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zey與Clarke曾指出,⼈與動物間的差異,若無道德上的相關性,則無法合理化 前者的道德地位⾼於後者(1990, p. xvi)。受到這種想法的吸引,主張兩者道德地位平等 的動物倫理學者,其論述總免不了要指出兩者並不存在道德上的相關差異。底下,便要 依序檢視Singer、Regan與Rowlands的相關論述。
(一)Singer的論述
功利主義作為⼀種倫理學思想,若以最簡要的⽅式說,其對道德的判斷依據就是:
⼀種⾏為若能使得與該⾏為相關者們的利益被加總起來時得到最⼤的利益,那麼該⾏為 就是正確的。⽽Peter Singer期望藉功利主義達成的⽬標,即在說服⼈們願意將動物的利 益也納入平等考量之中,進⽽不分利益為⼈或動物擁有,只要這利益是類似的,就應賦 予道德上同樣的重要性。然⽽,傳統的功利主義倫理卻只考慮⼈的利益⽽不考慮動物的 利益,從⽽使⼈與動物的道德地位存在明顯的⾼低之別。以致於Singer所要做的,就是 去否定此種區別的合理性。
對此,Singer在《動物解放》⼀書中,⾸先是以⼈們普遍對種族主義與性別主義的 反對為出發點。他主張,⼈們之所以反對這樣的歧視,⽽認為不同種族或不同性別的⼈
都應當得到平等的考量,並不是基於種族與性別相異的兩個群體在某些能力上有相當的
表現。例如,我們並不是因為⽩⼈與⿊⼈的平均智商相似,所以才認為他們應當得到相 同的平等考量(2002, pp. 2-4)。Singer認為「主張平等[考量]並不是仰賴於智⼒、道德能
⼒、身體⼒量或類似的事實」(p. 4),並且也不是仰賴於使⽤語⾔的能⼒(p. 14)。倘若如 果我們是根據上述這些能⼒的相似所以給予平等考量的話,那麼反對種族主義與性別主 義的主張就很可能會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在現實上,個⼈之間就上述能⼒⽽⾔確實會 存在著能⼒的差異。例如,當出現⼀個具有較⾼智商的⽩⼈個體以及⼀個較低智商的⿊
⼈個體時,⼀種基於智商相似的平等考量要求就失去效⽤了,⽽這也就意味著這兩個個 體各⾃的利益將無法得到平等的考量,從⽽坐實了種族主義的合理性。
這樣,要求我們應當對兩個群體進⾏平等考量的、最基礎的根據究竟為何呢︖對此,
Singer借⽤了功利主義奠基者Jeremy Bentham的想法。後者曾指出,動物的利益之所以 必須受重視「不在於『牠們能推理嗎︖』,也不在於『牠們能說話嗎︖』,⽽在於『牠 們會感受到痛苦嗎?』」(1989, p. 26)對此Singer說道:
在這段話裡,Bentham指出受苦的能力是讓一個存有得到平等考量之權利 的重要特質。……受苦與享樂的能力是擁有利益這件事的先決條件,是我們能 有意義地論及利益之前,必須滿足的條件。說路上的石頭被學童踢到、這不符 合它的利益是無意義的。一顆石頭並未擁有利益,因為它無法受苦。我們不可 能對它的福祉造成任何改變。然而受苦與享樂的能力對於我們說一個存有擁有 利益,不只是必要條件,也是充分條件――即在一種最低限度上,[能說他╱
牠]有一種不受苦的利益。(2002, pp. 7-8) 22
這樣,根據Singer的想法,正是苦樂感知能⼒⽽不是其他的能⼒(智商、理性、道 德能⼒、語⾔),使得我們應該初步地對任何⽩⼈與⿊⼈、男⼈與女⼈個體給予平等考 量。換⾔之,女⼈之所以應當得到與男⼈平等的考量,並不是因為「其實女⼈也很優 秀」,⽽是因為他們都有擁有最基本的、因著苦樂感知能⼒所產⽣的同樣的利益,所以 應當在道德上得到平等的考量。至於種族主義與性別主義之所以錯誤,就是因為他們偏 袒特定的種族或性別,⽽沒有做到對相同利益的平等考量(2002, p. 9)。就此來說,Singer
