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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Rolston論人的道德地位高於動物

在文檔中 論人與動物的道德地位 (頁 57-73)

儘管環境倫理學者Holmes Rolston, III(1932-)最為⼈所熟知的、乃是在於他那將 整個⽣態系統都納入道德考量⽽被歸類到⽣態中⼼主義的「⽣態倫理」(ecological ethic)主張,但在其建⽴理論的開始,Rolston所要⾯對的、就是該如何論證動物其實也 擁有獨⽴於⼈類利益之道德地位的問題。⽽即便他的⽣態倫理並不僅僅停留在動物倫理 的討論上,但這不斷擴⼤、延伸其關⼼對象的⽣態倫理,其實都會回過頭來豐富那鑲嵌 其中的動物倫理。底下,將⾸先介紹Rolston怎樣初步回應Singer等⼈的主張(3-1-1),

其次則要介紹前者怎樣針對「⼈是否具有道德上相關之獨特性」問題,站在肯定的⽴場 上加以論述(3-1-2)──同時也與Singer等⼈的主張交鋒。之後,則要說明Rolston怎樣 回應Singer等⼈在邊緣⼈之案例中的質疑(3-1-3)。最後則要說明其動物倫理的困難

(3-1-4)。

(一)Rolston對Singer等人主張的初步回應

Rolston的「⽣態倫理」涵蓋了該怎樣對待動物的議題,對此他曾在《環境倫理學》

裡以相當的篇幅來回應此議題中的重要意⾒──包括Singer對動物利益的重視,以及 Regan對動物權利的重視。其中,當他在回應Singer對動物受苦問題的重視時,他認為我 們應先初步地將這痛苦發⽣的情境分為兩類:⼀種是動物在⾃然荒野裡、由其他動物造 成其受苦︔另⼀種則是動物與⼈類遭遇時,由⼈造成其受苦。針對前⼀種情境裡的受苦,

Rolston是以⽣態學來加以合理化,對此他說:

受苦,是生態系統裡的有感知能力生命所不可或缺的要素。……環境倫理 學沒有義務去否定生態學,卻是要肯定它。環境倫理學接受[那造成動物受苦 的]掠食,是自然荒野裡有益處之事(1988, p. 56)

站在⼀種關⼼更廣泛的「物種」與「⽣態系統」的環境倫理⽴場上,Rolston根據⽣

態學知識,他要肯定,就因為動物個體的受苦能為其所屬的物種的延續以及⽣態系統的 健康帶來好處,所以它是「可忍受的」(1988, p. 57) 。站在這樣的⽴場上,他主張「⼈53 並不存在著要根除受造物痛苦的義務」(p. 56),於是他就得以避開了先前提到的、Singer 的想法可能會⿎勵⼈們⼲預⾃然的非難(2-3)。然⽽,或許較容易引起爭議的是,

Rolston還要將這種以⽣態學為基礎的、動物受苦的合理性,也應⽤在動物與⼈遭遇的第

⼆種情境裡。對此他說:

人以自然物為掠食對象,多少仍是屬乎自然的模式,而無法僅僅因為人是 道德行動者而受譴責,……野生動物沒有權利或福祉去要求人,以比非人類自 然物[的作為]更仁慈的方式來對待[牠們](p. 59)。

換⾔之,當動物與⼈類遭遇時,Rolston認為⼈們所要注意的不過是「不應擴⼤⾃然 裡的殘酷,特別是那些並未顯⽰出它能因此帶來更⼤益處的⾏動。……[⼈如何對待動 物的準則]是⼀種『不增加[痛苦]』的倫理學,⽽非『減少[痛苦]』的倫理學」(1988, pp.

