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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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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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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非 工 程 專 責 機 關 工 程 品 質 常 見 缺 失 成 因 與 改 善 對 策 探 討 — 以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為 例

Identifying the Cause of Common Quality Defects and Related Improvement Strategie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Non-engineering Professional Entity: New Taipei City Police Department as an Example

系 所 別:營建管理學系碩士班 學號姓名:M09916020 劉紹祖 指導教授:鄭紹材 博士

楊智斌 博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02 月

(2)

摘要

政府採購法執行多年,國內工程採購的品質已獲得大幅提升,但非工程專責機構 由於專業知識的不足,導致工程專案經常是在預算執行壓力下匆促完成,工程品質仍 有很大的提升空間。本研究藉由分析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工程查核時所發現的工程品質 常見缺失,並搭配回顧國內其他單位之公共工程品質查核常見缺失,進而提出十大工 程品質常見缺失成因(例如,業主對品質企圖心不夠,主辦單位缺乏專業知識及常設 性工程組織),同時針對該十大缺失成因進行檢討,並以實際案例輔助分析與驗證,

以利提出可能的改善策略(例如,強化主辦單位完成高品質工程的企圖心、遴聘專業 顧問協助需求規劃)。整體而言,本研究以個案研究的方式,分析非工程專責機構常 見工程品質常見缺失並提出改善策略,研究成果可以作為其他非工程專責機構於提升 工程品質時參考。

關鍵字:公共工程、非工程專責機構、採購人員、品質常見缺失、改善策略

(3)

ABSTRACT

With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being took effect for many years, the quality of domestic public construction projects has significantly improved. The non-engineering professional (NEP) entities, because lacking of professional knowledge for construction, often rush to complete construction projects under the pressure of executing allocated budget. The NEP entities still have much room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ir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is study analyzes the common quality defects on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New Taipei City Police Department found from the cases of public construction quality audit, compares the defects with the results in public construction quality audit from other governmental entities, and identifies the top ten causes of common quality defects (for example, owners lack of ambition to improve quality, organizers lack of professional knowledge for construction and permanent engineering unit). Through analyzing the effects on a real project, this study proposes some improvement strategies to facilitate the causes. The proposed strategies include strengthening the ambition of organizers in complet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with higher quality and acquiring engineering professionals to help demand planning). In sum, this study, using case study methodology, identifies the causes of common quality defects and related improvement strategies those can serve as a reference for NEP entitie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Keywords: Public Construction Works; Non-engineering Professional Entity; Procurement Staff; Common Quality Defects; Improvement Strategies.

(4)

致謝

少時不努力,老大徒傷悲。回想起三年前因自身營建工程學職能不足,而踏上 進修之路。有幸結識營造產業界的師長與同學,對於以非土木/營建背景的我,不吝 指導及提攜;尤以當時承辦的廳舍整建專案及課程中的分組討論,予個人諸多協助。

在學期間,對於師長們的指導和同學的幫助,個人銘感五內。尤其是在專案管 理課程的那一個學期,由於同窗的多方協助,我才能以單桅小舟在波濤洶湧中,平穩 的渡過無數個作業。在論文方面,在亦師亦兄的楊教授智斌的多方指引,予我難忘。

鄭所長紹材的庚續指導、科管所博士班的陳靜毅學長及同學林富仁、徐朝聲、陳建中、

劉家發等人、交通大學王維志教授及清雲科技大學吳昭慧博士於校外口試審查時提供 寶貴意見,再此一併誌謝。當然,對家人的感恩是不能少的。首先要感謝岳父岳母在 個人進修時,分擔我在家中的分工(wbs)項目。再者,內人羿霆獨力照料二個寶貝 女兒冠宜(5 歲)、冠妮(3 歲)外,更在個人公私兩困時,予我無限的鼓勵和默默的 加油打氣。光是後者,每當心力交瘁時,想她那默默眼神所流露出的愛意,就能讓我 奮勇再起...;一切的努力都是值得的!

進修二年有餘,期間由從分局轉任刑事警察大隊,兩機關業務雖然相同,但能 發揮的空間截然不同,幸而,進修所學之時程、品質、專案及成本管理均能派上用場 現買現賣,以及體會到系上老師們對課程的細心規劃和營造同儕交流的機會,也想藉 此一併致謝。

(5)

目錄

摘要 ... I

ABSTRACT ... II 致謝 ... III 目錄 ... IV 表目錄 ... VIII 附表目錄 ... X 圖目錄 ... XI

第一章 緒論 ...1

1.1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1.2 研究目的 ...2

1.3 研究方法 ...2

1.4 研究範圍與限制 ...2

1.5 研究流程 ...3

1.6 論文架構 ...4

第二章 文獻回顧 ...5

2.1 何謂品質 ...5

2.1.1 品質定義 ...5

2.1.2 品質管理演進發展 ...5

2.1.3 戴明管理循環(PDCA) ...7

2.2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理念 ...8

2.2.1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9

2.2.2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 10

2.2.3 施工品質查核機制 ... 10

2.3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導入 ... 10

(6)

