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第三方支付產業在國際上的發展

第一節 第三方支付概述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11

第三章 第三方支付產業在國際上的發展

第一節 第三方支付概述 一、 定義

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備一定信譽保障的獨立機構,通過與銀行簽約、提供支付結算接 口的交易平台,作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網路支付、預付卡、銀行卡收單以 及其他支付服務。第三方支付以網路為基礎,透過與各商家、銀行簽訂合約達成協議,

在消費者、商家與銀行間建立一個有效的鏈節,實現從消費者到商家以及金融機構之間 的貨幣支付、現金流轉及資金結算等一系列功能。第三方支付的流程參見圖 3-1。

圖 3-1 第三方支付流程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流程解說:

1. 買方透過網路向賣方下單。

2. 透過超商繳費、信用卡扣款、銀行帳戶轉帳、或線上儲值帳戶等支付方式,買方將 貨款存至虛擬帳戶中。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12

3. 將錢轉至第三方支付業者。

4. 第三方支付業者通知賣方已經收到貨款,要求賣方出貨。

5. 賣方寄出貨物。

6. 買方收到貨物,並經確認滿意後通知第三方支付。

7. 第三方支付將貨款撥入賣方虛擬帳戶。

8. 賣方從帳戶中提撥款項。

第三方支付解決了「雙方契約無法同時履行」且「缺乏信任基礎」的買賣,而衍生 出來的支付方式,例如消費者網路購物付款後無法馬上拿到商品,有商品不符合、詐欺 的風險;反之,商家有寄出商品卻收不到貨款的風險。藉以保障買賣雙方權益,並解決 交易風險、偽卡、呆帳、跨國認證、語言等問題。

第三方支付模式有如下優點:降低帳戶使用風險、手續費低廉、使用方便、保障付 款雙方的利益。以及具有付款人的銀行卡訊息暴露給第三方支付平台、平台的破產風險 等缺點。

二、第三方支付的運營模式

(一)無擔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1. 綜合運作方式:電子支付平台,提供貨到付款、線下結算等多種方式。如中國的快 線,市場規模佔據中國一半以上。

2. 垂直運作方式:提供跨行業通用的解決方案。如:易保支付、匯付天下。

3. 刷卡運作方式:用戶可以不通過電腦、手機終端進行支付。如:拉卡拉。

(二)有擔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這種模式是以支付寶、財富通為代表,依據自有 B2C、C2C 電子商務網站提供擔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13

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

三、各國行業發展概況

在現今互連網的時代,第三方支付是互連網金融創新的主鏈條,在每一個節點上都 有可能產生新的互連網金融模式。如阿里巴巴的餘額寶,財付通聯合 QQ 彩貝新推出的 混河支付等等各種金融創新。

目前第三方支付的發展,各國的發展水平及普及程度仍然存在著差異性,從最早發 展的美國及歐洲,從 1996 年 PayPal 成立全球第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隨後湧現出如 Amazon Payments、Yahoo PayDirect、PayPal 等一批第三方支付公司,其中以 PayPal 最 為突出,其發展歷程基本代表了北美第三方支付市場的發展縮影。從 PayPal 到近期快 速發展的中國支付寶,為因應電子商務市場規模的快速成長,第三方支付產業發展迅速,

各國也陸續訂立相關法規規範。歐美市場以市場進入、客戶資金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

反洗錢等領域對第三方支付建立起相對成熟且完善的法規體系。

目前互連網支付進入移動時代,支付的發展開始向各種移動終端覆蓋,而提供移動 支付的支付企業包含 Paypal、Apple Pay、Google Wallet,支付寶等。移動支付主要包括 基於移動互聯網的移動遠場支付以及非接觸式近場支付(NFC)。移動支付是移動電子商 務的基礎,橫跨通信和金融;而整個移動支付的產業鏈關聯著移動終端、平臺業務集成、

媒體服務、物流等眾多環節。

四、各國法規規範

根據王健全(2015)的研究,目前各國大都已經制定相關法規,針對非金融機構所 成立的支付機構做相關的規範。第三方支付產業,最主要的風險在於資訊安全、防範洗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14

錢及保護消費者資金的權益。美國第三方支付產業發展的時間最長,各項規定最為周全,

對於防範洗錢更是規定嚴格以避免支付機構疏漏未盡監督之責,使得資金流向未明可能 傷害市場的穩定機制。而歐盟的法規與美國相近,中國大陸的規範責是因為非金融機構 發展成型後,中國大陸才訂出相關的規範。有關各國的第三方支付管理法規,請參見表 3-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16

根據上述各國的管理辦法,各國協力廠商支付的管理法規的轉理重點在於確保業者 具有償債能力、營運管理能力、洗錢防治規範、專用存款帳戶、代收資金運用限制、資 料保存業務及書面簽約等規定。各國法規討論如下,本文以法規規範較為成熟的美國及 歐盟作為討論對象:

(一)美國協力廠商支付相關法規:

