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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品質查核缺失差異比較及成因探討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64-79)

第四章 缺失分析與策略研擬

4.1 公共工程品質查核缺失差異比較及成因探討

本節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92 年至 99 年、94 年苗栗縣政府及高雄市政府 86 年至 91 年 7 月受工程品質查核常見缺失,取發生次數較多之前 3 名為本研究探討成因之 樣本。

本節中因其他縣市比較樣本,為三階項目編號(苗栗縣政府監造缺失編號 4.02.01 無監造組織或監造計畫,或監造建築師(或工程顧問公司)或其所派監工人員未落實 執行監造計畫)或僅單一編號(高雄市政府缺失編號 15231 電梯間與樓版臨時開口未 設置安全警示標誌),以致在本節中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之四階項目編號(4.02.01.01 監造計畫架構未包括品管要點規定之基本內容)比較時,無法完整以四階項目編號做 比對,故本節與其他縣市比較時,均以三階項目編號為缺失總合與其他縣市作比較,

並以顏色代表相同三階缺失項目如表 4.1 至表 4.18,但在工程查核缺失成因分析時,

以第四階項目編號發生次數多寡排名來作分析。

4.1.1 監造單位缺失要因

本小節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與苗栗縣政府之工程品質查核監造單位常見缺失項 目缺失比對,在表 4.1 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簡稱 A)與苗栗縣政府(簡稱 B),

監造單位缺失項目比較後,發現監造單位常見管理缺失為:

一、缺失編號 4.02.01,A(24 次)與 B(121 次)受工程查核後均產生相同缺失項目。

二、缺失編號 4.02.03,A(16 次)與 B(49 次)受工程查核後均產生相同缺失項目。

三、缺失編號 4.02.05,A(2 次)與 B(1 次)受工程查核後均產生缺失項目,但項 目內容不同。

四、缺失編號 4.02.06(經詢問工程會,「未於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時就適當檢驗項 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並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或無材料 /設備管制總表,或未判讀認可,或未落實執行」乙項,為明確區分缺失內容,已 列成 4.02.03.03「有無審查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

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案件,有無審查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有無訂定 檢驗停留點,並於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及 4.02.03.04「有無抽查施 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查(驗)紀錄表或材料/設備管制/檢(試)驗 總表,或判讀認可,或落實執行」等 2 項內容中,故該(4.02.06)項予以刪除。),

A(3 次)與 B(42 次)受工程查核後均產生相同缺失項目。

五、B 僅有之工程查核缺失項目:缺失編號 4.02.07(57 次、[3]本項缺失編號已刪除)、

4.02.04(40 次、[3]本項缺失編號已刪除)、4.02.02(7 次)、4.02.08(3 次)。

表 4.1 監造單位缺失項目比較表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9 2 年 至 9 9 年 苗 栗 縣 9 4 年 項次 缺失編號 次數 小計 項次 缺失編號 次數

1 4.02.01 3

24

1 4.02.01 121 2 4.02.01.01 2

3 4.02.01.04 2 2 4.02.07

已刪除 57 4 4.02.01.05 6

3 4.02.03 49 5 4.02.01.06 4

6 4.02.01.07 2 4 4.02.99 49 7 4.02.01.08 5

5 4.02.06 42 8 4.02.03.01 2

16 9 4.02.03.03 2

10 4.02.03.04 6

11 4.02.03.05 2 6 4.02.04 已刪除 40 12 4.02.03.08 4 7 4.02.02 7 13 4.02.05 2 2 8 4.02.08 3 14 4.02.06 3 3

9 4.02.05 1 15 4.02.99 7 7

經由本研究統計分析,監造單位於二級品管上之管理常見缺失為:第一名、4.02.99 其他監造單位缺失;第二名、4.02.01.05 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品質管理標準或 未符合需求及 4.02.03.04 有無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查(驗)紀錄 表或材料/設備管制總表,或判讀認可,或落實執行;第三名、4.02.01.08 未訂定品質 稽核範圍或頻率或未符合需求等,其原因多為未落實品管制度,可歸納如下:

一、第一名 4.02.99 其他監造單位缺失要因。

(一)監造計畫抄襲或沿用其他工程案例,其實質內容不符工程實際監造項目;整體 性監造計畫、分項監造計畫未依期限提報。

(二)監造單位未確實審核施工計畫、品質計畫及各分項計畫,且未於開工前或施工 期間召開「施工品質保證」說明會,向承攬廠商及其協力廠商事先規範及說明 工法要求、檢驗停留點及品質管理標準。

二、第二名 4.02.01.05 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品質管理標準或未符合需求及 4.02.03.04 有無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查(驗)紀錄表或材料 /設備管制總表,或判讀認可,或落實執行缺失要因:

