫、溝通、考核……等功能,才 能奏效。

(二)維持組織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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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組織正常運作,領導者對內需要做好溝通的工作,對外需做好公共關 係,以使組織適應內、外環境,並維持完整性。

(三)激勵成員士氣

組織成員工作士氣的發揮,有賴於領導者發揮激勵的功能,讓成員在物質上 和精神上都能獲得滿足。

由上述可知,為了達成組織目的-達成組織目標與滿足成員的需求,需仰賴 領導功能的充分發揮,換言之,領導的功能即在協助達成組織目標及滿足成員的 需求,因此,歸納學者的諸多看法,為了達成上述目的,必須使用計畫、授權、

協調、溝通、執行、考核、團結、考核、公關等功能,其中尤以溝通、協調至為 重要,因此,不管是達成組織目標或滿足成員需求,都須仰賴這些功能的發揮。

三、領導的類型

領導的類型,根據學者的歸納(林新發,1999;秦夢群,1999),可以得到以 下幾種類型:

(一)二分法的領導類型

伯恩斯(J.Burns)將領導的類型分為「交易領導」及「轉型領導」兩種,交易 領導的領導者是使用以物易物的方式來對待部屬;轉型領導的領導者不但顧及部 屬的需求,而且會更進一步,以部屬的需求相互刺激,進而達到彼此提升的效果。

譚尼堡及錫米德(R.Tannebaum&W.Schimidt)將校長的領導分為「以校長為中 心」及「以教師為中心」二種。

麥克葛瑞格(D.Mcgregor)將領導類型分為「X 理論式」及「Y 理論式」二種,

X 理論式的領導者認為,人性本惡、具惰性,天生就厭惡工作,因此,領導者須 以強迫、控制、懲罰的方式來領導;Y 理論式的領導者認為人性本善、並非天生 懶惰,因此,領導者只需提供適當的支持與鼓勵,部屬就會自己加以發揮。

(二)三分法的領導類型

蓋哲(J.Getzels)將領導類型分為「規範式」、「個人式」、「權變式」三種,規範 式的領導者重視的是團體的目標;個人式的領導重視的是個人的需求;權變式的 領導者重視的是團體目標與個人需求間的平衡。

勒溫(K.Lewin)將領導類型分為「威權式」、「民主式」、「放任式」三種,權威 式的領導者採用的集權制;民主式的領導者採用的是分權制;放任式領導者則是 完全放棄權利與責任。

巴瑞基(J.Likert)將領導類型分為「官僚式」、「同僚式」、「政治式」三種,官 僚式的領導者採用集權制;同僚式的領導者採用的是分權制;政治式的領導者採 用的是利益團體相互折衷制。

(三)四分法的領導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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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亥俄州立大學企業研究中心(The Bureau of Business Research of Ohio State Univerity)根據對領導的研究成果,將領導區分為「倡導」和「關懷」兩個基本層 面,很多學者便依此為架構將領導類型分為「高倡導高關懷」、「低倡導低關懷」、

「高倡導低關懷」、「低倡導高關懷」等四種方式,此種分類方式是屬於雙層面理 論,其將倡導與關懷視為兩個獨立的層面,而且兩者可同時存在,高倡導同時亦 可高關懷,其關係非如權威式與民主式的領導類型,只是一種單層面理論而已,

兩者呈現出相互消長的情形,既是高度權威就不會是高度民主。

李克特(R.Likert)將領導類型分為「剝削權威式」、「仁慈權威式」、「商討民主 式」、「參與民主式」四種,剝削權威式是權威式領導的極端,參與民主式則是民 主式領導的極端,而「仁慈權威式」與「商討民主式」則是介於兩者之間折衷領 導的方式。

國內專家學者也從不同角度研究各種領導方式的效果,結果相當一致的發 現:在促進組織效能、成員的士氣、工作滿足感、領導者與成員的關係、成員彼 此之間的關係及工作精神等方面,均以「高倡導高關懷」的領導最佳,以「低倡 導低關懷」方式居末,而以「低倡導高關懷」及「高倡導低關懷」兩方式居間;

其中「低倡導高關懷」方式,在許多方面又略優於「高倡導低關懷」(謝文全,

1998)。

(四)五分法的領導類型

美 國 管 理 學 者 布 萊 克 與 墨 頓 (Black & Mouton,1964) 提 出 了 「 管 理 方 格 」

(managerial grid)領導理論,以「關心工作」(concern for production)為橫座標,

和「關心人員」(concern for people)為縱座標,每軸各劃分為九格,以表示關心的 程度。如此共構成八十一個領導型式,其中最基本的領導方式為下列五種,領導 類型分為「無為型」、「業績中心型」、「折中型」、「鄉村俱樂部型」、「統整型」, 無為型對工作要求少,對人員也不太關心;業績中心型重視組織工作的要求,而 忽略成員需求的滿足;折中型對工作及人員的要求,均作中等程度的兼顧;鄉村 俱樂部型則重視部屬需求的滿足,而忽視對工作的要求;統整型是既對組織工作 成效及人員需求均能高度關心之類型。

由上述可知,領導類型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五分法四種方式,美依 種類型都各有所長、各有所短,其運用則有賴於領導者視情境而選用合適之領導 類型,則較能獲得較高的領導效能,以下就領導類型,整理如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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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領導的類型表