2.3.1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 11

2.6.1 工程品質問題的發展過程... 26

2.7 苗栗縣 94 年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缺失統計 ... 27

2.7.1 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缺失項目(4.01)分析 ... 28

2.7.2 監造單位缺失項目(4.02)分析 ... 29

2.7.3 承攬廠商缺失項目(4.03)分析 ... 30

2.7.4 混凝土施工缺失項目(5.01)分析 ... 30

2.7.5 鋼筋施工缺失項目(5.02)分析 ... 31

2.7.6 模板施工缺失項目(5.03)分析 ... 31

2.7.7 一般性施工等缺失項目(5.07)分析 ... 32

2.7.8 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缺失項目(5.14)分析 ... 32

2.7.9 材料檢驗審查紀錄缺失項目(5.10)分析 ... 33

2.7.10 小結 ... 33

2.8 高雄市政府 86 年至 91 年 7 月工程查核缺失分析 ... 35

2.8.1 工地管理(1500)缺失項分析 ... 36

2.8.2 施工安全措施(15230)缺失項分析 ... 36

2.8.3 環保衛生(15720)缺失項分析 ... 38

2.8.4. 混凝土施工(30010)缺失項分析 ... 39

2.8.5 鋼筋加工(32100)缺失項分析 ... 39

2.8.6 各級監造單位 ... 40

第三章 個案機關工程查核施工品質缺失分析 ... 42

3.1 受工程施工品質查核案件統計 ... 42

3.2 缺失項分析 ... 44

3.2.1 監造單位缺失項目(4.02)分析 ... 44

3.2.2 承攬廠商缺失項目(4.03)分析 ... 45

3.2.3 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缺失項目(5.14)分析 ... 46

3.2.4 混凝土施工缺失項目(5.01)分析 ... 46

3.2.5 材料檢驗審查紀錄缺失項目(5.10)分析 ... 47

3.2.6 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缺失項目(4.01)分析 ... 47

3.2.7 一般性施工等性等缺失項目(5.07)分析 ... 48

3.2.8 模板施工缺失項目(5.03)分析 ... 48

3.2.9 鋼筋施工缺失項目(5.02)分析 ... 49

3.3 綜合分析 ... 49

第四章 缺失分析與策略研擬 ... 51

4.1 公共工程品質查核缺失差異比較及成因探討... 52

4.1.1 監造單位缺失要因 ... 52

4.1.2 承攬廠商缺失要因 ... 54

(7)

4.1.3 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缺失要因 ... 55

4.1.4 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缺失要因 ... 57

4.1.5 混凝土施工缺失要因 ... 59

4.1.6 材料檢驗審查紀錄缺失要因 ... 61

4.1.7 一般性施工等缺失要因 ... 62

4.1.8 模板施工缺失要因 ... 63

4.1.9 鋼筋施工缺失要因 ... 64

4.1.10 綜合分析... 66

4.2 三縣市工程品質查核常見缺失項目整理 ... 67

4.2.1 監造單位常見缺失比較 ... 67

4.2.2 承攬廠商缺失比較 ... 68

4.2.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與苗栗縣政府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缺失比較 ... 69

4.2.4 三縣市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缺失比較 ... 71

4.2.5 三縣市混凝土施工缺失比較 ... 72

4.2.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與苗栗縣政府材料檢驗審查紀錄缺失比較 ... 73

4.2.7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與苗栗縣政府一般性施工等缺失比較... 73

4.2.8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與苗栗縣政府模板施工缺失比較 ... 74

4.2.9 三縣市鋼筋施工缺失比較... 75

4.3 公共工程品質查核缺失分析 ... 76

4.4 成因改善與解決策略之探討 ... 77

4.4.1 成因改善方向之探討 ... 77

4.4.2 於個案應用解決策略之探討 ... 78

4.4.3 案例討論 ... 83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87

5.1 研究結論 ... 87

5.2 後續研究建議... 88

附錄一 查核缺失代碼分類表 ... 91

附錄二 工程品質缺失原因相關文獻彙總表 ... 94

附錄三 工程品質缺失原因統計表... 98

附錄四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 101

附錄五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暨所屬 92 年至 99 年度受工程查核總表 ... 105

附錄六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92 年至 99 年查核缺失項目表 ... 106

(8)

附錄七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92 年至 99 年度工程查核品質缺失扣點分類表 ... 110

附錄八 三縣市受工程品質查核常見缺失對照表 ... 112

附錄九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常見缺失成因分析表 ... 115

附錄十 工程品質缺失成因統計表... 116

附錄十一 『廚房設備採購案』邀商建議書』 ... 120

附錄十二 『廚房電力供應線路增設採購案』邀商建議書 ... 124

(9)

表目錄

表 2.1 歷年公共工程重要品質政策執行表 ... 9

表 2.2 三層級品質管理之主要工作項目表 ... 10

表 2.3 工程缺失分類表 ... 25

表 2.4 問題種類與處理原則彙整表 ... 26

表 2.5 苗栗縣 94 年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缺失統計表 ... 27

表 2.6 苗栗縣 94 年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缺失次數統計表 ... 28

表 2.7 苗栗縣 94 年監造單位缺失次數統計表 ... 29

表 2.8 苗栗縣 94 年承攬廠商缺失次數統計表 ... 30

表 2.9 苗栗縣 94 年混凝土施工缺失次數統計表 ... 31

表 2.10 苗栗縣 94 年鋼筋施工缺失次數統計表 ... 31

表 2.11 苗栗縣 94 年模板施工缺失次數統計表... 32

表 2.12 苗栗縣 94 年一般性施工等缺失次數統計表 ... 32

表 2.13 苗栗縣 94 年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缺失次數統計表 ... 33

表 2.14 苗栗縣 94 年材料檢驗審查紀錄缺失次數統計表 ... 33

表 2.15 苗栗縣公共公工程施工品質查核常見缺失一覽表 ... 34

表 2.16 高雄市政府 86 年至 91 年 7 月所屬各類工程查核情形一覽表 ... 35

表 2.17 高雄市政府 86 年至 91 年 7 月建築工程缺失項缺失次數... 35

表 2.18 高雄市政府 86 年至 91 年 7 月工地管理(1500)缺失項目統計表 ... 36

表 2.19 高雄市政府 86 年至 91 年 7 月施工安全措施(15230)缺失項目統計表 ... 37

表 2.20 高雄市政府 86 年至 91 年 7 月環保衛生(15720)缺失項目統計表 ... 38

表 2.21 高雄市政府 86 年至 91 年 7 月混凝土施工(30010)缺失項目統計表... 39

表 2.22 高雄市政府 86 年至 91 年 7 月鋼筋加工(32100)缺失項目統計表 ... 40

表 2.23 高雄市政府 86 年至 91 年 7 月各監造單位監造工程專案數 ... 41

表 2.24 高雄市政府 86 年至 91 年 7 月各級監造單位各類工程缺失項及次數表 ... 41

表 3.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92 年至 99 年工程品質查核缺失名次表 ... 43

表 3.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92 年至 99 年監造單位缺失次數統計表 ... 44

表 3.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92 年至 99 年承攬廠商缺失次數統計表 ... 45

表 3.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92 年至 99 年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缺失次數統計表 ... 46

(10)

表 3.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92 年至 99 年混凝土施工缺失次數統計表 ... 46

表 3.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92 年至 99 年材料檢驗審查紀錄缺失次數統計表 ... 47

表 3.7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92 年至 99 年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缺失次數統計表 47 表 3.8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92 年至 99 年一般性施工等缺失次數統計表 ... 48

表 3.9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92 年至 99 年模板施工缺失次數統計表 ... 49

表 3.1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92 年至 99 年鋼筋施工缺失次數統計表 ... 49

表 3.1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與他縣市受工程品質查核常見缺失比較簡表 ... 50

