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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會結構層次

社會結構為本研究所欲分析的最高層次,也是最抽象的層次,不單純從文本 中解讀,而是以文本為起點並跳脫文本,分析社會中最深層的結構及其對社會 的影響,這社會深層的結構提供了社會實踐與社會事件產生的各種可能性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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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et of possibility),但另一方面,唯有社會實踐與社會事件的進行才能維持 社會結構的運作,因此三者之間應是互為表裡的關係,因此社會結構探討必須 要從社會事件與社會實踐的層次討論起,再深入剖析背後更深層的社會結構。

本研究探討在當前的社會結構中女性運動員是如何被認知,並且女性運動員於 此社會結構中所佔據的位置為何,嘗試刻劃出當前性別的社會結構以及權力關 係。

(一)傳統男性霸權社會

從先前的分析中可以發現女性運動員在報導中仍然無法脫離男性霸權的宰制 力量,社會結構對於女性仍然存在著既定的刻板印象,而此依存於社會結構的 男性霸權更是具有歷史性。幾世紀以來男性為主宰社會的主要力量,也是權力 關係以及社會關係生成的主要來源,而女性一直處於被支配的角色,男性象徵 著是公領域而女性則是私領域,因此女性在社會中相較於男性一直處於弱勢。

在父權體制的社會中,女性一直處於社會配角的地位;在諸多宗教儀式中,女 性不能擔任要職,各文化與社會長久存在「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公共領 域更是長期由男性所獨占(曹繼紅,2006),社會中此種以男性為主導的社會體 系也蔓延至社會各個層面,而在運動領域中更是如此,在強調「陽剛特質」的 運動領域中承襲傳統性別結構,清楚看見性別再製的現象,從古代奧林匹克到 至今專家研究中,運動一直被認為是強調性別差異的領域,許多學者指出,運 動的世界被定義為男性的世界(江欣惇、許光麃,2010)。因此當女性要參與運 動時便存在著諸多隱形限制。

女性參與運動背後所隱藏的概念即是女性從過去被定義為私領域,而走向公領 域,女性不再只是在家裡相夫教子,而能在公共運動場域中與他人競爭,但在過 去這樣的情形被認為是與傳統價值觀念相左,但要改變既有的傳統價值亦非一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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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幾,因為從歷史來看,華人的社會結構一直都存在著男尊女卑的形式,女性的 主要功能在於傳宗接代、相夫教子,生活範圍全在家庭,重男輕女的價值觀一直 牢不可破,使女性處境因性別失利而受社會壓抑。

規範女性的就是一個由男性霸權主宰之社會結構所建立的規範體系,而這社會 結構建構出的男性霸權社會,在各個領域中規訓著女性,這男性霸權社會在華人 文化中早已成形,歷年來各領域中享有權利的普遍為男性,社會中也認為男性享 有領導地位是理所當然,因此社會中較能接受男性掌權者,而社會中由男性掌權 之下便建構出有利於男性的社會體系,而使女性在社會中被邊緣化,而在過去傳 統男性霸權盛行的社會結構下女性連參與運動都困難重重,但隨著女性對現狀的 不滿,以及女性意識的倡導,女性在社會中逐漸抬頭。

(二)女性意識崛起

華人社會最早由中國婦運先驅者秋瑾,察覺到此社會重男輕女的不公,並勉勵 女性同袍「欲脫男子之範圍、非自立不可」而自立有兩個先決條件,一是求學問,

謀一技之長,一是團結互助(顧燕翎,1990: 38),以此來爭取男女地位的平等,

因此女性開始意識到自身受制於父系社會體制,而需要有所改變,於是傳統男尊 女卑的兩性關係,到了二十世紀開始發生明顯的變化,其中包括了參政權、工作 權、教育權、財產權和身體自主權等保障,而最重要的的就是女性的受教育權提 升,近年來由於社會進步,女性在接受教育的比率大幅成長,進而促動了女性意 識的崛起(黃幸美,1994;顧燕翎,2000)。

整體而言,中國婦女的改革在十九世紀末葉開始萌芽,無數先進和革命的知識 婦女,提倡女子教育,鼓勵女子參與實業生產,1975 年聯合國更發起「十年婦 女行動世界性計畫」(World Plan of Action for the Decade for Women),強調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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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與訓練的需要性,並希望在教育、就業、健康與福利,以及社會、政治以及 經濟範圍領域皆能有所成就(黃幸美,1994: 137)。其實女性自主意識的興起有 一項重要的前置原因,即女性教育水準提升,教育水準提升使女性在社會中也享 有競爭力,因此就業能力也隨之增加,便伴隨著經濟能力獨立於男性,其自我的 意識也逐漸覺醒,並非從家庭中肯定自我,而是在公領域中肯定自我,力圖掙脫 傳統的枷鎖(黃幸美,1994: 138)。而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 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及憲法第十五條 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的保障更指出女性 走出家庭在外與人競爭的合法性。此外,目前國內無論是民間婦運團體、婦研機 構,或是官方機構(如教育部)都大力推動「兩性平等教育」,成效評估似乎頗 為樂觀(張玨、吳燕秋,2002),因此儘管傳統上對女性既定的認知依然存在,