Scruton曾對Singer如此強調不受苦的利益,做出有趣的批評。他說:「道德有比避免受苦更多的內涵:
22
若不參考其他標準⽽只著重著這點⽽⽣活,無疑是在逃避⽣活。因為那是要拋開風險與冒險,並在⼀種 畏縮的病態中沈淪。」(2000, pp. 81-82)
藉著提出苦樂感知能⼒為擁有應得道德考量之利益的基本要件,看似⼀⽅⾯解答了反對 種族或性別主義之根據,但另⼀⽅⾯,卻使他得以順利將同樣擁有苦樂感知能⼒的動物,
引進道德考量之中,成為與⼈相同的、應得平等考量的對象。從旁觀者的角度說,此種 論述策略乃Singer的聰明之舉,因他看似已成功地將動物的道德地位稍稍抬升起來。
接著Singer還要進⼀步指出,若⼈們想要真正實現公平,那麼除了得讓所有「不受 苦的利益」都得到道德上的考量,它還得對那些看似質量相當的痛苦,賦予其同樣的重 要性:
如果一個存有受苦,就沒有道德上的理由去拒絕把這受苦納入考量。無論 這存有的本質為何,平等考量原則要求,它的受苦要與任何其他存有的類似受 苦――這在某種程度上是可以粗略地做出比較的――視為同樣嚴重。(2002, pp. 8-9)
這道理看似是相當合理的──至少當我們以⼈類事務來設想時是沒錯的。但Singer的 企圖是要我們相信,動物可能擁有與⼈質量相當的痛苦或愉悅,以致於按照前⾯的主張,
「認為動物的痛苦(或愉悅)比起⼈的等量痛苦(或愉悅)要來得更不重要,這在道德 上不可能是合理的。」(Singer, 2002, p. 15)透過這⼀串看似合理的訴求,這樣,只要我們 能找到⼈與動物在質量上相當的痛苦,動物的痛苦與⼈的痛苦,兩者就得以擺在同⼀座 天平上,從⽽迅速拉近⼈與動物的道德地位了。舉例來說,若我們相信在嬰兒的脖⼦上 繫上⼀條繩⼦並拉扯它,這會令他感到痛苦,⽽我們認為這是錯誤的,那麼我們也就不 應該對狗這麼做。
但再進⼀步說,Singer認為⼈與動物的相似性還不僅僅只在苦樂感知能⼒⽽已。在
《實踐倫理學》裡,他認為已有動物研究向我們證明了某些動物具有⾃我意識(2011, pp.
95, 97)、以及能記憶過去與預期未來的時間感(pp. 95-96, 97)。以致於他要主張「某些非 人類動物[也可以算]是位格(person)」(p. 100),例如:⿊猩猩、鯨⿂、海豚、猴⼦、
狗、貓、豬、海豹、熊、⽜、⽺等等,以至於幾乎所有的哺乳類動物(pp. 119-120),牠 們都可以算為位格。並且這些與⼈相似的精神能⼒,按著前述的平等原則,除了將使其 擁有者的利益在道德考量中,得享相較於其他非位格動物⽽⾔的、更⼤的重要性(p. 92) 之外,牠們在道德上所受的尊重,也應與⼈類位格所享受的⽔準齊平:
如果某些非人類動物也是位格,那麼牠們就享有一種其生命應得保護的特 殊資格。無論我們是根據偏好功利主義、或因視自己為持續存在的自我之能力 而來的生命權,或出於對自主的尊敬,來主張人的生命擁有特殊道德屬性,這 些根據也都必須同樣應用在非人類位格身上。(2011, p. 101)
⽽倘若有⼈欲就「將位格身分歸與動物」表⽰反對,那麼Singer將要反駁說:
[哲學家們]看到一種為迄今仍舊普遍區分人與動物的道德[地位]鴻溝,尋 找某些基礎的需要,但[他們]卻無法在人與動物之間找到任何具體的差異、能 支持[這樣的道德地位鴻溝]又不損及人[之間]的平等性,對此哲學家傾向於胡 扯。他們訴諸誇大的措詞諸如「人類個體的固有尊嚴」。他們談論「一切人的 內在價值」……如同所有人……都擁有某種未被詳細說明的價值,而這是其他 存有所未擁有的。或者他們會說人,並且只有人是「其目的自身」,並且「人 以外的所有事物都只能因著人而有價值」。(2002, p. 238)