表 4.1 監造單位缺失項目比較表 ... 53

表 4.2 承攬廠商缺失項目比較表 ... 54

表 4.3 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缺失項目比較表 ... 56

表 4.4 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缺失項目比較表 ... 58

表 4.5 混凝土施工缺失項目比較表 ... 59

表 4.6 材料檢驗審查紀錄缺失項目比較表 ... 61

表 4.7 一般性施工等缺失項目比較表 ... 62

表 4.8 模板施工缺失項目比較表 ... 63

表 4.9 鋼筋施工缺失項目比較表 ... 65

表 4.1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與苗栗縣政府監造單位缺失比較 ... 68

表 4.1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與苗栗縣政府承攬廠商缺失比較表... 69

表 4.1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與苗栗縣政府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缺失比較表 ... 70

表 4.1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苗栗縣與高雄市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缺失比較表 ... 71

表 4.1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與苗栗縣及高雄市混凝土施工缺失比較表 ... 72

表 4.1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與苗栗縣材料檢驗審查紀錄缺失比較表 ... 73

表 4.1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與苗栗縣政府一般性施工等缺失比較表 ... 74

表 4.17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與苗栗縣政府模板施工缺失比較表 ... 75

表 4.18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苗栗縣及高雄市政府鋼筋施工缺失比較 ... 76

表 4.19 公共工程品質常見缺失成因分析交叉表(需求、採購)... 78

表 4.20 廚房設備增建專案技術服務人員遴選資格表 ... 79

表 4.21 公共工程品質缺失十大成因解決策略分析表 ... 84

(11)

附表目錄

附表 1 查核缺失代碼分類表 ... 91

附表 2 工程品質缺失原因相關文獻彙總表 ... 94

附表 3 工程品質缺失原因統計表 ... 98

附表 4 工程規劃圖說審查項目表 ... 103

附表 5 建築工程設計書圖審查項目表 ... 104

附表 6 非建築工程設計書圖審查項目表 ... 104

附表 7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暨所屬 92 年至 99 年度受工程查核總表 ... 105

附表 8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92 年至 99 年查核缺失項目表 ... 106

附表 9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92 年至 99 年度工程查核品質缺失扣點分類表 ... 110

附表 10 三縣市受工程品質查核常見缺失對照表 ... 112

附表 1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92 年至 99 年常見缺失成因分析表... 115

附表 1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工程品質缺失成因統計表 ... 116

(12)

圖目錄

圖 2.1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架構] ... 9

圖 2.2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圖 ... 11

圖 2.3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流程圖 ... 14

圖 2.4 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主辦工程接受工程查核小組查核作業流程圖 ... 24

圖 4.1 個案大樓高壓機電配接新舊對照圖 ... 80

圖 4.2 電氣式廚房設備採購案分工結構(WBS) ... 82

圖 4.3 電氣式廚房設備及廚房增設專用線路採購案進度規劃 ... 83

(13)

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與動機

警察機關建物外觀代表著機關的精神,但外觀無法掩飾機關長久以來難以解決的 土地取得問題。例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縣政府於 99 年 12 月 25 日正式升格,

並改名新北市政府)部份外勤派出所廳舍座落之土地,除國有及市有外,尚有沿用日 據時期民地,或以無償及租賃等方式取得;此對隸屬機關和地權擁有者都有未見公允 的法律定位和物權保障。

緣此,自民國(以下年度如為西元即於年度前加註西元,如為民國則不再加註民 國)99 年 3 月起警察局開始積極處理老舊廳舍及土地問題,責由後勤科針對所屬老 舊辦公廳舍,訂定中、長期整(改、新)建計劃;並隔月進度管制,綜掌成效。雖然 積極如是,土地取得亦漸歸定位,囿於相關作業人員的所學和經驗,致其於接踵而至 的整建規劃、設計、審議、招標及施工等作為中,出現了品質管理、現場監造和督導 考核等項的可議之處。

為達成公共工程之預定目標,並提昇資源運用,本研究嘗試分析警察機關之工程 生命週期之辦理情形,探討工程缺失發生的原因及解決的方式,期能提供制度及實務 上之改進見解。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98 年度全年總預算[1]新臺幣(以下同)

10,870,448,000 元(人事費用 8,723,909,000 元,佔總預算 80%),房屋建築及設備預 算 351,194,000 元(包含新、改建廳舍,佔總預算 3%);99 年度全年總預算新臺幣(以 下同)10,611,255,000 元(人事費用 8,865,615,000 元,佔總預算 83%),房屋建築及 設備預算 178,517,000 元(包含新、改建廳舍,佔總預算 1%),98 及 99 年總預算扣 除人事費用,其他支出預算分別佔總預算的 20%及 17%,有關房屋建築及設備預算 各佔總預算之 3%及 1%,以非工程專責機關,警察局歷年來均編列較高之工程預算,

警察局以新北市最高警察機關之高度,協調與督導市內警察廳舍之工程週期,應整合 所屬公共工程的資源,以期公共工程計畫能在合理的預算經費內如期如質完成。

經由實務經驗及文獻回顧中發現現行警察機關辦理工程中,警察所屬機關辦理工 程發包時,承辦人員學養不足和預算執行壓力須匆促完案。而其業務主管和審議委員 等,也多不備有採購作業的經歷,致發予專業不足的廠商施作後可能產生品質上很大 之問題。

(14)

1.2 研究目的

本研究蒐集 92 年至 99 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缺失,以統計 方法歸納各項常見缺失,並進而分析各項常見缺失之要因,採取必要的矯正預防措施,

提供警察局工程人員提升施工品質之參考,本研究之主要目的如下:

一、研究公共工程品質查核常見缺失,分析查核缺失十大成因。

二、以研究人員承辦之採購案件為例,探討常見工程缺失成因之改善策略,提供非工 程專責機關及所屬機關執行採購時之參考。

1.3 研究方法

一、次級資料分析法

(一)蒐集國內外對於審議制度及非工程專責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常見缺失等相關文獻,

瞭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公共工程之運作情形及執行後之公共工程現況,經 由分析討論提供機關對照理論與實際操作之參考。

(二)蒐集彙整國內外品質管理之相關理論文獻資料。

二、交叉分析與要因探討:

