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節第二節

第二節 具有中國特色之上市公司具有中國特色之上市公司具有中國特色之上市公司 具有中國特色之上市公司 第一項第一項

第一項第一項 從歷史角度分析上市公司從歷史角度分析上市公司從歷史角度分析上市公司從歷史角度分析上市公司

中國之上市公司有 95%以上是由國有企業轉換而來,因而欲對中國上市公司 有深入之瞭解,應從國有企業及其改革談論起。在計畫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儼 然為國家工廠,因而國有企業之改革一直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之重點與難題,中 國證券市場在設計之初主要便是在促進國有企業改革。證券市場之基本功能在籌 資,而國有企業改革最大之障礙就在於資金不足,因而中國透過證券市場之設計,

替國有企業開拓籌措資金之管道並降低籌措資本與風險,致使中國證券市場的上 市公司向來都青睞於國有企業改制為主87

第一款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款 上市公司之前身上市公司之前身上市公司之前身上市公司之前身-計畫經濟體制下之國有企業計畫經濟體制下之國有企業計畫經濟體制下之國有企業計畫經濟體制下之國有企業

中國於建國之初,其所採取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係以馬克思、列寧以及毛澤東 等思想下所建立之全民所有制與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於是,國有企業88為全民所 有制之國有所有制企業89。自 70 年代末期中國逐步進行經濟改革開放以來,國有

86 東方高聖投資顧問公司中國收購兼併研究中心編著,中國併購評論-新「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特輯,機械工業出版社,2006 年 9 月,137 頁。

87 王文杰著,中國上市公司收購制度:立於體制結構上的檢視,萬國法律,第 146 期,15 頁。

88 本文不採用「國營企業」之用法,蓋「國營」乃針對企業經營方式之用語,而不涉及企業本質,

且中國企業係以所有制作為區分標準,「國營」之用與反將所有制與經營方式混為一談。再者,中 國在 1993 年 3 月「憲法」修正案中,在「憲法」條文文字中之表述將國營企業改為國有企業(憲 法第 16 條),故本文均以「國有企業」稱之。參,王文杰著,大陸國有企業的改革歷程與分析(上),

律師會訊,4 卷 2 期,1999 年 4 月,34-35 頁。

89 在計畫經濟體制下,企業所有制有兩種形式:一種為全民所有制,另一種為集體所有制。在 1978 年的工業總產值中,全民所有制占 72%,集體所有制占 28%。集體所有制企業納入計畫管理,被

企業之改革一直是作為經濟體制改革之核心,並為此採取了一系列的重大政策措 施。儘管改革開放後,國有經濟與其他所有制經濟都有很大的發展,然就現今而 言,國有企業無論在總數量上或是經濟結構上,仍在國民經濟中居於主導地位。

國有企業在經濟比重保持著對其他所有制經濟的優勢,而且在國民經濟的重要和 關鍵產業、領域中佔支配地位,控制中國國民經濟之命脈。國有企業至少具有三 大特色:1、營業範圍廣;2、擁有家數眾多;3、資產總值龐大。故,國有企業的 改革及其成效一直主導著中國經濟改革之關鍵地位90

在經濟改革前,作為全民所有制代表的政府部門(更確切的說是國務院)91, 直接管理著許許多多企業的等級組織,從而形成了一個覆蓋全社會的巨大經濟組 織。國家政權組織取代了經濟組織,而國有企業則成了國家各級行政機關之附屬 物。在高度計畫經濟之體制下,國有企業之基本特點為:企業的設立係由國家財 政直接投資,企業財產全歸國家所有;受政府直接控制,企業的建立及其規模取 決於其主管部門的發展需求;政府向企業下達指令性指標,並以指標來控制企業 的生產活動,考核和評價企業的經營業績;對企業實行統收統支的財務管理制度,

利潤全部上繳,虧損全部核銷,企業不享有獨立的經濟利益;每個企業都有一定 的行政隸屬關係和主管部門,企業負責人的任命、委派和更替均由主管部門下達

92。因此,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下國有企業之地位,即形同國家工廠之下之生產單位,

不具有任何企業原應具備之特質。

稱為「二全民」。全民所有制企業採國有國營形式,簡稱為國營企業。改革開放時將之正名為「國 有企業」。參蘇武康著,中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與公司績效,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 年 11 月,2 頁。

