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 2006 年 3 月一關於歐洲能源政策綠皮書之聽證會上,歐盟執委會「能源 與交通總署」(DG-Energy and Transport)署長提到,歐盟最關鍵的三大能源議題 為永續性、競爭力以及供給安全,故,未來能源政策將尋求能源來源的多樣化以 及增加本地所開發之能源的使用,146而有鑑於逐步增加其能源供應多元化的政 策,特別是降低來自中東地區的石油,導致西歐逐漸依賴進口自俄羅斯的天然 氣,但此一結果並沒有使得西歐地區強化其能源供給的安全定與穩定性,反而使 得西歐,相較於其他區域而言,更深陷能源供應的可能干擾,尤其考量到西歐多 數的瓦斯供應係透過管線運輸,使得西歐國家因此暴露於東歐政府所可能採取的 策略性干擾或其他政策,147俄羅斯於 2006 年 1 月突然切斷其運輸至烏克蘭之瓦 斯供應所造成的震撼即為一最清楚的例子,此顯示出能源安全為歐盟能源政策下 一相當重要的議題。「能源憲章條約(Energy Charter Treaty,以下簡稱 ECT)」即 是西歐為了促進能源安全所設計。148
ECT 係依據 1991 年之「能源憲章宣言」,於 1992 開始進行協商,於 1994 年 12 月隨同「能源效率與相關環境面向議定書」(Protocol on Energy Efficiency and Related Environmental Aspects)於里斯本開放簽署,於三十個締約方完成國內批 准程序後於 1998 年 4 月生效。ECT 共有 52 個簽署方,其中 47 個已完成國內的 批准程序,其中包括歐洲共同體,也包括三個非歐洲的國家(澳洲、日本與蒙古,
但澳洲尚未批准),於 1998 年 4 月,條約召開締約方會議時,通過「ECT 中與 貿易相關條款修正案」(Amendment to the Trade-related Provisions of the energy Charter Treaty,以下簡稱「貿易修正案」),主要目的為將 ECT 條約中提及 GATT 的條款改為 WTO 之相關條款,並將 ECT 貿易相關管制的範圍由原先之「能源 物料與產品」擴充,將「與能源相關之設備」亦納入,自 2000 年開始,ECT 的 締約方開始針對「過境議定書」(Transit Protocol)進行協商,但此一協商於 2002 年 12 月終止,主要原因在於歐盟與俄羅斯之間對於三大議題遲未達成共識。
146 “Piebalgs Reviews Progress towards European energy Policy”, 2006, EU Focus 2006, 195, 12-14, at 12. 另,請參考執委會之下列文件: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Brussels, 10.1.2007, An energy Policy for Europe, COM (2007) 1 final.
147 Flynn, Chris, 2007, “Russian Roulette: The ECT, Transit and Western European Energy Security”, International Energy Law & Taxation Review 2007, 1, 12-17, at 12.
