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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說對於採非控除說之三共自動車最高法院判決之 評價

如前所述,無論是第三者行為災害或是使用者行為災害,日本最高法院 皆採取了非控除說的立場。然而,若探究其採取非控除說之理論構成,可以 發現,於第三者行為災害採取非控除說之最高法院判決81認為,受災勞工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縮減乃係因為基於現行勞災保險法第 12 條之 4 代位規定 政府代位取得受災勞工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結果,而此代位乃因「已為保 險給付」方可代位請求,若政府尚未為保險給付,當然不能代位勞工向加害 的第三人請求,因此將來的年金被解釋為不包含在「已為保險給付」之範圍 內,故而採取非控除說。

相對於此,三共自動車最高法院判決82中,由於關於使用者行為災害的 類型,當時並無明文的調整規定,且前述第三者行為災害時所適用之代位規 定(勞災保險法第 12 條之 4)於使用者行為災害之類型中亦無適用,故其 遂類推勞基法第 84 條第 2 項,採用勞災年金給付與逸失利益間之損益相抵

79 良永彌太郎,前揭註20,頁46。

80 西村健一郎(1997),〈労災保険と損害賠償の調整〉,《週刊社会保障》,1940 号,頁26。

81 前揭註77。

82 前揭註76。

的法理來處理;再者,法院指出勞災保險給付之損害填補的性質,關於將來 預定給付之年金,縱使已確定會繼續給付,只要現實地還未支付,即尚未填 補損害,因此無須從損害賠償額中扣除83

由於勞基法第 84 條第 2 項中,法條明文採用了過去式之「已為補償」

的用語,且當初制定之際,日本勞保給付尚未年金化,皆為一次金的給付,

因此對於年金將來的給付部分是否應予抵充,立法當初並無考慮的必要84。 而上述兩個最高法院的判決重視法解釋中文理解釋的結果,對於尚未給付的 年金,認為並不該當於「已為補償」或「已為保險給付」而否定其可為抵充 的對象,實非無理由85。亦有見解認為,「勞災保險係透過保險制度來代替 勞基法上之勞災補償責任,針對與雇主有無故意過失無涉之勞務災害為保險 給付,並非以代替民法上之損害賠償為直接的目的。縱使雇主係以減輕或免 除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目的來加入勞災保險,就結果而言即使有減輕或免除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也應視為不過是事實上的期待而已。勞災補償具 有受災勞工及其遺屬的生活保障之強烈色彩,而損害賠償責任係以填補因事 故所致之被害者所生損害為直接目的,且責任的內容或補償、賠償的履行 期、受給權與損害賠償債權者等有所差異,因此,勞災保險所不能取代的部 分,於負擔保險費之外,仍負有侵權行為法上之損害賠償義務也是不得不然 的結果。若過於強調雇主的保險利益而制約了勞工或其遺屬的損害賠償請求 權的行使,是不當的。」而支持最高法院的見解86

此外,亦有學者認為勞災保險的性質為損害填補同時生活補償,因而難 謂雇主負擔保險費即可直接成為雇主的免責事由,故無法贊成控除說將年金 現價由損害額扣除的見解;且控除說實超越了從衡平的觀點來調整重複填補 的框架,甚而產生只要是勞災保險給付的範圍即否定了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請

83 桑村裕美子,前揭註44,頁138。

84 保原喜志夫(2000),〈使用者の損害賠償額から労災保険将来給付分の控除〉,

佐藤進、西原道雄、西村健一郎、岩村正彦(編),《社会保障法判例百選第3 版》,別冊ジュリスト153号,頁139,東京:有斐閣。

85 保原喜志夫,前揭註84,頁139。

86 時岡泰,前揭註47,頁147-148。

求權之疑義,而認為基於禁止重複填補之衡平的觀點而僅扣除已經受領的年 金之三共自動車最高法院見解是妥當的87

相對於此,有的學者則直言最高法院的結論未必妥當88,特別是若雇主 認為無法期待保險發揮本來的機能,亦即於職業災害發生時取代其填補損 害,而進一步主張無須勞災保險或勞災保險民營化,則如此的制度運用將等 於勞災保險的自殺行為,強烈主張應該加以改變89。且由於勞災保險係由政 府所掌管,其將確實地被支付,一旦受災勞工等獲得了雇主全額的損害賠 償,不容否認結果對於同一損失,會有受到雙重填補的問題90。再者,關於 職災補償年金將來的給付額未被抵充之部分,不僅會發生對於同一損失,受 災勞工將來有受有保險給付與損害賠償,即所謂雙重得利的情形,且此雙重 得利係基於負擔保險費的雇主之雙重負擔而來的不合理結果。對於被強制加 入勞災保險且被強制徵收勞災保險費的雇主而言,保險利益被大幅的削減,

會影響雇主充實勞災保險的意欲91。況且,若為了避免雙重得利,採取非控 除說時,則須由保險給付方面進行調整,亦即勞災保險於與雇主所支付之損 害賠償額的限度內此時應不予給付,然而從勞保給付的目的係為了透過損失 填補以確保受災勞工的生活的觀點而言,由勞保給付進行調整並不適宜,而 應於損害賠償時即應迴避雙重得利的可能92,亦即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即應 扣除掉將來預定給付之年金額。

87 古賀哲夫(1979),〈使用者に対する損害賠償債権額から将来の労災保険金等 を控除することの要否〉,《法時》,51巻4号,頁131。

88 西村健一郎,前揭註57,頁242;岩村正彥,前揭註36,頁195;加藤雅信,前揭 註65,頁150。

89 保原喜志夫(2007),〈労災保険法の問題点〉,《ジュリスト》,1257号,頁 99。

90 保原喜志夫,前揭註84,頁139。

91 良永彌太郎,前揭註20,頁48;良永彌太郎,前揭註39,頁117。

92 良永彌太郎,前揭註20,頁48。

(二)1980 年暫定的調整措置(勞災法附則第 64 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