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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參與運動之過程

從前一章的文獻爬梳可以發現,起初女性參與運動確實並非一件容易的事,社 會上對女性的傳統思想,壓縮了女性參與運動的空間,但並非遏止了女性參與運 動的力量,從女性參與運動的實踐,透露出女性運動員對傳統父系霸權思想及其 社會結構的挑戰。從奧運的參賽過程便可發現端倪,第一屆雅典奧運會自 1896 年首次舉辦,參與的人員從工作人員、運動選手全部應為男性,女子不但不能參 加比賽,甚至不能觀看比賽,如果偷偷觀看比賽被發現還會被處以死刑(陳美芳,

2001),可見早期女性在運動領域中的地位是如此低下,Coakley(2004)亦指 出,起初女性參與運動不僅是社會不允許,甚至是違法的,但事實上女性能像男 性一樣具備運動所需的身體條件,並且隨著時代改變,運動領域的女性(woman in sport)已經不是一個問題了而是大眾必須接受的事實。而女性以選手身分參賽 始自 1900 年第二屆巴黎奧運會,但當時女性參加的項目,只有高爾夫和網球兩 項而已,在 1968 年墨西哥奧運,則是奧運會有史以來由女性運動員代表點燃大 會聖火,開創了女性運動員於運動領域中的里程碑,而奧運會從 1981 年也有了 首位女性委員,讓女性參與運動的歷程中往性別平等邁進一大步,直至 2004 年 的奧運會,已有超過 40%的女性選手,女性運動員參與奧運會的人數比已大幅上 升(畢恆達、洪文龍,2006;Coakley, 2004),到了 2008 年的北京奧運,女運 動員人數達到 4540 名,比 2004 年雅典奧運會時多出 128 名,參賽男、女運動員 的性別比例接近 1︰1,回顧百餘年奧運歷史,女性從不能參加、觀看奧運會比 賽到參加有限奧運項目,再到參賽人員和參賽項目與男性日趨平等,從制度面對 性別的限制來看,確實鬆動了運動領域中的性別框架甚至是當代的社會結構,但 過程卻是一波三折(李亦芳、程瑞福,2009:92)。

台灣社會對於女性參與運動所展現出來的精神與毅力,也給於較正面的評價,

並且長時間下來女性運動員表現不亞於男性,即逐漸顛覆了傳統認為女性不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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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之性別刻板印象。而國內奧會積極推動女性運動,自 1960 年女性運動選手 第一次參與奧運會至今,在奧運會獲得的 21 面獎牌,其中有 14 面是由女性選手 奪得(鍾任翔、林展緯、吳倫閑、陳承功、鄭虎,2004),而在女性參與奧運的 比賽中也有不少英勇事蹟,例如獲得我國奧運第一面金牌的跆拳道國手陳怡安

(國內運動員在奧運會的第一面金牌),以及最近我國跆拳選手蘇麗文於 2008 年北京奧運一戰成名,堅忍不拔的勇氣,獲得大眾媒體與國人肯定她那奮戰不懈 的鬥志,此時的女性,單純因為展現陽剛氣概而受到支持與認同的,這一刻就是 巔覆傳統性別刻板印象的珍貴畫面(李亦芳、程瑞福,2009: 92-93)。

女性參與運動賽事在早期絕非一件容易的事,過往的社會比現今更於傳統,對 女性的要求亦更嚴格,而女性也理所當然地將傳統觀念內化於心而不自覺。兩性 關係到了二十世紀開始發生明顯的變化,隨著社會型態的變遷以及女權自主意識 的抬頭,使女性於政治(參政權)、經濟(財產權)、文化(教育權)與社會(工 作員)各方面的保障,女性才得以擺脫傳統文化對於女性的約束而進入運動領域 中(顧燕翎,2000;黃雅惠,2004)。因此女權意識的覺醒對於女性參與運動有 相當程度的影響,李亦芳、程瑞福(2009)此篇文獻中就提到反身性思考的重要,

鬆動性別框架的開端是由個人的自我反思與覺醒,從個體能動性的展現到鬆動整 體性別結構,「反思自我-性別意識覺醒-行動」這就是鬆動性別框架的歷程,

而一旦累積相當程度的行動後,將使原有的性別結構可能面臨全盤重組的局面,

或是使其性別框架喪失了邏輯一致性的規則,才能開啟鬆動結構的可能性。換言 之,女性運動能走到今日,是由許多勇於挑戰社會的女性運動員所共築的成果,

實為難能可貴。

時至今日,女性從爭取運動參與進而撼動社會制度,此過程確實已小有成就,

從最早的奧運會開始爭取,到現在已有明文規定保障女性參與運動的權利,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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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於1972年通過的第9教育修正法案(Title Ⅸ)目的在保障女性權益,認為沒 有任何人只因為性別上的差異就將他人排除於運動的權利之外,聯邦政府財政資 助下的教育課程或活動是所有人皆可受益,並不能阻礙他人受保障的權益