分類方式 分類者 領導類型

伯恩斯 交易領導、轉型領導

譚尼堡及錫米德 以校長為中心、以教師為中心 二分法

麥克葛瑞格 X 理論式、Y 理論式

蓋哲 規範式、個人式、權變式

巴瑞基 官僚式、同僚式、政治式

三分法

勒溫 權威式、民主式、放任式

李克特 剝削權威式、參與民主式、仁慈權威式、商討民主式 四分法

俄亥俄州立大學 高倡導低關懷、高倡導高關懷、低倡導低關懷、低倡導 低關懷

五分法 布雷克與墨頓 無為型、業績中心型、折中型、鄉村俱樂部型、統整型 資料來源:楊文琪(2000)。

歸納上述國內外學者的理論,可以知道領導行為是發生在組織當中的、而組 織且至少有兩個人以上,領導行為就是領導者引領組織、下屬共同為組織的生 存、繁榮做努力,讓組織能永續生存、進而能更繁盛與壯大,所以領導是讓組織 生存、繁榮的必要手段。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韓非法理中心思想之探討 韓非法理中心思想之探討 韓非法理中心思想之探討 韓非法理中心思想之探討

英國當代哲學家羅素(Bertrand Russell)在西方哲學史一書的序文裡,曾說:

「哲學家是結果,又是原因;他們是社會的情勢和政治的體制之結果,又是鎔鑄 後代政治和體制信仰之原因。…..我是要在真理容許之範圍內,將每個哲學家,

表現為他是他的環境之結果,就是說,某時社群所通有之思想和感情,於浮泛而 散漫的形式內,乃集中於和結晶於其一人之內。」又說:「人們生活的情勢,於 決定他們哲學之處,實頗不少;反之,他們的哲學,亦大有造於決定他們的情勢。」。 一位哲人的哲學思想,自有其特殊之時代性與空間性,也必有其超乎時空之 普遍性論題的探討,故不僅在他的時代之中,能觸動每一個人的心弦,而蔚為時 代的風潮,也才能在不同的世代之中,引發後人無比的低徊與反響(王先慎,

1991)。韓非之哲學,乃因時代背景而有,亦為時代背景所決定,他志在透過政 治權力的運作,以解決戰國混亂之政局,並為君主尋求國之富強與成就霸業之 道,故其哲學屬於政治哲學的範疇,著重在解決現實政治病痛之解決,與實際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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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架構之建立。韓非思想出乎時代問題的深切反省,以求有所超離與徹底解決之 哲學精神,實與各家相同,其哲學思想雖僅在實際政治上著力,然亦自有其特殊 之哲學問題的挖掘,與哲學特質的呈顯(李甦平,1998)。其理論根基之人性論,

價值觀與歷史觀,均有其個人的獨到之見,而在法勢術三者之界域與性能,亦透 過其苦心孤意的會通組合,而有其法理中心思想之體系架構的建立,在政治哲學 上,韓非立論之精闢透徹,不謹自成一家之言,且足以獨步千古,即此一端,韓 非之哲學,已有其永不褪色的歷史地位。

法家人士之思想不同時期,雖各有特點,但無論前期法家或後期法家,均有 共同主張和思想體系,其不僅強調法的重要作用,主張依法行事,賞罰分明,且 均注重實力,倡導以獎勵務農和參戰途徑以富國強兵(林文雄,2005);他們均鼓 吹君主集權,將行政、立法、司法等權力皆統一在專制君主手裡,且亦認為「趨 利避害」之人性論及歷史演變觀點作為法家理論之基礎,法家思想的產生要應付 四面現存、潛伏之危險環境,便不得不步步踏實,講究厲害,強調功效,追求在 種種鬥爭中必然勝利的保證,因此使得法家思想具備功利、現實的性格,成就絕 對主義的精神(韋政通,1979)。管子倡其始、申不害之重術、商鞅之重法繼其後,

更以慎到、尹文之翼贊、韓非乃承荀卿之學集法學之大成,他是春秋戰國時代的 最後一位哲學家,也是綜合各家思想而集其大成的哲學家,他志在解決戰國亂局 的現實政治問題,故他的哲學思想,傳統與時代色彩,尤為明顯,他综合各家思 想,加以吸收,重新組合,而自成一家之言,建立了屬於他個人的哲學體系,同 時也觸及了政治哲學的普遍性問題,如人性論的探索,價值觀的確立,政治心理 的分析,政治權力的運作等,皆為每一位思想家所必須面對與嘗試解析的基本論 題,以下針對韓非法理中心思想核心概念七點加以歸納整理如下:

一、人性自利 (一)韓非的人性論

人性問題可以說是先秦哲學的核心內容,先秦諸子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探 討。如儒家的人性論,孔子是儒家學派的創始人。但很可惜的是,孔子本身很少 討論這類的問題(李文媛,2007),孔子的高徒子貢感嘆說:「夫子之文章,可得 而聞之;夫子之言性與天道,不可得而聞也。」在《論語》中,明確記載孔子談 論人性問題的話語只有一句,即「性相近也,習相遠也。」對人性進行深入探討 的孟子則主張性善,云:

