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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與動物的道德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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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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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 立 臺灣 師範 大學 環境教 育 研究所 博士 學位 論文. 論人 與 動物的 道德地位 On moral status of human and animal. 研 究 生 :蕭. 戎. 指 導教授 :張 子超. 中 華 民國 一百 零六 年六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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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i.

(4) !ii.

(5) 摘要 ⽇益明顯的動物倫理爭議,背後的關鍵問題乃在於「⼈與動物之道德地位是否平 等」。本研究為探討此問題,分別檢視了具代表性的不同動物倫理主張。在主張⼈與動 物之道德地位為平等、甚至後者地位可能⾼於前者的⼀⽅,是以Peter Singer、Tom Regan與Mark Rowlands等⼈理論為例,並就三者理論歸納出「⼈無道德上相關之獨特 性」與「根據理論得出之平等判斷」兩⼤部分。在主張⼈與動物之道德地位為不平等, 並前者地位⾼於後者的⼀⽅,是以Holmes Rolston, III與Roger Scruton等⼈理論為例。其 中,Rolston乃是就「⼈與動物是否存在道德上之相關差異」問題與Singer等⼈交鋒,然 ⽽,不僅其論述並不成功,這交鋒的結果以及雙⽅⽴場對抗至今的情形,也說明了其中 缺少更具說服⼒的主張。本研究因此認為Scruton的理論能為此問題帶來嶄新視野,他揭 露了Singer等⼈理論在追求取信於⼈之過程中,對現實中為⼈所享有的崇⾼道德地位的 倚賴,但卻忽略了構成此現實的重要因素不在乎他們所羅列的⼈的表層能⼒,卻在乎⼈ 更深層的獨特本質。對此,Scruton是以先驗⽅法提出解釋,繼⽽綜合他對⼈類道德關係 之脆弱性的發現,歸納出不應將⼈所享有之崇⾼道德地位歸給動物的結論。本研究除了 以此為根據⽽初步提出⼀套動物倫理來回應⼈應如何對待動物之問題外,也欲藉此指出, 將崇⾼道德地位唯獨歸給⼈並非是⼈們關懷動物的阻礙,相較於此,⼈們更需要在乎的, 反倒是⼈⾃古以來就不斷得到證明的、在道德上的軟弱無⼒,它才是使⼈與動物都持續 承受痛苦傷害的真正原因。. 關鍵詞 動物倫理、道德地位、動物權利、⼈類獨特性、保守主義 . !iii.

(6) !iv.

(7) Abstract The crux of the increasingly visible animal ethical issue lies in whether humans and animals are morally equal. The aim of this study is to address the issue by attending to each of the representative theories about animal ethics. From the study on the accounts proposed by Peter Singer, Tom Regan and Mark Rowlands, the major advocates for an equal or higher moral status of animals comes the following conclusions: the dismissal of humans’ morally relevant uniqueness and the affirmation that humans and animals are morally equal. On the other hand, Holmes Rolston III, Roger Scruton and others oppose the idea and claim the former’s superiority to the latter. However, Rolston’s debate with Singer and others over the controversy of animal’s morally relevant difference can barely be called a success. The outcome and the continued debate point out the lack of persuasive arguments. Hence, as this study indicates, Scruton furthers his theories as one possible door to new perspectives by exposing the theoretic defects of Singer and others. According to Scruton, they establish the theories in the context of the high moral status entitled to human without realizing that the key to human’s morally unappalled status lies not in what we can obviously do, but in uniquely what we are deep inside. Scruton explicates the issue with the a priori method and what he uncovered about the fragility of moral relationship among humans to conclude that humans should by no means relinquish our high moral status to animals.. In an appropriate way, this study proposes a. preliminary animal ethics to respond to the question of how animals should be treated. Most importantly, it calls attention to the statement that human’s uniquely and morally high status is not the hindrance on the path to care for animals. The irrefutable fact that we are morally weak is, on the contrary, the bottom reason why humans and animals have suffered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ime.. Keywords animal ethics, animal rights, Conservatism, Human uniqueness, moral status. !v.

(8) !vi.

(9) 謝誌 本論⽂的完成,⾸要感謝指導教授張⼦超⽼師的寬⼤包容與耐⼼指導。後者是指在 構思研究、撰寫論⽂計劃書、論⽂並申請⼜試的過程中,張⽼師總在百忙之中抽空與我 討論,並多次指出我的疏漏之處並給予中肯⽽具體的建議︔正是藉著這樣的反覆檢視, 本論⽂才得以漸漸成形。至於前者是指,我之所以能投入動物倫理研究這冷⾨領域,並 在這幾年的學習裡得到起初想像不到的豐富收穫,這都是出於張⽼師多年來的包容與⽀ 持︔以致於每想到此事,內⼼總充滿感激。同時我也要感謝⼜試委員們對於⼀位稚拙的 研究者的包容與協助,他們為此論⽂所花費的時間遠超過我所配得。感謝王鑫⽼師在檢 視論⽂之餘,還願意在課堂結束後留下時間與我討論我研究的不⾜與分享⽼師的期待, 並勉勵我當更加努⼒︔本論⽂中有關動物倫理與現代重要環境保護理念的關係,就特別 得益於王⽼師的建議。感謝王順美⽼師仍在為要事奔波的時候,還願意抽空與我討論論 ⽂內容、又慷慨分享研究成果︔本論⽂中有關動物倫理與環境教育的辯證關係,正是來 ⾃於與王⽼師討論的收穫。感謝洪如⽟⽼師非常仔細地檢視我的論⽂並指出其中的缺失, ⽽過程中獲益最多的,是提醒我在論⽂的分類與論述中應強化客觀資料,以及宛如當頭 棒喝地提醒我、應修正我那⽣硬的西式中⽂︔這些相當實際的建議,在之後完成此論⽂ 與撰寫其他論⽂時,都持續地使我受益。感謝鄧元尉⽼師在寶貴的時間裡仍撥空閱讀我 的論⽂,又還讓出課餘的時間,於研究室指導我當怎樣釐清研究問題與論述結構︔本論 ⽂在撰寫時所作的最⼤幅度調整,正來⾃該次討論的反省。 此外,我還要感謝碩⼠論⽂的指導教授柯志明⽼師在我博⼠班修業之初,啟發我對 動物倫理研究的興趣,並向我介紹了在這本論⽂中扮演最重要角⾊的英國哲學家Roger Scruton,對本論⽂的完成具有深遠的影響。並也要感謝同是碩⼠論⽂指導教授的顏瓊芬 ⽼師,在這漫長的博⼠班修業期間,她竟常常像對待家⼈那樣待我,給我許多⽀持和勉 勵。當然,在環境教育研究所學習的這些年,周儒⽼師、汪靜明⽼師、蔡慧敏⽼師、葉 欣誠⽼師、⽅偉達⽼師,除了對我個⼈的關懷與協助,⽼師們在學術上也為我這原本並 非出身環境教育背景的學⽣,帶來了最主流但同時也⼗分開闊的環境教育視野︔並正因 為師⼤環教所每位師長的教導與刺激,致使我在研究動物倫理之餘,也⼀直期待⾃⼰能 對環境教育內涵的闡揚與討論有所貢獻。對此,在求學期間所發表的〈論環境倫理教育 !vii.

(10) 作為環境教育的本質與挑戰〉(2015,環境教育研究)與〈論⼤學與永續性理想相容的 爭議、機會與⽅向〉(2017,教育實踐與研究)這兩篇期刊論⽂,便是基於此責任感所 作的嘗試。此外,還要特別感謝何京蕙助教在我修習博⼠過程中每個重要⾏政環節的⼤ ⼒幫助,以及私底下的勉勵。 讀博⼠班的這些年,我的⽣活經歷了巨⼤的痛苦與巨⼤的喜樂。但感謝上帝,藉著 我對祂的相信與祂對我的帶領,使我深知⾃⼰所遭遇的⼀切,對我都極有益處:相較於 過去,我已更加清楚基督徒⽣活是怎麼⼀回事,並我與祂的關係也較過去緊密太多太多。 在這段起起伏伏的⽇⼦裡,上帝要藉著世界來訓練祂的兒女如何使⽤信⼼與真理,這旨 意是那麼樣地清晰︔我只願⾃⼰能得到更多智慧,在這天路歷程中有更多長進。唯⼀陪 伴我也⾒證我怎樣度過這段⽇⼦的是我的妻⼦睿琳,她原比我軟弱,但在許多時候卻是 我堅固的幫助。睿琳也是我進⾏研究時最好的聽眾,當我發現基督徒的角⾊必然會驅使 我成為⼀位保守主義者的時候,她是最清楚其中理論與實際的⼈。 最後我要感謝我的母親。在⽗親意外去世、家裡氣氛凝重的那些年裡,我是那麼樣 的不知所措、幼稚並且⾃我中⼼,但我的母親仍舊疼愛我、關⼼並⽀持我的家庭與⽣活, 直至今⽇,彷彿我仍是個未長⼤的孩⼦。還記得剛進入環境教育研究所時,周儒⽼師曾 與新⽣分享說:「讀書的時光是⼈⽣中最奢侈的⽇⼦」,⽽如今我更明⽩這話的真實: 這⼀路⾛來,能有這麼多的恩典圍繞我、扶持我,這些⽇⼦確實是非常非常奢侈的。 . !viii.

(11) 目錄 第壹章、人與動物在道德地位上的爭議. 1. 一、研究動機. 1. (⼀)變遷的社會. 1. (⼆)等待回答的問題. 5. (三)動物倫理與環境教育的辯證關係. 5. 1. 環境教育需要動物倫理. 5. 2. 環境教育在動物倫理議題上的傳統⽴場. 8. 二、文獻回顧. 11. (⼀)道德地位的含義及其在動物倫理研究中的重要性. 11. (⼆)思考道德地位的三種重要取向. 12. (三)「⼈與動物是否具有道德上相關差異」作為道德地位爭議之關鍵問題. 14. 三、研究方法. 17. 第貳章、論人與動物之道德地位為平等. 19. ──Singer、Regan與Rowlands的動物倫理. 19. 一、論人無道德上相關之獨特性. 19. (⼀)Singer的論述. 19. (⼆)Regan的論述. 23. (三)Rowlands的論述. 26. 二、根據理論得出之平等判斷. 31. (⼀)根據Singer的偏好功利主義動物倫理得出之平等判斷. 31. (⼆)根據Regan的權利理論動物倫理得出之平等判斷. 33. (三)根據Rowlands的契約論動物倫理得出之平等判斷. 35. 三、相關學者對Singer等人動物倫理主張的批評. 40. 小結. 42. 第參章、論人與動物之道德地位為不平等. 43. ──Rolston與Scruton的動物倫理. 43. 一、Rolston論人的道德地位高於動物. 43 !ix.

