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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與商品責任

在文檔中 不可抗力之研究 (頁 159-176)

第四章 不可抗力與侵權責任

第二節 不可抗力與商品責任

第一項 概論與問題提出

第一款 與一般侵權責任之區別實益

將商品責任與其他一般侵權責任為區別,獨立一節論述之實益何在?應能從 商品責任與一般侵權責任之差別看出端倪。我國法院認為,損害賠償之債之成立 要件,包含損害、因果關係及責任原因事實299;所謂責任原因事實,係應負損害

295 相關說明請參考,王澤鑑(2005),〈損害賠償法之目的:損害填補、損害預防、懲罰制裁〉,《月 旦法學雜誌》第123 期,頁 211;陳忠五(2005),〈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目的之檢討〉,《台灣本 土法學雜誌》第70 期,頁 64;陳聰富(2007),〈過失相抵之法理基礎及其適用範圍〉,《台灣本土法 學雜誌》第98 期,頁 70。

296 王澤鑑(2005),前揭註 295,頁 211-212。

297 本文用語上之區辨必要,在此甚為明顯。讀者閱讀時必須注意,有「不可抗力事由」出現時,

不一定能符合「不可抗力」抗辯之要件,因而免其責任。簡易之說明為,不可抗力事由只是可能符 合不可抗力概念之事件類型歸納,例如可能認為,颱風、地震等算是不可抗力事由。然而,仍然必 須符合其它要件後,才能認定是不可抗力。

298 此節之部分內容,取自本論文作者於 99 學年度上學期於陳忠五教授「民事責任法專題研究」

課程之課堂報告〈論商品責任之不可抗力抗辯─以九二一地震中房屋倒塌事件為中心之研究〉一文,

特此說明。

299 最高法院 48 年台上字第 481 號判例:「損害賠償之債,已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

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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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責任之人「為何」須負責任之事由,而其概念,隨不同的責任類型,適用不 同的歸責原理300。例如在我國民法規定之侵權責任中,責任原因事實即為行為人

「具有過失」之行為,按在我國民法侵權責任之規範上,行為人之責任成立皆須 至少具備過失之主觀要件,部分相對較嚴格之條文,亦僅是推定過失責任,而造 成舉證責任某程度轉換之效果,實仍與加害人之主觀狀態有關,非真正之「客觀 責任」301

惟我國法上之商品責任,尤其係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者,明顯與民法之一般 規範有所不同。按自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規定為解釋,企業經營者於其商品302未 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一般學說 見解均認為,如此之規定以商品安全性取代過失作為歸責原因,係採無過失責任

303。將此等差異與本文所研究之不可抗力概念相連結,即能更為突顯不可抗力與 原有民事責任體系之關聯問題。按在我國判決提及不可抗力抗辯時,契約責任上 多以不具「主觀歸責事由」為出發點,僅有零星案件係以不具「因果關係」為主 張;上節之一般侵權責任中,往往同時出現雙重之抗辯。惟由於商品責任屬無過 失責任,若提出不可抗力抗辯時,除了主張其商品之安全性外,有時亦會認為,

縱商品有何瑕疵,然因不可抗力事由之故,無論如何均會發生損害,故與其商品 之欠缺安全性間無因果關係存在,仍無須負損害賠償。是以,本節所研究之範圍,

將高度集中於商品責任中,不可抗力概念與因果關係間之關聯。

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300 相關說明,陳忠五(2007),〈論法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要件──損害、牽連關係與歸 責關係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98 期,頁 10-11。

301 應與區別者,為學說上之「過失客觀化」觀點。所謂過失客觀化,係指將行為人之注意義務以

客觀化或類型化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為判斷標準,而不能僅就行為人能夠達到之注意程度判斷之,

以更能實踐侵權行為法上前補損害與預防損害之機能。雖於若干情形,此種認定標準事實上將導致 某種危險責任,惟其基本上仍維持過失責任原則。相關論述,王澤鑑(2010),前揭註 10,頁 308-310。

302 該條文尚包括服務責任,故應適用同樣之歸責原理,惟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

303 王澤鑑(2010),前揭註 10,頁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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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法院見解

雖本文研究範圍係商品責任,但我國最高法院最近所處理的商品責任案件,

其中主張不可抗力抗辯者,率皆因九二一集集大地震所衍生之房屋倒塌訴訟。依 本文觀察,最高法院對於此類房屋倒塌訴訟的見解屢見差異,造成法律適用的高 度不安定性,使人民無所適從。故此處擬由幾則最高法院裁判出發,探究地震倒 塌事件中,消費者對房屋建築者主張商品責任時可能遇見的困難之處,並擇其最 關鍵者,即因果關係認定時之「不可抗力」抗辯為分析,最後並從學理上探討此 概念在商品責任中的角色。

