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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火法規分析整合

對於防火法規上的規定,雖由上述可以很容易的知道國內的規 定係偏向於規格式規定,但亦不難發現規定中仍存有著性能等價替 代之觀念語句,而國外從事性能安全設計的研究也有數年,如英國 早在 1984 年採用『住宅及建築管制法』,澳大利亞於 1993 年成立 澳洲建築法規委員會(ABAB)致力於性能法規的研訂,日本則在 1987 年建築基準法第 38 條中納入『性能法規』的精神,並於 1988 年提出『綜合防火設計』作為評估、設計建築物防火安全的技術證 明文件,其他尚有已完全採行性能法規的歐洲各國,如荷蘭、瑞典、

以及紐西蘭等國,另美國亦成立 I.C.C(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

藉以整合現行的 ICBO(Uniform Building Code)、BOCA(Basic Building Code)、SBCC(Standard Building Code)等三種版本法規以利符合『性 能法規』之國際潮流,減少國際貿易之障礙;其中 NFPA101(Life Safety Code)更是將性能法規中的重要觀念—等價觀念( Concept of Equivalency)列入,而允許設計上採取任何優於法規上規定或能同樣 達到安全防護的作法。表 11 乃由國內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中和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法規上性能規定可替代的條文與國外之 作法或實施案例作一比較,對於國內部分性能規定未於列示者,然 國外有例子者,則可作為往後國內從事性能研究之參考。

表11:性能防火法規規定之比較 法規上可替代之方式

項目

建築技術規則 設計施工編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設置標準

國外功能性可替代方 式內容

威斯康辛16(Wisconsin)

的建築法規規定,同樣二

16 Building Code, State of Wisconsin ,Industrial Commission of Wisconsin ,1918.

第八十八條,說明五,凡

2. NFPA101,A-5-2.12.3.2 節中提到,內牆與天花 板有耐然裝修時居室 內的煙霧溫度達 315

℃ , 氧 氣 的 比 率 為 3%,一氧化碳的濃度 高達 50000ppm(5%),

已 超 過 可 接 受 的 狀 態;而設有撒水設備時 居室內的煙霧溫度僅 93℃,氧氣的比率為 16%,一氧化碳的濃度 為 2000ppm(0.2%),均 在可接受的狀態範圍

1. 瑞典火災工學的設計

對於設有撒水設備之 場合,認為具有冷卻效 果及侷限火勢而能阻 止延燒擴大,因此可以 降低隔間牆壁的耐火 等級的要求。

2. 紐西蘭對於設有撒水 設備時之建築物主要 構 造 部 分 及 樓 梯 部 分,其所要求的耐火性 能可以從 90 分鐘降低 為 30 分鐘。

3. 紐西蘭認為由於撒水 設備的動作,火災時不

(Flashover)。因而檢 討火災在起火室就被 撲滅掉了,因有區劃所 以 煙 害 也 被 降 至 最 低,又預想鄰棟建築物 不會受到延燒之虞。因 此,層間區劃和外牆降 低耐火性能的要求僅 需 15 分鐘。

4. 建築物相通的空間法 規 上 (NFPA 101 6-2.4.5)規定必須具備 至少一小時以上耐火 性能之防火牆來與其 他部分隔開。但如果整 個建築物遍佈裝設撒 水設備,則防火牆的耐 火時效可降低至零小 時,但必須在可以擋住 濃煙通過的條件下,所 以需設置防煙壁來輔 助。

5. 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 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 二號:主要構造部分為 耐火構造之特定防火 對象物可以免設自動 撒水頭。

第十六條規定,應設室外消

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建築

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十

二條:建築物十樓以下的 部分,開口部如以設置甲 種防火門、乙種防火門或 設 有 水 幕 設 備 於 開 口 部,則可免設自動撒水設 備。

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 23

條,對於場所離消防機關 在十公里以上或五百公 尺以下者得免設通報消 防機關之報警設備。

第三節 台灣地區現存不適法問題分類 及型態

建築物因構造型態上與使用上之用途而產生無法完全依據建築 防火法規之規定來設計,其型態種類歸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