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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三方支付在台灣的發展

第一節 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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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三方支付在台灣的發展

第一節 法規依據

一、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隨著國際間第三方支付蓬勃發展,台灣法規一直缺乏改善,趕不上互連網及電子商 務的速度,台灣從 2012 年開始初步鬆綁法規,一開始先鬆綁第三方支付信用卡業務,

使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能與信用卡收單機構簽約,但這還是遠落後於市場的期待,一直 到 2014 年政府才有觀念上的革新,以鼓勵創新的角度,參酌國際趨勢及作法,以期望 能建立一套同步或超前國際的合理機制。

台灣的第三方支付專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於 2015 年 5 月 3 日正式生效,

金管會為監管機關,未來國內外業者都須經金管會核准後,才可在台經營電子支付業務,

相關重點整理如下表 4-1。

此管理條例主要規範的對象分成兩類:第一類為專營之電子支付電商,第二類為兼 營的電子支付機構銀行、中華郵政及電子票券公司,境外機構的合作則需採核准制,可 到台灣設子公司或分公司到境內經營,或與與境內公司合作;且為了避免對小型第三方 支付平台業務的衝擊,第三方支付平台並不是所有平台業者都列入此規範,若只是經營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無儲值業務,不一定需列入此法規範,或是有經營代收代付,

且金額為未達 10 億元,也無需列入此條例監管。目前台灣法規主要為了保障消費者,

要求要進行代理收付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項、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等業務,若有經營 儲值業務,電子支付機構資本額需要高達 5 億元,並需有內控、內稽、會計、洗錢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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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身分確認、消費者權益保障等機制,若沒有儲值業務,只有代收代付的話,則資 本額需達 1 億元,目前許多業者要辦法增資,或是採取觀望的態度;且為了保障交易款 項安全,對於儲值及代理收付款項,應該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的履約保證,以 保證消費者保護權益,目前儲值餘額上限 5 萬元,帳戶間款項移轉每筆 5 萬元,此功能 可以代替銀行匯款及轉帳功能。目前第一波申請的廠商有歐付寶、藍新、支付連及智付 寶。未來消費者(買方)使用第三方支付,可以選擇多種付款方式,支付工具相當多元,

包括:信用卡、銀行轉帳、連結實體帳戶扣款及儲值支付帳戶等,許多小額的服務可透 過第三方支付完成。

目前監管機關主要管理辦法有六點:金融特許行業(許可制)、確保支付款項安全、

落實使用者身分確認(實名制)、防洗錢(交易資料留存)、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立客 戶申訴及爭議紛爭處理機制)及完善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個資保護)。並且為了保障 資金安全,收受款項的儲值款項也須依央行的存款準備率,提列準備金,此外儲值帳戶 產生的利息或利用此資金產生的投資收益也要回饋會員及消費者,目前提撥比例為 50%,

將此資金提列清償基金或做活動回饋。

風險控管上,必要時若該機構財務體質不佳,可以限制個別電子機構收受款項總餘 額,及支付款項佔資本額的倍數,並且累計虧損達 1/2 就要退場,也須進行金管會的金 融檢查、會計師檢查財務報告及內部控制及稽核機制。需提撥資金建立清償基金:從電 子支付機構經營之營收一定比率提撥,營收包含手續費、專用存款帳戶之利息及低風險 投資之收益。首年只經營收復款項 50 萬,若有儲值業務為 200 萬,後續年度按法規之 比例提撥。基金總額預估規模為 5 億台幣。本法規之預期效益:協助企業開發商機、提 供青年創業創新有利環境、降低小額交易支付成本(如:轉帳費用降低)及扶植電子商 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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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重點整理

項目 內容

業務業務 代收代付、線上儲值、儲值與匯款

儲值、轉帳金額 上限 5 萬元,保留未來主管機關放寬權限

資本額門檻

經營儲值、代收付業務者為 5 億元 經營代收付業者為 1 億元

電子機構 儲值款項運用

銀行存款 購買政府債券

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存單 購買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金融商品

消費者保護

電子支付業者自營收提撥一定比率成立清償基金,收取的支付款項 須交付信託,或取得足額銀行擔保

對開戶使用者身分嚴格驗證,要求留存相關資料與交易記錄,不讓 支付平台成為洗錢溫床

跨平台合作

金管會協助國內業者發展境外服務 開放國內業者與外國業者跨平台合作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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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條文修正

立法院於 2015 年 06 月 09 日三讀通過「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主要修正重點為:

1. 業務範圍擴大:經主管機關許可下,第三方支付業者與電子票證業者能相互兼營。

2. 支付便利度:對持卡民眾來說,記名式電子票券儲值帳戶未來可以移轉至同一持卡 人的電子支付帳戶,讓民眾有更便利的支付空間,但基於洗錢防制考量,允許款項 移轉的電子票證僅限「記名式」,且款項僅限移轉至同一人的電子支付帳戶。此外,

持卡民眾的交易明細,業者除了須保存五年,未來也必須提供查詢服務。

3. 公平回饋原則: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收取款項,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繳 存足額準備金。收取款項扣除準備金後,應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

4. 強化監督國際業務:對於發行國際電子票證者,條文授權金管會針對其「業務管理、

作業方式、特約機構管理、營業據點、重大財務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作業委外、

投資限制與營運事項」的申報、核准及應遵循事項進行規範。

5. 罰金提高: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而發行者,併科罰金 2 億元至 5 億元。

目前國內已發行電子票證的機構有悠遊卡、愛金卡、一卡通及遠鑫電子票證,總流 通卡數約 5726 萬張。此外,電子票證餘額孳息或其他收益,要訂定消費者回饋機制,

將一定比率金額,在銀行以專戶方式儲存,做為回饋持卡人使用。相關條例修正,參照 附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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