(12) (⼀)Rolston對Singer等⼈主張的初步回應. 43. (⼆)論⼈擁有獨特且⾼於動物的內在價值. 46. 1. 使⽤觀念與概念的獨特能⼒. 48. 2. 建⽴個體特質的獨特能⼒. 49. 3. ⾃我意識與⾃我反思的獨特能⼒. 51. 4. 獨特的道德能⼒. 52. (三)對邊緣⼈之案例的回應. 55. (四)Rolston動物倫理的困難. 57. 二、Scruton的保守主義動物倫理. 59. (⼀)對「何謂⼈」問題的發現. 63. 1. ⾃我. 64. 2. ⾃由. 67. 3. 道德關係. 70. (⼆)對⼈類道德關係的發現. 74. 1. 脆弱的道德關係. 75. 2. 道德關係倚重情感來維持. 77. 3. 在脆弱道德關係中欲⾼舉動物道德地位的困難. 79. (三)對邊緣⼈之案例的回應. 84. (四)Scruton動物倫理的優勢與困難. 87. 小結. 90. 結論、建立一套合適的動物倫理. 93. 一、理論基礎. 93. 二、倫理內涵概要. 94. 三、倫理內涵論據. 96. (⼀)消極要求:按動物之⾼低等以及與⼈關係親疏來對待動物. 96. 1. 作為寵物的動物. 97. 2. ⼈為利⽤⽽豢養的動物. 99. 3. 野⽣動物. 101. (⼆)積極要求:以對神聖事物之虔敬態度來對待動物 !x. 101.

(13) 四、對現今動物倫理議題的回應. 103. (⼀)回應《動物保護法》⾼舉寵物之變⾰. 103. (⼆)回應⼈們的⾁食習慣. 104. (三)回應為⼈類利益進⾏的動物實驗. 105. (四)回應動物展演議題. 105. (五)回應野⽣動物與物種保護議題. 106. 結語. 107. 參考文獻. 109. !xi.

(14)

(15) 第壹章、人與動物在道德地位上的爭議 一、研究動機 (一)變遷的社會 1993年,哲學學者Paola Cavalieri與倫理學學者Peter Singer共同發起「⼤猿計畫」 (Great Ape Project)1,它主要是在追求類⼈猿動物的權利──⽣命權、⾃由權以及不受 虐待的權利,並得到了靈長類動物學者Jane Goodall與演化⽣物學者Richard Dawkins的⽀ 持。在此計畫模仿《世界⼈權宣⾔》所提出的《世界⼤型靈長類宣⾔》裡,其主張「將 多項權利以平等的⽅式延伸到所有⼤型靈長類上,包括:⼈、⿊猩猩、矮⿊猩猩、⼤猩 猩、紅⽑猩猩」,又認為「所有⼤型靈長類的⽣命都必須被保護,個體若不是出於極端 特別的情況,例如⾃我防衛,則不能被殺害。」(GAP, 2014)換⾔之,按照這宣⾔的意 思,殺害類⼈猿的錯誤與殺害⼈的錯誤,兩者乃是相同層次的錯誤(Smith, 2012, pp. 4748)。這項計畫已在2003年為西班牙國會接受又納入法律,並且西班牙外交部還期待聯 合國能接受它(p. 58)。⽽出於類似的思想運動,2005年9⽉,巴西法庭破天荒地允許⼀隻 ⿊猩猩能以牠的名字「Suíça」對其飼養者提出訴訟──即同意動物能作為原告,於是成 為動物的法律地位得到提昇的象徵。相似的嘗試也在其他國家展開,例如澳洲的動物權 利運動者,就期望歐洲⼈權法院能將與⼈相同的法律地位歸給⿊猩猩,並得到了法院願 思考此問題的承諾(Smith, 2012, p. 70)。對此,美國民間智庫探索研究所(Discovery Institute)的資深研究員、研究動物解放與權利放運動的學者Wesley J. Smith認為,⼀旦 動物普遍獲得了能提出訴訟的法律地位──雖然實際訴訟仍由⼈們代勞,那麼或許可以 期待的是,「成千上百的動物訴訟將會湧入並塞滿法院:⽜要控告牧場主⼈、⼤象要控 告動物園、⾺要反對囚禁在⾺廄裡、猴⼦要對實驗室提出⼈身保護令,又甚至狗與貓也 要控告他們的飼主。」(2012, p. 69) 但替⼤型靈長類動物爭取與⼈相同權利的努⼒,只是當今社會變遷裡的⼀個部分, 此外還有些改變是現代⼈更能切身感受的。例如,在相當普遍的⽣命教育內容裡,當我 們呼籲⼈們應尊重動物時,我們可能會說:「動物也有⽣命,所以你應該尊重牠們」。 1「⼤猿計畫」網站(http://www.projetogap.org.br)中名為《⼤型靈長類世界宣⾔》的⽂字,在Wesley. Smith於2012年出版的書中稱為《⼤猿宣⾔》(Declaration on Great Apes)。 !1. J..

(16) 然⽽,相較於容易接在這話後⾯脫⼜⽽出的「每個⽣命都是平等的」,現在越來越難讓 ⼈啟齒的,卻很可能是說出「動物也有⽣命,但⼈的⽣命價值要比牠們來得⾼」。因為 當我們這樣主張時,⼈們很容易就誤以為它展現出了⼈類中⼼主義的驕傲態度與對動物 的歧視,並意味著反對尊重動物。Smith在北美就曾實際碰到這類問題,當他去加拿⼤ ⼀所⾼中演講時,就遇⾒⼀位怒氣沖沖的女⼦向他表⽰「兔⼦的⽣命與⼈的⽣命是平等 的」。又當他在接受洛杉磯電台訪問時,主持⼈也向他分享,她的兒⼦從學校回來後, 就堅持狗與⼈是平等的(2012, pp. 101-102)。諸如此類的、⾼舉動物的道德地位的想法, 已慢慢出現在教育環境裡,以致於過去⼈們在⽣活中利⽤動物的諸多作為,如今都要受 到質疑與反對。可以作為參考案例的,是道德對待動物組織(People for the Ethical Treatment of Animals,PETA)在2003年與2005年針對兒童出版的漫畫,它們標題分別 為:「你的媽媽殺死動物!」與「你的爸爸殺死動物!」。前者訴求反對⽪草,但漫畫 內容卻這樣對兒童說: 你有一隻小狗、會跟牠一起散步或玩球嗎?或者有一隻喜歡追逐繩子的小 貓嗎?每個人都知道愛護我們的動物朋友、與牠們玩耍是一件有趣的事情。但 如果某人帶走你的小貓或小狗,重重地踩踏牠們的頭,並且將牠們的皮從身上 剝去,你會感覺如何呢?它會讓你感到難過,不是嗎?誰會這樣做?但確實有 一些恐怖的人,他們讓我們的毛茸茸的朋友每天以這種方式死去。猜猜怎麼著? 這些恐怖的人之一就是你的媽媽。你的媽媽殺死動物!我打賭你不知道。…… 問問你的媽媽她殺死了多少動物來製造她的毛皮服飾。然後告訴她你知道她花 錢請人去傷害與殺死動物。……但在那之前,讓你的小狗與小貓與媽媽保持距 離――她是動物殺手!(PETA, 2003)2. 至於後者則訴求反對釣⿂,但漫畫內容卻這樣對兒童說: 想像有一個人在你面前搖晃一塊糖果,你喜歡糖果所以你伸手去拿,但當 你拿到糖果時,一個巨大的金屬鉤子卻戳穿了你的手,你從地上被吊起來,…… 你真的會覺得很恐懼,不是嗎?……但猜猜怎麼著,你的爸爸是以同樣邪惡的 陷阱在對待魚,而魚同樣感到恐懼!……在你的爸爸學到殺害並不『好玩』之. 2. 若無特別說明,本研究之重點字體,皆為研究者強調。 !2.

(17) 前,讓你的小狗與小貓與他保持距離,因為他是如此熱中於殺害不設防的動物, 而牠們可能是下一個!(PETA, 2005). 此種社會變遷最極端的⼀⾯,是動物權利與解放運動的狂熱⽀持者的恐嚇與暴⼒⾏ 動。對此,Smith收集了豐富的案例,讓⼈得以初步了解其態勢:1998年,曾對販售⽪ 草的百貨公司縱⽕⽽被判刑的動物保護⼈⼠Barry Horne,他因著英國⾸相未能召開先前 允諾過的動物活體解剖會議,⽽絕食抗議。針對這絕食⾏動,⾃稱「動物權利民兵」 (Animal Rights Militia)的組織公開宣稱,如果Horne真的因此死亡,他們將要暗殺⼗ 位進⾏動物活體解剖的⼈⼠作為報復(Smith, 2012, p. 115)。2004年,英國劍橋⼤學為研 究帕⾦森氏症與阿茲海默症所構想的靈長類實驗室計畫,因受到動物權利⽀持者的抗議, 故以維安保全之成本提⾼為由,停⽌了該項計畫。隔年在英國,動物解放⽀持者Donald Currie以汽油炸彈來表達對動物實驗者的抗議,造成⼗四萬英鎊的損失(p. 129)。2005年 在美國加州洛杉磯,動物解放⽀持者為抗議洛杉磯動物管理處涉及於動物收容所對狗進 ⾏安樂死,於是在該處處長居住的超⾼⼤樓縱⽕(p. 128)。2006年,⽜津⼤學的科學家在 家中收到動物解放⽀持者寄出的郵包炸彈,為的是要抗議該校之動物實驗(p. 129)。2007 年6⽉,動物權利⽀持者團體「動物解放前線」(Animal Liberation Front, ALF),在美 國加州⼤學洛杉磯分校的眼科醫⽣Arthur Rosenbaum的汽⾞上擺放致命炸彈,為的是要 抗議他在醫學實驗中使⽤靈長類動物。2008年2⽉,同⼀所學校以動物進⾏毒物成癮之 ⽣物學研究的Edythe London博⼠,住家遭受縱⽕攻擊(pp. 11-12)。同年,加州⼤學聖塔 克魯茲分校⼀位以動物實驗作疾病研究的教授,其住宅遭到抗議者入侵,雖然他的妻兒 沒有受到傷害,但他卻因為遭受不明物品敲擊⽽受傷。數⽉後,他的住宅又遭縱⽕,他 與家⼈被迫緊急逃⽣(pp. 150-151)。 除上述恐嚇與暴⼒⾏動外,還有更多⾏動是以間接⽅式達成⽬標。例如在1999至 2005年,英國飼養醫學實驗⽤⽼鼠的Darley Oak農場,其主⼈與其家⼈分別遭遇了以縱 ⽕威脅、汽⾞與房舍的破壞、污告為戀童癖為⼿段的抗議。⽽最後迫使農場主⼈ Christopher Hall放棄飼養⽼鼠的原因是,動物解放組織在2004年10⽉將他的岳母的遺體 從教堂墓地裡掘出來偷⾛,以作為要脅。⽽參與這恐嚇的成員,包括了退休教師、英國 教會牧師的兒⼦、精神病院的護⼠(Smith, 2012, p. 14)。與此類似的是,2007年美國加州 洛杉磯市市長因沒有按照動物解放組織的要求、改變城市動物庇護所對待動物的⽅式, !3.

