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一、私校公共性的的省思

在文檔中 全文下載 (頁 27-30)

教育是國家社會永續發展的傳承 機制,透過教育延續人類生命的意義 與價值。在眾多公私立學校教育機構 中 , 私立 學校 所扮 演 的角 色 不容忽 視,特別是高等教育的行列中,私立 學校佔大多數;依教育部統計資料,

103 學年度,計有 159 所大專校院,其 中,公立學校 51 校,私立學校 108 校,

私校占比達 67.9%,就讀私立大學的學 生 753,208 人,公立大學學生 283,854 人,私立大學的學生占全體大學生比 例 72.6%,公、私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 共計 63,238 人,其中,公校教師計 23,268 人,私校教師計 39,970 人,私 校教師占比達 63.2%。在高級中等學校 方面,103 學年度,計有 503 所高中職,

公校 292 校,私校 211 校,就讀公校 的 學 生計 439,735 人, 就 讀私 校 為 379134 人,私校學生人數占全體高中 生人數 46.3%,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專任教師共計 55,695 人,公校教師 36,367 人,私校教師 19,328 人,私校 教師占比率達 34.7%(教育部,2015), 顯見私立學校扮演角色的重要性。

檢視近年來私立大專院校董事會 之治理弊案屢有傳聞,對於目前私立 學校法對財團法人的規範是否足以杜 絶可能的弊端,值得省思。當私校一 旦發生重大弊端或是財務流向不明等 事件,對學校經營及學生本身受教權 益的影響,其所受到的衝擊是難以衡 量的。私校傳出弊案包括董事會內部

之爭紛,先前北部 OO 大學校產被董 事長掏空案、OO 大學董事席次買賣弊 端、以及多所私校因財務問題為教育 部列管皆顯示私校董事會運作及監督 功能隱藏若干問題(許秀麗,2008)。

再者政府為合理分配公私立學校教育 經費及提昇私立學校教學品質而大幅 增加對私立大學的獎補助款,如果私 立學校董事會的運作及監督功能不能 有效發揮,且存在為特定人士所掌控 或將學校資產佔為己有的可能,那如 何 能確保政 府補助 款 能有效的運 作 呢?

又如中部某大學校長遭董事會停 權、解職,雙方為此對簿公堂,由於 聘任關係尚未確認,校長印鑑也未變 更,進而衍生支票簽發問題,董事會 與校長之間的停權解職紛爭,雙方還 為 此對簿公 堂之爭 議 煩透了主管 機 關。類似關於「董事與校長對立風波」

事件,說明了私立大學所面臨辦學精 神的危機。董事與校長之間衝突若導 致了學生權益的損害,並顯示出了校 園紛紛擾擾造成教育形象的受損。而 董事會與校長之間的關係變成緊繃實 非師生及廣大社會所願見的,因此建 立其有助私校健全運作之規範是極其 迫切的課題。

《私立學校法》自民國 63 年訂 定,歷經 15 次的修訂,至 103 年的最 近版本計有 9 章 89 條可謂琳瑯滿目,

但俗語說:徒法不足以自行。檢視立法 精神,私立學校的創立是由具有辦學

主題評論

主題評論 透明狀況。體檢私校財務的狀況,如

果私校本身的教職員生均有參與接觸 的機制,透過共同的監督,將有助私 校體質的健全發展。

所謂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公益 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 主 管 機關 許可 ,並 向 法院 登記 之 組 織。私校的公共性被視為典型非營利 組織,其性質是界於政府的公部門及 營利私部門之間。部分私立學校董事 會誤解了私立學校的性質與意義,運 用過當的壟斷與干預學校財務及人事 任用權,謀私人之利,偏離捐資興學 目的,則主管機關雖扮演警察角色反 而動則得咎,妨礙私校的自主性,則

《私立學校法》修嚴或放鬆都會受到 質疑(林本炫,2006;沈秀春,2011)。

私校董事會其成員及組成方式係 依據《私立學校法》中有關董事會、

董事及監察人之相關規定辦理。 雖然

《私立學校法》第 19 條規定「學校主 管機關之獎勵、補助總額達學校法人 前一年度歲入總額 25%以上或總額達 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法人主管機關 得加派社會公正人士 1 人充任公益監 察人,私校董事會至多 21 人、監察人 至多 3 人之規定,人數設置上雖不成 比例,但重在實質運作;更何況主管 機關對私校董事會之運作均採形式審 查,一方面期盼私效發揮辦學的自主 性,以達到私校教育公共性之目標。

然而經查 103 年在接受完全學費補助 後,公私學校定位實質合流,私立高 中職仍以原有董事會當家的正當性已 不復存在。因此,《私立學校法》應隨 教育環境變遷而進行修正,特別是整

頓中的私校在其董事會組織中增列由 主管機關指派之「公益董事」,其名額 與比例應以能確實監督私校運作為原 則,杜絕傳統上對私校決策不透明之 質疑(郭信雄,2006;黃士嘉,2002)。

私校既是學校教育的重要角色,

私校也是公共教育的一環,承載了許 多公共教育的責任,在高中職與大專 院校的比重尤其明顯。由此可知私校 對 學校教育 的發展 是 不可或缺的 需 求。私人興辦的學校究竟是要將教育 視為一種產業,當作營利事業?或是 致力維護其教育的公共性?依據《私 立學校法》第 1 條明訂,「為促進私立 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 自主性,以鼓勵私人興學,並增加國 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特制定本 法。」開宗明義揭示了私校的公共性。

為確保教育的公共性,國家不僅投入 許多公共資源補助私校,甚至稅法上 之優惠,並在相關教育法規中明確規 定公、私校教師享有同等權利義務。

因此私校雖然是私人捐資興學,但為 鼓勵私人興學及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 全發展,自然人或法人經依《私立學 校法》規定申請設立學校法人及所設 私立學校後,其資金及不動產產權均 登記於學校法人名下,且運作及監督 事項,均應符合私立學校法規定,始 具公共性及自主性,才是社會所期待 的(張國保,2002;陳銀欉,2010)。

主題評論

在文檔中 全文下載 (頁 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