90 王文杰著,國有企業公司化改制之法律分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年,1 頁。

91 大陸自「建國」以來,儘管國有企業的資產歸全體人民所有,但並沒有設置一個專門的機構加 以管理,直到 1988 年 10 月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局」後標誌著對其國有資產的管理部門。但是在 1994 年 7 月所發布的「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第 5 條中,仍是載明「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 行使對企業財產的所有權」。2003 年 4 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國有資產監督管 理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的正部級特設機構,專門承擔監督國有資產的職責,監管範圍是中央所屬 企業的國有資產。參王文杰著,大陸國有企業的改革歷程與分析(上),律師會訊,4 卷 2 期,1999 年 4 月,45 頁。另參燕春、史安娜著,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批判與重構-從國資委到人民代表股東 會,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8 年 6 月,45 頁。

92 王文杰著,嬗變中之中國大陸法制,交通大學出版社,2004 年 12 月,143 頁。另參蘇武康著,

中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與公司績效,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 年 11 月,2-3 頁。

第二款

股份制改造時,仍堅持下述三項原則之實施,使國有企業仍為「所有者即管理者」

之企業,與現代企業之制度尚有未合:第一,保持公有制在股份制經濟中的絕對 主導地位;第二,保障國有經濟的股份制試點中的保值增值;第三,為保障國有 資產在股份制企業中的控制地位長久不變和國有資產不致流失,將國有股份設定 為非流通股。由於第一項原則之實施,目前中國上市公司多為國有企業改制而來;

第二項原則之實施,便有了國有資產 1 元認購 1 股或最多 1.538 元認購 1 股96,而 流通股 8 元、10 元或幾十元認購 1 股之現象,且此後上市公司中國有淨資產透過 股票的高溢價發行而大幅度增加的情形從未改變;第三項原則之實施,則使原全 民所有制企業改組成股份公司時,原屬國家所有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資產在改組 時折成國家股,而產生國有股的非流動性及由此產生的流動性股票與非流動性股 票同時共存於一個證券市場之現象97

1993 年,中共第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 問題的決定」,確立了中國將走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並於該決定中指出,

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必須「著力進行企業制度的創新」、「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所謂 之「現代企業」,該決定中認為係「以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 為基本特徵之企業制度」。於此一政策主軸下,企圖將國有企業塑造為面向國際、

國內兩個市場的獨立法人實體和競爭主體。1993 年 12 月 29 日公布之「公司法」,

其開宗明義於第 1 條即說明「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公司的組 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使國有企業公司化步入了正式法 律化的階段,並使國有企業之改造可選擇「有限責任公司」98、「股份有限公司」99

96 依「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管理暫行辦法」之規定,於股份制改造中,國有資產折股應遵守下列 要求:不得低估作價折股,一般應以評估確認後的資產折為國有股股本。在一定的市場條件下,也 允許公司淨資產不完全折股,即國有資產折股的票面價值總額可以略低於經資產評估並確認的淨資 產總額,但折股方案須與募股方案和預計發行價格一併考慮,折股比率(國有股股本/發行前國有 淨資產)不得低於 65%。股票發行溢價倍率(股票發行價格/股票面值)不應低於折股倍數(發行 前國有淨資產/國有股股本)。淨資產未全部折股的差額部分應計入資本公積金, 不得以任何形式 將資本(淨資產)轉為負債。淨資產折股後,股東權益等於淨資產。

97 張聖懷著,中國上市公司控制權法律問題研究-缺陷與改良,法律出版社,2007 年 6 月,31-32 頁。

98 1993 年公司法第 20 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國家授權投資

「國有獨資公司」100等三種方式進行之。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化改制,使國家仍保 有出資人之地位,並使國有企業在「公司法」之規範下具有獨立之法人資格,並 以營利為目的參與市場競爭,國家以所投入之資本額承擔有限責任,企圖使國有 制與市場經濟體制相相容。

第三款 第三款 第三款

第三款 國有企業改革背景下之上市公司特色國有企業改革背景下之上市公司特色國有企業改革背景下之上市公司特色國有企業改革背景下之上市公司特色

在上述政策引領下,中國上市公司係在國有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革和在上海、

深圳建立證券交易所的基礎上所產生,此與一般國家之公司設立係由股東投資直 接設立有所不同。由於推行國有企業改革前,中國資產之性質主要是公有性質,

深圳建立證券交易所的基礎上所產生,此與一般國家之公司設立係由股東投資直 接設立有所不同。由於推行國有企業改革前,中國資產之性質主要是公有性質,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