(18) 所以其姊妹遂成為抗議運動的「三級⽬標」(tertiary targeting),其汽⾞與住家都遭受 到了破壞(p. 128)。所謂三級⽬標是指,透過恐嚇與騷擾那些與⾸要⽬標間接相關的對 象,以達成破壞⾸要⽬標之⽬的。對此,Smith在他的書中以美國實⾏動物實驗的 Huntingdon⽣物科技公司作為例⼦,詳細地說明了動物權利組織怎樣在近⼗年的時間 裡、以此⽅式打擊該公司:他們透過恐嚇騷擾與該公司有所往來的保險公司⼈員、會計 ⼈員、提供貸款的銀⾏、物品供應商、以及消費者,來削弱該公司。這些恐嚇與騷擾包 括了竊取信件並揭露個⼈隱私(公開即將離婚或參加戒酒課程的個⼈訊息)、到受騷擾 者的孩⼦的學校發送毀謗傳單、在電話答錄機裡留下恐嚇的訊息、對住家噴漆或丟擲⽯ 塊、騷擾鄰居、錄下受騷擾者的⽣活影⽚並寄給受騷擾者,或在飲⽤⽔中加入提神飲料 作為恐嚇等等(pp. 130-133)。 事實上,此類⾏動已不再只是個案,⽽都升⾼成為有系統的、有全盤計劃的攻擊。 所以並不令⼈意外的,有些基進組織會期望有更多⼈、以更有技巧的⽅式來加入其⾏列。 1992年,名為《戰爭宣⾔:殺死⼈們以拯救動物與環境》的書籍在美國上市,其內容即 在教導讀者怎樣有效從事動物權利恐怖主義運動(Smith, 2012, pp. 121-122)。2001年,另 ⼀本名為《與ALF阿姨在四周放⽕:⼀個讓你對各處的動物虐待者施壓的指南》也上市 了,它指出縱⽕對於動物解放運動是特別有效的⼯具,並也在書中詳細教導,如何利⽤ 常⾒物品製作爆裂物(pp. 122-123)。 另⼀個能證實此類⾏動朝向系統化發展的證據,是美國政府的相關舉措。2005年, 美國聯邦調查局與菸酒槍炮及爆裂物管理局共同指出,動物權利與⽣態極端主義者已成 為美國主要的恐怖份⼦威脅之⼀。又根據同年聯邦調查局反恐局副局長John E. Lewis的 國會證詞,其指出,過去動物權利⽀持者發出的恐嚇都會限制⾃⼰不去傷害別⼈,但這 種情況已經改變。Lewis稱:「我們已看到暴⼒的修辭與策略的擴⼤……攻擊……在頻 率與規模上都有成長。」⽽這些被列在聯邦調查局的恐怖主義報告上的⾏動,則包括了 放置炸彈、縱⽕、竊盜╱毀壞物品(Smith, 2012, pp. 118-119)。為了⾯對與⽇俱增的暴⼒ ⾏動威脅,美國政府於是在2006年11⽉,由總統簽署了《反對動物相關事業恐怖主義 法》(animal enterprise terrorism act),⽬的就在嚇阻與禁⽌極端動物權利⽀持者,對動 物相關事業採取恐怖主義⾏動。並正因著此項法律,法院於是判定前述恐嚇與騷擾. !4.

(19) Huntingdon⽣物科技公司的組織有罪,因其⾏動明顯牽連了無辜員⼯的家⼈,甚至其孩 童的⽼師與所屬教會(pp. 159, 161-162)。 (二)等待回答的問題 對於上述這在西⽅世界持續擴⼤的現象,Smith曾中肯地指出: 是出於什麼樣的鄙視與厭惡,能讓人們去放置炸彈、恐嚇兒童、侵擾鄰居、 破壞財物、威脅縱火、恐嚇家庭、擾擾整個村落、盜墓……甚至是[所謂的]正 義謀殺?這乃是來自於一種被熱情地抱持的、被裝飾成宗教信條的信念:動物 權利╱解放主義者主張,凡對動物所做的一切,在道德上都等同於對人所做的 一切。因為人有生命權,所以動物也有。因為人有權利不被奴役,所以動物也 同樣有不被擁有的權利。(2012, p. 14). ⽽ 說 我 們 的 社 會 正 ⾛ 向 此 類 激 烈 衝 突 並 非 危 ⾔ 聳 聽 。 因 為 根 據 作 家 Tr i s t r a m Stuart(2006)所著《不流⾎的⾰命:從1600年到現代的素食主義⽂化史》⼀書,⼈類社會 所⾯臨的這種變⾰,乃源⾃於已延續了數百年之久的思想運動。參與其中的頂尖學者們, 都不約⽽同地要向⼈類社會提出⼀個尖銳的問題:憑什麼人的道德地位可以比動物來得 高?這尖銳的問題,對⼤部分按照傳統⽂化思維⽣活、卻未必能對⾃⼰憑什麼如此⽣活 提出⼀番道理的⼈來說,無疑會造成理性上的巨⼤衝擊。從某個意義上說,若我們不能 對此問題給出肯定的答案、說⼈的道德地位確實⾼於動物的話,那麼我們除了將難以對 下⼀餐裡、因我們⼜腹之慾⽽死的動物⽣命有所交代外,我們還應肯定參與上述變⾰的 「⾾⼠」們的努⼒:我們要感謝他們奮不顧身地去⾯對那些不願⾛上正途的遲鈍之⼈的 抵抗︔我們要感謝他們⽤盡各種⽅式要搖醒那在思想⾏為上並不⼀致的社會。這樣,我 們究竟該怎樣思考與回應這尖銳問題呢︖對此,本研究即要藉由檢視與討論當代數個具 代表性的動物倫理主張,並嘗試得出在理論與實踐上都站⽴得住腳的答案。 (三)動物倫理與環境教育的辯證關係 1. 環境教育需要動物倫理3 環境教育是以環境倫理為核⼼的教育,其基本任務是促進⼈們對該如何合適地⽣活 在⾃然世界裡之思考,並努⼒將這樣的思考付諸實現。對此,我們無論從國際環境教育 3. 本段內容對動物倫理在現今環境教育最重視的可持續發展主題中,究竟具有什麼樣的重要性的強調,獲. 益於王鑫教授的指導與提醒,特此致謝。 !5.

(20) ⽂獻、重要環境教育學者的發⾔,或環境教育必須⾯對的爭議性環境問題等角度切入, 都可得出對此理解的肯定4 。這樣,思考⼈們究竟應該如何看待與對待⾃然世界中的重 要成員──動物──的「動物倫理」,理當同屬環境教育的重要部分。換⾔之,我們能從 對環境教育本質的探索中,發現它有⼀明顯需要:它需要具備教導⼈們思考如何對待動 物的動物倫理。 關於此需要的證據,我們能從環境教育發展歷史中得到印證。舉例來說,在教育學 者William E. Marsden的回顧裡,作為環境教育前身之⼀的19世紀英國《聖經》教學,便 曾意識到當時⼈們虐待動物問題的嚴重性,⽽欲教導兒童:「⼈們……是上帝的管家, ⽽應該照顧祂的創造。……要像尊重上帝的創造物那樣地尊重動物」(1997, p. 10)。⽽類 似的想法,也反映在當時由⼈道主義者──如著名的英國皇家動物防虐協會(Royal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RSPCA)──所推動的動物保護教育裡(p. 14)。至於在現代國際環境教育運動裡、⼈們視為重要⼈物的Rachel Carson,按照環境倫 理思想史學者Roderick F. Nash的研究,隱藏在其《寂靜的春天》底下的,乃是對當代⼈ 類⽣活⽅式,未能對⽣命表⽰合宜之敬畏的反省。她因此批評了將昆蟲視為「害蟲」的 態度,也批評了⽤征服和⽀配的⼼態⾯對⾃然、認為⾃然是為了⼈⽽存在的⼈類中⼼思 維(Nash, 1989, pp. 79-80;81)。她並提到了野⽣動物本身所展現出來的美(Carson, 2004, p. 57),以及失去這些野⽣動物的悲慘(pp. 127;129-130;140)。Carson的倫理主張乃是繼承⾃ 思想家Albert Schweitzer,⽽後者抱持之信念是:⼈們應以不同於利⽤關係的眼光來重新 看待周遭的動物,並主張「珍愛⽣命」這事本身就是道德的(Nash, 1989, pp. 60-61; Schweitzer, 2001, p. 95)。換⾔之,Carson的著作正包含著⼈應如何對待動物的訴求。又 以臺灣為例,臺灣學校環境教育論述⾃1980年代末開始,就陸續出現了有別於以⾃然資 源保護或維護⽣態平衡作為出發點的、有關動物保護的呼籲。到了90年代以降,則陸續 出現諸如尊重⽣命、肯定動物權利、肯定⽣命中⼼倫理、認同要為⼈以外的⽣物謀求福. 4. 對此可參考研究者論⽂:〈論環境倫理教育作為環境教育的本質與挑戰〉,環境教育研究11(2),⾴39-. 71。 !6.