(一)未落實執行品質計劃。

(二)監造未善盡己責,對於施工品質及材料設備,未依施工品質計劃書確實執行管 制及未落實材料/設備試驗及廠驗,及未審驗簽署試驗報告。

(三)監造單位未明訂材料設備送審期程管制表,以管制廠商材料送審時程及書面送 審文件,以致材料未經審定就已進場使用。

三、第三名 4.02.01.08 未訂定品質稽核範圍或頻率或未符合需求缺失要因:

(一)監造單位未依品質管理計劃,落實執行職務。

(二)監造單位應依個別工程性質訂定品質管理計劃並落實執行。

4.1.2 承攬廠商缺失要因

本小節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與苗栗縣政府之工程品質查核監造單位常見缺失項 目缺失比對,在表 4.2 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簡稱 A)與苗栗縣政府(簡稱 B),

承攬廠商缺失項目比較後,發現承攬廠商常見管理缺失為:

表 4.2 承攬廠商缺失項目比較表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9 2 年 至 9 9 年 苗 栗 縣 9 4 年 項次 缺失編號 次數 小計 項次 缺失編號 次數

1 4.03.02 6

15

1 4.03.02 107 2 4.03.02.02 2 2 4.03.03 52

3 4.03.04 52 3 4.03.02.04 3 4 4.03.08 51 4 4.03.02.05 4 5 4.03.06 39 6 4.03.01 36 5 4.03.03 6 6 7 4.03.07 已刪除 33 6 4.03.04 11 11 8 4.03.09 已刪除 32 7 4.03.05 7 7 9 4.03.05 25 10 4.03.99 21 8 4.03.06 5 5 11 4.03.13 10 9 4.03.08.02 2 2 12 4.03.12 5 10 4.03.11.05 2 2 13 4.03.11 4 11 4.03.99 4 4 14 4.03.10 3 一、缺失編號 4.03.02,A(15 次)與 B(107 次)受工程查核後均產生相同缺失項目。

二、缺失編號 4.03.03,A(6 次)與 B(52 次)受工程查核後均產生相同缺失項目。

三、缺失編號 4.03.04,A(11 次)與 B(52 次)受工程查核後均產生缺失項目。

四、缺失編號 4.03.06,A(5 次)與 B(39 次)受工程查核後均產生相同缺失項目。

五、缺失編號 4.03.08,A(2 次)與 B(51 次)受工程查核後均產生相同缺失項目。

六、缺失編號 4.03.11,A(2 次)與 B(4 次)受工程查核後均產生相同缺失項目。

七、缺失編號 4.03.99,A(4 次)與 B(21 次)受工程查核後均產生相同缺失項目。

八、B 僅有之工程查核缺失項目:缺失編號 4.03.01(36 次)、4.03.07(33 次、[3]本 項缺失編號已刪除)、4.03.09(32 次、[3])、4.03.10(3 次)、4.03.12(5 次)、4.03.13

(10 次)。

經由本研究統計分析,承攬廠商於一級品管上之管理常見缺失為:第一名、4.03.02 無品質計畫書,或未落實執行或未符需求;第二名、4.03.04 品管自主檢查表未落實 執行或檢查標準未訂量化值;第三名、4.03.05 對材料檢(試)驗報告未予審查,或 無材料檢(試)驗審查紀錄或無材料/設備管制總表,或未符合工程需求;諸如混凝 土工程、鋼筋工程、模板工程及其一般工程、勞安衛及材料檢試驗等,其原因多為未 落實品管制度,可歸納如下:

一、第一名 4.03.02 無品質計畫書,或未落實執行或未符需求缺失要因:

(一)品質計畫架構章節不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或品質計畫抄 襲或沿用其他工程案例,其實質內容不符工程實際施工項目及工地現況。

(二)施工計畫、品質計畫、分項計畫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提報。

二、第二名 4.03.04 品管自主檢查表未落實執行或檢查標準未訂量化值缺失要因:

(一)施工期間品管人員未確實簽到及記載品管工作事項。

(二)自主檢查表不符規定格式,檢查標準未依設計圖說及施工規範量化數值。

(三)自主檢查流於形式,檢查紀錄填寫不當。

三、第三名 4.03.05 對材料檢(試)驗報告未予審查,或無材料檢(試)驗審查紀錄 或無材料/設備管制總表,或未符合工程需求缺失要因:

(一)承商未確實執行品質計畫,並作為紀錄。

(二)承商未確實執行抽查各項施工分項材料,並作為紀錄。

(三)承商未落實材料設備試驗及廠驗,及未審驗簽署試驗報告。

(四)承商未明訂材料設備送審期程管制表,以管制材料送審時程及書面送審文件,

以致材料未經審定就已進場使用。

4.1.3 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缺失要因

本小節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與苗栗縣政府之工程品質查核監造單位常見缺失項 目缺失比對,在表 4.3 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簡稱 A)與苗栗縣政府(簡稱 B),

