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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章將分成四小節,首節將針對不動產之定義與特性簡述,次節敘述市場 區隔之意義與目的,第三節介紹市場區隔之步驟與益處,最後一節將簡述房地產 價格之影響因素。

第一節 不動產之定義與特性

一、 不動產之定義

依我國民法第六十六條對不動產之定義,敘述:「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 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而房地產即屬於 不動產的一部分,其中房地產包含了土地及房屋兩種產權。

而為管理與管制個別行為者在不同特性土地的開發使用,則另訂定土地法來 規範。土地法,土地法第一條指出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此外,為了避免房 仲業在賣方開價與買方議價的過程行為上造成糾紛,除依不動產交易之基本法民 法與土地法之規定之外,政府為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我國則 另行訂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來有效規範及管理不動產經紀業。

二、 不動產之特性

房屋的生產因素,亦即建造成本,包括建築基地、鋼筋、水泥、混凝土、砂 石、各種型鋼、水電管線、模板、建築工人、石材磁磚、建築機具、塗料、衛浴 設備、窗框玻璃等項。不動產標的物具有以下影響不動產交易市場之供給之特性:

(一) 地理環境

所處之地理環境是影響土地或房屋買賣價格之主要因素之一。一般而言,房 屋買賣價格會受到其面臨的街道寬度、公共設施之健全與否、治安狀況、所處環 境之地質、環境汙染情況、交通之便利性及氣候等之影響。除上列地理環境之一 般性項目外,地理環境之考量因素也會因房屋基地用途之不同。

(二) 不可移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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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包括土地和其上在建或已完成之建築物。動產和不動產之區分,重點 為移動其位置對其價值是否有重大影響。一般而言,不動產不能移動,或者移動 會導致其價值受到重大損失;而動產則否。是故,二者在物權變動方式將因其移 動性之特性而有不同法律規範。

(三) 土地面積及用途之限制

由於國土面積固定,都市管理法規乃為避免於經濟發展過程中,伴隨著都市 化及工商業化帶來的人口集中,大幅增加住宅用地及工商業用地的需求,占用到 農用土地,並造成巷弄狹小、噪音、污染、隨意增建、建築強度不足等之都市景 觀、居住安全、居住環境的惡化、公共設施之不足、影響水資源及排水系統等。

(四) 房屋建材及配備之差異性

一般住宅房屋主要提供人類遮風避雨的功能,對住宅房屋之使用需求,是生 活的「必需品」。購住名建築師設計之建築、高級建材、安全級數高的施工方法、

飯店式管理及科技產品之配備等之豪宅,其設計、建材、施工之資源耗用及服務 之提供過程,將影響不動產交易市場之供給與需求價格。

(五) 房屋耐用年數長;土地則無耐用年數之限制

依據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之規定,辦公用、商店用及住宅 用之房屋,依據其建築構造不同,其耐用年限如下:

住宅房屋雖為必需品,現今住宅大多採鋼筋(骨)混凝土建造,其耐用年限依上表 所示,至少為五十年;而住宅用地則無使用年限之限制。因此,使用中之住宅不 若一般消費品中之必需品之汰舊換新頻率高。

(六) 建案所需資金高

建商須準備較充足之資金以支應購地及營建成本,又因其牽涉較多之產業及 專業服務提供,進入門檻較進入一般商家高。正因其需要較多之營運資金,金融 業對不動產之授信條件,包括利率、額度、償還期間及擔保品等,對建商之營運 規模及資金成本有很大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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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牽涉較多之產業及專業服務提供

不動產市場中,除了買賣雙方外,相關產業如鋼鐵業者、砂石混凝土業者、

石材業者、運輸業者、建築機具業者、營造公司、粗工、塗料業者、水電業者、

建築師、金融機構、建商、不動產經紀人、代書、衛浴設備業者及廚具業者等,

不動產交易市場景氣繁榮或衰退,帶動關聯產業之興衰。

(八) 房屋建造時間較長

一般大樓所需建造期間約三年;透天式或別墅住宅所需建造期間約一年,因 此,新建房屋市場常以預售屋之方式,於房屋建造期間即預先簽約銷售,預售屋 銷售,一方面可於建造期間即預先成交房屋,以確保一定之房屋銷售利潤;另一 方面可先行取得買方按建造工程進度分期繳納之價款,降低建商之資金成本與風 險。

(九) 政策影響

建築法令變動可能影響建築面積或施工成本,稅賦之變動亦會影響賣方獲 利。

有關不動產市場之特性,另有學者提出自己之研究見解,依林英彥(2003)

之論點如下:

(一) 不動產市場集中生產品之位置固定。

(二) 其生產物無標準化而常有不同之性質。

(三) 基於當地之供需條件不同,其價值不同。

(四) 大多數交易之酬金甚鉅。

(五) 習慣上利用信用協定。

(六) 市場中普通購買者及出售者不易預料。

(七) 普遍借重經紀人之服務。

(八) 隨價格變動而引起之不動產供需增減之反應緩慢。

(九) 供給者與需求者雙方在一生中從事不動產交易次數少,對不動產資訊掌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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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缺乏。

(十) 交易成立之期間相當長,交易契約之訂立易較繁複,成交後亦需辦理複雜之 登記手續。

(十一) 不動產交易成立,不僅要支付價金,雙方需另行負擔稅賦及規費。

(十二) 不動產市場之糾紛案件量常多於一般商品之交易糾紛。

林森田(1996)研究指出土地市場是購買者與出售者一起決定其價格,以某 特定土地為交易,相較於股票市場,不動產市場無正式組織之交易場所,可供出 價或公開交易。而在企業會計上,不動產是固定資產,所以不動產市場亦可稱是 資本市場。但因土地在本質上係自然資源,保有生產力俾得永續利用。另提出由 於不動產有異於一般商品的特性,成交價格無絕對標準且多屬動態趨勢,故不動 產價格之決定相當困難,估價師對不動產估價的整個作業過程,對不動產法令的 認識、理論的要求及對市場的敏感度,方能對不動產評估出合理的價格。

而在「不動產投資管理」中,林左裕(2000)將不動產之特性整理歸納為:

(一) 產品差異性大

(二) 兼具消費財與資本財之特性 (三) 短期供給較無彈性

(四) 屬不完全競爭市場。

另張金鶚(2003)於「房地產投資與市場分析理論與實務篇」中增列「市場 有景氣循環的現象」與「公共介入性強」兩特性。顏聰玲(2004)於「不動產市 場分析與預測」中列有對產品的認知是因人而異與高交易顏聰玲(2004)成本兩 特性。

陳春貴(1980)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都市不動產價格之研究」提出不動產市 場之一般特性為:

(一) 不動產之產物具有不可移動性。

(二) 不動產之產物規格無標準化(產品差異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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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動產之交易金額數量龐大(高交易成本)。 (四) 不動產之之交易基於當地的供需條件。

(五) 不動產之購買者與出售者常不易預料。

(六) 不動產之市場無組織,普遍透過經紀人達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