(21) 祉、主張⼈與其他⽣物平等等想法。因此可以說,有關⼈應如何對待動物的教導,對臺 灣的環境教育來說並不陌⽣5。 此外,當可持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概念在1980至90年代成為國際環境 教育中最受注⽬之主題(Sarabhai, Pandya, & Namagirl, 2007, p. 58; UNCED, 1992b)時,動 物倫理在此概念所關⼼的議題裡,其實也扮演重要角⾊。對此我們可以根據可持續發展 概念提出的《⼆⼗⼀世紀議程》為例。⾸先,當它呼籲要關⼼發展中國家如何消除貧窮 與提⾼⽣活品質時(UNCED, 1992a),現實上這理想卻⾯臨著某些地區的⼈們與野⽣動物 間、因前者追求發展⽽使兩者⽣活空間愈趨接近,並最終產⽣了衝突的問題。在環境教 育學者Jickling等⼈提出的南非⼤象爭議裡,南非民眾即⾯對⼤象數量因反盜獵政策⽽快 速成長,以致出現⼈與⼤象競爭食物來源與⽣活空間⽽關係緊張的問題。正是在這議題 上,反對殺死⼤象的動物權利⽀持者,與主張以⼈為⽅式控制⼤象數量──包括得以在 合理管理下獵殺⼤象──的團體之間,產⽣了⼀系列的辯論(2006, pp. 17-18)。如此可 ⾒,動物倫理是⼈們追求可持續發展⽽遭遇⼈與野⽣動物衝突問題時,必然涉及的領域 以及尋求解答的⼯具。 其次,當《⼆⼗⼀世紀議程》呼籲要保護⽣物多樣性與⽣態系統(UNCED, 1992a) 時,它其實也容易涉及動物倫理中常⾒的「動物個體」與「物種」之間的衝突問題。對 此環境倫理學家Holmes Rolston, III便曾提及類似問題:那是百年前引入加州San Clemente島的山⽺,隨著其數量逐漸成長,遂開始威脅到島上的三種瀕危植物的存續, 從⽽產⽣政府單位主張射殺山⽺,但動物保護⼈⼠卻表⽰反對的爭議(1988, pp. 141142)。對此,⼈們看似得在保護物種或保護動物個體──但要付出更⼤代價6 ──之間抉 擇︔⽽像這樣的選擇,無疑得藉助動物倫理的思考得出。這樣,雖然可持續發展概念主. 5. 但即便動物保護議題與動物倫理已逐漸受重視,這絕不意味後者所包含的問題,已經得到了普遍性的解. 決。對此,學者洪如⽟曾就九年⼀貫課程裡的環境教育課程綱要,提出了其在倫理思想上有過於化約或 存在誤解的情況(2009, p. 144)。⽽若從相關論述檢視,則臺灣學校環境教育也確實在對動物倫理的介紹與 認識,以及不同倫理主張的思辨上,仍需加以充實,⽽這也正是本研究預期能有所貢獻之所在。 6. 那是指將那些威脅瀕危物種的動物移除,並另覓他處豢養牠們直至⽣命終結。這種照顧受移除之動物的. 責任,可在本研究檢視的動物倫理學者Mark Rowlands那裡得到回響。當他主張農場應停⽌殺死動物以⽣ 產⾁品時,他同時也提出,農場,甚至整個社會,應負起豢養那些還活著的動物直至死去的責任(2002, pp. 119-120)。 !7.

(22) 要關⼼與追求的是⼈的福祉,但就因它無可避免地會⾯臨到應如何對待動物的問題,這 就凸顯出了動物倫理的重要性。 2. 環境教育在動物倫理議題上的傳統立場7 但本研究之所以說動物倫理與環境教育具有辯證關係,除了是因後者需要前者提供 思想內容外,環境教育,按其在數⼗年發展歷程中逐漸形塑的基本性格,它其實也會對 動物倫理提出要求,或作出限制。對此,底下要列舉三種突出且相關的基本性格: (a)重視地方脈絡 早在1975年,預備將環境教育推向世界各國的《⾙爾格勒憲章》,它就已顯露 出重視地⽅特殊脈絡的態度。所以它說:「世界各國依據其⽂化,必須參考整體環 境脈絡來澄清其對如『⽣活品質』、『⼈類幸福』等基本概念的意義。並據此延伸 出對超出⾃身國家範圍的其他⽂化之清楚理解與欣賞。」或更具體地說,它認為「環 境教育應從世界的角度檢視重要環境議題,但同時也考量到地區性的差異。」 (UNESCO & UNEP, 1975)這種在國與國之間互動交往的智慧,很⾃然地在往後論述 中延續,⽽成為環境教育不可忽視的傳統。例如成功使多國達成共識的《伯利西宣 ⾔》,便同樣提到要從地⽅觀點來檢視環境問題(UNESCO & UNEP, 1977, p. 27)。 在此呼籲下,當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在為不同國家設計環境教育內容時,它便採納其 內容應「合適於地⽅情況」的原則(Sarabhai et al., 2007, p. 36)。此外,1997年的世 界環境與社會會議也指出,以可持續發展為主題的教育要關⼼地⽅的需求(Sarabhai et al., 2007, p. 66)︔2005年的聯合國可持續發展教育⼗年計畫,則主張應重視獲得地 ⽅的⽀持(p. 101)。至於同年舉辦的「為了可持續未來的教育」會議,它也提及地⽅ 脈絡與地⽅⾏動,是在強調全球觀點與全球⾏動時所不能偏廢的(p. 106)。換⾔之, 原本具有強烈理想性格的環境教育,在其涉入國際事務的早期過程中,就在其保護 環境的⼤⽅向底下,醞釀出了對多樣性的尊重。環境教育的傳統裡因此具有⾃身無 法作為⼀⾔堂、只得追求彼此間之最⼤公約數的⾃知之明。 (b)重視協商. 7. 本段內容對環境教育基本性格的強調,以及其可能對動物倫理提出的要求,獲益於與王順美教授的討. 論,特此致謝。 !8.

(23) 與前述特質類似,國際環境教育運動縱然帶著強烈價值判斷:⼈們應保護環境, 但它在其實踐上對協商的重視,卻扮演了重要的煞⾞⽚角⾊──這使它更多關⼼民 眾意⾒的整合,⽽不致於只是懷抱急切⼼情⽽⾛上環境法西斯主義的道路。像這樣 的重視,我們可從相關論述對民主制度的重視中得知。例如1997年的《帖撒羅尼迦 宣⾔》、1999年的泛歐洲可持續發展與環境教育專家會議、2002年的《約翰尼斯堡 可持續發展宣⾔》,都強調了民主制度對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Sarabhai et al., 2007, pp. 71, 74, 88)。之後在聯合國可持續發展教育⼗年計畫裡,它也肯定了民主和參與 提供了⼈們表達不同意⾒與建⽴共識之機會,⽽富有價值(p. 100)。至於在《地球憲 章》裡,它除了強調要促進民眾共同參與決策,⿎勵⼈與⼈之間的互相理解與團結, 更中肯地指出:「[⼈們的]⽣活經常出現重要價值觀間的緊張關係。這意味作出選 擇,總是帶著難度的。然⽽,我們必須找到⽅法以使多樣與統⼀、⾃由與共同利益、 短期與長期⽬標之間相互和諧。」(ECI, 2000)⽽這種重視協商的傳統,也表現在北 美環境教育學會提出的環境教育學習指標以及臺灣的環境教育能⼒指標裡 8。前者 ‑. 主張學習者應學習以彈性開放的態度,與他者分享觀念並聆聽他者觀點(NAAEE, 2010, p. 25)9。後者則主張以客觀中⽴的態度與他者討論環境議題,以說服他⼈或接 ‑. 受指正(教育部國教司, 2008)。 (c)重視人類尊嚴 當國際環境教育運動在1970年代開展時,非常明顯的,它最重視的對象就是 ⼈。因此1972年的〈⼈類環境宣⾔〉就毫不諱⾔「為了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 保護和改善⼈類環境已經成為⼈類⼀個緊迫的⽬標。……會議呼籲各國政府和⼈民 為著全體人民和他們的後代的利益⽽作出共同的努⼒」(UNEP, 1972)。至於在《⾙ 爾格勒憲章》那裡,它也指出「世界性的環境教育計畫將要發展新的知識、技術、 8. 此處以NAAEE的環境教育學習指標與臺灣九年⼀貫課程重⼤議題能⼒指標,作為環境教育重視協商之. 傳統的證明,主要獲益於王順美教授的主動指點,以及王教授與曾聰賢所撰寫之〈九年⼀貫課程環境教 育能⼒指標的內涵與架構〉⼀⽂。特此致謝。 9. NAAEE在對應於四年級的該項指標中說明,應使學習者學習傾聽與尊重不同觀點,以及與不同⽣活型. 態、⽂化與觀點者溝通,討論不同觀點所具有的優缺點(2010, pp. 25-26)。在八年級的部份則說明,應使 學習者了解不同觀點的相互合作如何能強化對議題的探討並增進⾯對議題之能⼒,以及提醒學習者,⼈ 們並不總是能針對議題得出單⼀的解釋與解決⽅案(p. 45)。在⼗⼆年級的部份,則指出在團體中就不同⾒ 解進⾏討論、懸擱⾃身判斷、以及保持開放態度的重要(p. 65)。 !9.