(一)將所蒐集之工程查核資料建入 Microsoft Office Excel,進行統計分析工作。

(二)工程查核資料其內主要係存放每次工地查核後的基本資料及發現缺失的情形。

(三)基本資料分別建立有工程代號、主辦單位、契約金額、查核日期及缺失評分等 欄位、依工程名稱及查核日期為主索引欄位。

(四)工程缺失資料表、分別有缺失編碼、缺失名稱及備註等欄位、每一大項缺失給 予一個欄缺失項目。

(五)蒐集整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92 年至 99 年、苗栗縣政府 94 年及高雄市政府 86 年至 91 年 7 月)的公共工程品質查核缺失,再以相關學術資料研究出之公共 工程常見缺失成因做分析分類後,統計出 10 大成因。

三、個案研究:

經研究彙整 10 大公共工程查核缺失成因後,檢視研究人員承辦之公共工程案件 週期,研討克服之道。

1.4 研究範圍與限制

(15)

一、本研究考量研究資料取得方便性,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後勤科及各分局之 非工程專責機關對機關內部(包含各科室、直屬(刑(保、交)大等)隊、分局、

派出所等)所進行之廳舍興、改(整)建工程及其他文獻中,受工程查核之缺失 為研究資料來源,進行工程品質常見缺失之統計與分析。

二、因礙於資料取得及調查意願配合度,故以研究人員所承辦之採購案件為實例研討 範圍。

1.5 研究流程

本研究之研究流程如圖所示,詳細內容說明如後。

圖 1.1 研究流程圖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及研究範圍之確定:本研究所界定之問題及其研究範圍與內容,

業已初步擬議如前述。

二、蒐集警察機關辦理工程各階段執行方式之相關文獻彙整:蒐集與研究主題有直接

(16)

或間接相關之主要文獻加以回顧並整理分析,以作為後續確定研究方法之參考。

三、整理 92 年至 99 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苗栗縣政府 94 年及高雄市政府 86 年至 91 年 7 月)受工程品質查核常見缺失。

四、分析相關工程品質文獻彙整工程品質缺失成因,探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92 年至 99 年公共工程品質查核常見缺失 10 大成因。

五、以研究人員承辦之採購案件,檢討克服 10 大公共工程品質查核常見缺失成因。

六、對於辦理公共工程採購案之機關提出結論與建議。

1.6 論文架構

本論文共分五章,章節內容說明如下:

一、第一章 緒論:

分別針對本文之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與限制、研 究流程及論文架構,作逐一說明。

二、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章節主要針對品質之定義、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理念、公共工程施 工品質管理制度之導入、品質查核、三級品管、文件檔案管理之意義、公共工 程品質查核內容、工程品質問題相關文獻、苗栗縣 94 年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查 核缺失統計、高雄市政府 86 年至 91 年 7 月工程查核缺失分析等相關文獻,作 一整理與歸納。

三、第三章 個案機關工程查核施工品質缺失分析:

本章節針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92 年至 99 年公共工程查核缺失項分析、綜合分 析,統計各項缺失發生次數及比例,繼而針對缺失比例偏高、重要工項者進行 常見缺失之分析。

四、第四章 缺失分析與策略研擬:

本章節依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公共工程品質查核缺失差異比較及成因探討、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苗栗縣及高雄市工程品質查核常見缺失項目整理、公共工程 品質查核缺失分析、成因改善與解決策略之探討,分析缺失產生之要因。

五、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本章節主要說明本研究之成果,並提出未來研究發展之方向與建議。

(17)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1 何謂品質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其所頒定的「品管教育訓練教材(100 年版)」中[2],對 於品質有詳細的整理與說明,本研究摘錄轉為相關之內容彙整如本章 2.1 至 2.6 節。

2.1.1 品質定義

一、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所制訂國際標準 ISO 9000:西元 2000 年版 (CNS 12680)對品質的定義:「一組固有的特性滿足要求 之程度」。

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2680)對品質的定義:「一個實體的特性總和,此種 特性具有滿足明訂與潛在的需求之能力」。

三、在有合約情形下,各項需求均需規定及說明,且必須對其隱含之需求予以說明及 規定。需求會因時間而改變,必須於適當時間定期檢討及修正。

四、部分專家認為品質為「適合使用」、「滿足顧客」或「符合要求」,才是符合品質 真義。

五、工程品質不僅要堅固耐用,材料品質合乎契約規範,更要考量尺寸、強度、功能、

美觀、整齊,更應注重結構體線條平直、完成面平順、機械設備設置位置適當好 維護、磁磚黏貼對縫整磚,在在都顯示品質良窳。

2.1.2 品質管理演進發展

一般人認為「品質管制」就是在談論:「品質技術及方法」,實則不然。西元 1900 年的作業員品質管制手法,發展到今日的「全面品質保證」年代,這期間歷經的不僅 僅是技術手法的更新,更是由生產線上的工業工程統計量測,提昇到企業管理制度及 經營理念層面上。提升品質已成為企業生存、改善企業體質、尋求企業持續成長的優 先考量。

費根堡博士認為品質管制的演進是歷經下列五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品質是檢查出來的

十九世紀初期所有的產品均由作業員自己檢查,並對自己所製造的東西負責,故

(18)

稱為「作業員的品質管制」。隨著工業革命的發生,開始有了製造工廠,大量生產的 型態也隨之出現,製造工廠開始追求產量的提升,作業員僅注意到產量,卻忽略了產 品品質,品質便逐漸地由作業員之領班所負責。此時為「領班的品質管制」。接著第 一次世界大戰,工廠規模愈形龐大,所生產之產品種類愈形複雜,領班的管理工作陸 續增加,無法應付品質問題。於是,有了由專業的檢驗員來負責品質的做法,這段期 間稱為「檢驗員的品質管制」。以上的三個時期,都是藉由查檢作為維持生產活動的 品質。因此,對品質的觀念是僅止於「品質是檢查出來的」;品質制度,也只建立在 依靠檢查的「品質檢驗」。

二、第二階段:品質是製造出來的

「統計品質管制」最大貢獻,是利用抽樣檢驗取代前一階段所實施全數檢驗,節 省大量檢驗成本,也提高檢驗效果,利用統計瞭解品質的狀況,找出問題的原因和對 策,使得作業人員對品質的認知也隨之改善,品管學者就將這種在產品製造時,就必 須採取回饋與預防措施的想法的改變,稱做「品質是製造出來的」觀念。品管制度也 隨之發展成以回饋訊息為改善行動的制度作為。

