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Singer、Regan與Rowlands動物倫理主張的批評所在多有。例如Regan就曾批評 Singer預期中的、使動物道德地位得到提昇的成果,並不是根據功利主義仔細計算出來 的。反過來說,當我們將供應⾁食的⽣產廠商、餐廳以及林林總總倚賴其維⽣的相關⼈
員⼀併納入計算時,Regan認為功利主義總有機會得出⽀持物種主義的判斷(2004a, pp.
221-222)。至於環境倫理學者Peter Wenz則認為,Singer所⽀持的功利主義既要追求偏好
Rowlands提倡的思考⼯具是在⼈們根深蒂固的⾃利傾向上添加了無知之幕,以使得做決定的⼈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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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現實情況中受該決定影響的何種對象,從⽽能將⼈們的⾃利判斷引導成為對⼀切受影響對象來說都 最公正的判斷。⽽當⼈們採納這思考⼯具時,Rowlands卻還主張他們其實可以知道得更多:他們可以知 道⾃⼰有更⾼的機率成為何種對象──例如⽩⼈或⿊⼈、男⼈或女⼈、⼈或動物──但同時得出的判斷仍舊 是公正的。舉例來說,按此想法,若有⼈以此思考⼯具來決定社會福利政策,在他思考的過程中,雖然 他無法得知⾃⼰最終是受此政策影響的何種對象,但他卻能知道⾃⼰成為少數族群(例如殘障者、原住 民、新移民)的機率是較低的,因此他若在他的決定上更多考慮多數族群⽽較少考慮少數族群,那麼這 決定對Rowlands來說也應當是合理⽽且道德的──儘管我們不曉得Rowlands本⼈是否能預⾒這樣的結果。
Rowlands認為,兩棲類除了能感受苦樂外,看似可以視為在弱的意義上擁有⾃主性,當然牠們也擁有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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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信念與實踐理性(2002, pp. 23-24)。
利益的最⼤化,那麼它就可能⽀持我們去介入⾃然荒野裡的殺戮,阻⽌被掠食者受痛苦︔
但這從⽣態學角度來看卻是荒謬的(1988, p. 198)。
但這樣批評Singer的Wenz,也以同樣的問題來質疑Regan。即動物若真如後者所⾔
擁有權利,那麼我們似乎就有義務去保護⾃然荒野裡的被掠食者,保護其⽣命權不受掠 食動物之侵害。⽽如果Regan要辯稱掠食動物不是道德⾏動者,因此無法做出道德上錯 誤的事情,那麼,Wenz認為,我們將會得出同樣允許兒童為野地裡的灰狼殺害的荒謬判 斷(1988, p. 148)。按著類似的想法,倫理學學者Rosalind Hursthouse也認為按著Regan的 主張發展下去,動物權利將會與環境倫理產⽣衝突(p. 140)。
至於Rowlands的主張,則受到哲學學者Milligan的批評。後者指出,也許有⼈在無 知之幕之前,只想當個賭客:他願意為⾃⼰在掀開布幕後究竟是⼈或動物這件事,賭上
⼀把。或者,他仍舊只關⼼那些與⼈的利益有關的事情,不覺得需要煩惱⾃⼰在掀開布 幕後,作為⼀頭沒有理性的豬會是如何(2015, pp. 73-74)。此外Milligan又批評說,我們 實在很難想像在原初位置上拋開⼀切不具有道德相關性的、有關⾃⼰的內容,那究竟是 怎麼⼀回事︔並且我們也很難忽略「我們⾃⼰就是⼈」這件事,以致於要實踐這種修正 過的Rawls式思想實驗,其實是令⼈難以置信的(pp. 74-75)。
對照前⾯所整理的內容(2-1-1至2-2-3),上述這些常為討論動物倫理的學者們引
⽤的批評,主要都不是針對本研究所關注的⼈與動物之道德地位平等與否之問題所發出 的。它們或者是指出根據某學者的理論,可能會得出與該學者主張互相⽭盾的結果(例 如功利主義可能⽀持物種主義)︔或者是指出若進⼀步應⽤某學者的理論,可能會得出 某些令⼀般⼈難以接受的建議(例如使掠食動物改吃素食)︔或者是指出構思理論⼯具 時有所不⾜,⼈們很可能無法按學者預期來使⽤該⼯具等──但卻未直接反駁其結論。
換⾔之,這些批評尚不⾜以──甚至也無意──扮演駁斥平等主張的角⾊︔對於回答本研 究所關⼼的問題,助益也相對有限。
然⽽,在上述批評之外,有⼀個具啟發性的思考是由哲學學者Carl Cohen所提出 的,他要質疑,那使⼈享有⾼於動物之道德地位的「權利」,⼈們之所以普遍肯定它的 存在、又承認它為⼈所有,其理由並非是根據在Regan的「⽣命─主體」標準上。他並羅 列了這些根據,包括說「權利」是神聖的禮物──那是指上帝按⾃⼰的形象造⼈,同時
也賜下了尊敬這形象的⾃然法及道德能⼒(Cohen & Regan, 2001, pp. 32-33)。或說「權 利」是在能彼此承認對⽅為擁有⾃我意識的個體、並能互相給予尊敬的⼈類道德群體裡 才產⽣的──動物因缺乏道德能⼒所以遭排除在外(p. 33)。或說「權利」是出於⼈對於另
⼀個⼈的直接的、直覺性的肯認(pp. 33-34)。或說「權利」是⼈類經⾃然演化發展⽽來 所獨有的⽣活狀態(p. 34)。但甚為可惜的是,Cohen羅列這些極精簡的描述之⽬的,主 要只欲表明在許多偉⼤思想家⼼中,「權利概念本質上乃是以⼈(或神)為根據的」(p.
34)。至於他對⾃⼰較為⽀持的「動物因缺乏道德能⼒所以應排除在道德群體之外,無 法擁有權利」想法(pp. 35-36),並未給出更深入的說明︔他雖然意識到了許多⼈同樣缺 乏道德能⼒,但他卻相當簡略地只以「因為他們是⼈,……權利普遍地屬於⼈,在⼈的 領域中產⽣,普遍應⽤在⼈的身上」作為回應(p. 37)。因此,在與本章提及的動物倫理 學者之主張進⾏爭論的意義上,Cohen並未對這些主張產⽣真正的威脅。
小結
本章旨在檢視三位具代表性的動物倫理學者所提出之「⼈與動物之道德地位為平等」
主張,分別介紹他們有關「⼈無道德上相關之獨特性」的直接論述(2-1),以及其理 論所能得出的「⼈與動物之道德地位平等」的間接結果(2-2)。並要指出,在動物倫 理領域中經常為⼈提及的、對於這些主張的批評,並非是針對本研究關注之「⼈與動物 之道德地位平等與否」問題發出,因此對回答此問題之助益有限(2-3)。本研究因此 在下⼀個章節裡,是以主張「⼈與動物之道德地位不平等」的環境倫理學者Holmes Rolston, III 的動物倫理,作為本章之「⼈與動物之道德地位平等」主張的⾸個回應(3-1)。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Rolston論述人的道德地位高於動物的取徑,正好與 Singer等人的取徑一致──雖然兩者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結論。即後者是藉著論述⼈無道 德上相關之獨特性,進⽽主張⼈與動物之道德地位平等,至於前者則是要藉著論述⼈有 道德上相關之獨特性,進⽽主張⼈的道德地位⾼於後者。本研究要藉此展⽰採取相同取 徑的兩者如何爭辯,以及它們各⾃建⽴起來的說服⼒,究竟如何。之後,則要闡述由哲 學家Roger Scruton為此問題所打開的不同視野(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