(24) 價值觀與態度,以為著現在與未來要生活在環境裡的世代,朝向更好的環境品質、 同時也是更⾼的⽣活品質邁進」(UNESCO & UNEP, 1975)。在使推動環境教育成為 國際共識的《伯利西宣⾔》那裡,它亦指出要「為著當下與未來的世代來護衛與改 善環境」(UNESCO & UNEP, 1977, p. 24)。此外,當可持續發展在1980年代後、成 為近⼆⼗餘年來環境教育最重視之主題時,其中尤為關鍵的《⾥約環境與發展宣⾔》 也曾說:「可持續發展所關注的核心,在於人類」(UNCED, 1992c)。⽽即便是在晚 近、對⼈以外的⾃然物特別友善的《地球憲章》裡,它於開頭仍強調要「堅定相信 所有⼈類與⽣俱來的尊嚴,以及⼈性在思維、藝術、道德上的潛能」,並要營造與 捍衛⼀種能⽀持⼈類尊嚴的⾃然與社會環境。(ECI, 2000)換⾔之,縱然晚近的環境 教育思潮已加入許多應尊敬⼈以外的⾃然物的內涵,但環境教育重視⼈類尊嚴的態 度,卻是不曾改變的。 綜⽽⾔之,環境教育對「地⽅脈絡」與「協商」的重視,明顯地對由菁英獨斷地決 定動物倫理內涵及其實踐的姿態,作出了某種程度上的限制。意思是,當我們站在環境 教育角度思考動物倫理及其實踐時,菁英的意⾒固然重要,但卻不是唯⼀重要的︔環境 教育的傳統總是會建議動物倫理學者們應不時地從他們思考問題的扶⼿椅中起身,去檢 視他們倫理訴求的對象──那個由⼈組成之社會及各種各樣的⼈類活動表現──之實情, 將其審慎地納入思考。此外,縱然環境教育對⼈類尊嚴由來已久的重視,將使其在⾯對 動物倫理爭議時,與主流意⾒產⽣張⼒10 ,但本研究認為,輕忽地認為這作為環境教育 進⾏思考──包括思考動物倫理問題──之重要參考點,是隨時可以廢去的,並非明智之 舉,卻應給予尊重。⽽這就是何以說,動物倫理與環境教育之間存在著辯證關係。 根據上述想法,本研究期望藉由探究動物倫理爭議中至為關鍵的「⼈與動物的道德 地位是否平等」問題,既回應環境教育對於合適的動物倫理的需要,同時也觀察不同的 動物倫理主張會怎樣回應環境教育的基本性格。衡諸現今各種著名動物倫理主張,⼈們. 10. 這裡之所以說「張⼒」⽽非僅僅說「衝突」,是因本研究所檢視的主流動物倫理主張,例如Singer、. Regan與Rowlands等⼈的主張,從某個角度說,都不排斥將較⾼的尊敬,歸給像⼈這樣的⾼等動物。但環 境教育與其之間的張⼒就在於,並不是所有⼈都能有正常成⼈那樣的表現──例如嬰兒、腦部功能受損的 病⼈、因衰⽼⽽失智的⽼⼈等,因此這些動物倫理學者,便傾向將此類⼈的道德地位劃入更低⼀等的範 疇,與他們所認為的較低等的動物並列。在此情況下,我們能否仍說,這種主張滿⾜了環境教育對⼈類 尊嚴的重視呢︖這正是令兩者關係產⽣張⼒之所在。 !10.

(25) 或許要問:真有可能建⽴符合上述條件的動物倫理嗎︖本研究既對此表⽰肯定,研究本 身也是對此問題的回答。. 二、文獻回顧 (一)道德地位的含義及其在動物倫理研究中的重要性11 在西⽅哲學思想史裡,有很長的⼀段時間,⼤多數的思想家並不懷疑⼈與⼀般⽽⾔ 的動物之間,兩者的道德地位確實存在⾼低之分(Clark, 2011, pp. 36-37)12。這裡所說的 道德地位(moral status, or moral standing)13,在倫理學學者Tom L. Beauchamp那裡,是 指某存有在由他者的判斷所構成的群體、或說是道德關係中,所佔的位置,並且這位置 會影響該存有以什麼樣的等次受看待。按照他的想法,在較弱的意義上,擁有道德地位 意味著擁有道德上的重要性︔至於在較強的意義上,擁有道德地位則意味著擁有權利, 或類似權利的東西(2002, p. 252)。⽽在哲學學者Christopher W. Morris那裡,道德地位是 指某存有擁有在道德上得到考量的資格,以及道德⾏動者應對其負起的義務(2011, p. 260)。有些類似地,在哲學學者Mary A. Warren那裡,她認為道德地位的擁有者,就是 ⼈們認為對其負有道德義務的對象(1997, p. 9)。在動物倫理學者David Degrazia那裡,道 德地位是指某存有能因著⾃身的緣故──⽽無關乎其能為他者帶來的利益──⽽具有道德. 11. 學者沈清松曾這樣解釋: 「倫理」一詞相當於德文ethik,英文ethics,法文ethique,而『道德』一詞相當於德文moral, 英文moral,法文morale。而希臘文ethikos與拉丁文moralis意義相近,原皆共指風俗或習慣, 西塞老(Cicero)在「論命運」中曾說自己用moralis(形容詞)來翻譯希臘文ethikos一詞, 可見,兩詞卻有同義的情形。(2004, p. 216). 由於西⽅倫理學與動物倫理學領域的討論,主要使⽤「moral status」⼀詞,故本研究將其翻譯為「道德地 位」。 某些學者習慣給讀者⼀種印象,即⼈⾃始以來,在絕⼤多數時間裡,⾼傲的他們都不曾對「動物擁有道 德地位」⼀事抱持肯定。但在學者James A. Sperpell對現代狩獵規則起源的研究中,他卻指出早在⼈們處 於狩獵─採集階段時,便已懂得尊敬動物並給予考量(Armstrong & Botzler, 2008, p. 1)。 12. 雖然按Stanford哲學辭典解釋,moral status與moral standing兩者通常為同義詞(Jaworska & Tannenbaum, 2013),但倫理學學者Christopher W. Morris在他對相關研究的回顧中,卻將「moral status」與「moral standing」區分開來。在他認為,萬物都擁有moral status,這是指萬物都能納入道德考量,但唯有某些存 有才擁有moral standing,這是指⼀種較特殊的道德地位。⽽Morris區分的標準,乃是基於某存有「⾃身能 否受到冒犯」。這樣,當我們主張破壞⼀幅世界名畫與殺死⼀個⼈都屬乎錯誤時,這不是指兩者都擁有 moral standing,因為在這案例中,畫作本身無法受到冒犯,唯有⼈才能受到冒犯(2011, pp. 256-257)。但 他在〈道德地位的觀念〉⼀⽂中,還另發展出⼀種moral standing的定義,其根據不在於某存有⾃身能否 受到冒犯,卻在於能否獲益於「在⼈與⼈之間,⼈應表現仁慈之德性的要求」(pp. 268-272)。 !11 13.

(26) 上的重要性、能被納入道德考量中︔並這地位能有⾼低之別(2013, pp. 13-15)。至於在動 物倫理學者Lori Gruen那裡,它是指某存有有資格納入⼈們的道德考量中,並因此能對 ⼈們產⽣道德上的要求(Gruen, 2010)。 本研究使⽤「道德地位」⼀詞,是採取Beauchamp、Morris、Warren與Gruen等⼈所 使⽤的、較普遍⽽簡單的意思。它意味著某存有得以納入道德⾏動者的道德考量,並因 此道德⾏動者也對其負有特定程度的責任。這樣,若說甲的道德地位⾼於⼄,就意味甲 在道德考量中,擁有較⼄更⾼的重要性與優先性,甲並因此較⼄配得道德⾏動者更⾼的 尊敬與更多的付出。 及至晚近,有越來越多學者對前述「⼈的道德地位⾼於動物」的傳統認識,提出挑 戰,從⽽掀起波瀾。換⾔之,現代動物倫理研究中的⼀⼤重點,即在於「應怎樣看待⼈ 與動物的道德地位」。並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究竟是前者的道德地位⾼於後者︖還是 兩者其實旗⿎相當,甚至互有⾼下︖對此,Warren曾肯定地說: 我們身處的後現代時期最獨特的事物,或許就是我們對於人類與非人類實 存的道德地位、劇烈又尖銳的爭論。……擁護動物的人們主張,某些非人動物 擁有與人相同,或非常接近的道德地位(1997, pp. 15-16)。. 對此,我們也能從當代動物倫理學者如Peter Singer、Tom Regan等⼈期待翻轉動物 道德地位所⾼喊的「動物解放」、「動物權利」主張裡,得到印證。 (二)思考道德地位的三種重要取向 倫理學學者James W. Walters在他對相關研究的綜覽中指出,今⽇影響我們思考道德 地位之有無與⾼低的取向,主要有三14︔它們分別是:位格身分、苦樂感知能⼒,以及 晚近環境倫理學對⼈以外事物之內在價值的討論(2004, p. 1857)。⾸先就位格身分 (personhood)說,某些學者認為,凡擁有位格身分的存有,便擁有道德地位,或擁有 較非位格存有更⾼的道德地位。⽽關於這身分的來由,Walters認為其中存在三種不同觀 點,包括:(1)遺傳得來。此觀點以「⼈的⽣命具有神聖性」的想法出發,視凡作為 ⼈之後嗣的,都屬乎位格,並擁有最⾼的道德地位。據此,羅⾺⼤公教會信理部在1987 年頒佈的「尊敬⼈類⽣命之起源與⽣育之尊嚴」教導中,便主張⼈類胚胎與正常成⼈⼀ 在Morris的回顧裡,他則主張「位格身分」、「理性能⼒」與「苦樂感知能⼒」為⼈們廣泛援引的主要 觀點(2011, p. 263),但其實Walters的分類能將Morris的分類涵蓋其中。 !12 14.