惻隱之心,仁之端也;羞惡之心,義之端也;辭讓之心,禮之端也;是非之心,

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猶其有四體也。《孟子‧公孫丑》

由上述可知,孟子是主張性善的,孟子認為善性是天賦予人的,是人人都具 有的一種內在性能,因而具有平等、普遍之意義,故孟子謂「聖人與我同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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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堯舜與人同耳」和「人皆可以為堯舜」都說明了此點。人性本善是一種人人都 具備的「不學而能、不慮而知」的良知、良能,孟子正是以這種性善論來定義人 性的本質(王邦雄,1993)。

韓非雖師承荀子,也主張性惡,但韓非並未明言性惡。韓非主張的是「自利 的人性觀」,認為一般人都有「好利惡害,喜利畏罪」的傾向,經過利害得失的 計算後才會採取行動。但不能因此就認定人一定會做壞事,反而是積極的認為:

只要給予重利,人民是可以耕作、可刻苦耐勞、從事生產工作的,也可以上戰場 奮勇殺敵,為國效命的,這就是為何法律是治國的有效工具,只要運用得當,便 能達到富國強兵目的的道理。

因此韓非提出自利的人性主張,是通過經驗的考察來論定,認為這是一種天 性的傾向,無所謂好壞優劣可言(王邦雄,1993)。韓非師承荀卿性惡之說而做更 深一層的推進,認為人性皆只知計較利害,無善惡的意識(勞思光,1997)。這種 人性的可塑性很高,可對之加以利用引領至有益國家社會的方向,也可能因而導 向禍國殃民的領域。韓非認為人性的性質是天生自然的、「非所學於人」的,對 人性是善是惡,他不做判斷的(王曉波,1986)。但無論如何,都不應該逕言韓非 主張人性為惡。

韓非的人性論純是就經驗主義立場對人之諸多性徵加以描述,其所描述者為 一客觀之事實,而此事實在價值上既非善亦非惡而為一中性的描述。就文獻而 言,韓非亦未明言其為性惡論者,說明韓非乃是一中性論的人性論支持者(高柏 園,1994)。韓非並無提出抽象的人性論,並未進一步斷言人性的善惡,僅論斷 人生一切行為皆出於「利己」之動機,即自為心以為用的表現(姚蒸民,1999)。

部分學者認為韓非為性惡論主張,甚至視之為「極端的性惡說」(王邦雄,

1993)。蓋人之性為知趨利避害,故惟利害可以驅使之。法家多以人之性惡,韓 非為荀子弟子,對於此點,尤有明顯的主張(馮友蘭,2007),但韓非的人性論是 和荀子有差異的,除了他未直言「性惡」外,且不認為人這種自私自利的本性可 透過後天人為的力量加以改變轉化,換言之,並無「化性起偽」的可能。然而倘 僅因韓非倡言人性自利而逕言其思想為性惡論之範疇,實不甚妥也言過其實,所 以,韓非不全然是主張人性本惡的(蕭振邦,1988)。

人性論是韓非法哲學思想的核心理論,他的其他觀念,如政治觀、道德觀、

歷史觀……等,都是由此「自利」的人性論所推演而來(李文媛,2007)。韓非的 人性觀,受其師荀卿的影響,認為人只有自私自利,並無仁義可言,所以荀子談 到教之以「禮」。好利惡害是人所共有的情感,無論父子、夫妻、君臣、群己等 關係,都只有利害關係而別無其他,不管從哪一種關係去看都只表現出人性可惡 的一面,在韓非眼裡,人是無可救藥的,只有以「嚴刑峻法」才能禁止他們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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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紀,根本不期望禮、愛的教化便能王天下。法家先驅之一的子產,對人性的觀 察後認為,「不利」可以阻止人不當的行為,所以,統治者當訂定極不利的處罰,

以防止人民犯法。統治者正可利用此一人性為手段,以達成國家統轄之目的,在 秦國推行變法的商鞅,認清時代的趨勢,以君主國家替代封建國家,以官僚政治 替代貴族政治。他雖於秦孝公死後遭反對派殺了,然他的變法,仍舊在秦繼續推 行,並未「人亡政息」。他的事功震動當時,影響後世。韓非書中稱引商鞅的處 所很多,可證韓非學說多得力於商鞅。

韓非雖然師承荀子,但韓非综合前人理論,認為人性是自利的,而有別於孟 子主張的性善論、也不同於荀子的性惡論,韓非可謂是集先秦諸子學說之大成 者,而開闢了法家學說新的一頁,韓非學說最根本的中心思想便是人性自利論。

(二)自利的原因

韓非既已確定人性自利為其學說論調的基礎,所以要探討人性為何積極求利 的原因,也唯有了解人性求利的原因,君主才能在政治上有所作為,藉律法來改 變人民行為,帶領臣民往正確的道路邁進(何包鋼,1990)。韓非認為人性之所以 自利,原因在於第一、民智不可用,人民的智慧不足以讓自己為善,第二、基於 生理的需求,人求利完全是一種本能、生理需求,是需要立法來加以控制的,以 下分此兩點,加以論述:

1.人民是愚昧的

民智之不可用,猶嬰兒之心也。弗嬰兒不剔首則復痛,不副座則寢益。剔首 副座,必一人抱之,慈母治之,然猶啼呼不止,嬰兒不知犯其所小苦,致其 所大利也。《韓非子‧顯學》