三、第三階段:品質是設計出來的

為了保證產品是可靠的,所以需在產品的企劃與設計階段就先行管制好,也就是 加入了設計時就先把客戶的需求考慮進去以及設計審查的想法。並透過模擬實況測試 與統計分析,可精確評估未來使用情況,以致生產者可確保產品的品質,因而「品質 保證」的時代正式到來。由「品質是設計出來的」品質觀念,所衍生出來的品質制度 就進入了要考慮到顧客需求、產品設計為主的「品質保證制度」。

四、第四階段:品質是管理出來的

品管大師戴明博士(Dr. Deming)指出:「品質的問題的產生有百分之八十導因 於管理不善」,費根堡博士(Dr. Feingenbaum)提出了「全面品管」的觀念後,企業 界逐漸發現,產品品質不只是品管單位的責任,而是企業所有部門全體員工的工作,

需要大家一同參與的。基於這樣的想法,企業內各單位組成品質改善小組運用品質的 手法來解決自己的問題,漸漸地,品質不再只存在於產品面上,已擴展到工作面及提 供服務的層面上。這一時期品質的觀念進展成為「品質是管理出來的」,而品質改善 的方法漸次的演進成全員(賣方)一起努力的「品管圈(QCC)」活動。

五、第五階段:品質是習慣出來的

(19)

1980 年以後是全面品管組織及全面品質經營的階段,企業員工應該在工作上重 視顧客需求,塑造企業文化,從教育訓練而產生個人態度的改變,再到個人行為的改 變,進而影響品質。我們稱這個時期為「全面品質保證」,品質的觀念進展到「品質 是習慣出來的」,而隨同發展的品質制度是為「全面品質保證(TQA)制度」及「全 面品質管理(TQM)制度」。

2.1.3 戴明管理循環(PDCA)

全面品質管理的運作主要是利用計劃、實施、查核及改善的管理循環模式加以落 實。大體而言,PDCA 是不斷循環使品質不斷改善進步,以達到「不斷改善」的目的,

從而達到「零缺點」的要求,其實品質管理計畫書亦符合品質管理持續循環(PDCA)

的精神。

一、計劃(Plan)

計劃是由「目標之決定」而開始,「目標之決定」有時是依據公司之方針而定,

目標絕非無故產生。根據公司的方針決定出目標後,隨即決定目標達成所需採用方法,

並擬定實施計畫,此時最重要的是考慮品質與公司技術能力。

因此,專案品質計畫基本上就是根據設計圖說及施工規範的要求,先做施工規劃,

擬定施工方法、施工流程,再依據公司訂定的品質管理制度,參照業主的要求,來規 劃管理項目、管理標準、檢查時機、檢查方法、檢查頻率和不合格時之處置方式的整 合性品質計畫,使得施工人員得以充分了解各項作業之品質需求及施工方法,並能掌 握工作要點。

二、實施(Do)

按所擬訂計畫確實執行,品質規劃完成後,就應該去進行品質管制的工作,經由 事前的品質規劃有計劃性、系統性的施工管制,並經由檢、試驗的驗證,才能真正的 確保工程品質。

三、查核(Check)

根據計畫所訂之評估標準,查核實施結果,研判目標值與實施結果之差距性,若 差距是在合格範圍內,則繼續下一個工作;若差距是在合格範圍以外,則應探討缺失 發生原因,並研擬改善措施。在製程(施工)管制中,為確保品質符合要求,並找出 潛在的品質問題以做為改善施工中或成品的依據,因此從施工中到完工前之品質檢驗 均訂有檢查表,由相關部門之權責人員進行自主檢查。

(20)

四、改善行動(Action)

調查目標與實施結果之差距性,若屬於不合格範圍,探取原因,採取適當對策,

確認其改善成效,並加以標準化,同時預防缺失再發生。其改善步驟如下:

(一)採取改善措施

因現階段製程發生異常狀態,應立即使其回復正常狀態。此種回復正常之行為即 為改善處理,惟僅能改善目前缺失,沒有探究根本問題發生原因,日後再發生之可能 性很大,故改善回復正常後,應謀求防止缺失再發生之措施。

(二)防止缺失再發生

深入追究發生現象之原因,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發生原因,在追究原因時,應對 本身工作方法、製程加以檢討,利用特性要因圖尋找出隱藏性問題之原因。因此,應 制訂包含品質異常之矯正及預防措施之相關程序及規定,俾對缺失之成因進行調查,

確認應採行之矯正措施,並追蹤其成效,俾便減少品質缺失再發生。

2.2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理念

依據行政院於 82 年 10 月 7 日以台八十二內字第三五三七○號函頒布「公共工程 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建立承包商「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主辦工程單位「施工品質保 證系統」及主管機關「工程施工品質評鑑制度」三個層級的品質管理架構。91 年 2 月依政府採購法第 70 條規定將第三層級修改為施工品質查核機制[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落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於 85 年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對於公共工 程三級品管制度的實施方式加以規範,最新修正日期為 96 年 9 月 20 日。工程會為強 化主管機關督導功能,於 91 年 2 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 70 條規定,91 年 8 月發布工 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作業辦法兩子法,92 年 9 月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 辦法,92 年 9 月函頒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並定期依實際執行情形 予以檢討修正如表 2.1。三層級品質管理架構圖,如圖 2.1。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分為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施工品質保證系統及施工品 質查核機制三層級品管,茲分別說明如下:

(21)

圖 2.1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架構[2]

表 2.1 歷年公共工程重要品質政策執行表

推行年度 重要品質政策

82 年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83 年 實施施工品質評鑑。

84 年 「公共工程品質年」。

85 年 實施「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86 年 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評鑑作業要點」。

87 年 訂定「政府採購法」。

88 年 實施「政府採購法」。

89 年 公共工程品質躍升方案、「公共工程金質獎」。

90 年 各縣市政府全面辦理施工品質評鑑。

91 年 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制度、公佈實施「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與「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92 年 設立「全民監督公共工程通報系統」、訂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 效考核作業要點」。

註:八十六年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評鑑作業要點」曾於八十八年十月、九十 一年四月兩次修正,後因與九十一年八月公布實施之公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 則與作業辦法具同質性,於九十二年四月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2]

2.2.1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主辦工程單位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第二級)

廠商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第一級)

工程施工品質

工程會及工程主管機關 工程施工查核機制(第三級)

全體國民 全民督工系統

(22)

為達成工程品質目標,應由承包商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工程開工前,承包商 依工程特性與合約要求擬定施工計畫並提出品質計畫,設立品管組織,訂定各項工程 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缺失改善紀錄,以及建立文件紀 錄管理系統等,俾便施工人員熟習圖說規範與各項品管作業規定,以落實品質管制。