(27) 樣,都應受尊敬與重視。(2)根據精神能⼒得出。此觀點主要繼承⾃哲學家Immanuel Kant,即若某存有擁有⾃律與⾃由的精神能⼒,就屬乎位格並擁有最⾼的道德地位。 (3)按發展程度⽽來。按Walters的想法,此觀點是前述之精神能⼒觀點的變體︔它認 為,某存有若越近似於擁有⾃律與⾃由的精神能⼒,那麼就越確定其屬乎位格,並擁有 較⾼道德地位(Walters, 2004, pp. 1857-1858)。 值得⼀提的是,在Aaron Garrett的回顧裡,某些哲學家如Michel de Montaigne、 Bernard Mandeville、David Hume等⼈,都曾對「在道德地位⾼低的判斷中唯獨⾼舉看似 為⼈所獨有的精神能⼒」傾向,提出不同程度的質疑(2011, p. 66),又主張動物其實也擁 有與⼈相似的認知、表達等理性能⼒,因此至少應將某種程度的道德地位歸給牠們 (2011, pp. 66-67, 70-72)。至於當今的動物倫理學者如Peter Singer、Tom Regan等⼈則選 擇了更積極的進路,他們要主張某些⾼等動物其實擁有與⼈相似的、前述的精神能⼒, 因此應視為位格,或應將與位格相似的道德地位歸給牠們(Cohen & Regan, 2001, pp. 210212; Singer, 2011, p. 100)。同時前者還指出,某些⼈(例如嬰兒,重度智能障礙者)因 缺乏這些精神能⼒,所以不應視為位格,也不應將與位格相似的道德地位歸給他們 (Singer, 2011, p. 74)15 。 此外,還有⼀些學者認為,單以是否擁有位格身分或與⼈相似的理性能⼒,來思考 道德地位,乃過於狹隘。對此,根據歷史學者Keith Thomas的回顧,⼗七世紀的英國便 逐漸興起⼀種以苦樂感知能⼒作為擁有道德地位條件的思潮(Armstrong & Botzler, 2008, p. 5),其並得到了哲學家如Jeremy Bentham、Henry Sidgwick,以及晚近的Singer與 Steven Sapontzis的⽀持(Walters, 2004, pp. 1858-1859)。於是,按著這樣的想法,擁有道 德地位的資格,便很⾃然地向著廣⼤動物開放了。⽽這想法的影響之⼤,令進⾏相關研 究回顧的Morris不禁肯定,苦樂感知能⼒是今⽇主張動物擁有道德地位、並作為道德⾏. 15. Singer曾這樣說: 不幸地,「位格」一詞的使用,可能會導致誤解。因為「位格」經常作為「人類」(human being)的同義詞,但這兩個詞卻是不能等同起來的。有些不屬於我們物種成員的[存有],可以 是位格;有些屬於我們物種成員的[存有],則不是位格。(2011, p. 74). ⽽他在另⼀處又說: 許多存有是能感知與經驗快樂與痛苦的,但他╱牠們不是理性與擁有自我意識的,因此,不屬 乎位格。……許多非人類動物都屬於上述這範疇,新生的嬰兒與某些智能障礙者也必須劃入此 類。(p. 85) !13.

(28) 動者的直接義務對象,最⾃然也最核⼼的論據(2011, p. 263)。但值得⼀提的是,這些因 苦樂感知能⼒⽽擁有道德地位的存有,其道德地位還會因其他因素⽽有⾼低之別。比如 說,按照Singer的偏好功利主義,這地位將隨著個體本身偏好利益的多寡,⽽有⾼低之 分(2011, pp. 80, 92),例如⿊猩猩的道德地位將因此較禽⿃來得⾼。 最後,⾃1970年代興起的環境倫理學也參與到這爭論中,並主張將擁有道德地位的 資格,分派給⾃然荒野,甚至整個地球。其中,環境倫理學者Richard Sylvan與Holmes Rolston, III都曾質疑:那些為位格身分與苦樂感知能⼒等標準排除在外的⾃然存有,是 否它們在道德上就不具客觀價值、無法擁有道德地位呢︖對此,環境倫理學者Paul Taylor與Gary E. Varner都曾試圖論證無苦樂感知能⼒之⽣物的內在價值,並以此作為其 擁有道德地位的理由︔前者甚至還⾼舉⽣物的道德地位,到了若不是基於⼈的基本利益, 否則不允許剝奪非⼈⽣物之福祉的程度。至於Rolston則是⾛得更遠,他要論證無⽣命的 ⾃然物、⽣態系統與地球也都具有內在價值,因此按其⾃身之所是──⽽並非是作為⼈ 們所倚賴的資源──就應當納入⼈們的道德考量裡(Taylor, 1986, pp. 269-273; Walters, 2004, pp. 1859-1860)。值得⼀提的是,縱使Rolston⾼度肯定⼈有獨特道德地位,但他也 曾就不同存有間難以避免的衝突說:「我們也許可以主張,⼈不應該總是贏家」(1994, p. 6)。 (三)「人與動物是否具有道德上相關差異」作為道德地位爭議之關鍵問題 Walters的分類為理解道德地位的相關討論,提供了簡潔的架構。但本研究所關注的 主題,主要不在乎「動物如何能擁有道德地位」,⽽是如前述Wesley Smith在現代社會 的變遷以及Mary Warren在動物倫理研究中所察覺的,關於「⼈與動物之道德地位究竟 平等與否」的爭議。關於這部份的論述,相較於Walters的簡介,它在西⽅哲學史裡的討 論就顯得繁複許多。⽽正如學者Paul B. Clarke與Andrew Linzey所觀察到的,對此爭議抱 持不同立場的學者,他們相互攻防的關鍵問題,主要是落在「人與動物間是否存在道德 上的相關差異」的問題上(1990, p. xiii)。換⾔之,許多學者解決「⼈與動物之道德地位 究竟平等與否」爭議的⽅法,即是去論述:在⼈與動物間的各種差異中,是否存在某種 差異,能決定性地為兩者的道德地位分出⾼低。 例如,古希臘哲學家Aristotle就指出,唯獨⼈能辨別善惡、以及正義與否,此特質 使⼈──⽽非動物──得以享有社會關係裡的益處。至於中世紀經院哲學家Thomas !14.

(29) Aquinas則以⼈的理性能⼒,作為⼈的道德地位⾼於動物、並前者得以統治後者的理由 (Clarke & Linzey, 1990, p. xiv)。⽽斯多葛派的哲學家則同樣以理性能⼒為由,認為動物 無法成為道德群體的成員(Armstrong & Botzler, 2008, p. 2)。政治哲學家Thomas Hobbes則 認為,⼈的理性使⼈能提出要求又理解要求,以致於唯獨⼈能享受社會裡因相互協議、 締結契約得來的好處︔⼈也因此不對動物負有義務(Clarke & Linzey, 1990, pp. xv-xvi, xx)。哲學家David Hume則與Hobbes的⾒解類似,他認為既然動物無法像⼈那樣作為社 會的成員,因此就不可能有資格平等地要求得到正義對待(Clarke & Linzey, 1990, p. xix)。晚近,當Rolston建⽴起最終涵蓋了整個地球的龐⼤環境倫理學時,他則是以數種 被認為是⼈所獨有的特質,作為⼈的道德地位⾼於動物的理由16 。在此作為補充也值得 ⼀提的是,在學者眼中視為傳統觀點代表的哲學家Roger Scruton(1944-),他與上述學 者同樣抱持著⼈的道德地位⾼於動物的⽴場(White, 2006a, p. 3)。然⽽,他⽤來論述⾃⼰ 觀點的⽅式,卻與上述學者以兩者間是否存在道德相關差異來決勝負的⽅式不同。對此, 本研究將在第參章詳細說明。 至於持對⽴⾒解的⼀⽅,根據Armstrong等⼈的回顧,其論述乃是建⽴在⾃⼗八世 紀以來,越來越得到⼈們接受的、⼈與動物的⾼度相似性上: 當時有種愈發普遍的傾向,相信動物擁有理性、智識、語言,以及幾乎所 有其他為人所擁有的特質。也許其中最重要的憑據,是由指出人與動物身體結 構間之相似性的比較解剖學所揭示的。隨著人們越來越相信人的社會行為乃演 化而來,這正激勵著視人只不過是「自身得到相當改善的動物」的觀念。 (2008, p. 5). 在此背景下,Singer在1975年發表的《動物解放》⼀書,便以看似得到⼤眾⽀持 的、應對類似利益作平等考量的想法為前提,藉著主張⼈與動物有類似的利益(例如不 受痛苦與享受快樂的利益),以致後者的利益應平等地與⼈的利益得到考量,於是⼤⼤ 拉近了兩者的道德地位︔又藉著主張某些動物同樣可視為「位格」,因此應享有與同樣 可視為「位格」的⼈相同、又較不可視為位格的⼈更⾼的道德地位(Singer, 2011, pp. 100, 174)。此書並受推崇為⾸部以清晰的論證,對歷來⾼舉動物道德地位的隊伍,提供了有. 16. 關於Rolston的想法,參⾒本研究第參章內容(3-1)。 !15.

