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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一、研究發現

1.台灣服貿協議開放程度

本文經過量化計算,發現台灣服務貿易對外整體開放程度相當高。無論是對 GATS 承諾的多邊層次(開放程度 61%)或對亞洲二國(紐西蘭開放程度 68%和新 加坡開放程度 75%)服貿協議的雙邊層次,在跨境交付(Mode1)和商業據點呈 現(Mode3)兩種服務模式項目上都給予高幅度的開放承諾,這導致台灣開放程 度顯著高於 WTO 已開發國家的帄均水準,顯示台灣在簽訂服貿協議時展示的高度 自由化決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台灣對中國的服貿協議採取歧視性待遇,在服貿協議對 中國的開放項目仍明顯低於 GATS 承諾,使得開放程度不僅和台灣對其他兩國的 協議開放程度落差非常大,更遠低於 WTO 已開發國家的帄均開放水準。由於兩岸 存在敏感的政治議題,即使台灣在對中國大陸的服貿開放主要採取保守態度,開 放模式以正面表列呈現,仍在國內引發重大爭議,是台灣在面對其他洽簽對象進 行服務貿易開放談判時所未發生的現象。此外,台灣和中國在經濟結構和發展程 度上較大的差異,而和紐西蘭、新加坡經濟發展程度較高、均以服務業為主要產 業較為類似,亦造成了此兩者開放程度不同的結果。這種狀況亦發生在日本和南 韓對印度進行開放項目談判時所進行的歧視性待遇,只是情況未如台灣顯著。這 說明發展程度不同的國家在進行服貿協議簽訂時可能產生差別待遇的現象。

在各部門方面,台灣針對不同部門所給予了相當不同的開放程度。台灣在建 築工程、旅遊、商業、通訊、分銷、環境和健康社會部門給予較高的開放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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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幅度不高,而星、韓則較有能力高度開放;且台、日對於個別發展上差異較大 經濟體的開放承諾上較為疑慮,給予歧視性和較低的待遇,而星、韓則較無此情 形。

在各國開放部門方面,台灣之重點開放部門(高度開放者)為商業、建築工 程、分銷、環境、旅遊,重點保護部門為運輸部門(開放程度低者),這顯示出 台灣在對外開放時的重點發展、具競爭力的產業方向及需保護之敏感產業所在;

而日本之重點開放部門為建築工程、商業、環境、金融,重點保護部門為健康社 會及運輸;新加坡之重點開放部門為建築工程、金融、旅遊、商業、通訊、教育、

文娛體育,重點保護部門為分銷、健康社會及運輸;南韓之重點開放部門為商業、

建築工程、分銷及環境,重點保護部門為教育、健康社會、文娛體育及運輸。

由此開放狀況中可發現,四經濟體在決定各部門對外服貿協議之開放承諾時,

許多部門開放狀況均具備相當程度的一致性,即各國在許多重點開放部門和保護 部門都相當類似,如商業、建築工程和旅遊部門,各國開放程度都相當高;通訊 部門則各國開放程度均為中等;運輸和健康社會則均為各國開放程度相當低之部 門。這顯示,當經濟體發展到一定程度時,許多分部門的強弱和敏感程度將會相 當接近。而其他的幾個部門,如金融、教育、文娛體育等,也都呈現近似的開放 狀態,而比較不符合此狀況的國家即可能顯示出該國的產業特殊性。如台灣在健 康社會業開放程度較高,新加坡完全開放金融業而保護分銷產業,日本高度開放 建築工程而保護旅遊業,南韓對教育和文娛體育業開放程度較低等,都顯示各國 存在少數的優勢或敏感產業,和其他三個經濟體之間比較不同的情形。四經濟體 開放程度之要點比較可參考表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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帄台但尚未有重要突破。5.印度、印尼和菲律賓,台灣和三國皆處於研擬可行性 的早期階段。綜言之,台灣整體進度和宣示欲達成的目標仍有相當距離。對比目 前東亞重要經濟體新加坡、南韓和日本的服貿協議洽簽進度均有明顯斬獲的情形,

可知台灣仍落後經濟體質近似之鄰國相當的幅度,仍待政府加強對外洽簽的進展 與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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