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私立學校法(教育部,2015)
第 3 條:明定教育部為法人主管機關;
第 41 條: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
、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不得擔 任校長;第 44 條:學校法人之董事長、
董事、監察人及校長之配偶及三親等 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所設私立學 校承辦總務、會計、人事事項之職務;
第 45 條:學校法人所設各私立學校之 財務、人事及財產,各自獨立。
教育部雖為私立技專校院主管機 關,除因學校有招生或停辦之危機外,
並未落實監督各校校長領導功能,再 則,社會大眾也期待自由市場機制淘 汰解組、衰敗的學校組織。然,學生一 年又一年入學、畢業,學校組織不到最 後關頭,仍是創辦人或董事會之家族 事業,有待教育部落實監督私立技專 校院董事會或創辦人與校長之運作,
引導校長領導高等教育正向發展。
私立技專校院校長之領導功能攸 關學校組織發展,校長能從學生學習 成效、內部、外部回饋圈得知學校組織 之「結」,以個人教育領導向上影響董 事會、創辦人或副校長,創造以培育國 家經濟建設人才、促進學生代間向上 社會流動之價值。
創辦人或董事會須尊重校長專業 領導,提供師生參與校務發展討論空 間,開放多元之溝通系統,形塑聚焦高 等技職教育目標校園文化。
三、結語
私立技專校院因各校創辦之時、
人、地等因素而躋身高等技職教育學 府。隨國際技職教育發展趨勢、國內少 子化及校數過多之現實,當下更須檢
視學校組織之新挑戰,如何能使擁有 高社會聲望,專業且具實務經驗,能正 向經營學校之校長貢獻於技職教育事 業成為重要課題。
私立技專校院學校組織可行「解 結」之道,首在於教育部能正視各校董 事會對校長聘用問題,因其領導影響 學校組織運作甚鉅,宜藉由適時督導 指正或鼓勵表揚以彰顯重視。
其次,董事會或創辦人禮賢聘任 校長,應尊重其經營校務專業,開放師 生參與校務發展溝通管道,協調學術 專業與學校行政系統運作,且確實依 私立學校法經營校務,以培育務實致 用人才為先。
再者,高等技職教育辦學績效攸 關國家發展,校長領導角色功能影響 學校經營方針,應堅守專業理念,方能 造福國家社會,如檢討學校畢業生就 業滿意情形,促進社會流動,提升人力 素質,落實以培育國家經濟建設人才 為己任,就是專業辦學的體現之一。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是 「 教 育 事 業」,是「尊重校長領導」的社會公共 事業,為社會之「公共財」,以學生學 習成效為優先,以創造社會最大利益 為重;是以教育部依法導正不當之校 長聘用,創辦人、董事會依創校之教育 理想耕耘正向發展的學校組織,校長 依個人教育領導專業有所作為,三者 協同,落實私人興學之提供國民公平 選擇就 學及促進社 會 向上流 動之旨 意,方為國家之福。
參考文獻
林明地等(譯)(2003)。Hoy, W.
K.& Miskel, C. G.(1978)著。教育行 政學理論、研究與實際(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theory, Research , and Practice 6th ed.)。高雄市:麗文。
教育部(2015)。私立學校法。中 華民國 103 年 1月 8日公布。取自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 etails.aspx?id=FL008407&KeyWord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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