換⾔之,他認為這些將⼈的道德地位抬⾼到動物之上的理由,多是站不住腳的、典 型的物種主義偏⾒(Steiner, 2010, p. 8)。他並警告,倘若有⼈想要以⼈所擁有的某些特殊 能⼒作為⼈的道德地位⾼於動物的根據,那麼這些⼈就會⾯對到無法捍衛「⼈⼈平等」
這⼀廣為⼈們接受的觀念的窘境 ──因為必定有些⼈(例如嬰兒、智能障礙者、精神病23 患、智⼒嚴重退化的⽼⼈)缺乏這些特殊能⼒。雖然Singer這樣指出擁護傳統⼈權觀點 者可能會遭遇的困難,但他⾃身卻並非「⼈⼈平等」主張的⽀持者。Singer主張以非常 公平的⽅式來推動道德上的變⾰:對相似的對象與相似的利益,給予相似的評價。所以 對他來說,非常合理的,既然有些動物應當視為位格,那麼有些⼈類則不應視為位格:
不幸地,「位格」一詞的使用,可能會導致誤解。因為「位格」經常作為」
「人類」(human being)的同義詞,但這兩個詞卻是不能等同起來的。有些 不屬於我們物種成員的[存有],可以是位格;有些屬於我們物種成員的[存 有],則不是位格。(2011, p. 74)
Singer此處的發⾔,應是以擁護傳統⼈權觀點的學者為對象,並要指出後者將會⾯臨⾃相⽭盾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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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與Regan對Kant的批評相似(參2-1-2)。但Singer本⼈並不是「⼈⼈平等」的⽀持者──雖然他在
《動物解放》中,曾表達了反對種族主義與性別主義的⽴場並給出⾃⼰的根據(2002, p. 9)。他其實是⼀位
「⼈⼈不平等」的⽀持者,對此我們可以在之後的內容(2-2-1)看得更清楚。
許多存有是能感知與經驗快樂與痛苦的,但他╱牠們不是理性與擁有自我 意識的,因此,不屬乎位格。……許多非人類動物都屬於上述這範疇,新生的 嬰兒與某些智能障礙者也必須劃入此類。(p. 85)
根據這區分以及隨之⽽來的道德地位⾼低差別,在相似的正常成⼈與成熟的⿊猩猩 之間,Singer認為我們找不到可以視前者的道德地位⾼於後者的理由。至於在尚未成熟 或無法擁有成熟個體之特殊能⼒的⼈與成熟的⿊猩猩之間,他也認為我們找不到可以不 視後者的道德地位⾼於前者的理由:
只要我們詢問為何所有人――包括嬰兒、智能障礙者、犯罪且有犯罪之虞 的精神病患者、希特勒、史達林以及其他人――都擁有某種尊嚴或價值,是大 象、豬、或黑猩猩所永遠得不到的,我們就會看到這問題將難以給出答案,並 以其作為我們起初尋求的、合理化人與其他動物之間的不平等的某些相關條件。
(2002, p. 239)
(二)Regan的論述
⽀持「權利」論述的傳統倫理學認為,某些存有擁有⼀種絕對的固有價值 ,⽽按24 著我們的理性,我們會認為這種固有價值應當得到其應得的尊重,這樣,某些存有就因 擁有固有價值,所以擁有⼀種「要求得到應得尊重」的道德權利。這在某個意義上正符
⽀持「權利」論述的傳統倫理學認為,某些存有擁有⼀種絕對的固有價值 ,⽽按24 著我們的理性,我們會認為這種固有價值應當得到其應得的尊重,這樣,某些存有就因 擁有固有價值,所以擁有⼀種「要求得到應得尊重」的道德權利。這在某個意義上正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