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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研究方法

一、Marchetti & Roy 量化分析法

為分析東亞服務業貿易的開放程度並做橫向的跨國比較,本文採用

Marchetti 與 Roy 兩位學者(Marchetti & Roy,2008)的量化分析法,測度具 代表性的東亞國家和台灣的對外服貿協定,對簽訂國家承諾的開放情形。採用此 法的原因,是此量化方法適用於大範圍國家間、跨種類與部門的客觀比較,且目 前此方法為國際用於服務貿易開放程度評估上所普遍接受。WTO《2011 World Trade Report》裡的服務貿易專題報告,即採納此研究方法說明目前世界服務業 貿易的進展情形。

Marchetti & Roy(2008)的量化方法是由 Hoekman(2008)的量化測量法 改良而來。Hoekman 和 Marchetti & Roy 的研究,都是以 WTO 的會員國的服務貿 易開放承諾做為標的加以計算。此一研究方法的優點,是可以對大規模的國家和 部門進行貿易壁壘的量化,並將之和會員國對 GATS 所承諾之開放程度做比較。

圖 1-2 是 Roy(2012)以 Marchetti & Roy 量化法計算出的 WTO 成員國(本 案例中共有 53 個國家)服務貿易開放程度的範例。圖中深藍色區塊為各成員國 向 GATS 承諾的整體開放程度(以百分比表示),淺藍色為該國在優惠性貿易協議 中(以該成員國所簽訂的所有 PTA 中,選取開放程度最高者)新增承諾給簽定國 的開放程度。由圖上可發現,透過此方法的操作,跨國間的比較和數量化的開放 程度可以一目瞭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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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2、2012 年 WTO 會員國服務貿易協議開放程度比較

資料來源:Martin Roy(2012),“Services Commitments in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Surveying the Empirical Landscape”,p5.

以下說明實際的操作方法。首先針對 Hoekman(2008)的先驅性研究做概要 介紹7。按照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於 1991 年 7 月頒布〈MTN.GNS/W/120 服 務業部門分類標準〉,所有部門可分為 12 大類,以下還可細分為 155 分部門。如 同本文第一部分所述,GATS 定義服務貿易的四種模式:「跨境交付」(Mode1)、「境 外消費」 (Mode 2)、「商業據點呈現」(Mode 3)、「自然人流動」(Mode 4)。各 會員國將依此四種模式的分類決定自身的開放部門及開放內容,遞交服務貿易具 體承諾減讓表。

Hoekman 的研究,即是對 WTO 96 個會員國所遞交之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 表進行分析。Hoekman 將服務業貿易的開放程度差異分為「沒有限制」、「部份限 制」、「不做承諾」三種,分別給予 1、0.5、0 三個分數,代表各部門的開放情形。

7 以下關於量化分析法之脈絡與概念,部份參考林佑龍(2012)探討中國服務貿易開放程度之研 究方法章節。參見林佑龍,《中國服務業對外開放的策略與開放程度分析》(臺北:國立政治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 年),頁 6-12。

得到更精確的計算結果。Marchetti & Roy 對 Hoekman 方法的改革主要在兩個方 面:1.評分差異:Hoekman 的服務貿易量化分為 0、0.5、1 三種,而 Marchetti &

Roy 則將之分為 0、0.5、0.75、0.875、0.937、1 共六種。2.採計項目差異:Hoekman 將四種服務貿易模式(Mode1~4)都納入計算,Marchetti & Roy 則只採計「跨 境交付」(Mode1)和「商業據點呈現」(Mode 3)兩種。以下詳細說明這兩項修正 因子及計算方法。

放程度差異,依序給予 0.75、0.875、0.937 四種評分。此處的量化評分並不是 指絕對開放程度的測量,而是相對比較值的給分。例如,若甲在 GATS 減讓承諾 中部份開放,且分別和乙、丙、丁簽訂優惠性貿易協定,給予的開放程度是丁>

丙>乙>GATS,則在具體計算時分別給予乙、丙、丁三國 0.75、0.875、0.937 的 值(僅管乙國可能相較 GATS 的承諾增加不多,但給丁國開放承諾極高,都不會

資料來源:本文根據 Marchetti & Roy(2008)資料整理

由上述方法可以發現,無論是 Marchetti & Roy 或 Hoekman 的量化法,在評 分上均是採取等分方式(如 0.5 是 0 和 1 之中間值、0.75 是 0.5 和 1 之中間值),

Marchetti & Roy 量化法相當於比 Hoekman 的方法多做了三次等分,因此可以得 到更精細的量化結果。這種評分的方式有兩個優點:首先是突顯各服貿協定項目 的差異,透過等分的評分,可以拉開不同開放承諾的得分以利跨國跨項目的比較;

其次為使用上的便利性,在計算上較易於處理且直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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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etti & Roy 和 Hoekman 兩種方法的操作是否會產生計算結果的不同?

