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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要約收購之概念要約收購之概念要約收購之概念要約收購之概念

第一款 第一款 第一款

第一款 要約收購之定義要約收購之定義要約收購之定義要約收購之定義

要約收購(Tender offer,Takeover,又稱公開收購),係指收購人以取得目 標公司控制權為目的,於證券交易場所外,以高於市價(即證券交易場所內之價 格)之收購價格或高於淨資產之收購價格,向被收購公司全體股東公開發出收購 要約,願意依照要約條件購買目標公司部分或全部股份之法律行為24。即不經由 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傷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以公告、廣告、廣播、電 傳資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為公開要約而購買有價證券之 行為25。於要約收購中,行為主體為收購人,行為目的係為取得目標公司控制權,

行為之方式係公開發出收購要約報告書,行為場所在證券交易場所外,行為對象 為目標公司之全體股東而非特定人。在無法與大股東、董監事等經營階層達成協 議之情況下,透過一直接與股東交易以合法取得經營者之管道,因而早期常被視 為惡意收購,然鑑於公開收購為自由競爭市場作用下之併購活動之一,已將其正 名為「非合意收購」26

第二款第二款

第二款第二款 要約收購之分類要約收購之分類要約收購之分類要約收購之分類

關於要約收購的形態,依其不同形式而可做不同的分類。依據收購人收購目 標公司之股份數量,要約收購可分為全部要約收購與部分要約收購;依據要約收

24 陳珊著,要約收購的原則與管制,收錄於郭鋒主編,證券法律評論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5 年 12 月,246 頁。

25 我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

26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編著,企業併購案例解析與法律實務,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2006 年 1 月,118 頁。

購係出於自願或觸動法律之強制條款而被迫發出收購要約,可分為自願要約收購 或強制要約收購;依照收購人與目標公司管理層之合作態度,可將要約收購分為 善意要約收購與惡意要約收購;依照支付方式之不同,要約收購可分為現金要約 收購與有價證券要約收購;而依據收購人之收購股份種類,又可分為流通股要約 收購以及非流通股要約收購。

2006 年發布之「收購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 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 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 份的要約(以下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 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部分要約)。」此次修正,係中國首次允許收購 人進行部份要約收購。部分要約收購制度(Partial Offers)之採行,使收購人可 依據其實際需要、目標公司股權結構以及市場情況等,自行設定收購之數量,不 必再強制性地接受被收購公司之所有股份。部分要約收購不僅可避免全面要約收 購所導致之上市公司終止上市之情況,亦有利於促進上市公司收購之市場化,減 少中國證監會在全面要約豁免之不當行政力介入27

由於要約收購係從證券市場大量購買特定股票之行為,因此要約收購之進行 常導致目標公司之股價發生劇烈之波動,且買受人通常係以高價向目標公司大股 東購買,使一般小股東無法參與並分享「控制權溢價」(control premium),因此,

基於股東平等原則,有採行「強制要約收購」(mandatory offer)者,以保護小股 東之權益28

27 吳偉央、賀亮、邸智源著,跨國公司併購法律實務,法律出版社,2007 年 7 月,64 頁。

28 關於「強制要約收購」制度目的之更多看法,詳見後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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