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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縣市工程品質查核常見缺失項目整理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79-88)

第四章 缺失分析與策略研擬

4.2 三縣市工程品質查核常見缺失項目整理

本節延續 4.1 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92 年至 99 年、苗栗縣政府 94 年及高雄市政 府 86 年至 91 年 7 月等三縣市,在工程查核中對於常見缺失(品質管理制度全數 3 項及施工品質排名前 6 項)經由統計及成因分析後,本節將針對 4.1 節整理後,每項 缺失項目取前三名再與其他縣市同缺失項目之前三名作分析比較(如表 3.11)。

4.2.1 監造單位常見缺失比較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92 年至 99 年(簡稱 A)品質管理制度中,監造單位缺失排序 之首為 4.02.99 其他監造單位缺失、第二名為 4.02.01.05 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 品質管理標準或未符合需求及 4.02.03.04 有無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 抽查(驗)紀錄表或材料/設備管制總表,或判讀認可,或落實執行等二項、第三名 為 4.02.01.08 未訂定品質稽核範圍或頻率或未符合需求。

苗栗縣政府 94 年(簡稱 B)品質管理制度中,監造單位缺失掛序之首為 4.02.01 無監造組織或監造計畫,或監造建築師(或工程顧問公司)或其所派監工人員未落實 執行監造計畫、第二名為 4.02.07 無監工日報表,或格式未符合需求,或未落實執行、

第三名為 4.02.03 無施工品質抽查紀錄或未落實執行及 4.02.99 其他監造單位品管缺失 二項。

有關品質管理制度中,A 缺失比率 19.9%第一名監造單位及 B 缺失比率 19.43%

排行第二名監造單位,常見缺失排名前 3 名如表 4.10,本研究之成因分析如下:

一、4.02.99 其他監造單位缺失,普遍出現在 AB 工程品管缺失中,然而 4.02.99 其他 監造單位缺失包羅萬象,故合計次數名列前 3 名應屬正常。

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於 82 年開始實施,直至 92 年工程會設立「全民監 督公共工程通報系統」、訂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原 86 年 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評鑑作業要點」曾於 88 年 10 月、91 年 4 月兩次修正,

後因與 91 年 8 月公布實施之公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與作業辦法具同質 性,於 92 年 4 月起停止適用,故由於 92 年甫執行「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 作業要點」,以致缺失項目 4.02.01 無監造組織或監造計畫,或監造建築師(或工

程顧問公司)或其所派監工人員未落實執行監造計畫及 4.02.07 無監工日報表,

或格式未符合需求,或未落實執行,列於 B 監造單位之首位及次位常見缺失,而 未於 A 之監造單位常見缺失中出現。

三、在 A 中常見缺失第二名 4.02.01.05 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品質管理標準或 未符合需求;4.02.03.04 有無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查(驗)

紀錄表或材料/設備管制總表,或判讀認可,或落實執行;第三名 4.02.01.08 未訂 定品質稽核範圍或頻率或未符合需求,均為未依品管制度訂定相關規定,疑似監 造單位認為非工程專責機關之承辦人員,不諳品管相關法令,而抱著得過且過之 心態及做法,故對於抽查施工作業及材料設備抽驗及管制部分,則未落實判讀及 執行。

表 4.1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與苗栗縣政府監造單位缺失比較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9 2 年 至 9 9 年 苗 栗 縣 政 府 9 4 年 區分 缺失目/比例 排名 缺 失 編 號 次數 缺失項目/比例 缺失排名 缺 失 編 號 次數 品質

管理 制度

1.監造單位 19.9%

1 4.02.99 7

2.監造單位 19.43%

1 4.02.01 121 2 4.02.01.05 6 2 4.02.07 57

4.02.03.04 6

3 4.02.03 49 3 4.02.01.08 5 4.02.99 49

4.2.2 承攬廠商缺失比較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92 年至 99 年(簡稱 A)品質管理制度中,承攬廠商缺失排名 第一名為 4.03.02 無品質計畫書,或未落實執行或未符需求等、第二名為 4.03.04 無品 管自主檢查表,或未落實執行,或檢查人未簽名、第三名為 4.03.05 對材料檢(試)

