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避難設施
第二節 性能安全法規訂定草案內容
目前國內防火法規乃是採用規格式的條文來描述。所謂規格式 規範(Prescriptive Codes)(或規格說明型式)通常是沒有說明它們 要求的目的,其規定內容很少或幾乎不可能考慮選擇其他的策略手 段,也沒有一處提供工程計算,並且沒有足夠的彈性可以提供在特 殊情況下的應用。相對的功能性規範(Performance based codes)則 允許使用有效的新知識。
這樣的規範應該:
1•清楚的說明它的目的 2•有著特別的功能要求
3•允許任何符合功能要求的解決方案
功能性目標應是以安全水平為主而獨立於規格式建築規範,差 異上係其擁有簡單與詳細的規範且能具有同等的功能。
功能性要求可以被記述,但如果可以被量化的話那更好。
最近國外許多“功能性”規範很少會以明白列出其數據規定。
以紐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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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例,其規範發揮的功能是導引朝著正確的步驟來進行設 計,其有著出色的規範結構但卻無量化之功能或安全的方法。其規 範的各個部分詳細敘述功能性的五個組件,如下:1.目的(Objective)
2.功能的要求(Functional Requirement) 3.性能(Performance)
4.確認方法(Verification Method) 5.可接受的情形(Acceptable Solution)
前三個是命令性的要求。為了符合這個要求,設計者可以使用 循第四個或第五個的詳細敘述,或準備其他證明可以達到前三個水 準的方法。
至於消防安全的要求被區分成四個範圍:
1.火災發生(Outbreak of Fire) 2.逃生方法(Means of Escape) 3.火災蔓延(Spread of Fire)
4. 火災期間結構的穩定(Structural Stability During Fire)
設計指針如圖 9 之流程。最先的兩個步驟是決定策略,構造和 建築物的使用和建立功能性的要求。
設計程序本質上是一個“嚐試和錯誤”過程來分析可能的火災 影響,火災防護的特徵本質上是為了評估是否符合功能性的標準。
一些部分的分析可以用數字來量化,但很多的分析要求主觀的判斷 當成火災可能的移動和影響。如果不能符合功能標準,則建築物空 間幾何配置或火災防護特徵的任一個必須被修正直到滿足功能性才 完成。
39 Andrew H. Buchanan, Fire Engineering for a Performance Based Code, Fire Safety Journal 23 (1994) pp1-16.
圖9:消防工程設計程序的流程圖
決定空間配置、構造 和建築物的使用
建立功能性 要求
評估可能的最大燃 料負荷
評估可能的最多收容 人數和他們的位置
假設一定的火災防 護要點
進行火災工程分析
修改火災 安全特徵
接受設計 可以接受的功能
是 否
以下乃參考紐西蘭的功能性規範,試著修改並擬出適合國內的 功能性要求建築物規範。
第一章 火災發生 目的
第一條 本規範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安全保護人民在火災時免於傷 亡,並減少財物的損失。
功能的要求
第二條 建築物中應安裝安全設備來控制可燃性固體、液體或氣體 等燃料的起火,且必須能抑制火災的真正形成。
性能
第三條 為避免建築物中因熱氣或著火可能引起無法控制的燃燒或 爆炸,所裝設的安全設備不得裝設在氣體會蓄積的空間。
第四條 建築物中安全設備之裝設處,周圍環境不得因熱傳導或熱 集中而明顯昇高溫度,且應避免會影響設備的物理性或機械 性質或功能。
第二章 逃生的方法 目的
第五條 避難逃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火災發生時應能提供建築物內人員逃生到安全的地 方,且安全保護建築物內人員免於傷亡。
二、應提供避難逃生設施的操作。
功能的要求
第六條 建築物應提供具備以下條件之安全逃生路徑:
一、在火勢無法有效控制時,建築物中的人員亦應有足夠 的時間能避難逃生到達安全的地方。
二、應提供消防隊搶救人員有足夠的時間來進行搶救作業。
性能
