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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區域化 vs 多邊化

於 NAFTA 展開談判時,係先針對能源專章進行談判,完成能源專章的談判 後,其他有關產品貿易的條款基本上都參考該能源專章,由此應可推測美國此一 主要的貿易國,對於能源貿易相關的政策方向,可能尋求 WTO 以外的場域進行。

157而歐盟面對其日益依賴來自於俄羅斯之能源供應,除了持續與俄羅斯進行其 WTO 入會談判外,158同時亦透過 ECT 的締結,強化與其主要之能源供應國間的 關係,包括貿易、投資、運輸等,此兩區域性的協定,均強調其有關能源產品的 貿易規範,係以 GATT/WTO 為準,但其各自亦針對強調能源供給之穩定與安全 性,於出口管制以及過境運輸上訂有比 GATT/WTO 更為周延的規定。

相較於 GATT/WTO 並沒有專門針對能源產品設有特殊的規定,NAFTA 於條 約中專門就能源產品的貿易設有專章,ECT 則專門以能源產品為其管制對象;

針對出口管制,於 GATT 之下可看出對於關稅的處理,出口關稅的規定比進口關 稅的規定要來的不周延,特別是涉及關稅拘束原則,但 ECT 則於此點上,訂定 有較為平衡的規定,要求其締約方亦必須做出不得任意調整出口關稅的承諾;而 GATT 下對於出口數量限制的管制中,並無法處理能源產品之「雙重定價」問題,

也未提及(或於爭端中涉及)最高出口價格,但 NAFTA 的能源專章中,則將此 均納入,此外,NAFTA 亦限縮了對出口管制措施的例外規定適用的範圍,使得 NAFTA 針對能源產品的出口數量限制規定較 GATT 要來的更為廣泛;針對能源

157 UNCTAD, 2000, supra note 36, at 63.

158 俄羅斯於 1993 年 6 月申請加入 WTO,ECT 則於 1992 年間展開協商、1994 年完成並開放簽 署。

的過境運輸,於 GATT 下雖有相關規定(第 5 條),但此一規定於 GATT 下是否

GATT1994 NAFTA ECT 端時未經適當程序

不得任意中斷或減 少過境運輸行為

製表人:施文真

由上述可知,區域性的自由貿易協定似乎對於考量能源安全之國家來說,更 得以透過就出口管制以及過境運輸規範,於其締約國間談判訂定更得以輔助達成 能源供給穩定與安全之目標,再者,若以第貳部分中就 GATT/WTO 所涉及之能 源貿易議題觀察,許多於能源貿易下相當關鍵的議題,例如投資以及競爭,於 GATT/WTO 則沒有直接的規範,此是否代表 GATT/WTO 於全球能源貿易,特別 是由能源安全的角度觀察,將無法發揮任何的作用?

首先,GATT/WTO 並非以特定部門或產品別的貿易自由化為其主要的宗 旨,縱使於其法律架構下有針對特定部門或產品(例如農業或紡織品)列有特殊 的規範,但該些規範主要的目的係在於將該等產品之貿易規範逐步回歸至一般性 的 GATT/WTO 法律架構,而非為其創設出不同於 GATT/WTO 的規範,但此一 管制原則並不代表 GATT/WTO 所建構出的多邊貿易規範,無法適用於特定部門 別或產品別的貿易行為,其係以消除各類的貿易障礙為出發點,提供一套得適用 於所有產品與服務業的基本規範,不同的產品或部門面臨不同類型的貿易障礙,

GATT/WTO 所要求會員需遵守的各項法律原則,理論上得適用於所有類型的產 品與部門。GATT/WTO 並沒有將能源產品或部門排除在外,但若以能源安全為 出發點考量能源產品的貿易模式,出口管制對於依賴能源進口的 WTO 會員而 言,遠重要於取得市場進入的機會,而 GATT 於協商時期以及後續歷次的談判回 合,重心均以消弭或降低會員之「進口」貿易障礙為主,也因此其出口管制規範,

於 GATT 條文中以及關稅減讓談判中,與進口管制相較,並沒有平行的管制強 度,也因此若以能源供給安全此一角度出發,GATT/WTO 似乎較不能符合能源 進口會員的需求。但,由第參部份中可知,GATT 之下的出口管制還是有其得發 揮的空間,例如透過出口關稅減讓的談判以及減讓表的填寫方式,此得透過現今 一些能源主要的生產與出口國(俄羅斯以及四個非 WTO 會員之 OPEC 成員:阿 爾及利亞、伊朗、伊拉克、利比亞)正進行其入會談判時進行,也得於歷次的談

判回合時進行。

惟基於下列之理由,GATT/WTO 之多邊貿易規範,的確無法完全保障其會 員之能源安全顧慮:第一、於出口數量限制措施,OPEC 要求其成員所進行的生 產配額是否得透過 GATT 下的規範禁止,的確尚有疑義;第二、GATT/WTO 下 針對出口數量限制的例外規定,在具有特殊資源性與策略重要性的能源資源產品 上,使得出口國有相當高的機會得成功的援引相關例外規定;第三、針對某些能 源產品,例如天然氣與電力,其過境轉運的規範於 GATT 第 5 條中並無法獲得周 延的保護,此確實使得依賴能源進口的 WTO 會員,必須考慮透過雙邊或區域性 的自由貿易協定,針對上述 GATT/WTO 規範之不及之處予以強化,此亦即是本 文所討論之 NAFTA 與 ECT 下針對能源貿易規範所欲達成的目的。故,就一定 程度而論,區域性的協定或自由貿易協定確實於 WTO 會員之能源安全考量下,