但以上政府以及民間的提倡都提供了女性走出家庭,於公領域中嶄露頭角的可能 性,當然也間接鼓勵女性從事專業運動比賽,有意識地做自己。

(三)女性意識受制於男性霸權

客觀條件上,女性似乎已能享有與男性同等的對待,但制度上的保障並非確保 女性能受到實質上公平的對待,黃幸美(1994: 135)指出,雖然女性的才智與能 力逐漸受到社會的肯定與尊重,但社會上對女性參與社會與公共事務仍存在著既 有偏見或者是對女性的能力充滿懷疑,社會上依然認為女性的生活重心與最佳的 活動領域是家庭。而即使社會制度上允許女性能享有工作的權利,造成女性勞動 參與機會的提升,但所能參與的皆是底層的勞動機會,男人還是主導著上層職位,

女性晉升到高職位決策階層的機會不高,有所謂的「玻璃屋頂」(glass ceiling)

障礙(黃幸美,1994: 148)。

而在運動場域中也是普遍由男性享有實質權力,佔據上層職位,雖然全球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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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運動的人數有明顯提升,例如 2008 年的北京奧運,女運動員人數達到 4540 名,比 2004 年雅典奧運會時多出 128 名,參賽男、女運動員的性別比例接近 1︰

1(李亦芳、程瑞福,2009:92),而台灣的女性在運動場上也有顯著的成就,

例如獲得奧運第一面金牌的即為女性選手陳怡安,近幾年來女性選手的表現更是 不亞於男性,LPGA 排名首位的高爾夫球選手曾雅妮,則是最顯著的例子。雖然 國內外女性運動員能見度逐漸提升,但在運動結構中,女性享有的實質權力相對 於男性來的不足,以英國為例,直到 1990 年為止,並沒有女性被指派出任任何 國家運動協會的主席,只在地區運動協會中有一位女性會長,並且在十四個設立 運動協會的高級地區中,也只有兩位女性擔任要角;然而,在整個教練界中,女 性擔任較高層級的職務時其表現仍然不如男性(Kay, 2003)。而台灣的運動結 構中,長久以來也存在著一些結構失衡的現象,例如:體育運動的領導階級(地 位)鮮少有女性、運動代表隊(校、縣、國家代表隊)中,女性教練佔很少數、

採訪體育運動的記者中,女性記者亦屬少數(徐耀輝,2004),在男性霸權下的 媒體結構,享有產製話語實踐能力的體育記者多數為男性(賴貞伶,2009),使 女性難以與之抗爭話語權,使其呈現的女性運動員便自然由男性男性霸權的觀點 出發,將女性運動員視為是男性觀看的客體,並預設著女性運動員的新聞是由一 群男性讀者觀看,以此投其所好求其利潤(Kane & Maxwell, 2011).。因此雖然女 性在運動領域中有實質上的人數上升,但不管是在結構層次或話語層次女性仍然 是被男性宰制的,換言之,女性是在由男性支配的運動結構底下生存,整體來說 還是難以撼動男性的優勢地位。

整體而論,縱使女性在社會上各領域能見度提升,制度上也開始注重到兩性 平等,但傳統「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內」,這些根深蒂固並內化於心的價 值觀並非隨著女性地位的提升而消失,反而是透過各種不同的社會實踐與社會 事件傳遞著男性霸權的意識形態,本研究從媒體此一社會實踐機構來看男性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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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意識形態是如何再製社會結構,便發現媒體中男性霸權的意識形態,透過話 語秩序展露出意識形態,更是潛移默化地讓閱聽人感知並合理化此意識形態,

便接受媒體再現的觀點,甚至以此來評斷女性運動員,但本研究認為此社會結 構並非穩定不變,另一股挑戰男性霸權的女性自主意識在媒體文本中逐漸顯現,

媒體作為傳遞文化的機構,目的應在鞏固與傳承舊有文化,但當此機構顯現出 有別於過去傳統的價值觀的話語秩序時,便透露出社會改變的可能性。

(四)當前社會結構改變的可能性

社會結構鬆動的可能性,起因於社會上各個社會事件內能動者所提供的改變 能量,台灣過去女性運動員在運動場域中的大小事件,可能具備了能撼動運動 中社會結構的能量,社會漸漸認為女性也能走出家庭而在外與人競爭並且獲得

社會結構鬆動的可能性,起因於社會上各個社會事件內能動者所提供的改變 能量,台灣過去女性運動員在運動場域中的大小事件,可能具備了能撼動運動 中社會結構的能量,社會漸漸認為女性也能走出家庭而在外與人競爭並且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