弗民之性,喜其亂,而不親其法。故民主之治國也,明賞則民勸功,嚴行則 民親法;……弗民之性,惡勞而樂佚,佚則荒,荒則不治,不治則亂,而賞 刑步行於下者必塞。《韓非子‧心度》

人民的智慧如剛出生之嬰孩的心智般,意即韓非主張人性是闇愚的,立場狹 窄,眼光短淺,不知犯小苦而至大利(牟宗三,1983)。由於人性是愚昧無知的,

無法明白「天將降大任於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的道理,故厭惡勞 苦而喜歡安逸,厭惡法禁而喜歡賞賜。所以君王治理國家,正可用此人性的特色,

明定賞賜以引導人民盡力完成工作、厲行刑罰以迫使民眾遵守法律,以免刑賞無 法實施於天下。在民智不可用的前提下,認為「令者、言最貴者也;法者、事最 適者也。言無二貴,法不兩適。」君主的命令與法律是效力是等量齊觀的,且有 時可替代法律,肯定了君權至上的論點(胡適,1994),故一切言論須以人主之令 以定其是非,即統一言論,不容有與君令相反之令,一切言論必須以君王的命令、

法律為最適當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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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於生理上的需要

韓非討論人性,不同於儒家從道德修養立論,而是從國家政治的立場,正視 人性中好利自為的事實,以尋求人性的需求及國家治亂的平衡點,反對人治(李 文媛,2007)。「人無愚智,莫不有趨舍」、「好利惡害,夫人之所有也。」而與好 利之心同一的人性,是喜利、喜貴、趨利、彰名。故云:

弗民之性,惡勞而樂佚。《韓非子‧心度》

長行徇上,數百不一人。喜利畏罪,人莫不然。《韓非子‧難二》

人情皆喜貴而惡賤《韓非子‧難三》

民之故計,皆就安利如辟危窮《韓非子‧五蠹》

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人焉能去安利之道,而就危 害之處哉?《韓非子‧姦劫弒臣》

利之所在,民歸之;明之所彰,士死之。《韓非子‧外儲說左上》

人民的本性,是厭惡勞苦而喜歡安逸的。此處韓非所指的「利」是安全、快 樂、俸祿、財富、名譽等,而「害」是指危險、惡名、刑罰、貧賤、死亡。韓非 主張人性是自利、好利的,人民的一切行為是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開始進行 的,商鞅也提出「故民,生則計利,死則慮名」的說法。韓非認為,這種趨利避 害的人性是一種自然傾向,這一點,可以說是韓非對荀子人性「生而有好利焉」、

「欲」之論說的繼承(徐漢昌,1990)。

韓非更進一步提出人性之所以會因「有欲」而「好利」,是因為人們的生理 需求:

人無羽毛,不衣則不犯寒。上不屬天,而下不著地,以腸胃為根本,不食則 不能活,是以不免於欲利之心。《韓非子‧解老》

沒有鳥羽獸毛的人類沒有衣服則抵禦不住寒冷、不進食也不能存活,所以無 可避免的會產生欲求利益的念頭。而這種因生理需求導致對物質資源的追求,因 而形成欲利之心,這是人之常情,不應加以否定,韓非同時舉出了日常生活中人 們求利行為的例子:

夫耕之用力也勞,而民為之者,曰:可以得富也。戰之為事也危,而民為之 者,曰:可得以貴也。《韓非子‧五蠹》

韓非指出,人們求利的行為實際反映在生活各個層面,而這種求利的行為並 無道德價值高低可言,僅只是「利之所趨」的表現(林儒,2001)。之所以趨利,

其時也只是要滿足生活需要而已,不能據此而斷言善惡、愛憎、仁賊,純為人性 自然之常情,韓也也舉「婦人拾蠶、於人握鱣」等數例來說明此一原則。

因為人們這種好利惡害的人性,只對自己有利的事才做、有害的事則加以規 避,凡事都以自己為中心來考量利害得失,使得各種人際關係也滲入計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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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此種人際關係的算計,無論君王后妃、甚至是有血緣至親的親子、關係親密的 夫妻,以至於一般的人際之間,遇事、處事皆以「利」為要,都從一己之私利為 出發。韓非將人性問題放在經驗層面上考察,認為好利物害的傾向,是「人之情 也」。

二、正名分、循名責實

西哲亞理士多德說:「人類是天生社會性動物。」人類不能離群索居,勢必

共營團體生活,亦即社會生活,於是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團體之間,遂發生 種種錯縱複雜之關係,或權利、或義務,此種關係,倘無常軌以範圍之,不免釀 成衝突,紊亂不已。故人群社會既然要同居共處,則須每人有一定的位置,以便 知道自己該怎麼自處及與人相處。為此,「必也正名」的孔子提出著名的正名理 論: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論語‧顏淵》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

則刑法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論語‧子路》

荀子也提到:「禮,法之大分也。」「禮者,人主之所以為群臣寸尺尋丈檢式 也。」此所謂的「禮」和狹義的「法」無區別。《管子》裡提到:「以法治國,則 舉錯而已」、「明正法備,則聖人無事」,就法律而言,法要定得相當明確,叫做 名分定,即是確定自己的名分。「名分定,則大詐負信,巨盜愿息,而各自治也。