舉例而言,例如有 A、B、C 三個國家,其中 A 國分別和 B 國和 C 國簽訂優惠性服 務貿易協定,其中 A 國對 B 國和 C 國的可開放因子各項均做開放,但 A 國對 B 國只做最低程度的開放(例如加上各種條件限制),但對 C 國卻只做最低程度的 限制(如只需通過最低基礎的門檻審查);若依照原 Hoekman 的計算法,會算出 A 對 B、C 兩國的服務貿易協定的開放程度均為 50%,但這種結果顯然完全無法說 明兩種開放程度的落差;反之,若採用 Marchetti & Roy 的計算方法,則可以得 出 A 國對 B 國之開放程度為 50%,對 C 國為 75%,這就有利於說明兩國服務貿易 開放情形產生的具體差異。

第二,Marchetti & Roy 只將「跨境交付」和「商業據點呈現」兩種服務模 式納入計算,這是因為採計另外兩項並不必要且反而容易使數據失真。在「境外 消費」的服務形式中,大部份 WTO 成員國給予 GATS 的減讓承諾以及簽署的 PTA,

皆不吝於給予此項完全開放(例如旅遊觀光);而大多數國家對於「自然人流動」

一項,則因各國內部勞動者強大的壓力而極少開放(如勞動力跨國移動就業), 只願意在「水帄承諾」中明定一致的開放標準。有鑑於這兩種模式的開放程度一 項極大、一項極小,且各國大體一致,計算上就不加以處理。因此,在此量化法 的計算上,共有 155 分部門 X2 種模式=310 種因子,再減去在實務面無法執行的 服務貿易(例如建築類服務業貿易無法透過跨境交付完成交易)項目 16 種,合 計 294 項的評估計算。以下是以此量化方法,分別就國家整體和分部門對外開放 程度操作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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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3、智利和南韓對外簽署國開放程度比較範例

資料來源:Martin Roy(2012),“Services Commitments in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Surveying the Empirical Landscape”,p7.

圖 1-3 是 Roy(2012)以 Marchetti & Roy 量化法計算智利和韓國對外(對 美、日等國家,如圖示)服務貿易協定開放程度的範例。由此圖中可解讀許多資 訊,比如韓國帄均對外開放程度均相當高,給予美國和智利相較於其他國家更多 優惠;而智利雖然在 GATS 的承諾中服務貿易開放程度較低,但在對外簽署的各 服貿協議的帄均開放水準還高於韓國,這對智利在貿易談判中,將為智利取得有 利地位:在經貿協議中大幅度的開放,意味著談判對方國也需給予更多開放優惠,

這對智利拓展服務業貿易的國家策略無疑將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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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4、GATS 成員 17 個服務業貿易分部門帄均開放水準

資料來源:資料來源:Martin Roy(2012),“Services Commitments in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Surveying the Empirical Landscape”,p5.

圖 1-4 是 Roy(2012)以 Marchetti & Roy 量化法計算出的 WTO 會員國(案 例中共 53 個國家)服務貿易選定 17 個部門(專業、電腦、通訊等服務)帄均開 放程度的範例。圖中深藍色區塊是各國向 GATS 遞交之承諾減讓表各部門開放的 帄均水帄,斜線部份是這 53 個國家中對外簽訂之 PTA 中開放程度最高者狀況。

由此圖可以發現,透過此量化法計算,我們可以針對各國的不同部門進行比較。

本研究擬探討東亞各國和台灣,目前對外服務貿易協定總體和各部門的開放 程度分析,並做跨國性的區域的量化比較,再進一步與質化性質的台灣國家戰略 做結合,據此檢定台灣對外服務貿易協定承諾的開放程度,是否和官方的服務貿 易策略宣示相符。綜合上述對 Marchetti & Roy 量化分析法的說明,此研究方法 在其方法性質與優點上對研究問題應最為理想合適。

以下就此量化方法進行個案的操作。為測定本研究使用 Marchetti & Roy 的方法在實際運算上是否順利無誤,並與前人之研究互相對照,本文將選用林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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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2012)在中國對外服務貿易協定的研究所執行的現有樣本(中國對智利和紐 西蘭的服務貿易協議)做相同的計算測詴,再加以比較驗證。所以,在此將針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中國智利自貿區服務貿易具體承 諾減讓表〉、〈中國紐西蘭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三份文件的內容進行計算。

表 1-3、操作 Marchetti&Roy 量化法之詴算結果比較

資料來源:林佑龍(2012)、本文計算

表 1-3 為經過計算後和林佑龍(2012)之結果的比較。本表顯示中國對 GATS 之開放承諾幅度、中國對智利和紐西蘭之服貿協定開放程度在各部門的差異。其 中左側數字為本文作者之計算結果,括弧內數字則為林佑龍之計算結果,最後一 行數字為整體開放程度。由此表可知,本文作者和林佑龍之計算結果在商務、通 信、金融、運輸四個部門有若干差異,而其餘部門計算結果均相同,而這四個部 門計算的差異導致了最後的總體開放程度數據的不同(約 1%~2%的差異)。雖然 計算結果大體上一致,但仍有必要對導致差異的因子進行檢討。

本文作者在經過與林佑龍(2012)計算之原始數據與操作方法進行比對和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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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事實上是在 GATS 之基礎上給予智利額外的探勘特許權,但對紐西蘭和 其他各國的條文均未給出像對智利之承諾,故改為給中國對智利 0.75 之配 分。

以上法則亦可供未來研究者進行此方法時之參考。經此法則重新計算上面案 例之結果如表 1-4,本研究正文中對研究問題(東亞各國和台灣)之服貿開放程 度計算,將採取和此處說明相同的計算方法及標準進行。

表 1-4、操作 Marchetti&Roy 量化法之計算結果

資料來源:本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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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獻分析法

對於台灣服務業貿易戰略問題的探究,本研究採用質性研究的文獻分析法。

文獻分析的目的在於透過文獻的整理檢閱,瞭解台灣現有的貿易戰略和開放政策,

與前項 Marchetti & Roy 的量化分析結果做跨國比較並探討其戰略成效。

與前項 Marchetti & Roy 的量化分析結果做跨國比較並探討其戰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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