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上有困難之種類:
1.排煙設備
2.室內消防栓設備 3.自動撒水設備 4.緊急廣播設備 5.火警探測器 6.消防專用蓄水池 7.緊急電源插座 8.逃生避難設備 9.滅火器
(二)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上疑義之解決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條文內容以規格式規定者較 多,因此設計上會遇到無法遵從法規來設置,目前較迅速的解決方 法,係提由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堪)執法疑義來審核,經由委員們 的討論研究而得到一緩衝的解釋來適用,對於疑義之解釋內容不乏 一些性能上之規定轉換,茲列示如下:
1.關於排煙設備設置上之疑義部分:
(1)挑高空間建築物天花板高度在三公尺以上者,其排煙設備之設 置,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定 外,經參考日本相關規定,下列方式具有符合本條文同等以上之
效能,因此亦可不受『排煙口應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公分範 圍內之限制』18。
c排煙口設於距樓地板高度二點一公尺以上,且大於天花板或斜屋 頂與牆壁交接處高度二分之一以上牆壁之位置。
d排煙口應設於防煙壁下緣高度以上。
e排煙口應為有效排煙之構造。
(2)戲院、電影院、歌廳、集會堂等場所之觀眾席部分,及工廠等類 似建築物,於符合下列規定時,其防煙區劃面積得不受『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樓地板 面積五百平方公尺內之限制19:
c防煙壁應符合上開標準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d天花板或樓板高度在三公尺以上。
e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修。
f排煙設備設直排煙機時,其排煙量不得小於每分鐘五百立方公 尺,而且不得小於該防煙區劃(二區以上為其樓地板面積合計)面積 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一立方公尺。
(3)有關挑高空間樓地板高度在一定高度以上,採蓄煙方式作為排煙 設備雖屬可行,惟其煙控事涉火災初期煙層下降速度不得太快及 穩定的煙層需在一定高度以上,方可適用20。
(4)平時幾乎無人活動之一般工廠、倉庫或其他類似場所,是否可免 設排煙設備,由各消防機機關依現有相關規定及其實際使用情 況,自行判定21。
(5)保齡球館其樓地板面積大部分均供球道、機房或小型辨公室使 用,實際供消費者使用之面積約僅三分之一,且場所空曠,天花 板多非平面式,係波浪式無法設置防煙壁區劃,得否比照內政部 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五)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0七號函發八十
18 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議紀錄,86.12.19 台(86)內消字第 8680974 號函。
19 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議紀錄,86.12.19 台(86)內消字第 8680974 號函。
20 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議紀錄,86.12.19 台(86)內消字第 8680974 號函。
21 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議紀錄,86.08.09 台(86)內消字第 8680710 號函。
五年七月廿四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提案十二決議「學校教室、體育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等,
得免設排煙設備」22。
說明:因學校教室、體育館等運動設施場所,在使用及空間型態上,
具起火及火災擴大危險性均低,且容易避難逃生等特性,故有得 免設排煙設備之適用;至於保齡球館就營業及使用型態而言,具 有遊藝場之性質,故仍應設置排煙設備。
但保齡球館應設排煙設備時,如在球場(道)與其他部分間,以防 煙壁區劃,且其天花板及牆面以不燃材料裝修時,球場(道)得免 設排煙設備。
(6)建築物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對一定面積以下居室是否有免設排煙 設備之適用?
說明: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對排煙設備之設置,得比照設置標準一八 八條第三款檢討,即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內,以防火牆、
防火樓板及甲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 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修者,得免設排煙設備23。
2.免設撒水頭與防火區劃之規定疑義部分24:
免設撒水頭處所除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九條 規定外,對下列場所其防火區劃符合規定且在一定樓地板面積以下 者,得免設撒水頭。
(1)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應設自 動撒水設備之建築物(不含地下層、無開口樓層及第十一層以上之 樓層),供該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部 分,與其它部分間以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間隔,並符合下列規 定者,得免設撒水頭:
c區劃間隔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開口面積合計在八平方公尺以下,
且任一開口面積不得超過四平方公尺。
d前揭開口都應設甲種防火門窗、且開口部與走廊、樓梯間不得使 用防火鐵捲門。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該區劃間隔部分
22 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議紀錄,86.05.13 台(86)內消字第 8679465 號函。
23 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議紀錄,85.10.8 台(85)內消字第 8584154 號函。
24 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議紀錄,86.1.16 台(86)內消字第 8676007 號函。
能二方向避難者,得使用乙種防火門窗。
(2)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 場所使用部分,其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與其他部分間以防火 牆及防火樓板區劃間隔,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設撒水頭:
c區劃間隔部分,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
d內部裝修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八十八條規定。
e開口部分符合前揭規定。
3.避難梯之替代疑義部分25:
非屬建管法規應設之樓梯,且設置後不違反建管相關法規前提 下,亦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編第三章第二節有 關避難梯相關規定之鐵製樓梯,因其具有提供緊急避難逃生之功 能,且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故得替代『避難梯』。
4.泡沫設備之替代疑義部分26:
挑高空間工廠依法需設置泡沫滅火設備,惟其挑空設計高度超 過十八公尺,如使用者無遭遇濃煙籠罩之虞時,即可設置移動式泡 沫系統替代。
5.設有通廊之消防設備設置疑義27:
兩棟工廠中間以通廊連接,通廊長度為八公尺寬,且兩棟工廠 相連接處均有開口時,其消防安全設備應如何要求?
說明:建築物閒設有通廊時,該通廊符合下列規定時,該通廊連接 之兩棟建築物始視為另一場所(他棟建築物),分別檢討有關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一、通廊僅供通行或搬運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
二、通廊之有效寬度應未滿六公尺。
三、連接建築物之間距,一樓應超過六公尺,二樓以上之樓層應超
25 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議紀錄,86.9.4 台(86)內消字第 8680763 號函。
26 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議紀錄,86.03.31 台(86)內消字第 8676059 號。
27 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議紀錄,85.7.18 台(85)內消字第 8577247 號函。
過十公尺,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限與通廊之連接部分相距三公尺以內 者),應為防火構造不燃材料建造。
(二)前款之外牆及屋頂不得設有開口,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 內,且設有甲、乙種防火門窗者,不在此限。
(三)通廊應為開放式或符合下列規定者:
1.應為防火構造不燃材料所建造。
2. 通廊與兩側建築物相連接處之開口面積應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 設有甲、乙種防火門。
3. 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但設有 自動撒水設備者,得免設。
(1)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面積合計應在一平方公尺以上,應符台下列 規定:
開口設在屋頂或天花板時,應設有寬度在通廊寬度三分之一以 上,長度在一公尺以上之開口。
開口設在外牆時,在通廊兩側應設有寬度在通廊長度三分之一以 上,高度在一公尺以上之開口。
(2)機械排煙設備應能將走廊內部煙量安全有效地排至室外,排煙機 應連接緊急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