148 Ibid.
149ECT 係由歐洲所主導協商的國際協定,主要的目的在於透過針對能源部門的 投資、運輸與貿易管制,於締約方之間創造具競爭力的能源市場,本條約主要的 重點為投資保障以及運輸/過境之協助,至於貿易之規範,本條約基本上係假設 其所有的締約方都將成為 WTO 之會員,因此條約中有關貿易之議題均以該些非 WTO 會員之締約方於加入 WTO 之過渡期間、填補 WTO 規範尚未被該些締約方 適用的落差,因此,對身為 WTO 會員的締約方,ECT 中的貿易機制就是 WTO 之貿易機制。於身為 WTO 會員與非 WTO 會員之 ECT 締約方彼此間的貿易關 係,還是適用 WTO 之規則:除非有特定之例外與修正,而正是於該些例外與修 正中,可看出本條約試圖於出口與進口限制的規定中達成比 WTO 更具平衡性的 規範。150
ECT 第 1 條第 4 款將本條約規範對象「能源物料與產品」(Energy material and products)定義為,以 HS 系統以及歐體之關稅分類系統為依據、列於附件 EM
(Annex EM)之產品,附件 EM 則列出三大類的能源產品(核能類;煤、天然 氣、石油與石油產品、電力能源;其他能源),第 1 條第 5 款則將「能源部門之 經濟活動」定義為「與能源物料與產品,除附件 NI 所列者外,相關之探勘、開 採、煉製、生產、儲存、陸地運輸、運送、分配、貿易、行銷或銷售」;第 4 條 提到,本條約於 GATT 締約方151之間的適用,不得違反 GATT 與其相關文件的 規定,而針對 ECT 條文於身為非 GATT 締約方之 ECT 締約方的貿易相關管制則 規定於第 29 條,本條之規定於「貿易修正案」中為修正案第 1 條所替代,以下 將以修正後之第 29 條進行介紹與分析:第 29 條第 2 項第(a)款規定,針對能 源物料與產品以及能源相關之設備,於至少一 ECT 締約方非為 WTO 會員間的 貿易行為,除非有特別規定,152將以 WTO 下適用於 WTO 會員針對該些產品進 行 貿 易 之 相 關 規 範 為 依 據 , 若 以 出 口 管 制 為 例 , 則 第 參 部 分 中 所 提 及 之
149 Konoplyanik, Andrei A., 2005, “Russia-EU Summit: The Energy Charter Treaty and the Issue of Energy Transit”, International Energy Law & Taxation Review 2005,2, 30-35, at 32; Doeh, Doran, 2006, “Russia and the Energy Charter Treaty: Common Interests or 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 International Energy Law & Taxation Review 2006,7, 189-191, at 190.
150 Desta, Melaku Geboye, 2003, supra note 3, at 539-540.
151 於「貿易修正案」中,將與 GATT 相關之條款均改以 WTO 替代,惟此處為忠於 ECT 條文本 文,故以條文中之用語稱之。
152 依據同條同一項第(b)款以及附件 W(原 ECT 之附件 G)所訂定、例外不適用於 ECT 締約 方之間的 WTO 規定。
GATT/WTO 出口管制規範,除非有例外規定,均適用於 ECT 之締約方間就該些 產品的貿易行為。相較於前述 NAFTA 下有關能源產品的規定較著重於出口數量 限制、進出口稅、以及進出口價格的規範,ECT 第 29 條則強調關於此類產品之 進出口的關稅與其他稅賦:第 3 項要求 ECT 的簽約方應於其簽署或加入之日,
就能源物料與產品以及能源相關之設備之進口與出口有關、於當日的所有關稅與 任何其他收費,向祕書處提交一份所有相關稅率的清單,而後續任何之變動亦應 通知祕書處,並由其通知各締約方;第 4 項規定,締約方應盡量避免增加與出口 或進口相關之任何關稅或收費(customs duty or charge of any kind),第(a)款針 對進口,要求不得將其調高超過列於 WTO 關稅減讓表中之稅率(此僅適用於 WTO 會員),第(b)款則針對出口以及就非 WTO 會員之 ECT 締約方的進口,
要求不應將此等稅賦調高超過最近一次通知 ECT 祕書處之幅度,第 6 項更進一 步要求,於至少一締約方為 WTO 會員的貿易行為中,締約方不得針對能源物料 與產品以及能源相關之設備,調高其與進口或出口相關的關稅或其他收費,超過 於大會所為決定並列入相關附件中的最低水平,此處所指包括出口與進口,相較 於前述 GATT 第 2 條第 1 項第(b)款僅提及進口,賦予 ECT 締約方的義務要更 為廣泛,使得於 ECT 之下與關稅相關的規範,於出口管制上,多少彌補了 GATT 之不足。
ECT 第 24 條「例外」列有三項類似於 GATT 第 20 條之一般例外事項、以 及類似於 GATT 第 21 條之國家安全例外的規定,但第 1 項規定本條之例外規定 並不適用於第 12、13 以及 29 條,因此,前述第 29 條與能源物料與產品以及與 能源相關之設備的進口、出口關稅與收費相關的義務,並無法透過本條的例外規 定豁免之,而係回歸至 WTO 法律架構下,適用 GATT 第 20 條以及第 21 條下的 例外規定。
除了有關進口與出口關稅之規範比 GATT/WTO 要來的全面性之外,ECT 條 約中另一涉及能源安全、且訂有比 GATT/WTO 更詳細之規定則涉及過境:前述 提及於 ECT 中「過境議定書」的協商暫告終止,惟 ECT 第 7 條「過境」(transit)
即已針對能源物料與產品之轉運過境訂定基本規範,有學者表示,ECT 本條之 規定彌補了 GATT 第 5 條針對能源過境之規範稍嫌不足的缺憾。153ECT 第 7 條