「故夫名分定,勢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勢亂之道也。」確定名分最大的功用,

莫過於禁姦,而禁姦就是為了治國,治國目的正在於威天下,分定則公立而私不 能行,固法為治國之本(吳康,1960)。

因此,名與分要相應和,分不從名,即名不正;名不正,則治不行。儒家重 禮,主張用「禮」去正名定分。韓非認為人性是好利惡害、追求私利的,「民知 故計,皆就安利如辟危窮」。因此每一種名分都應具有一種相應合的態度,便是 一個人在一個名義裡所應有的權利義務。所以韓非主張用「法」去正名定分,以 利國君治理天下。儒家的「正名」是君臣各有各自的名分;韓非的「正名」則是 以求實,使明實相符,執法不誤。韓非曰:

用一之道,以名為首。明正物定,名倚物徙。故聖人執一以靜,使名自正,

令事自定。《韓非子‧揚搉》

一個「名」能確定的指稱一件事物,就叫「名正」;不能確定的指稱一件事 物,就叫「名倚」。傾倚的「名」,我們無法確定它指稱何「物」;因為「物」未 被「名」指定前,還是會「徙」的。如果「名正」了,就可以利用名與物對應的 性質,依「名」去求「形」或「物」(王讚源,1991),韓非將此原則衍申為國君 統馭群臣的方法,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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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將欲禁姦,則審合刑名;刑名者,言與事也。為人臣者陳而言,君以期 言授之事,專以其事擇期功。《韓非子‧二柄》

刑名察術,名與實有固定的關係,名以指實,實以應名,考驗名實是否相合,

謂之審合刑名,刑名相合,則合乎治道。凡君主設官分職,用人聽言,乃至考核 績數,都能應用此術。

「故群臣陳其言,君以其言授其事,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

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誅。明君之道,臣不得陳言而不當」《韓 非子‧主道》

「有道之主,聽其言督其用,課其功;功課,而賞罰生焉」。《韓非子‧八經》

人臣自己「正名」,自己「定」事,然後由人主依「名」求「形」,名與形、

言與事,兩兩相合相對,合則賞、異則罰,為此,君主要使臣下「一人不兼官,

一官不兼事」,以免亂名,而不能責實,違背名實相符的原則。

韓非認為名與分必須相符,得其名則必須盡其分,不同於儒家用禮來正名 分,韓非主張用法來正名分,也要人主用法來考核臣下是否名分相符,合者,賞 之,不合者,則罰之,所以,韓非認為法的功能之一,正可以用來正名分。

三、法為一切行為之準則

韓非的政治思想,是以自利的人性哲學、功利的價值觀及演化的歷史哲學

為基礎,為達其終極目標-富國強兵之境,強調國家至上、君權神聖、當法明治、

乘勢用術,其所提治國的方法在於「法治」而非「人治」,所適用的標準便是「法」。 但他所謂的「法」,並不是專指我們現實認定的刑法或一般的法律,而是指基於 如何實現國家富強政策,並在因應情勢的需求下,用以齊民使眾、施行政治行為 的客觀標準。其以法治國的理論,即參合法理於政治中,以適應當時時勢之所需 的理論,而非純指法理論或政治論(姚蒸民,1999)。

「火形嚴,故人鮮灼;水形懦,故人多溺」《韓非子‧八經》

火的型態看起來險惡,但因此而灼傷的人卻很少,而水的形象柔弱,但卻常 取人性命,這裡以火來比喻「法」,說明了法的推行或許給人嚴苛的印象,但國 家會因此受傷的卻不多見,而政令不行,推行政策沒有一個依歸,就像是水的柔 弱一般,極容易讓一個國家走上滅亡、衰敗的地步,「嚴」看起來難以接受,卻 是為你好;「寬」好像是挺舒服的,到頭來卻可能為害。另外韓非提出靠法制而 不靠人治,靠法網而不靠智能,子產「侍盡聰明勞智率以知奸」-子產以智治國,

而不是以法治國,僅憑個人的聰明智慧,那麼知奸的效率肯定是極其有限的,但 不憑依個人,不憑智慧,那又憑什麼?憑法,憑法來調動每一個人,法雖嚴厲,

但總是為人民而設的,以下就法為人之行為準則此要點歸納如下:

(一)法是一種模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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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工為方以矩,為圓以規,直以繩,正以縣,無巧工,皆以此五者為法。……

故百工從事,怕有法所度。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國,而無法所度,此不 若百工辯也。《墨子‧法儀》

工匠們以規矩畫方圓,使用儀器法規方可製作出法則標準,而人主治理天 下,也應有法度可依循,「法」既是規範事務的標準,也是人民生活、行為之準 則,是在社會生活上,人類的意思及立意之強要的規律(李文媛,2007:98)。法 律的根源,是將該文化中關於對與錯的觀念,經由制度化的過程,使成為全體共 同遵守的規範(許倬雲,2000:19)。故韓非認為:法是人民生活的規範、是一切 事務的客觀標準、是國君政治行為的準繩,有法,人民行為便有所依歸,人民行 為有一套標準可以加以評斷,而非國君個人意志的肆意延伸,所以法是人民行為 的一種模範與標準,人民只要在這標準上作為,便不會受法律制裁與處罰,則政 治便可在正常的軌道上運行無礙。