(Carpenter & Acosta, 2005),這是全球在男女運動平權上相當重要的一個指標 性法案。此一法案通過後,在一個以男性結構為主的美國運動體制,對改善女性 運動參與和提供機會的平等上有快速的成長(Scraton & Flintoff, 2002),此一法 案確立後開始有許多女性參與運動,並有許多更完善的運動計畫產出,細看此修 正法案,其規定美國婦女之體育運動,與男性同樣享有運動機會的權利,擁有運 動設施、教練、服裝、旅遊及接受獎學金的權利,這使得女性參與運動已逐漸被 重視(李亦芳、呈瑞福,2009: 73)。

女性平等運動在台灣亦有所進展,雖然台灣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

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及憲法第十五 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但女性不論是在各 方面都受到打壓,直到1987年解嚴,台灣進入一個政治、經濟、社會的重大轉型 期,與婦女相關的研究機構與資源中心陸續成立後(張玨、吳燕秋,2002: 82),

女性先從教育水準提升,就業能力也隨之增加,伴隨著經濟能力獨立於男性,台 灣的女性可以漸漸的從私領域走向公領域,其自我的意識也逐漸覺醒,並非從家 庭中肯定自我,而是在公領域中肯定自我,力圖掙脫傳統的枷鎖(黃幸美,1994:

138)。另外近年來,我國行政院於2008年,提出以「性別影響評估」(Gender Impact Assessment,簡稱GIA)做為落實性別主流化的工具之一,其目的為了確保女性 與男性,於社會面向中的公共事務及資源取得等方面均享有平等的參與機會(行 政院主計處,2009)。我國與國外相同皆是從制度面上開始朝男女平等的思維前 進,且台灣隨著社會風氣開放和女性自主意識漸漸抬頭,多數的台灣女性己有能 力獨立工作的狀況下,經濟已不再需要由男性來支助,女性是可以獨立於男性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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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自主的權利,因而從事運動不再是遙不可及的事。

從以上的爬梳得知,不管是從制度面,或是從實際運動成就上來看,女性似乎 已經漸漸地在社會中嶄露頭角,但這僅是少數女性的成就,對於大多數的女性還 是仍然桎梏於傳統性別窠臼中,即使是制度面趨於平等,還是無法立即改變實質 面的平等。中國文化傳統的性別概念仍深存於社會價值觀上,女性也因受父權制 約的影響,常常被侷限在社會化下的家庭角色中,而可能被強迫放棄許多參與運 動的機會,導致女性自覺沒有運動的權利,顯見在傳統上對於「女性」舊有的傳 統期待,仍存在於現今的社會之中,諸如性別歧視、性別刻畫、男尊女卑…等等 的刻版仍印烙於心,並實踐於一般日常生活中的各種現象以及社會角落中(李妮 蓉,2010;林建宇、楊志豪、李炳昭,2007),例如根據行政院之統計數據顯示,

女性在教育水準、職場地位有明顯的提高,但傳統加諸女性對於「照護的責任」,

導致國內部分女性在結婚或生育下一代時,選擇退離職場。由此顯現,社會中對 於女性的責任,仍保有傳統的社會期待的視角,充分凸顯女性仍舊屬於「私領域」

的空間,女性仍然禁錮於社會習俗的枷鎖(行政院主計處,2009),而近期研究 更發現,父權價值體系下的女性運動員,存在著兩種基本典型,分別是「男性慾 望客體」與「傳統家庭角色」(盧沛樺、張玉佩,2010: 161-162)。

此外,相較於女性,男性仍然是在運動領域中握有權力的一方,以英國為例,

直到 1990 年為止,並沒有女性被指派出任任何國家運動協會的主席,只在地區 運動協會中有一位女性會長,並且在十四個設立運動協會的高級地區中,也只有 兩位女性擔任要角;然而,在整個教練界中,女性擔任較高層級的職務時其表現 仍然不如男性(Kay, 2003)。而台灣的運動結構中,長久以來存在著一些結構 失衡的現象,例如:體育運動的領導階級(地位)鮮少有女性、運動代表隊(校、

縣、國家代表隊)中,女性教練佔很少數、採訪體育運動的記者中,女性記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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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少數(徐耀輝,2004)。由上述運動結構中,明顯地可看出女性處於較不利之 運動結構中,而且女性也並非所有運動皆可參與,即使現在社會已經較過往能接 受女性參與運動,卻不認為所有的運動都適合女性。運動成為一種被「性別化」

的運動(莊憶欣,2009),社會還是只能接受女性從事較優雅的運動。行文至此,

兩性平等雖然在制度上有立法的強制性規定,但享有言論自由的(運動)媒體,

以及社會上傳統的價值觀仍然沒有多大改變,依然是維繫著父系霸權(Duncan &

Messner, 1998),並且是以一種更精密的手法進行再製,躲藏在制度底下再生產 社會性別結構(李亦芳、程瑞福,2009: 74)。

整合而論,運動領域中有兩股力量競逐,其一為傳統男性霸權的宰制力量,其 二為女性自主的女性力量,兩股力量於社會中較勁,並且在話語實踐裡爭奪話語

整合而論,運動領域中有兩股力量競逐,其一為傳統男性霸權的宰制力量,其 二為女性自主的女性力量,兩股力量於社會中較勁,並且在話語實踐裡爭奪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