驗報告未予審查,或無材料檢(試)驗審查紀錄或無材料/設備管制總表,或未符合 工程需求。

苗栗縣政府 94 年(簡稱 B)品質管理制度中,監造單位缺失排名第一名為 4.03.02 無品質計畫書,或未落實執行、第二名為 4.03.03 無施工日報表,或未符合需求,或 未落實執行及 4.03.04 無品管自主檢查表,或未落實執行,或檢查人未簽名等二項、

第三名為 4.03.08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或契約明訂者,品管人員未於工地確實執行品管 工作,或新設或異動時未提報品管人員登錄表。

有關品質管理制度中,A 缺失比率 19.9%亦為缺失排行第一名及 B 缺失比率 24.75%缺失排行第一名承攬廠商,缺失排名前 3 名如表 4.11,本研究之分析如下:

一、4.03.02 無品質計畫書,或未落實執行或未符需求等及 4.03.04 無品管自主檢查表,

或未落實執行,或檢查人未簽名,普遍出現在 AB 工程品管缺失中,成因為承攬 廠商對於自行陳報監造及業主之品質計畫書,未落實執行及未符合業主實際需求,

並對於品管自主檢查表之執行未確實,一般而言均流於形式;研究人員認為只有 材料檢(試)驗報告是最為重要且不易偽(變)造,其他文件資料均可造假或事 後補齊,除非主辦單位每日派人至現場督工檢查。

二、在 A 中 4.03.05 對材料檢(試)驗報告未予審查,或無材料檢(試)驗審查紀錄 或無材料/設備管制總表,或未符合工程需求,應為承攬廠商認為非工程專責機關 之承辦人員,不諳契約相關規定及品質計畫書之要求,抱著得過且過之心態及做 法蒙敝業主。

三、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於 82 年開始實施,直至 92 年工程會設立「全民監 督公共工程通報系統」、訂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原 86 年 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評鑑作業要點」曾於 88 年 10 月、91 年 4 月 2 次修正,

後因與 91 年 8 月公布實施之公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與作業辦法具同質 性,於 92 年 4 月起停止適用,故由於 92 年甫執行「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 作業要點」,以致缺失項目 4.03.03 無施工日報表,或未符合需求,或未落實執行 及 4.03.08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或契約明訂者,品管人員未於工地確實執行品管工 作,或新設或異動時未提報品管人員登錄表,列為 B 承攬廠商之第 2、3 名常見 缺失,而未於 A 之承攬廠商常見缺失中出現,然而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改建工程中雖未被查核出 4.03.08 即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或契約明訂者,品管 人員未於工地確實執行品管工作之缺失,但經該機關派員督工,發現共有 30 餘 次品管人員未在場或代班未報備之情形,均屬蒙敝業主不諳相關品管規定之實,

並該機關已扣款辦理。

表 4.1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與苗栗縣政府承攬廠商缺失比較表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9 2 年 至 9 9 年 苗 栗 縣 政 府 9 4 年 區分 缺失項目/比例 排名 缺 失 編 號 次數 缺失項目/比例 排名 缺 失 編 號 次數 品 質

管 理 制 度

1.承攬廠商 19.9%

1 4.03.02 15

1.承攬廠商 24.75%

1 4.03.02 107 2 4.03.04 11

2 4.03.03 52 3 4.03.05 7 4.03.04 52 3 4.03.08 51

4.2.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與苗栗縣政府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

缺失比較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92 年至 99 年(簡稱 A)品質管理制度中,主辦機關/專案管 理廠商缺失排名第一名為 4.01.99 其他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缺失、第二名為 4.01.04 無品質督導及查核、查驗紀錄或內容不實及 4.01.06 監造計畫無核定紀錄等二項、第 三名為 4.01.01 契約內未編列品管費用,或未編列承包商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或未 編列監造單位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4.01.05 無查核、督導或查驗缺失追蹤改善紀錄 或內容不實及 4.01.14 發現工程缺失,未即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等三 項。

苗栗縣政府 94 年(簡稱 B)品質管理制度中,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缺失排名 之首為 4.01.04 無品質督導及查核、查驗紀錄或內容不實、第二名為 4.01.05 無查核(督 導)或查驗缺失追蹤改善紀錄或內容不實、第三名為 4.01.06 監造計畫無核定紀錄。