(30) ⼒⽀持的哲學論述(Armstrong & Botzler, 2008, p. 8; Degrazia, 2013, p. 8; Steiner, 2010, p. 4)17。之後,Regan則以《動物權利研究》⼀書,同樣基於⼈與動物在多種能⼒上的相似 性,主張動物與⼈同是具有內在價值的「⽣命─主體」,以至於有資格得到與⼈類似的 權利(Clarke & Linzey, 1990, p. xxi; Fox, 2005, pp. 26-27; Steiner, 2010, p. 4)。⽽有別於 Singer的功利主義與Regan的權利理論,動物倫理學者Mark Rowlands則嘗試重新詮釋 John Rawls的契約論,主張那得以納入平等考量的、受無知之幕遮蓋的存有清單內容, 不應當將其實與⼈相似的動物排除在外。⽽按照Rowlands的預期,當我們拋開⼈與動物 的差異、作不偏不倚的思考時,後者的道德地位⾃然就能得到相當⼤的提升(Attfield, 2012, p. 154; Deane-Drummond, 2004, p. 57; Miligan, 2015, pp. 72-73)。並且在某些時候, 動物的道德地位將與⼈平等,甚至⾼於⼈(Rowlands, 2002, pp. 145-146, 197)。 儘管還有其他學者如Gary L. Francione嘗試主張動物擁有「不作為⼈類財產的權 利」⽽欲打破獨尊⼈的道德地位的物種主義⾒解(Francion, 2005, pp. 12-17, 22; Waldau, 2002, p. 322),或有從女性主義出發欲反對壓迫與成⾒帶來之歧視的主張(Armstrong & Botzler, 2008, p. 10),但因著Singer、Regan與Rowlands三⼈主張的根據,乃是現代社會 的主流理論 18,並三者之影響⼒也受學者如Siobhan O’Sullivan、Tony Miligan肯定 (Miligan, 2015; O’Sullivan, 2011, p. 12)19,以及三者都清楚陳述了否定⼈擁有與道德相關 之獨特性的主張,並結合其理論得出⼈與動物之道德地位平等的結論,所以本研究將其 列為具代表性的討論對象20。 根據Fox與Armstrong等⼈的回顧,Singer之所以會寫作《動物解放》,是得到了他在⽜津⼤學研究所時 期、由研究⽣所出版的《動物、⼈與道德》⼀書的激勵,因此Fox認為後者堪稱是催⽣新⼀代提昇動物道 德地位論述的重要⽂獻(Armstrong & Botzler, 2008, p. 8; Fox, 2005, p. 26)。 17. 因John Rawls的論述⽽在現代政治哲學與倫理學範疇裡都倍受重視的契約論傳統,其重要性使得Regan 在其《動物權利研究》裡都不免得加以討論⼀番(參⾒Regan, 2004a, pp. 163-174)。此外Singer雖也曾論 及,但篇幅較少(參⾒Singer, 2011, pp. 61-64)。至於Rowlands本⼈在護衛其契約論主張之重要性時,則提 出其⽴論根據,乃出⾃於現代世界的主流政治意識型態──即⾃由主義,它體現著以平等考量和尊重對待 不同個體之普遍觀念(1998, pp. 6-7)。 18. 19. 在Tony Miligan於2015年出版的《動物倫理的基本問題》⼀書裡,他分別以三個專章,並列檢視Singer. 的功利主義、Regan的權利理論、以及Rowlands加以詮釋與修正的契約論。 20. 在哲學學者Gary Steiner(2010)的回顧裡,他所列舉的三種動物倫理重要理論,是以Singer為代表的功利. 主義、Regan為代表的權利理論,以及在晚近在此議題上越顯活躍的德性倫理學。但如同Steiner所認為 的,德性倫理學將很難得出⼈與動物之道德地位為平等的主張(2010, pp. 13-18),因此本研究並未將其納 入討論對象之列。 !16.

(31)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從⽇益明顯的動物倫理爭議出發,旨在探討此爭議中至為關鍵的、「⼈與動 物之道德地位究竟平等與否」問題。為此,本研究先檢視由Singer、Regan與Rowlands⽀ 持「⼈與動物之道德地位為平等」、甚至後者地位⾼於前者之具代表性主張。並就三者 之論述內容,歸納出「⼈無道德上相關之獨特性」(2-1)21與「根據理論得出之平等判 斷」(2-2)兩⼤部分。之後則要列舉常⾒的、倫理學學者們對Singer等⼈主張的批評 (2-3),但由於這些批評並非針對本研究所關注之⼈與動物之道德地位平等與否問題 所發出,因此對回答問題之助益有限。 然⽽在⽀持「⼈與動物之道德地位不平等」的主張裡,本研究發現Rolston著重在 「⼈是否具有道德上相關之獨特性」之論述取徑,正好與Singer等⼈取徑⼀致──雖然兩 者結論不同,因此,本研究是⾸先以前者的理論作為Singer等⼈主張之回應與討論內 容。這回應包括他的初步回應(3-1-1)以及主要論述(3-1-2)。此外,還要說明 Rolston怎樣⾯對Singer等⼈藉邊緣⼈之案例對其⽴場提出之質疑(3-1-3),最後則要說 明Rolston理論所會遭遇到的數個困難(3-1-4)。對此,本研究發現Rolston欲說服⼈們 肯定⼈的內在價值⾼於動物的策略並不成功,在回應邊緣⼈之案例時也有模糊可疑之處。 此外還要指出,雙⽅以「⼈與動物是否具有道德上相關差異」作為回答兩者道德地位是 否平等的策略,因缺少更具說服⼒的論述──這說服⼒的缺乏,可從雙⽅⽴場迄今的對 抗姿態看出──從⽽推遲了答案的產⽣,在此問題上難以有所超越。 對此,本研究欲以採取不同取徑的、Scruton的動物倫理作為回應與討論內容,並認 為他能為此問題帶來嶄新的視野。Scruton的理論指出了Singer等⼈在爭取⼈們對其理論 之信任時,其實相當倚賴現實上為⼈所享有的崇⾼道德地位,因此他要⾸先提問這道德 地位究竟如何在⼈類道德關係裡合適地運作。他並認為,要回答此問題,應先從理解組 成這道德關係的⼈下⼿,藉此我們將明⽩⼈與其組成之道德關係的獨特性(3-2-1)。對 此,Scruton是從解釋的角度出發,指出⼈之所以願意將崇⾼道德地位歸給另⼀個⼈,乃 存在著先驗基礎,卻並非是基於Singer等⼈所創造的、對類似利益的平等考量或「⽣命 21. 本研究為簡化章節段落之標⽰,因此借⽤了Tom Regan在《動物權利研究》中的⽅法,是以括弧中的數. 字加上橫線,來呈現章、節、段落。例如第貳章第⼀節即為(2-1),以此類推。 !17.

(32) ─主體」標準。但除此之外,Scruton還要補充⾃⼰對⼈類道德關係的另⼀發現──即指出 這關係乃相當脆弱(3-2-2)。以致於綜合兩項內容,他得出我們不應將⼈類所擁有的崇 ⾼道德地位歸給動物的結論──雖然這絕不意味動物沒有道德地位、並⼈可以任意對待 之。繼之,本研究也要說明Scruton如何以較Rolston優勝的⽅式、回應了邊緣⼈之案例的 質疑(3-2-3),其後則要總結其理論存在著什麼樣的優勢與困難(3-2-4)。 最後,本研究比較不同動物倫理主張,肯定了Scruton的動物倫理較為深刻且提供了 合乎直覺的解釋。並以此結論為基礎,更進⼀步地提出了⼀套包含著消極要求與積極要 求的、合適的動物倫理,期望在本研究處理了根本的道德地位問題後,能為⼈們應如何 對待動物的實踐問題,提供指引。. !18.

(33) 第貳章、論人與動物之道德地位為平等 ──Singer、Regan與Rowlands的動物倫理. 本章要檢視Singer、Regan與Rowlands這三位具代表性的現代動物倫理學者(Miligan, 2015; O’Sullivan, 2011, p. 12)所提出之「⼈與動物之道德地位為平等」主張。並歸納指 出,他們如此主張的重要根據,乃在於他們對「⼈無道德上之相關性」所作的直接論述 (2-1)。⽽建⽴在此論述上,他們各⾃提出的動物倫理理論,都能間接得出「⼈與動 物之道德地位為平等」的結論(2-2)。最後,要列舉部分常⾒的、對於這三位學者之 動物倫理理論的批評,並指出這些批評對回答本研究關注之「⼈與動物之道德地位平等 與否」問題,助益有限(2-3),以致於需要對其作進⼀步的討論。. 一、論人無道德上相關之獨特性 Linzey與Clarke曾指出,⼈與動物間的差異,若無道德上的相關性,則無法合理化 前者的道德地位⾼於後者(1990, p. xvi)。受到這種想法的吸引,主張兩者道德地位平等 的動物倫理學者,其論述總免不了要指出兩者並不存在道德上的相關差異。底下,便要 依序檢視Singer、Regan與Rowlands的相關論述。 (一)Singer的論述 功利主義作為⼀種倫理學思想,若以最簡要的⽅式說,其對道德的判斷依據就是: ⼀種⾏為若能使得與該⾏為相關者們的利益被加總起來時得到最⼤的利益,那麼該⾏為 就是正確的。⽽Peter Singer期望藉功利主義達成的⽬標,即在說服⼈們願意將動物的利 益也納入平等考量之中,進⽽不分利益為⼈或動物擁有,只要這利益是類似的,就應賦 予道德上同樣的重要性。然⽽,傳統的功利主義倫理卻只考慮⼈的利益⽽不考慮動物的 利益,從⽽使⼈與動物的道德地位存在明顯的⾼低之別。以致於Singer所要做的,就是 去否定此種區別的合理性。 對此,Singer在《動物解放》⼀書中,⾸先是以⼈們普遍對種族主義與性別主義的 反對為出發點。他主張,⼈們之所以反對這樣的歧視,⽽認為不同種族或不同性別的⼈ 都應當得到平等的考量,並不是基於種族與性別相異的兩個群體在某些能力上有相當的 !19.

(34) 表現。例如,我們並不是因為⽩⼈與⿊⼈的平均智商相似,所以才認為他們應當得到相 同的平等考量(2002, pp. 2-4)。Singer認為「主張平等[考量]並不是仰賴於智⼒、道德能 ⼒、身體⼒量或類似的事實」(p. 4),並且也不是仰賴於使⽤語⾔的能⼒(p. 14)。倘若如 果我們是根據上述這些能⼒的相似所以給予平等考量的話,那麼反對種族主義與性別主 義的主張就很可能會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在現實上,個⼈之間就上述能⼒⽽⾔確實會 存在著能⼒的差異。例如,當出現⼀個具有較⾼智商的⽩⼈個體以及⼀個較低智商的⿊ ⼈個體時,⼀種基於智商相似的平等考量要求就失去效⽤了,⽽這也就意味著這兩個個 體各⾃的利益將無法得到平等的考量,從⽽坐實了種族主義的合理性。 這樣,要求我們應當對兩個群體進⾏平等考量的、最基礎的根據究竟為何呢︖對此, Singer借⽤了功利主義奠基者Jeremy Bentham的想法。後者曾指出,動物的利益之所以 必須受重視「不在於『牠們能推理嗎︖』,也不在於『牠們能說話嗎︖』,⽽在於『牠 們會感受到痛苦嗎?』」(1989, p. 26)對此Singer說道: 在這段話裡,Bentham指出受苦的能力是讓一個存有得到平等考量之權利 的重要特質。……受苦與享樂的能力是擁有利益這件事的先決條件,是我們能 有意義地論及利益之前,必須滿足的條件。說路上的石頭被學童踢到、這不符 合它的利益是無意義的。一顆石頭並未擁有利益,因為它無法受苦。我們不可 能對它的福祉造成任何改變。然而受苦與享樂的能力對於我們說一個存有擁有 利益,不只是必要條件,也是充分條件――即在一種最低限度上,[能說他╱ 牠]有一種不受苦的利益。(2002, pp. 7-8)22. 這樣,根據Singer的想法,正是苦樂感知能⼒⽽不是其他的能⼒(智商、理性、道 德能⼒、語⾔),使得我們應該初步地對任何⽩⼈與⿊⼈、男⼈與女⼈個體給予平等考 量。換⾔之,女⼈之所以應當得到與男⼈平等的考量,並不是因為「其實女⼈也很優 秀」,⽽是因為他們都有擁有最基本的、因著苦樂感知能⼒所產⽣的同樣的利益,所以 應當在道德上得到平等的考量。至於種族主義與性別主義之所以錯誤,就是因為他們偏 袒特定的種族或性別,⽽沒有做到對相同利益的平等考量(2002, p. 9)。就此來說,Singer. 22. Scruton曾對Singer如此強調不受苦的利益,做出有趣的批評。他說:「道德有比避免受苦更多的內涵:. 若不參考其他標準⽽只著重著這點⽽⽣活,無疑是在逃避⽣活。因為那是要拋開風險與冒險,並在⼀種 畏縮的病態中沈淪。」(2000, pp. 81-82) !20.

