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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在文檔中 不可抗力之研究 (頁 21-24)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是以,透過本論文的研究,作者想要試圖回答的是,究竟在甚麼樣的情況下,

「不可抗力」之抗辯能夠有效成立?其構成要件為何?會有如何的法律效果?以 及,本文欲進一步探究者為,不可抗力此一概念於民事責任體系的位置在何處?

能否與既存的歸責要件,如因果關係、故意過失等為妥善整合?更具有批判性的 問題是,此一概念有無其獨立存在的價值?以下將會循著此處所提出的問題,逐 步建構不可抗力這個非屬罕見,但國內卻甚為缺乏研究的概念體系。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本研究首先要探究者為,如何之情形始為「不可抗力」?這也牽涉到本文的 核心用語定義。按前揭英文資料中"Act of God"之用語,一般僅指天災之不可抗力 類型,惟依據作者之初步資料搜尋,實則國際間在處理不可抗力問題時,一般均 習以法文字”force majeure”稱之,其涵蓋之範圍即包括天災及其他非債務人所需負 責之人為因素所造成的不可抗力事由12。是故,以下所提及之「不可抗力」,除非 特別敘明,否則皆係以”force majeure”為基本定位。

不可抗力之概念在我國法的運用上其實相當廣泛,可說是橫跨了數個民事責 任領域。例如,九二一地震房屋倒塌相關訴訟中,有極高機率出現不可抗力之免 責抗辯。如果該房屋之完工交付(即該當於消保法第七條之“流通進入市場”)係於消 費者保護法開始施行(1994/1/13)後,則不可抗力之抗辯有可能遇到的問題,即是以

12 See, Louis T. Visscher, Justifications and Excuses in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Tort Law, p.8, Rotterdam Institute of Law and Economics (RILE) Working Paper Series, No. 2008/03. Electronic copy available at: http://ssrn.com/abstract=1111547 (last visited on 01/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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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失責任為歸責原理的商品責任間之關係。若非於消保法施行後交屋者,則只 能適用民法第191-1 條之規定,而採取推定過失責任,而此時要面對的領域即是一 般以行為人的故意過失為歸責事由的侵權責任。

當然,上述案件中,若是房屋的現所有人係與建築業者直接簽訂契約之人,

則可能又會涉及契約責任。不過在契約責任的相關案件中,最常見的案件類型為,

在較長期的工程契約,承攬人在施作工程時通常會遭遇數個不可抗力事由,導致 工作暫時無法進行,普遍的抗辯依據,多數仍係天災來襲致無法工作,因而無法 如期完工。為免違約金或其他遲延之損害賠償,故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應給予工 期之展延,而能免除或減少一些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法上在處理不可抗力之相關議題時,其實欠缺法律的一般性明文規定,

包括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以及提出之程序要求,如舉證責任等,皆 付之闕如。然而不可抗力又是在國際商務契約上亦常使用的概念,故儘管僅是國 內的契約,亦普遍存有「不可抗力條款」的約定。包括一些政府機關在與民間訂 立契約時,其「示範條款」中也往往具有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通常會嘗試列舉 出具體該當於不可抗力之情形,最後再加上概括條款。例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7 條第 5 項即訂定:「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 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 7 條第 3 款 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13。另外,行政院消費 者保護委員會所發布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及「定型化契約 範本」,亦常見類似的免責約定條款。例如,「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 得記載事項」第12 條:「(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開

13 工程契約採購範本(991228),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

http://www.pcc.gov.tw/pccap2/FMGRfrontend/DownloadQuoteFile.do?fileCode=F2011010122 (最後瀏 覽日:02/2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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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

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14;「臍 帶血保存契約範本」第18 條(不可抗力因素):「因天災、戰爭、暴動或其他不可抗 力事件,致乙方無法履行本契約義務時,乙方不負不履行或延遲履行之責,但乙 方應按其剩餘月數之比例無息退還甲方保存費(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但若 因乙方公司內部人員所發生之暴動、停工、罷工等行為所致,乙方仍應負責。15」 足見不可抗力此一概念,雖未直接在民法中有一般通則性規定,但確實在我國的 契約責任領域中,占有一定的地位。

是以,本論文欲研究之範圍,即希望探究不可抗力之概念,釐清其基本類型,

整理其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和程序要求,並在我國的實定法基礎下找尋此一概念 與既存民事責任體系的整合可能性。討論的範圍涵蓋一般侵權責任、商品責任及 其它的嚴格責任(無過失責任),以及契約責任,希望能夠找出法院在處理類似爭議 之時的合理判準。

第二項 研究方法

因研究題目關係,本文之研究方法仍擬採取傳統的文獻閱讀研究方式處理。

由於對於「不可抗力」之研究,國內文獻著墨不多,且我國的法律現況顯然是由 外國法繼受為多,因此外文文獻的研讀將不可或缺。在各國法制的選擇上,本文

14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載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

http://www.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4143 (最後瀏覽日:02/24/2011)。

15 臍帶血保存契約範本,載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

https://back.cpc.gov.tw/KMOuterPath/6941/臍帶血保存契約範本(公告版).doc (最後瀏覽日:

02/2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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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盡量兼顧不可抗力之緣由、相關發展,以及近來規範趨勢等,故選擇近代明 文規定不可抗力之大陸法系先趨國家,即法國民法上的不可抗力概念為主要比較 研究對象,探討其法律規定及司法裁判發展。德國為我國民事法體系的主要繼受 母國之一,我國民事責任體系一般認為與之較為相近,故亦會提及其不可抗力概 念的相關立法與解釋。另亦兼及由法院裁判逐步建立相關判準的普通法系國家,

如英國及美國的相關情形。另外,在現代發展上,出現了許多條約以及國際或區 域性的法律整合方案,例如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CISG)、聯合國國際統一私 法 協 會(UNIDROIT) 之 國 際 商 務 契 約 原 則(PICC) 、歐 洲 法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草 案 (DCFR)……等,都值得在解釋論上予以借鏡。惟宥於作者之外文能力限制,主要

仍以英文文獻為主,可能有少部分的德文文獻。但在涉及資料之轉譯時,例如以 英文寫作之法國法相關規定,作者會對同一資料部分尋找較多來源交互參照,希 望能夠維持進行比較法研究方法的一定可信度。

另外,由於本論文的最大研究目的是希望建立在我國法上不可抗力概念的合 理適用情形以及體系定位,所以台灣法院的判決研究亦是必要部分。本論文將以 最高法院判決為主要研究對象,探討法院對於不可抗力概念的理解是否妥適,另 亦及於下級法院判決中,於最高法院未見之案例類型。希望能夠藉由比較法與我 國法的研究,觀察出各國法制間的異同、我國實務與外國法有無落差,以建構屬 於台灣的不可抗力概念適當理解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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