故鏡執清而無事,美惡從而比焉;衡執正而無事,輕重從而載焉。夫搖鏡 則不得為明,搖衡則不得為正,法之謂也。《韓非子‧八經》

照鏡子、秤東西和立法之間發現了一個「共同」之處,這就是它們都要求有 個定準,都最忌外在的干擾。立法最強調的就是條文明確、有據可依,在裁決時 毫不含糊,說一不二(陳蕙娟,2004)。這樣人們行事才有個準繩,相反的,如果 明明規定了一套,處理問題依的又是另一套,或動不動就來個變通、來個例外,

這就好比鏡湖扔進了石頭,秤桿被人搖動,頓時失了準頭,人們就會感到無所適 從,「法」也就只能是行同虛設,定了等於沒定。

(二)法一切行為準則、一切以法為依歸

韓非之政治主張,雖涉及到的問題各式各樣,但有個共通特點,那就是任 何事情都得講「法」,講機制,講有效的辦法,而不應僅憑主觀好惡、人情和意 志。這些東西對於今天的立法、競爭機制、考核制度等等的健全都是很有啟發義 的(梁淑芬,2008);韓非出身韓國貴族,眼見韓國夾在齊、秦等大國之間,遂圖 強韓之策,所以韓非的理論就是富國強兵的理論,是為人主設身處地著想的論 著,無奈本身因口吃而不得韓王重用,但韓非的中心思想便是以法為中心,兼用 術與勢,來使人主能完全掌握局勢,控制臣下,進而能達到富國強兵之境。

再則,法之平等乃指法之作用在於齊天下之動也,法律的性質是明訂行為規 範、判定事情最適當的標準,也是統一天下的根本。在法家的思想中,法的第一 意義,是一國人民的行動規律,法家所以任法,是以國家無法則亂,所謂亂,即 是沒秩序,人民沒秩序,是因為人民沒有規律,法即是給人民一種規律,全國都 一致(羅光,1982)。為了給人民一種放之四海皆準的規律,法律規定的事項必定 最合理,最適宜,足可為共同的標準。《墨子‧經下》:「一法者之相與也盡,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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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之相召也。」其中「言同法者之彼此相如也,皆若物之方者之彼此相合也。」

「一方貌盡類,俱有法而異,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盡貌猶方也。」是 說同法必定同類,無論是科學通則或是國家律令,都是如此。這也是法律平等的 基礎。《管子‧名法解》提出說「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即天 下所有的人行動時,都必須依循法的規範,因為法是「萬事之儀表」,一切事件 的外表都應該有這種「合法」的儀表(張靜雯,2002)。一旦人民的言語或行為不 遵循法令的話,便必須加以禁止,故曰「事最適者」。反之,當人民的言行合乎 法律規範時,則姦邪無從產生,而能因實施刑罰,而使民眾安定,所以刑罰的訂 定目的是「所以愛民」,以愛護人民為出發點,明智的立法者要考慮到根本,勿 隨心所欲;而立法的目的,在提供人民利益;法律的制度並非厭惡人民,而是愛 民的根本;刑罰嚴厲,人民都會遵守法律;人人守法,犯罪也就無從產生(郭名 浚,1998)。所以治理人民並無什麼常規,為了治理好社會而定法設刑才是首要 之途。

韓非強調治國要有法治,賞罰都要以法律為標準。法是整個社會的行為準 則和規範,任何人都不能獨立於法外。韓非說:「法不阿貴,繩不撓曲。……刑 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黃信彰,2005)。在「法」面前,不存在貴族和平 民的分野,「君臣上下皆從法」。這種主張便是所謂的「一斷於法」,並且是不論 親疏、貴賤、上下、尊卑。《商君書‧賞刑》:「逤為一刑者,無等級。自卿相將 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於前,有敗 於後,不為損刑。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為虧法。」由此觀察可看出,法家主 張的「刑無等級」特徵之一便是「廢除貴族階級的特權」,這是對西周以來「禮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徹底反動。

律法的訂定,是為規範人而定的,而律法的範圍,上至王公權貴、下至平 民百姓,一律都得遵守,所謂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正是法家定法的理想境界,

而法的範圍則包含人生活中的一切,是行為的普遍準則,所以人民一切行為都得 從法,不然就會受處罰,而人因懼怕刑罰而行為不敢逾矩,甚至為求獎賞,而奮 力為國效命,這正是法家用法的意義。

四、韓非的賞罰思想

(一)刑罰、賞賜兼備

法治之道在於趨民為善而避惡。趨民,則需有利於民,人民才會趨之若鶩;

避惡,則應有刑罰施行,如此人民方能避之如蛇蠍,不致悖法亂紀。因為人性好 利,法若無刑罰為後盾,則跟「禮」一樣只有道德制裁力,必不能讓人民服從。

法令必有賞罰,然後制裁力才存在;制裁力強,人民才會避惡就善。所以法必須 有刑有賞,乃是為致利除害。法不能平不夷,矯不直,又不能賞有功,勸有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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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不但不實用,是為具文,故法律之規定,貴能實行(黃瑞雲,1989)。