取代了 GATT/WTO 下的多邊貿易規範。

相對於 GATT/WTO,區域性的自由貿易協定於其規範的訂定與修改上,具 有更多的彈性,此也使得其對於需要透過貿易管制確保能源供給穩定的國家而 言,成為一相當具有吸引力的選擇,此等國家可以選擇其主要的能源供給國作為 簽署區域貿易協定的對象,此外,由於區域協定所涉及的國家數目較少,此等國 家因取得關鍵的能源供給所相對必須開放的國內市場,159不會面臨類似加入 WTO 之多邊貿易系統下的開放與競爭壓力,因此所面臨的國內壓力亦較小。但,

此一手段是否成功關鍵在於:對於主要的、而且數目有限的能源生產與出口國,

其是否願意與能源進口國簽署此類的區域協定?NAFTA 與 ECT 在此一考量下,

應該可算是特例:WTO 下的能源進口會員,有哪些具備美國跟歐盟的政經實力,

得以說服其能源供應國以保障進口國為主要目的,答應簽署區域協定?即便實力 強如美國,於 NAFTA 下針對能源貿易之談判,亦必須對於墨西哥就其石油產業 的特殊性予以讓步、而歐盟於 ECT 中亦無法順利完成「過境議定書」的談判。

第貳部分中提及,能源安全於不同需求與特性的國家,代表不同的意涵,因 此各類國家所關注之能源貿易與相關政策面向亦有所不同,相較於區域貿易協 定,GATT/WTO 所含括之管制類型與各類型之國家數目眾多,全球化之下的經

159 例如第參部份中所提,能源需求國可透過開放其國內石化產業或其他加工產業的市場,換取

能源生產國之穩定原料供給承諾。

貿活動,使得一國勢必考量與他國間的互動作為其政策規劃的考量,既然各 WTO 會員之能源安全考量以及能源貿易相關政策不僅只有單一面向,各國固然得選擇 透過區域協定的方式滿足其獨特的能源安全需求,但於 GATT/WTO 此一多邊的 空間下,其提供會員一已具備基本管制架構的平台,讓各會員得以不同的政策內 涵進行利益交換,160多面向的與不同的會員進行談判,以表一中所列出的四大類 型國家以及三大政策內涵,WTO 幾乎是目前唯一一個包含所有類型與政策內涵 的全球性組織,即便單純以能源供給穩定與安全為出發點,能源來源的多樣化,

包括進口來源的多樣化以及強化本地之能源來源,亦使得區域貿易協定所得扮演 的角色有限;161於目前 GATT/WTO 下尚未形成投資與競爭相關規範,以及涉及 能源貿易之相關規範(政府採購、服務業、出口管制、國營企業、過境自由等)

未臻完善的狀況下,區域貿易協定於能源貿易中的確有其重要之處,但畢竟其所 涉及的國家有限,對於需進口能源產品、卻無「實力」與能源供應國簽署較 GATT/WTO 更為詳盡的區域性協定以達能源安全目標的 WTO 會員而言,其與身 為 WTO 會員之主要能源供應國,還是必須回歸 GATT/WTO 之規範架構。此顯 示 GATT/WTO 於能源貿易以及能源安全的議題中,並無法也不宜完全為區域性 或自由貿易協定所取代。

以下透過表四將上述關於 GATT/WTO 以及區域/自由貿易協定,各自就其目 的、締約國數目、規範事項、含括事項以及談判實力等分析點,於能源供給安全 之考量,予以整理:

表四:多邊化 vs 區域化

GATT/WTO 區域/自由貿易協定

目的 不包括能源安全 可隱含於此類協定中

締約國數目 多達 150 個 為數較少 出口管制 與進口管制的強度不平衡 相當具彈性

160 例如同樣有著市場進入需求的能源資源豐富國家與技術先進國家,其市場進入的需求不同,

但於 WTO 下,其各自可透過進出口關稅減讓談判以及/或是服務業開放談判,達到兩類國家 間的利益平衡,同時滿足其能源安全之需求。

161 例如若一能源進口國透過與其主要供應國簽署區域貿易協定,以為可依賴此一協定確保能源

供給穩定,便逐漸增加由此一供應國所進口之能源,此一結果反而將導致其能源供給來源單 一化,更易限於能源安全的危機。

含括事項 含括協定,提供基本規範 相當具彈性 談判實力 集團結盟、議題交換 實力導向

不可諱言,由本文第貳與第參部份所詳述,GATT/WTO 的確於能源安全議 題上有其無法有效處理的缺陷,但「能源安全」並非 WTO 之組織成立宗旨,因

不可諱言,由本文第貳與第參部份所詳述,GATT/WTO 的確於能源安全議 題上有其無法有效處理的缺陷,但「能源安全」並非 WTO 之組織成立宗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