2.2.2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為確保工程的施工成果能符合設計及規範,監造單位應建立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成立監造組織,訂定監造計畫,辦理施工及材料設備之抽(查)驗作業,並對抽(查)

驗結果留存紀錄,檢討成效與缺失,達成提昇工程品質之目標。

2.2.3 施工品質查核機制

為確認工程品質管理工作執行之成效,主管機關採行工程施工品質查核,以客觀 超然的方式,評定工程品質優劣等級。督導結果可供作為主辦工程單位考評之依據,

並可作為改進承包商品管作業及評選優良廠商之參考,藉以督促監造單位落實品質保 證及承包商落實品質管理,達成提升工程品質的目標。三層級品質管理之主要工作項 目如表 2.2。

表 2.2 三層級品質管理之主要工作項目表

承 包 商 ( 一 級 ) 主辦機關(監造單位)(二級) 工程主管機關(三級)

1.訂定品質計畫並據以推動實施 2.成立內部品管組織並訂定管理 責任

3.訂定施工要領 4.訂定品質管理標準

5.訂定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並據 以執行

6.訂定自主檢查表並執行檢查 7.訂定不合格品之管制程序 8.執行矯正與預防措施 9.執行內部品質稽核 10.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1.訂定監造計畫並據以推動 實施

2.成立監造組織

3.審查品質計畫並監督執行 4.審查施工計畫並監督執行 5.抽驗材料設備品質

6.抽查施工品質 7.執行品質稽核

8.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1.設置查核小組 2.實施查核 3.追蹤改善 4.辦理獎懲

資料來源:[2]

2.3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導入

(23)

2.3.1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工程會為強化查核機制功能,於 92 年 9 月 10 日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 法」;另為使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有效發揮查核功 能,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於 92 年 9 月 26 日訂定「工 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並自 93 年元月開始實施。相關查核小組組織如 圖 2.2,重點項目彙整如下[2]:

圖 2.2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圖[2]

一、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設立機關:

(一)中央政府查核小組:

1.中央查核小組: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

2.部會行處局署院查核小組: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

(二)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各直轄市政府。

(三)縣(市)政府查核小組:各縣(市)政府。

二、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範圍及任務。

(24)

(一)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範圍如下:

1.中央查核小組:

(1)中央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2)中央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 規定者。

(3)地方機關辦理之工程。

2.部會行處局署院查核小組:

(1)該部會行處局署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2)該部會行處局署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3.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

(1)直轄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2)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 之規定者。

4.縣(市)政府查核小組:

(1)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2)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 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三、查核小組之任務,為辦理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四、查核小組之組成:

(一)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由設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 高級主管人員兼之。

(二)置查核委員若干人,於實施個案工程查核時派(聘)兼之。

(三)查核委員,除由設立機關指派機關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擔任外,並由主管機 關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其中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有 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在此限。

(四)專家名單,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 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五)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設立機關就具有工程管理專門知識或相關工作經驗之人員

(25)

派(聘)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查核小組日常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 設立機關派兼之,協辦施工查核小組業務。

五、查核委員消極資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查核委員:

(一)犯刑法瀆職罪或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受撤銷執業執照或受撤銷開業證書之 處分者。

六、查核委員應遵守規範:

(一)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之迴避,準用採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之規定

(二)查核委員有第 7 條或不能公正執行職權者,設立機關應解除其職務;其為外聘 專家時,並通知主管機關自專家名單中刪除之。

七、查核小組應依規定將查核結果彙報本法主管機關。

2.3.2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一、查核小組之查核基準、查核項目:

(一)查核基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時,應依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規定,查 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二)查核項目:

1.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其主要項目如下:

(1)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 處理。

(2)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 驗及施工抽查之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 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情形。

(3)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 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 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 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

2.查核小組發現有下列情形時,並應加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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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有缺失。

(2)監造廠商之建築師、技師、派駐現場人員,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 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違 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

二、作業程序:詳細內容如圖 2.3。

圖 2.3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流程圖[2]

三、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件數及方式:

(一)查核工程之件數:

1.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且 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2.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 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

3.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

缺失未於 期限內改 善 完 成 者,應追 究相關人 員之責任

缺 失 情 節重大 改 善 結 果

( 第 八 條 ) 改 善 完 成 未 改 善 完 成

備 查

( 第 九 條 )

公 告

( 第 十 一 條 )

( 主 管 機 關 ) 實 施 查 核

( 得 不 預 先 通 知 ) ( 第 五 條 )

查 核 結 果

無 缺 失 有 缺 失

列 管 追 蹤 依據:(第一條)

標的:(第二條)

查核工程品質及 進度等事宜

查核項目(第三條)

查核件數(第四條)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 標案,以不低於當年 度執行工程標案之 百 分 之 二 十 為 原 則,且不得少於二十 件;當年度執行工程 標 案 未 達 二 十 件 者,則全數查核。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之標案,以十五件以 上為原則;當年度執 行工程標案未達十 五件者,則全數查 核。

三、公告金額以上未 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之標案,以二十件以 上為原則;當年度執 行工程標案未達二

(27)

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前項各款之查核件數,必要時得經查核小組設立機關首長核准予以調整,並報主 管機關備查。

(二)查核方式:

1.查核小組應定期辦理查核,並得不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查核。

2.查核委員赴工地查核時,應主動出示查核小組之書面通知及相關證明文件。

3.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建築師或技師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配合到場說明。

無故缺席,應按契約規定處理。

四、查核小組辦理檢驗、拆驗或鑑定及其費用之負擔方式:

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若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 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工程主辦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 由廠商負擔。

五、查核成績計算:

查核成績之計算,以各查核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 丙等。

前項總和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整數計算之。

六、查核結果:

(一)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1.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2.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3.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4.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5.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6.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二)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者,依照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令或契約規 定辦理;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原查核成績已評定為七十分以上者,應改列為 丙等,其成績以六十九分計。

七、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處置方式及缺失改善之追蹤:。

(28)

(一)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七個工作天內送工程主辦機關;其應檢討改善者,工程 主辦機關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報查核小組備查。

(二)查核小組應將查核結果之處理情形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複查。

八、機關得就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並登錄於 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缺失情節重大者及未於期限改善者之相關處置:

(一)其缺失情節重大者,應為下列之處置:

1.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2.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 依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

3.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 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4.通知監造廠商撤換派駐現場人員。