59-60)。⽽即便有⼈質疑,當動物身處在⼈類社會裡時(例如豢養作為食物),牠們的 受苦已看似與維持其物種的延續、⽣態系統的健康脫離了關係,以致於他們呼籲應去除 這樣的受苦,但Rolston仍舊認為,這種建議主要是關乎仁慈⽽非正義的(p. 61)──意思

Rolston具體地指出,比起因為飢餓與患病所造成的痛苦,因遭掠食⽽死的痛苦反倒是比較⼩的。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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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掠食也避免了族群數量過度增加,從⽽維持著⽣態系統最合適的狀態(1988, p. 57)。

是,無法做到這點的⼈,我們只能說他不夠仁慈,卻不能說他不符合正義。Rolston如此 主張的理由來⾃於他的⾃然觀:他相信⼈類社會並未脫離⾃然演化的脈絡⽽與⾃然荒野 全然區別開來,卻仍同屬乎這脈絡。所以當⼈類在社會裡延續著他們在⾃然荒野裡所會 做的事情──⽽這事情會對動物造成痛苦──時,其中可能存在的、減少痛苦的義務仍是 相當微弱的。反過來說,他認為我們應當強調的義務唯獨是:「不要製造過度的痛苦─

─[也就是]超過動物在⾃然秩序裡所會遭受的[程度]。」(p. 61)總的來說,Rolston藉著這 種以⽣態學為基礎的論述,攻擊了Singer將動物的受苦⾼舉至⼈的類似受苦相似之重要 性上的企圖。他藉著將⼈還原到在營養⾦字塔裡、位階比動物更⾼的掠食者角⾊,來合 理化⼈對動物造成的某些痛苦︔並認為如果我們承認⾃然荒野裡、掠食動物對其獵物造 成的痛苦是合理的,那麼就不應究責⼈對動物造成的類似痛苦。不過,Rolston在此處的 論述,還未與Singer主張中最具威脅的部份,正⾯交鋒,對此我們將在下⼀個段落(3-1-2)說明之。

至於當Rolston⾯對Regan的動物權利理論時,他的基本⽴場是:

無疑地,「權利」依附於我們期望保護的那些為人們(persons)擁有的 價值,但當它要轉移到動物身上時,就讓人感到不太能夠確定。[權利是]文化 上的發現,在現實上它是一種協議,它在保護與文化中的人(persons)有關 的價值時,表現良好。但當它要轉換成對生態系統的義務時,就顯得不佳。……

[權利]與任何生物學上的東西都不相關,一種權利更像是一個人擁有「金錢」

或「地位」那樣,那是一種只在文化的協議裡,以主體的角度視之、在社會學 的意義上為真[的東西],是用來保護無可避免地與位格特質交織在一起的價值 的。(1988, pp. 50-51)

正是因為將「權利」侷限在⼈類社會的範疇裡(Rolston Ⅲ, 1988, pp. 52, 56),以致於 Rolston認為我們就得以避免承擔「當暴⾬造成洪⽔時,野地裡的馴鹿有接收避難通知的 權利」,或「當鯨⿂擱淺在岸上時⽽時⽇無多時,牠們有接受安樂死的權利」、以及「當 冰河移動致使海豚海豹遭遇⽣存危機時,牠們有要求⼈類救援的權利」(1988, pp. 49-50) 等等可能令⼈感到困擾又過度地⼲預⽣態的要求。換⾔之,Rolston認為我們唯有在⾯對

⼈時,使⽤名詞意義上的「right」才合適︔至於在⾯對動物時,我們則是使⽤形容詞意 義上的「right」──意思是,我們乃是按著⽣態學上的「正確」來對待牠們(p. 51)。此

外,Rolston還要對動物權利⽀持者喊話,即他的「⽣態倫理」已藉由指出動物都有屬乎

⾃身的利益,從⽽肯定牠們擁有⼀種應得⼈們尊敬的客觀價值(pp. 99-100) ,以致於他54 們⼤可放棄繼續借⽤那放在動物身上不甚妥當的「權利」⼀詞,來保護動物的福祉。為 此他曾苦⼜婆⼼地指出:「利益(good)確實存在⾃然荒野裡,但權利則否」(p. 52)、

「消極地說,未開化的荒野裡不存在權利︔[但]積極地說,其中許多動物的利益與好 處,則確實存在」(p. 56)。

但與前⾯回應Singer的情況相同,Rolston雖然反對將權利⼀詞應⽤在動物身上,但 本研究截至⽬前為⽌,還未述及主張⼈與動物之道德地位不平等的他,如何提出⼈的客 觀價值何以能夠⾼於動物、以致於前者道德地位⾼於後者的理由──⽽這正是他與Regan 想法,在拋開權利⼀詞後真正有所衝突之處。對此,我們同樣將在下⼀個段落(3-1-2)