如果用刑來驅民為善,人民不是不為惡,只是權衡利害後而為善,故「民免 而無恥」,但韓非認為在人性自利的前提下,有羞恥心的人,百中僅一二,若欲 等待人民有恥而後治,則天下完全不治,故以法治人,人雖無恥,但不敢為惡,

天下至少是平治的(李文媛,2007:110)。

名主之治國也,重其守而重其罪,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韓非子‧六 反》

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

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韓非子‧顯學》

若等待人民自己有羞恥心、能自動自發遵守規矩,這是非常困難的,還不如 用刑罰讓人民不敢為惡,這樣是比較容易達成的,而法治的基本精神便在使人不 能為惡,因為一旦為惡,便要受罰。但法必兼具刑賞二者,即「賞存乎慎法,而 罰加乎姦令」,而不該只有懲罰或賞賜單一方面的作用。韓非云:

凡賞罰之必者,勸、禁也。賞厚、則所欲之得也疾;罰重、則所惡之禁也 急。……是故欲治甚者,其賞必厚矣;惡亂甚者,其罰必重矣。《韓非子‧

六反》

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所謂以刑去刑。《韓非子‧

飭令》

賞與罰的實施,都是為了要鼓勵立功和禁止犯罪的,處罰輕罪卻用重刑,其 目的在於「以刑止刑」,而不能武斷的說這是殘民以逞,重罰是為了要讓人民有 所畏懼,而不敢違法,但法不能只有罰而無賞,法律中能明確規範賞的依據、標 準,便能讓人民勇往直前,為國效命。

故名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無私劍之 捍,以展首為勇。是境內之民,其言談者必軌於法,動作者歸之於功,為 勇者盡之於軍。是故無事則國富,有事則兵強。《韓非子‧五蠹》

另外,韓非談到這種「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方法,讓全國人民能認識法 律,不致誤入法網。只有在全國臣民上下皆以法律馬首是瞻,動無非法的情況下,

人民才能尊師重道(張素貞,1993)。師者,吏也。只有重師,才能了解其所謂的 道,即「法律禁令」,如此方能行止合乎法規、免於刑戮的可能。法律因人有畏 懼惡報之心理,設嚴刑重罰,使未違法者有所忌憚,而不敢嘗試;使已違法者遭 受懲罰,而不敢再犯。是以法律之制裁,雖係惡報,但其目的卻不惡,故曰「刑 者,愛之自也」。

(二)賞罰需分明

襄子圍於晉陽中,出圍,賞有功者五人,高赫為賞首。張孟談曰:「晉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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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赫無大功,今為賞首何也?」襄子曰:「晉陽之事,寡人國家危,社稷 殆矣。吾群臣吾有不驕侮之意者,惟赫不失君臣之禮,是以先之。」仲尼聞 之曰:「善賞哉!襄子賞一人而天下為人臣者莫敢失禮矣。」《韓非子‧五 蠹》

韓非認為涉及賞罰,應有明確的原則,那就是「乘事而有功則賞。」這樣,

「賞」才能起到激勵人們建立功業的作用(詹永祥,2008)。上述,高赫僅僅因為 不驕侮,就得頭獎,這就不符合賞功的原則。「不驕侮」這本是一個大臣應該做 的,何獎之有?至於別的臣有驕侮之色,那是應該受罰的事情,所以,趙襄子應 該做的是罰「驕侮」而不該是賞「不驕侮」。「明主賞不加於無功,罰不加於無罪,

今襄子不誅驕侮之臣而賞無功之赫,安在襄子之善賞也!」韓非告訴我們,賞也 必須有所依據,君主應有名分之考核辦法,什麼位子就該做什麼事,有功則依法 獎賞,而非靠君主個人的喜好而定,上下皆有所依據,法治便能推行順利。

齊桓公飲酒醉,遺其冠,恥之,三日不朝。管仲曰:「此非有國之恥也,公 胡不雪之以政?」公曰:「善。」因發倉禾賜貧窮,論囹圄出罪薄。處三日 而民歌之曰:「公乎,公乎,胡不復遺其冠乎!」《韓非子‧明道》

上述的「獎賞」、「放糧」可以說是沒來由,那些貧窮者、犯罪者白白撿了便 宜,韓非批評道:「發禾倉而賜貧窮者,是賞無功也;論囹圄而出罪薄者,是誅 不過也。夫賞無功則民偷幸而望於上,不誅過則民不懲而易為非,此亂之本也,

安可以雪恥哉!」不管原因是什麼,能開倉濟貧、減輕刑罰雖是件好事情,韓非 卻指出了它的不合法性,此處也警惕上位者不能依據個人喜好而實施獎賞,師出 無名,則會亂了法的秩序。

法家並非只有嚴刑酷法,韓非是經常講「賞」的、講物質上的鼓勵,但前提 是一定要建立事功。也就是說它的賞賜並非無憑無據、恣意妄為,一分付出就得 有一分收穫,而且是要最直接的看得見、摸得著的收穫。所以無功不能受祿,即 使是忠臣、愛臣,也只能依法來賞賜。把賞賜與貢獻結合起來,讓下屬都爭著建 功立業,所以法家主張明賞罰,賞罰有標準、有依據,讓人民清楚這個標準,人 民的行為都能依著法來實行,國家自然富強起來(鄭良樹,1993)。