5.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勞工安衛管理人員。

(二)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查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工程主辦機關除應 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依前開(一)-4、5 款規定辦理。

機關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查核小組得通知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 當之處置,並副知審計機關;必要時,得函送監察院。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 法機關處理。

九、主管機關得定期公告及不定期查核各設置機關查核小組之運作狀況,並考核各查 核小組之執行績效。

十、因應工程之複雜性,查核小組得另訂補充規定。

十一、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假藉查核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工程施工。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藉查核之便,蒐集與查核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四)洩漏應保密之查核時間、地點及對象。

(五)洩漏因查核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六)未經查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核監督。

(七)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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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各工程主管機關依工程會發布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 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所屬工程之品質及進度,

並將查核結果及處理情形登錄於工程會標案管理系統。另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 次年一月底前將最近一季查核結果彙送工程會備查;工程會按季對各部會署所辦理之 工程查核案件作統計分析。

2.3.3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促使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及直轄市、縣(市)政 府查核小組,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有 效發揮查核功能,特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工程施 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要點。

一、工程會設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績效考核委員會),辦理 查核小組年度績效考核成績評比相關事宜。績效考核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九名,

由工程會主任委員就工程會高階人員或自本會所建置之查核專家名單中派(聘)

兼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以下簡稱績效考核)幕僚作業,

由中央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

二、績效考核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評作業:

1.本小組於每年五月、八月、十一月及次年二月底前,依各受考查核小組函送工 程會備查之查核結果,進行書面審查。其配分以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

2.本小組每年至各受考查核小組進行實地查證一次,必要時得予增加。其配分以 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另績效考核委員會委員必要時得隨同實地查證。

3.為鼓勵受考查核小組力求精進,各受考查核小組得依特殊績效項目主動提出申 請,並於提報考核期程最後一季季報表時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一併敘明。其配分以 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二)複評作業:

1.績效考核委員會應就本小組初評結果進行審議並評分後,決定績效考核等第及 名次。

2.複評作業各項配分,必要時得由績效考核委員會調整之。

3.績效考核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情況邀請受考機關列席陳述意見。

(30)

相關表格含書面審查評分表、實地查證評分表、特殊績效項目表及複評績效考核 評分表。

三、績效考核成績之評比,按各部會行處局署院及地方之查核小組分別辦理。

四、績效考核成績之等第及名次種類如下:

(一)等第:年度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丁等五級,考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 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名次:優等等第按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等依序排列,如等第相同 時以年度考核分數高者名次在前。

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將績效考核成績函送受考查核小組設立機關,設立機關 得就考核等第及名次,依建議獎懲標準,並考量其個別貢獻度、機關之獎度標準、

查核小組成員之敘獎之平衡性等,核實辦理受考查核小組相關人員(召集人、執 行秘書、查核委員具有在職公務員資格者及工作人員或其他實際參與工程施工查 核業務等人員)之獎懲。

除設立機關另有獎懲規定外,建議獎懲標準如下:

(一)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優等且為前二名者,最高得記功二次。

(二)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優等者,最高得記功一次。

(三)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甲等者,最高得記嘉獎二次。

(四)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乙等者,不予獎勵。

(五)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丙等者,最高得記申誡一次。

(六)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丁等者,最高得記過一次。

2.3.4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一、施工品質管制系統重點

(一)品管組織:

1.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機關應於工程招標文件,訂定廠商應設置品質管理人員(以 下簡稱品管人員)。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辦理。

2.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

並取得結業證書;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

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31)

3.品管人員人數:

(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4.品管人員應為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二)品質計畫:

1.機關應於公告金額以上工程之招標文件內,明訂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

2.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整體品 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

3.廠商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 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 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 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4.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應就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項目,

明訂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 之檢驗報告。

5.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縮減其品質計畫內容。

6.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其品質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品質管 理標準、自主檢查表、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

(三)品管人員工作重點:

1.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

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

2.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

3.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

4.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5.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四)公告金額以上適用營造業法規定之工程,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

1.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察紀錄表(參考 格式分建築物及公共工程兩種表格)。

2.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

(32)

術問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施工日誌參考 格式分建築物及公共工程兩種表格)。

3.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4.未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五)其他:查額金額以上工程,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 審查,並於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路系統 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二、施工品質保證系統重點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係屬第二層級品管,為確保工程的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

主辦機關應設立監造組織,訂定監造計畫,並落實執行,以確保工程可如期如質達成。

重點項目如下:

(一)監造組織:

1.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成立監造組織。

(1)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 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得隨時撤換之。

(2)廠商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及罰則。

(3)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 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4)未依前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2.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訂定監造單位應比照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五點之品管人員設置規定,置受訓合格之現場 人員。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辦理。其設置人數規定如下:

(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3.上開現場人員應為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二)監造計畫:

1.公告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

2.監造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 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

(33)

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 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3.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縮減其監造計畫內容。

(三)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

1.訂定監造計畫,並監督、查證廠商履約。

2.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案 件之審查。

3.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4.訂定檢驗停留點(限止點),並於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

5.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查(驗)紀錄表。

6.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確認其改善成果。

7.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8.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核。

9.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10.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11.依規定填報監造報表(工程會已同時函頒適用公共工程之參考格式;屬建築 物者,監造人另應依規定填報營建署令頒之表格)。

12.其他工程事宜。

(四)其他:

1.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於開工前,將其受本會訓練合格之現場人員之 登錄表,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上開人員異動或工 程竣工時,亦同。

2.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分別訂定下列 事項,自辦監造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3.資料來源:

(1)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 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

(2)前款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認可標誌。

2.3.5 全民督工機制

(34)

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引進全民督工的機制,以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經調查及拜 會相關機關了解其運作情形,研擬方案並分別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及六月十七日 邀集相關機關研商訂定「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實施方案」報院,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奉 行政院核定。

2.4 品質查核、三級品管、文件檔案管理之意義

歷年來統計工程查核缺失的情形,仍以制度面的缺失為主,也就是主辦機關、專 案管理廠商、監造廠商以及承攬廠商在品質管理的作為上未能落實執行,在查閱檔案 資料時常可發現有敷衍、造假或形式等現象,以致品管制度的施行對品質的提升沒有 貢獻反而增加額外的工務作業負擔,為何會有此一現象的發生,確實是一個值得探討 的主題。