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缺失項目比較後,發現主辦機關常見管理缺失為:

一、缺失編號 4.01.01,A(2 次)與 B(13 次)受工程查核後均產生相同缺失項目。

二、缺失編號 4.01.04,A(2 次)與 B(42 次)受工程查核後均產生相同缺失項目。

三、缺失編號 4.01.05,A(2 次)與 B(40 次)受工程查核後均產生缺失項目。

四、缺失編號 4.01.06,A(4 次)與 B(21 次)受工程查核後均產生相同缺失項目。

五、缺失編號 4.01.14,A(2 次)與 B(7 次)受工程查核後均產生相同缺失項目。

六、缺失編號 4.01.99,A(5 次)與 B(10 次)受工程查核後均產生相同缺失項目。

七、B 僅有之工程查核缺失項目:缺失編號 4.01.09(12 次)、4.01.11(5 次)、4.01.7

(4 次)、4.01.03(3 次)、4.01.8(2 次)、4.01.02(1 次)、4.01.13(1 次)、4.01.15

(1 次)、4.01.16(1 次)。

表 4.3 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缺失項目比較表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9 2 年 至 9 9 年 苗 栗 縣 9 4 年

項次 缺失編號 次數 項次 缺失編號 次數

1 4.01.01 2

1 4.01.04 42 2 4.01.05 40 3 4.01.06 21 4 4.01.01 13 5 4.01.09 12 2 4.01.04 4

6 4.01.99 10 7 4.01.14 7 8 4.01.11 5 3 4.01.05 2 9 4.01.07 4 10 4.01.03 3 4 4.01.06 4 11 4.01.08 2 12 4.01.02 1 5 4.01.14 2 13 4.01.13 1 6 4.01.99 5 14 4.01.15 1 15 4.01.16 1 經由本研究統計分析,主辦機關於三級品管上之管理常見缺失為:第一名、4.01.99 其他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缺失;第二名、4.01.04 無品質督導及查核、查驗紀錄 或內容不實; 4.01.06 監造計畫無核定紀錄;第三名、4.01.01 契約內未編列品管費用,

或未編列承包商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或未編列監造單位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 ; 4.01.05 無查核、督導或查驗缺失追蹤改善紀錄或內容不實;4.01.14 發現工程缺失,未 即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等。

其原因多為未落實品管制度,可歸納如下:

一、第一名 4.01.99 其他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缺失要因

二、第二名:

(一)4.01.04 無品質督導及查核、查驗紀錄或內容不實缺失要因

1.主辦機關未建立工程督導機制,設置工程督導小組,定期、不定期執行品質督 導業務並提報缺失改善成果。

2.主辦機關未依規定定期或不定期至工地現場督導,並確實紀錄,且督導缺失未 追蹤改善至完成。

(二)4.01.06 監造計畫無核定紀錄缺失要因

1.承辦人員未確實審核監造計畫、分項監造計畫,並留下審核意見紀錄。

2.主辦機關承辦人員對契約規定不熟悉,以致未依契約規定覆核計畫書,延誤處 理時效。

三、第三名:

(一)4.01.01 契約內未編列品管費用,或未編列承包商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或未 編列監造單位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缺失要因:主辦機關及專案管理廠商於預算編 列時,未審慎提出本項缺失所提之相關費用,應屬重大缺失,因無經費執行品管 及檢驗等業務,將導致無法控制工程及材料設備品質。

(二)4.01.05 無查核、督導或查驗缺失追蹤改善紀錄或內容不實缺失要因

1.主辦機關未對工程品質查核結果列為丙等之工程,檢討責任歸屬,並通知承攬 廠商及監造廠商更換不適任人員或依契約罰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主辦機關承辦人員對契約規定不熟悉,以致未依契約規定追蹤改善,延誤處理 時效。

(三)4.01.14 發現工程缺失,未即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缺失要因

4.1.4 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缺失要因

本小節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苗栗縣政府與高雄市政府之工程品質查核工地勞工 安全衛生常見缺失項目缺失比對。在表 4.4 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簡稱 A)、苗栗縣 政府(簡稱 B)與高雄市政府(簡稱 C),工地勞工安全衛生缺失項目經比較發現常 見管理缺失為:

一、缺失編號 5.14.01,A(13 次)、B(20 次)與 C(編號 15231、42 次)受工程查 核後均產生相同缺失項目。

二、缺失編號 5.14.04,A(5 次)與 B(34 次)受工程查核後均產生相同缺失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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