有關品質管理制度中,缺失排行第三名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缺失排名前 3 名,本研究之分析如表 4.12:

表 4.1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與苗栗縣政府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缺失比較表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9 2 年 至 9 9 年 苗 栗 縣 政 府 9 4 年 區分 缺失項目/比例 排名 缺失編號 次數 缺失項目/比例 排名 缺失編號 次數

品 質 管 理 制 度

3.主辦機關/專案 管理廠商 7.28%

1 4.01.99 5

3.主辦機關/專 案管理廠商

8.58%

1 4.01.04 42 2 4.01.04 4

4.01.06 4

2 4.01.05 40 3

4.01.01 2 4.01.05 2

3 4.01.06 21 4.01.14 2

一、4.01.04 無品質督導及查核、查驗紀錄或內容不實、4.01.06 監造計畫無核定紀錄 及 4.01.05 無查核、督導或查驗缺失追蹤改善紀錄或內容不實,普遍出現在 AB 工程品管缺失中,成因為主辦機關大多非工程專責承辦人員並兼辦其他業務,即 便專人辦理工程,如前述 4.01.04、4.01.06、4.01.05 等缺失項目,要品質督導、

查核、查驗紀錄,又要核定監造計畫,還要追蹤查核、督導或查驗缺失改善,無 非要白天看工地晚上辦理公文,實強人所難,分身乏術,只有踏上過癆之路,且 未有營建工程專業背景,即便加班又有何用?並警察局 92 年至 99 年 13 件營建

工程均未委聘專案管理廠商,均由建築師設計及監造,其監造績效由工程品質查 核分數可見一般(71、75、71、78、72、73、71、78、72、75、77、74、74)。

二、在 A 中 4.01.99 其他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缺失、4.01.01 契約內未編列品管費 用,或未編列承包商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或未編列監造單位材料設備之抽驗費 用及 4.01.14 發現工程缺失,未即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以上均 為設計、監造單位應提醒業主之服務,如 4.01.01 中未編列品管費用、承包商材 料設備檢驗費及監造單位抽驗材料設備費用,均建築師於規劃設計中應編列之項 目,另 4.01.14 業主發現工程缺失,未即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等,

亦是業主非經常辦理公共工程未具營造專業知識及工程經驗所致。

4.2.4 三縣市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缺失比較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92 年至 99 年(簡稱 A)施工品質中,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缺失 排名第一名為 5.14.01 墜落防止、第二名為 5.14.99 其他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缺失、第三 名為 5.14.04 承包商無勞安自動檢查紀錄或不確實。

苗栗縣政府 94 年(簡稱 B)施工品質中,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缺失排名第一名為 5.14.07 現場施工交通警告設施不足、第二名為 5.14.04 承包商無勞安自動檢查紀錄或 不確實、第三名為 5.14.08 圍籬外部防護網等設施不足。

高雄市政府 86 年至 91 年 7 月(簡稱 C)施工品質中,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缺失排 名第一名為 15235 施工人員部份未戴安全帽、第二名為 15232 模板拆除留存鐵絲及鐵 條未剪除、第三名為 15255 瓦斯鋼瓶未依規定放置。

有關施工品質中,缺失排行第一名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缺失排名前 3 名,本研究 之分析如表 4.13:

表 4.1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苗栗縣與高雄市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缺失比較表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9 2 年 至 9 9 年

苗 栗 縣 政 府

9 4 年

高 雄 市 政 府 8 6 年 至 9 1 年 7 月 區分 缺失項目/

比例 排名 缺 失

編 號 次數 缺失項目/

比例

缺 失

編 號 次數 缺失項 目/比例

缺 失

編 號 次數 施工

品質

1.

工地勞工 安全衛生

11.9%

1 5.14.01 13 2.

工地勞工 安全衛生

8.53%

5.14.07 40 1.

施工安 全措施 35.4%

15235 133 2 5.14.99 8 5.14.04 34 15232 73 3 5.14.04 5 5.14.08 26 15255 62 一、5.14.04 承包商無勞安自動檢查紀錄或不確實,普遍出現在 AB 施工品質缺失中,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7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