韓非認為法令實行不能只有處罰而沒有獎賞。談罰,觸法則給予重罰,使人 民心生警惕,不敢逾矩;也講賞賜,建功立業者,則可得重賞,在人性趨利的原 則下,人勇於為國家效命、犧牲,則國家可大治也;另外,韓非也認為賞罰必須 有所依據,而不是只依據君主一時的愛惡喜好,而是必須依法推行,並且嚴格執 行,不因人情或其他因素而有所阻礙,如此,人民才能清楚該避免何種行為、該 努力爭取獎賞的行為為何?一切有所依據,國政便得以推行。

(三)法具強制性及制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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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至高無上性

「非子之所知也,夫治無小而亂無大,法不立而誅不必,雖有十左氏無益 也;法立而誅必,雖失十左氏無害也。」《韓非子‧心度》

這是在韓非論著中所舉的一個歷史故事,談到衛嗣君為了抓拿一個犯法的逃 犯,寧願拿都邑來交換,也在所不惜,其實衛嗣君早就在都邑和擒拿逃犯的天平 掂量過了,其實也就是在土地和法之間做了權衡,這直接關係到刑法的嚴肅、至 高無上性,為了維護法的至高無上性,即使是失去國家最重要的資產也在所不 惜。所以,衛嗣君把法看得比任何東西都來得重要,也因法能真正落實,國家才 可能大治,所以即使是失去土地,也要維護法的尊嚴。

2.法的權威、強制性

韓非之法具有普遍性及強制性,錢穆以為法治思想的出發點,是「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例外。而韓非之法治思想正欲破除封建社會「刑不上 大夫」狹義之法,而主張法為統治陳民之準繩。由於韓非所指的法是現實可處理 國家事務、判斷人民行為是非的標準,讓人民遵守而無礙。

儒家謂「聖人」制禮,法家則以法出自「人君」。因為法具有刑賞的手段,

應該出自於國家統治者。統治者,人君也,故法家常說明主治國,必定制法(羅 光,1982)。《管子‧任法》中說:「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

民也。」韓非也說「明道之主,一法而不求智」。法由人君,這是法的根本,因 法乃是一國之憲令,在君主政治時代,立法權都在君主手裡,所以立法者,只有 人君一人(羅光,1982),國君所立法律代表他的治國的意志與理念,故法的地位 也尊貴如國君般。

既然法令由國君所出,則所立之法必具有權威性。法令之設立「必因人情」,

雖是因於人情,使臣民易知而易行,然而在執行上,法律必須有權威性,才能具 有控制臣民行為的強制力。所以:

名主之國,令者、言最貴者也;法者、事最適者也。言無二貴,法不兩適。

《韓非子‧問辯》

聖王之立法也,其賞足以勸善,其威足以勝暴,其備足以完法。《韓非子‧

守道》

法令係由國君所擬訂頒布,法律的權威性方為臣民所認可,「法」才能成為 其法,否則法不過是一套虛文而已。因為君主具有崇高的地位,所以他所頒布的 命令是言論中最尊貴的、是審定事情時最適當、也最正確的標準;也因法律具有 如此權威,而民心則需由賞罰之強制推動而建立,唯有具權威性的法,才能制約 陳玟的行為,才能稱為「完法」(李文媛,2007)。

如上言,為了保障國君所立之法的權威性,必須加以強制力,對於違法者須

數據

表 2-1    領導的類型表  分類方式  分類者  領導類型  伯恩斯  交易領導、轉型領導  譚尼堡及錫米德  以校長為中心、以教師為中心 二分法  麥克葛瑞格  X 理論式、Y 理論式  蓋哲  規範式、個人式、權變式  巴瑞基  官僚式、同僚式、政治式 三分法  勒溫  權威式、民主式、放任式  李克特  剝削權威式、參與民主式、仁慈權威式、商討民主式 四分法  俄亥俄州立大學  高倡導低關懷、高倡導高關懷、低倡導低關懷、低倡導 低關懷  五分法  布雷克與墨頓  無為型、業績中心型、折中型、鄉村
表 2-3        西方科學實證性理論之演進  演進時期  特質論  行為論  情境論  起迄年代  1910-1945 年  1945-1960 年  1960 年以後  研究屬性  靜態  動態  生態  基本主張  領導成功與否,取決於領導者的 個人特質  領導成功與否,取決領導者的領導行為  領導成功與否,取決於領 導行為與情境的配合程度  研究限制  1.研究結果不一  2.忽略情境因素 3.人格特質與領 導效能的關係未獲證實  忽略情境因素  1.情境因素無法窮盡  2.情境因素的取捨不一
圖 3-1-1  研究架構圖 二、研究流程          本研究以文獻分析及訪談法為主,整個研究流程共分為:預備階段、正式行 動階段、資料分析及撰寫論文四個階段:  (一)預備階段         確定研究主題並發展研究動機以決定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進而根據研究動 機與目的蒐集相關文獻資料以進行文獻探討。  (二)正式行動階段         將蒐集之相關文獻加以分析整理、根據研究目的訂定訪談大綱,進而篩選訪 談對象進行訪談工作。  (三)資料分析         在第二階段即已開始進行資料分析工作,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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