(35) 藉著提出苦樂感知能⼒為擁有應得道德考量之利益的基本要件,看似⼀⽅⾯解答了反對 種族或性別主義之根據,但另⼀⽅⾯,卻使他得以順利將同樣擁有苦樂感知能⼒的動物, 引進道德考量之中,成為與⼈相同的、應得平等考量的對象。從旁觀者的角度說,此種 論述策略乃Singer的聰明之舉,因他看似已成功地將動物的道德地位稍稍抬升起來。 接著Singer還要進⼀步指出,若⼈們想要真正實現公平,那麼除了得讓所有「不受 苦的利益」都得到道德上的考量,它還得對那些看似質量相當的痛苦,賦予其同樣的重 要性: 如果一個存有受苦,就沒有道德上的理由去拒絕把這受苦納入考量。無論 這存有的本質為何,平等考量原則要求,它的受苦要與任何其他存有的類似受 苦――這在某種程度上是可以粗略地做出比較的――視為同樣嚴重。(2002, pp. 8-9). 這道理看似是相當合理的──至少當我們以⼈類事務來設想時是沒錯的。但Singer的 企圖是要我們相信,動物可能擁有與⼈質量相當的痛苦或愉悅,以致於按照前⾯的主張, 「認為動物的痛苦(或愉悅)比起⼈的等量痛苦(或愉悅)要來得更不重要,這在道德 上不可能是合理的。」(Singer, 2002, p. 15)透過這⼀串看似合理的訴求,這樣,只要我們 能找到⼈與動物在質量上相當的痛苦,動物的痛苦與⼈的痛苦,兩者就得以擺在同⼀座 天平上,從⽽迅速拉近⼈與動物的道德地位了。舉例來說,若我們相信在嬰兒的脖⼦上 繫上⼀條繩⼦並拉扯它,這會令他感到痛苦,⽽我們認為這是錯誤的,那麼我們也就不 應該對狗這麼做。 但再進⼀步說,Singer認為⼈與動物的相似性還不僅僅只在苦樂感知能⼒⽽已。在 《實踐倫理學》裡,他認為已有動物研究向我們證明了某些動物具有⾃我意識(2011, pp. 95, 97)、以及能記憶過去與預期未來的時間感(pp. 95-96, 97)。以致於他要主張「某些非 人類動物[也可以算]是位格(person)」(p. 100),例如:⿊猩猩、鯨⿂、海豚、猴⼦、 狗、貓、豬、海豹、熊、⽜、⽺等等,以至於幾乎所有的哺乳類動物(pp. 119-120),牠 們都可以算為位格。並且這些與⼈相似的精神能⼒,按著前述的平等原則,除了將使其 擁有者的利益在道德考量中,得享相較於其他非位格動物⽽⾔的、更⼤的重要性(p. 92) 之外,牠們在道德上所受的尊重,也應與⼈類位格所享受的⽔準齊平: !21.

(36) 如果某些非人類動物也是位格,那麼牠們就享有一種其生命應得保護的特 殊資格。無論我們是根據偏好功利主義、或因視自己為持續存在的自我之能力 而來的生命權,或出於對自主的尊敬,來主張人的生命擁有特殊道德屬性,這 些根據也都必須同樣應用在非人類位格身上。(2011, p. 101). ⽽倘若有⼈欲就「將位格身分歸與動物」表⽰反對,那麼Singer將要反駁說: [哲學家們]看到一種為迄今仍舊普遍區分人與動物的道德[地位]鴻溝,尋 找某些基礎的需要,但[他們]卻無法在人與動物之間找到任何具體的差異、能 支持[這樣的道德地位鴻溝]又不損及人[之間]的平等性,對此哲學家傾向於胡 扯。他們訴諸誇大的措詞諸如「人類個體的固有尊嚴」。他們談論「一切人的 內在價值」……如同所有人……都擁有某種未被詳細說明的價值,而這是其他 存有所未擁有的。或者他們會說人,並且只有人是「其目的自身」,並且「人 以外的所有事物都只能因著人而有價值」。(2002, p. 238). 換⾔之,他認為這些將⼈的道德地位抬⾼到動物之上的理由,多是站不住腳的、典 型的物種主義偏⾒(Steiner, 2010, p. 8)。他並警告,倘若有⼈想要以⼈所擁有的某些特殊 能⼒作為⼈的道德地位⾼於動物的根據,那麼這些⼈就會⾯對到無法捍衛「⼈⼈平等」 這⼀廣為⼈們接受的觀念的窘境23──因為必定有些⼈(例如嬰兒、智能障礙者、精神病 患、智⼒嚴重退化的⽼⼈)缺乏這些特殊能⼒。雖然Singer這樣指出擁護傳統⼈權觀點 者可能會遭遇的困難,但他⾃身卻並非「⼈⼈平等」主張的⽀持者。Singer主張以非常 公平的⽅式來推動道德上的變⾰:對相似的對象與相似的利益,給予相似的評價。所以 對他來說,非常合理的,既然有些動物應當視為位格,那麼有些⼈類則不應視為位格: 不幸地,「位格」一詞的使用,可能會導致誤解。因為「位格」經常作為」 「人類」(human. being)的同義詞,但這兩個詞卻是不能等同起來的。有些. 不屬於我們物種成員的[存有],可以是位格;有些屬於我們物種成員的[存 有],則不是位格。(2011, p. 74). 23. Singer此處的發⾔,應是以擁護傳統⼈權觀點的學者為對象,並要指出後者將會⾯臨⾃相⽭盾的處境─. ─這點與Regan對Kant的批評相似(參2-1-2)。但Singer本⼈並不是「⼈⼈平等」的⽀持者──雖然他在 《動物解放》中,曾表達了反對種族主義與性別主義的⽴場並給出⾃⼰的根據(2002, p. 9)。他其實是⼀位 「⼈⼈不平等」的⽀持者,對此我們可以在之後的內容(2-2-1)看得更清楚。 !22.

(37) 許多存有是能感知與經驗快樂與痛苦的,但他╱牠們不是理性與擁有自我 意識的,因此,不屬乎位格。……許多非人類動物都屬於上述這範疇,新生的 嬰兒與某些智能障礙者也必須劃入此類。(p. 85). 根據這區分以及隨之⽽來的道德地位⾼低差別,在相似的正常成⼈與成熟的⿊猩猩 之間,Singer認為我們找不到可以視前者的道德地位⾼於後者的理由。至於在尚未成熟 或無法擁有成熟個體之特殊能⼒的⼈與成熟的⿊猩猩之間,他也認為我們找不到可以不 視後者的道德地位⾼於前者的理由: 只要我們詢問為何所有人――包括嬰兒、智能障礙者、犯罪且有犯罪之虞 的精神病患者、希特勒、史達林以及其他人――都擁有某種尊嚴或價值,是大 象、豬、或黑猩猩所永遠得不到的,我們就會看到這問題將難以給出答案,並 以其作為我們起初尋求的、合理化人與其他動物之間的不平等的某些相關條件。 (2002, p. 239). (二)Regan的論述 ⽀持「權利」論述的傳統倫理學認為,某些存有擁有⼀種絕對的固有價值 24,⽽按 著我們的理性,我們會認為這種固有價值應當得到其應得的尊重,這樣,某些存有就因 擁有固有價值,所以擁有⼀種「要求得到應得尊重」的道德權利。這在某個意義上正符 合了我們對正義的想法──即「給予某個體其所應得的對待」25。⽽Regan的動物倫理, 即是試圖使「權利擁有者」身分,從傳統認定的⼈,擴⼤到動物身上。對此,他⾸先是 從擁有固有價值的資格著⼿。他質疑,倘若我們依照Kant的觀點,認為能擁有固有價 值、從⽽能要求⼀種直接義務的資格,乃是來⾃於「理性」與「⾃由」,那麼有許多⼈ ──例如嬰兒、幼童、與任何年紀的精神錯亂或衰弱的⼈26──便將排除在此標準之外, 因他們都缺乏理性與⾃由的能⼒(Regan, 2004a, p. 178)。但事實上,我們多不會同意這樣 24. Regan認為,固有價值所指的是個體⾃身就具有的價值。這樣的價值「既不是個體可以靠⾃身努⼒獲取. 的,也不會因其做與不做什麼⽽喪失」。它不會「隨著他們之於他者的利益的有⽤[與否]⽽有所增減」, 換⾔之,它是「獨⽴於其[可能]作為任何⼈的利益[⽽存在的]」。並⼗分重要的是,這固有價值,是⼀切 能擁有它的個體所平等地擁有的,它不會因個體的不同⽽有⾼低之別(2004a, pp. 235-237)。 25. 關於從「擁有固有價值」到「擁有權利」的推論,Regan在《動物權利研究》裡有漫長的論述(2004a,. pp. 248-249;271;277-279)。 26. 這裡所列舉的⼈類道德接受者,是根據Regan⾃⼰提出的內容(2004a, p. 153)。 !2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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