153 Laffont, Pascal, 2003, supra note 40, at 240.
第 1 項要求締約方依據過境自由以及不歧視原則,應採取必要措施以協助能源物 料與產品之過境,並且不造成不合理的延誤、限制或收費,第 2 項則邀請締約方 應鼓勵其相關實體(entities)就該項所列的四款事項予以合作,其中包括減輕能 源 物 料 與 產 品 之 供 應 中 斷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 以 及 協 助 能 源 運 輸 設 施 的 連 結
(interconnection),此一規定相較於前述所提及 GATT 第 5 條並未有效的將此類 私人事業體納入規範之遺漏,為能源過境運輸中相當重要的進一步規範,此外,
第 3 項亦要求締約方必須承諾與運輸相關的規範必須遵守國民待遇原則,此亦是 GATT 第 5 條中所未規定者,另一個相當關鍵的規範、GATT 第 5 條亦未規範者 為第 6 項所規定,當有關過境之爭端發生時,締約方不得於依據第 7 項之爭端解 決程序完成之前,中斷或減少通過其內國領域之能源物料與產品,也不應允許其 所控制的任何實體、或要求於其管轄權下之任何實體進行中斷或降低的行為。即 便因為消費國日益依賴進口能源、預期增加的能源貿易與過境需要大量的投資、
其他具有實務重要性的議題(例如過境費用的規範)未受到第 7 條的規範等原 因,使得 ECT 的締約方認為尚須訂定一更為詳細的過境議定書,154但 ECT 第 7 條關於能源過境之規範,已經比 GATT 第 5 條提供更周延的過境自由,對進口國 的能源安全而言似乎更具保障。
觀察哪些國家已簽署並批准,以及哪些國家已簽署但尚未批准或尚未簽署,
不難觀察出 ECT 係被認為一有利於能源消費國之協定,大多數的生產國均對其 有相當大的保留,155以西歐目前最重要的能源來源國俄羅斯為例,其雖然簽署了 ECT,但於 2006 年 7 月所舉行的 G8 高峰會議中已表示,俄羅斯將不會批准現 行的 ECT,156因此,對俄羅斯而言,ECT 僅得被暫時性的適用(provisional application),而依據 ECT 第 45 條「暫時適用」之規定,簽約方同意於不違背其 憲法、法律或規章的前提下,於 ECT 對其生效之前,暫時適用本條約(第 1 項),
但簽約方得於簽約時向條約存放處(Depository)提出一宣示,表示其不接受暫 時適用的規定,俄羅斯於其簽署 ECT 時並未提出此一宣示;依據同條第 3 項第
(a)款,若簽約方以書面通知條約存放處其將不成為條約的締約方時,亦同時
154 Laffont, Pascal, 2003, supra note 40, at 241-242; Walde, Thomas W. & Gunst, Andreas J., 2002, supra note 35, at 213.
155 Doeh, Doran, 2006, supra note 149, at 189.
156 俄羅斯表明其最主要的疑慮在於 ECT 的過境議定書. Id, at 189-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