說明之。

最後,因為Rowlands的動物倫理乃是發表在⼆⼗世紀末期,以致於Rolston的論述,

或許就因著John Rawls無意在其理論中對動物道德地位多作討論(Rawls, 2009, pp. 398-399, 404-405),所以未注意到契約論之後可能在動物倫理中扮演的角⾊。特別是,

Rowlands那種藉由站在不偏不倚⽴場上將動物納入道德關懷的對象的思考,對於從「辨 識價值並尊敬之」的價值論出發的Rolston來說,乃是完全不同的取徑。然⽽,這絕不意 味著兩者的主張並無交集,這交集事實上就出現在「⼈是否擁有道德上相關之獨特性」

的問題上,底下,我們就要檢視Rolston怎樣在這問題上,回應Rowlands以及Singer、

Regan等⼈。

(二)論人擁有獨特且高於動物的內在價值

Rolston在《環境倫理學》裡肯定了⼈以外的⽣物,都因著指引⾃身⽣命的基因組,

從⽽擁有不需倚賴⼈的評價的「內在價值」(1988, pp. 99-100)。這意思是,有機體憑藉 著基因的指引,牠╱它能──雖然在某些情況下是無意識的──評價什麼事物對牠╱它 來說是有益的、什麼又是有害的︔牠╱它能分辨好與壞──肯定能⽣存是好的、死亡則

關於這客觀價值是如何推論得出,在下⼀段(3-1-2)會有更清楚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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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壞的。⽽既然凡是⽣物都能評價,並且牠╱它們都在這評價中肯定自身生命的價值,

因此,Rolston就證明了這價值乃是客觀存在的內在價值(1994, p. 160)。

至於這內在價值何以應得到道德上的考量,Rolston的解釋是:

[我的生態倫理]存在著一種先驗的假定,即認為人應該保護價值――生 命、創造性、群體,無論它們是在哪裡發現的。就如同認為人應促進福祉或人 應信守承諾的命令那樣,保護價值的義務是如此高層次,即便不是從定義上或 分析上來說,從非常普遍的意義上來說,它也是現實情況裡不容置疑的,並因 此沒有任何實質的、理論上的內容。(1988, p. 231)

換⾔之,Rolston相信「凡有價值的,都應受保護」是⼀條不容置疑的普遍公理,於 是這公理就把「擁有客觀的內在價值」與「應該得到道德考量」兩者連結了起來。然⽽,

與Paul Taylor認為「每個⽣物的固有價值皆為相等」的看法不同,在Rolston的⽣態倫理 裡,⾃然物的價值乃存在⾼低之別:有的⾃然物擁有較⾼的內在價值並擁有較低的⼯具 性價值,有的則擁有較⾼的⼯具性價值並擁有較低的內在價值。並且整個⽣態系統,其 實正可以看作這些價值彼此⽀持又不斷流動的系統。對此,Rolston曾就內在價值、由低 至⾼地做出這樣的說明:

非生物事物(如河流、岩石、山脈)擁有極小的、但是最基礎的內在價值,

而其在作為群體裡的工具性價值時,重要性是更為提高的,……植物與無感覺 的動物(如草、阿米巴原蟲)在個體上擁有比前者更多的、但仍舊較為微弱的 內在價值――這微弱是對比於其集體地在群體裡扮演的重要的工具性價值角 色,……有感覺的動物(如松鼠、狒狒)在個體上擁有越來越多的、較強的內 在價值,並且(一般來說)其集合在群體裡擁有較弱的工具性價值,……人在 個體上擁有最大的內在價值,但在生物群體裡卻只有極小的工具性價值。雖然 人在科技文化裡擁有巨大的破壞性力量,但很少或沒有生態系統仰賴於位處金 字塔頂端的人。(1988, p. 223)

也就因為這種價值⾼低的劃分,所以Rolston在肯定草食動物必須取食⼤量的植物,

也就因為這種價值⾼低的劃分,所以Rolston在肯定草食動物必須取食⼤量的植物,

在文檔中 論人與動物的道德地位 (頁 5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