以下特別針對施工品質查核、三級品管制度文件、檔案管理之意義加以說明,藉 以導正品管觀念以落實品質管理制度之執行。

2.4.1 施工品質查核之意義

工程品質查核在於了解受查工程品質管理的手段、機制是否正確、精準無缺漏,

進而評估判斷該項工程品質狀況,因此相信施工品質。品質查核工作相較於現場全程 品質管控之執行,查核時間極為短暫,無法照顧到工程之施工狀況,好的工程品質保 證不是要依賴工程品質的查核,而是必須現場人員自始至終一貫的努力與堅持優良的 品質信念才能達到真正好的工程品質。

查核委員指正之施工瑕疵,無法改變過去已施工部分存在的品質缺陷事實,除非 打除重新施工,但很多工程施工泰半已經無法如此去執行。缺失的改正不是僅止於瑕 疵品的更換、重做或修補,最重要的還是在於廠商必須根本改變品質管控的機制,落 實做到探討缺失的真正原因,徹底做到矯正與預防。

2.4.2 三級品管制度之意義

推動三級品管制度是爲了提昇公共工程的品質,建立有效的品質管理系統,藉以 督促、矯正、預防廠商品質管理的缺失。公共工程的施工品質,並不是藉由監造單位、

專案管理單位或主辦機關的品保來完成,更不是藉由上級單位品質查核的執行來完成。

公共工程的施工品質必須由施工廠商獨立完成並保證,亦即施工廠商本身要做到自主

(35)

檢查、品質管制及品質稽核的品管體系,在此一體系下完成契約工程品質目標。

承攬人有瑕疵擔保的義務責任,民法債篇 492 條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 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契約要項第 27 條:廠商不得因機關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 責任及費用之負擔。契約要項第 61 條: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 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因此政府推動三級品管的執行,廠商仍應負品質無瑕疵的完全責任,不能託辭監 造、專案管理廠商或主辦機關應分擔部分責任。

2.4.3 檔案管理之意義

工程品質成效,應該是指工程本體達到契約目標品質,而非指簡報的美化及文件 製作的完整。文件簡報做得再華麗,並不能改變已施作完成之工程本身的品質。

紀錄的產生是執行品質管控作為所自然產生的副產品,而不是另花時間刻意去編 造。檔案管理的手段,僅係將龐雜無章的文件作有系統的整理分類,以便日後易於查 閱,並運用電子化的技術做有效的管理。文件保存的功能在於記錄施工的實際過程(不 管是好是壞,都要忠實記錄保存),當需要時用以佐證施工品質之狀況,且存檔作為 日後管理維護階段重要的基礎資料。

2.4.4 品質自我管理

廠商自我品管的作為,強調自主檢查,瑕疵擔保,因此在每一工項檢驗停留點如 何自我檢查,才能自行避免錯誤的產生,設計一個真正要自己去檢查的表格,其實是 很重要的一件事,假如你拿到一張自主檢查表到了工地,而無法依照項目去檢查,或 無法確認施工之對與錯,則此檢查表就失去效用。

有了自主檢查的構想,也因此產生了每一分項的品質計畫。有了分項品質計畫的 構想,相同的就會有整體的施工計畫的構想;為了確保品質,施工團隊必須遵守規劃 周詳的品質管理機制,透過三級品管機制確保品管制度的運作,所有的文件表報就因 此而自然產生。詳細描述預定執行的方式,也就自然產生分項品質計畫書、整體品質 計畫書。如僅為了上級查核,每次查核前必須花費很多時間製作表報檔案,動員很多 人力整理工地,就很難令人相信此一工程的品質,已達到契約要求的品質。

(36)

2.5 公共工程品質查核內容

實施查核時主要是確認承包商之品質管制、監造單位之品保執行及工程主辦機關 之品質管理等執行成效,包括制度面所需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管理組織、施工 要領、施工品質管理標準、材料設備及施工作業檢驗程序、施工自主檢查表或查證查 核紀錄表以及缺失改正與預防措施等是否合乎要求;還有技術面之主體工程各項施工 作業與成果是否合乎合約圖說之規定,俾便發現缺失問題,經由品質改善歷程而解決 問題。

目前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的好壞,主要是藉由工程會施工查核機制加以評定。新北 市政府依據工程會訂頒「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成立新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工程查核(流程如圖 2.4)

[4],其計分方式如下:

圖 2.4 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主辦工程接受工程查核小組查核作業流程圖[4]

一、品質缺失分「一般缺失」、「嚴重缺失」、「加重扣罰」等三項缺失扣點,說明如下:

(一)一般缺失:扣罰[-1(M),-2(S)]

(37)

(二)嚴重缺失:扣罰[-2(M),-4(S)]

(三)加重扣罰:扣罰[-3(M),-5(S)]

二、每項內之缺失,請依情節嚴重度,分別於各單項內記錄扣點數。如「-1、-2、…」,

再加總紀錄於各項前之內,-3 4.01.01[-1,-2]契約內未編列品管費用或比率不符 規定,或-2 未編列承包商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或-1 未編列監造單位材料設備之 抽驗費用。

三、工程品質查核缺失總扣點數計算方式:

(一)總缺失扣點數=工程主辦機關扣點數(專案管理廠商)(QA1)+監造單位扣 點數(QA2)+承攬廠商扣點數(QB)+施工品質扣點數(W)

(二)由查核委員會商討論,針對各單項工程品質依「中等、嚴重」缺失等級決定各

「單項缺失扣點數」。

四、每件工程等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5]:

(一)缺失總扣點未達 15 點者,得列為甲等或乙等。

(二)缺失總扣點在 15 點以上者,不得列為甲等。

(三)缺失總扣點達 40 點以上者,查核成績考列為丙等。

五、查核項目分類如下,詳細說明如表 2.3:

表 2.3 工程缺失分類表

一、品質管理制度(20 分)Q

A、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

監造單位(10 分)(QA)

1、工程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5 分)

(QA1)

2、監造單位(5 分)(QA2)

B、承攬廠商(10 分)(QB)

二、施工品質(60 分)

W(強度)

(一)強度 Ι-混凝土、鋼筋(構)、模板、土方、結構體、裝修、雜項等(40 分)(W1)

(二)強度 Π-材料設備檢驗與管制(10 分)(W2)

(三)安全(10 分)(W3)

(四)環境:

(五)美觀:

(六)功能指標:

三、施工進度(20 分)P 四、規劃設計 D

(一)品管制度(Q,佔 20 分)=

(二)施工品質(W,佔 60 分)=

(三)施工進度(P,佔 20 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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