首先要說明的是,關於地震中房屋倒塌所衍生之訴訟爭議繁多,除本文欲探 討者之外,另外還有保護法益問題(是否包含商品自傷?304)、以及當時之科技或專 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之認定(與建築行政法規之關係?305)等諸多問題,皆甚 值研究。然限於本論文之研究主題,選擇即使解決上述問題後,仍不得不面對的 關鍵議題,作為優先研究之對象。

本文要處理的核心問題在於,當地震規模如九二一地震般難以想像,故在每 一件訴訟中,身為被告之房屋建築者幾乎沒有例外的皆主張消費者所受損害係地 震此種「不可抗力」所致,縱使房屋確實存在設計或建造上之瑕疵,其瑕疵與損 害間仍無因果關係,仍不負損害賠償之責時,法院應如何妥善處理為當?以下由 兩種論理完全不同,因而造成相異結論的判決看起:

304 相關案件分析,陳忠五(2009),〈論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責任的保護法益範圍〉,《台灣法學雜誌》

第134 期,頁 85-93;曾品傑(2010),〈論消費者保護法上之商品責任〉,《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27 期,頁12-21。

305 可參考,徐憶茹(2003),《從消費者保護論預售屋買賣建築業之民事責任》,頁 173-176,國立成 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林嘉盛(2007),《從消費者保護法上論建築產品之責任》,頁182-192,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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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判決意見認為,「系爭大樓即令設計圖說、施工品質無瑕疵、缺失,仍 無法抵抗九二一地震強度,仍會崩塌或嚴重受損…既然實際上已經符合耐震設計 規範,系爭大樓仍然震倒,則於此違背建築術成規彙整之設計圖說瑕疵以及施工 品質缺失,與設計圖說、施工品質無瑕疵、缺失之間,對系爭大樓震倒之財產損 害之發生,即無何差異。若此情事,可否認定上訴人違背建築術成規彙整之設計 圖說瑕疵以及施工品質缺失,與系爭大樓震倒致生系爭房屋毀損間有相當因果關 係?即不無再加研求之餘地。306」此種判決意見應能解讀為,即使系爭房屋因設 計或建造瑕疵而有安全性欠缺,惟因地震規模過大,縱無欠缺亦會發生房屋倒塌 之結果,故瑕疵與損害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可說採納了不可抗力之抗辯,用以 阻卻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

第二種判決意見認為,「系爭建物有上述(一)之施工瑕疵,此為原審所確定之 事實。系爭建物雖於九二一地震中造成損害,但是否可排除上開鑑定報告所認發 生損害之原因?如其損害係結合上述原因所共同造成,則被上訴人就系爭建物之 施工瑕疵,是否不能認為與九二一地震之原因等價,而具備共同因果關係?已非 無疑。307」另外,「原審未調查審認鄰近系爭建物之其他建物因九二一地震而倒塌 之情形,徒以九二一地震強度七‧三級,誠屬難以避免之天災,而排除上開鑑定 報告所認系爭建物倒塌原因之因果關係,已嫌率斷。308」亦即,縱使認定房屋之 倒塌係以地震為其主要因素,惟其施工瑕疵確實存在,應認瑕疵亦是造成損害之 原因,業者所提出之不可抗力抗辯並未被採納。

如何之法院見解較具合理性?如果從一般直觀的「法感情」觀之,自然是後

306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729 號判決(九二一地震致「東勢王朝」倒塌事件)。

307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302 號判決(九二一地震致「香格里拉」大樓倒塌事件)。

308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637 號判決(九二一地震致「愛的雅築」大樓倒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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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較為適當,然而究竟是否如此?故本文擬由「不可抗力」抗辯的概念出發,透 過較為嚴謹的論證,探討法院的判決有無值得檢討之處。

第二項 因果關係之論證

第一款 因果關係認定之結構

關於因果關係應如何認定其存在與否,我國實務向採「相當因果關係說」。

例如本文前曾引用之最高法院 98 年台上字第 1729 號判決即謂:「所謂相當因果 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

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 行為與結果始可謂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 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 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難認相當因果關係。」

王澤鑑教授則認為,應可將相當因果關係分為兩層次,即「條件關係」與「相 當性」,並且認為其與英美法上之「事實上因果關係」以及「法律上因果關係」

基本上皆是相同的兩階段思考方法。其亦試圖將兩種論述方式妥善整合,認為條 件關係之檢驗方式應與英美法上認定事實上因果關係之「若無,則不」(but-for)未 有不同之處,按其與所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實為同一。至於相當性 之認定則屬價值判斷,具有法律上歸責之機能,也與法律上因果關係認定所欲達 成之功能相同309

309 王澤鑑(2010),前揭註 10,頁 236-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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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不可抗力抗辯與因果關係認定

此處我們先不探討不可抗力的概念範圍究竟應該是什麼,而是試圖從上述的

此處我們先不探討不可抗力的概念範圍究竟應該是什麼,而是試圖從上述的

在文檔中 不可抗力之研究 (頁 159-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