以美國而言,協力廠商支付服務在美國被視為 「貨幣轉移」或「貨幣匯兌」,提供 此類業務的機構稱為「貨幣服務商」。對於貨幣服務商,美國目前並沒有統一的法律監 管體系,而是體現在不同的立法、判例和行業規範之中。在州立法層面,美國有 40 多 個州通過了針對貨幣服務機構的相關立法。法律條款主要集中在對貨幣服務商的進入管 理,同時在資本淨值、保證金、退出機制等方面作了詳細的規定。各州的監管部門不盡 相同,金融監管部、消費信貸監管部、商業監管部是較為典型的監管部門。

1. 在客戶資金管理上,聯邦立法註明,可以將資金存入銀行從而間接使客戶資金獲得 存款保障。貨幣服務商須嚴格將客戶資金帳戶與公司帳戶分開,並承諾不會將客戶 資金用於貸款、公司經營或者在公司破產時作債務清償。一旦該貨幣服務商出現資 金緊張或面臨破產清算時,存款保險金可用于向使用者賠付,以降低用戶的損失;

在州立法上,多數州《統一貨幣服務法》規定,支付機構應當將客戶資金存入專門 的信託帳戶,支付機構破產或者被接管時,該帳戶資金不能用以償還支付機構的負 債。客戶資金只能投資於銀行儲蓄、具有較高評級的債券、美聯儲支持的銀行承兌 匯票等。為了控制風險,支付機構進行上述方式投資時,總額不得超過可用投資金 額的 50%。

2. 另外在消費者保護權益部分,法律制度主要體現在交易安全、知情權保護和隱私權 保護方面。《電子資金轉移法》和 E 條例規定,對以借記卡或存款帳戶為基礎的協 力廠商支付交易的消費者進行保護。消費者只要在得知未經授權交易後的 2 個工作 日內,及時通知支付機構,消費者不承擔責任,但支付機構可對每筆未經授權的支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17

付收取最高 50 美元的費用。《真實信貸法》和 Z 條例規定,對通過信用卡進行協力 廠商支付交易的消費者提供保護。他人利用消費者的信用卡進行未經授權的支付,

消費者無論是否及時通知支付機構,其承擔的損失最多為 50 美元。

3. 在隱私權保護上,在進行支付交易時,消費者通常會向支付機構透露個人資訊,如 果沒有國家層面的強力監督,很難避免支付機構利用這些資訊牟利。此外,由於支 付機構的伺服器暴露於開放的網路空間,容易受到不法分子攻擊,也使消費者的個 人資料面臨被侵害的風險。相對于支付機構,消費者在交易中處於明顯的弱勢地位,

消費者難以防止自身資料被侵害。美國法律強調,對消費者權益予以特殊保護,要 求支付機構承擔更重的責任,並以此作為其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基礎。1999 年頒 佈的《金融現代化法》規定,未經消費者同意,金融機構不得將消費者的個人隱私 透露給任何協力廠商。美國聯邦儲備委局做出解釋,該規定同樣適用於協力廠商支 付機構。此外,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對消費者信用記錄收集、資訊保留時間、

消費者權利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根據該法,所有金融機構包括協力廠商支付機構 都必須尊重消費者的隱私權,這種尊重應當是明確和一貫的,應當充分保障消費者 個人非公開信息的安全性。

4. 在反洗錢上,美國反洗錢適用的法律主要有《銀行保密法》和 2001 年通過的《愛國 者法案》。這些法律適用於銀行、存貸機構、信用機構和貨幣服務商。《銀行保密法》

對預付儲值卡發行人也具有約束力,儲值卡為 2000 美元或以上的交易應提交可疑報 告。

(二)歐盟的協力廠商支付相關法律規範

在歐盟,提供協力廠商支付服務的企業被定義為「電子貨幣機構」,這些機構提供 發行電子貨幣並提供支付服務。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制定了《支付服務指令》和《電 子貨幣指令》。電子貨幣機構由歐盟中央銀行負責進行審慎監管,各成員國結合自身特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18

點,制定或完善國內相關立法。目前,歐盟約 27 個成員國和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 都將《支付服務指令》納入了國內法律體系。歐盟 22 個成員國以及冰島、列支敦士登、

挪威將《電子貨幣指令》納入國內法律體系。重典歸納如下:

1. 許可證

歐盟《支付服務指令》規定,申請人必須向所在成員國主管當局提交材料。電子貨 幣貨幣構只需取得一國的銀行業執照或電子貨幣執照,就可在 27 個成員國以及冰島、

挪威、列支敦斯登、摩納哥、瑞士等 5 個國家通用。為了鼓勵創新,促進小企業的成長 壯大,歐盟允許成員國對小型電子貨幣機構實施豁免。獲得豁免的機構只能在本國從業,

挪威、列支敦斯登、摩納哥、瑞士等 5 個國家通用。為了鼓勵創新,促進小企業的成長 壯大,歐盟允許成員國對小型電子貨幣機構實施豁免。獲得豁免的機構只能在本國從業,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