第七條 建築物應有足夠的開口通道數,使建築物中每一個人員均 能順利的安全逃生而能抵達出口通道或安全出口。並應考慮 以下條件:
一、步行距離。
二、建築物內之收容人數。
三、建築物之起火危險性。
四、建築物內所裝設的消防安全系統。
第八條 建築物內的逃生通道數或安全出口,對建築物中每一個人 員應是合適且足夠的,並考慮以下條件:
一、建築物內任一點至出口的步行距離。
二、建築物的高度。
三、建築物內之收容人數。
四、建築物之起火危險性。
五、建築物內所裝設的消防安全系統。
第九條 逃生通道的設置應考慮以下條件:
一、是否符合建築物內收容人數的足夠寬度大小。
二、逃生方向應不受阻礙。
三、緊急時,建築物內人員應可迅速到達逃生通道。
四、可藉由設置『防止火的蔓延措施』抑制火勢的擴大。
五、可藉由設置『標示設備』提供明確的指引。
六、可藉由設置『緊急照明設備』提供足夠的照明亮度。
七、應易於且安全的抵達出口。
第三章 防止火勢蔓延 目的
第十條 下列為防止火勢蔓延的目的:
一、建築物內人員疏散時,避免受到火勢的波及傷亡。
二、提供消防人員在救災期間的防護。
三、保護相鄰建築物、房間和其他財物,避免受到火勢的 波及。
四、防止建築物因火災而使周圍環境趨於惡劣。
功能的要求
第十一條 為安全保護建築物並防止火勢的蔓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築物內人員在不著手滅火的行動下,仍有足夠的 時間逃生至安全地方。
二、提供消防隊進行搶救作業和保護財物。
三、保護相鄰建築物、房間和其他財物,避免受到火勢 的波及。
四、應避免火災產生之大量危險物質流出至外界環境中。
性能
第十二條 建築物內部的牆壁、樓地板、天花板和懸浮的結構空間,
應能抵抗火的蔓延和限制火災所產生的有毒氣體、煙和 熱,並考慮以下條件:
一、步行距離。
二、建築物內收容人數。
三、建築物之起火危險性。
四、建築物內所裝設的主動式(Active)消防安全系統。
第十三條 建築物內應設防火隔間來防止火和煙的蔓延,避免擴散 波及到以下空間:
一、其他的防火空間。
二、寢室空間。
三、建築物內或相鄰建築物內的居室空間。
第十四條 防火隔間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置安全門等被開啟時,抗火性牆壁應有足夠的耐 火時間來維持防火隔間的完整。
二、防火隔間被貫穿時,其耐火等級(Fire Resistance Rating)應不變。
第十五條 建築物內隱蔽的空間和暗穴或貫穿部等不易發現卻易於 引起火和煙之蔓延擴散處,應以不燃材料密封填補。
第十六條 外牆和屋頂的耐火能力設計上,為能抵抗火勢的蔓延,
應考慮建築物內部和附近其他居室與其他物品的火載 量。
第十七條 下列之情況應裝置自動滅火系統:
一、建築物有數層樓,致使建築物內之人員無法在適當 的時間內抵達安全處時。
二、該場所有提供臨時之避難處所使用,或由該處逃生 會超過疏散的時間時。
三、建築物內收容的人員包含有需受到特別照顧的精神 病患、行動不便或病人時。
四、建築物內儲存大量易燃物質,有著高火載量和高火 災危險性之虞者。
第十八條 為了防止煙和火在防火空間內流動蔓延,應設置空調和 機械煙控系統。
第十九條 下列之情況應裝設自動排煙控制系統:
一、為了防止火和煙在防火空間內的擴散蔓延時。
二、為保護居民在逃生時不受到煙氣的侵襲,其使用之 安全逃生通道應裝設。
第二十條 消防安全系統的裝置應可輔助消防人員在下列執行搶救 之特殊需要:
一、進行搶救操作。
二、控制火勢的蔓延擴大。
第四章 火災中建築結構體的穩定 目的
第二十一條 規定建築物在火災中應確保結構體的穩定,其目的是:
一、保護人們避免在火災中因建築物結構體穩定之破 壞而導致傷亡。
二、保護居室和其內物質,避免在火災中因建築物結 構體不穩定而導致的損壞。
功能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建築物在火災中應具有維持以下結構穩定的最低能 力:
一、允許建築物內的人員在適當的時間內安全逃生。
二、允許消防搶救人員在適當的時間來從事搶救和滅 火的工作。
三、避免倒塌和間接損壞相鄰的房間或其他財物。
性能
第二十三條 建築物的結構成分應考慮建築物內火載量、火災猛烈 度、火災危險度、建築物高度和外在與內部的火災控制 設備,來設計適切的抗火性功能。
第二十四條 結構體的成分在相同的防火空間中應該有相同的火災 抗火性成分。
第二十五條 為防止建築物因較低的抗火性成分而造成倒塌,應要 求較高的抗火性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