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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動機與問題提出

在文檔中 不可抗力之研究 (頁 18-2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提出

http://www.nfa.gov.tw/upload/FTB/UpFiles/991217-天然災害損失統計表(47 年至今).doc (最後瀏覽日:

03/07/2011)。

4 據官方統計,約造成工商損失約 40 億元,農林漁牧損失約 42 億元。見中央氣象局颱風資料庫網 站,http://rdc28.cwb.gov.tw/data.php?num=2001160906&year=2001&c_name=納莉&e_name=NARI (最 後瀏覽日:03/07/2011)。

5 本次捷運淹水的復原期間長達約半年,期間影響的人次當不計其數。可參考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

限公司91 年 5 月施政報告,載於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http://www.trtc.com.tw/ct.asp?xItem=1207123&ctNode=24546&mp=122031 (最後瀏覽日:03/07/2011),

相關新聞報導,如聯合報(09/20/2001),台北人 回到沒有捷運的日子 上班族 開始等吧!擠吧!塞 吧!早一小時出門 遲一小時到班,3 版。取自聯合知識庫網站,http://udndata.com/ (最後瀏覽日:

03/0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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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情,「滅村」慘劇更是令國人同感悲痛6。在國外,2004 年印尼地震所引起的海 嘯,多達數十萬人喪生7;2005 年美國卡崔娜(Katrina)颶風侵襲,導致數百億美元 的經濟損失8。而在本論文寫作的同時,日本東北部又發生了芮氏規模高達 9.0 的

http://udndata.com/ (最後瀏覽日:03/08/2011)。

7 最粗淺的估計,至少有 20 萬人因此喪生。參考,聯合報(12/27/2006),南亞海嘯兩周年 洪水再 次重創亞齊,A14 版,來源同上註。

8 根據美國海洋及大氣總署(NOAA)的估計,甚至有可能達 1250 億美元。See, NOAA Homepage-Hurricane Katrina, http://www.katrina.noaa.gov/ (last visited on 03/07/2011).

9 截至 2011 年 4 月 16 日為止,日本官方統計有 13666 人死亡,14268 人失蹤,4917 人受傷。見日 本警察廳網站,http://www.npa.go.jp/archive/keibi/biki/higaijokyo.pdf (最後瀏覽日:04/16/2011)。福 島核電廠反應爐之事故,造成輻射外洩,亦廣泛引起全球對核電存廢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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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在法律政策上選擇「讓損失停留在所生之處」10,使遭逢損害之人自行承擔11

然而,若有時天災其實不是天災,而是伴隨著人禍而來時,在法律上應該如 何釐清其責任歸屬?例如,九二一地震之規模固然史上少有,然而某些在建築房 屋時偷工減料的建築業者,卻在訴訟中以地震屬於天災不可抗力為由,企圖免其 賠償責任,究竟法院應該如何判決?又如,颱風所帶來的豪雨雖然號稱「兩百年 洪水頻率」,但市區內的抽水站因未妥善保養而故障,造成民眾更大的財產損害,

又該如何定其責任?而或許可以試著探討的是,如果在此類商品責任中,即使證 明業者卻無過失,然而相關的損害風險,是否有機制能夠妥善分配?

另外,即使非因天災造成損害,也有許多非在自己控制領域下的事故,因其 發生導致損害,在訴訟中被訴之人有可能以「不可抗力」為由提出抗辯,主張自 己毋庸負責。例如,運送人與託運人簽訂契約,約定將貨物運送至某國,但卻因 該國發生動亂,港口封鎖;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在某日交付買賣標的物,然因為 出賣人之原料供應商發生勞資糾紛事件,無法如期出貨;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某 日交付房屋,惟於交屋之前,該屋卻橫遭第三人縱火焚毀。以上事例,在在說明 我們所在的社會確實充滿不可測的風險。然而,凡有風險,即應有其承擔之人。

法律在危險社會中能夠扮演的角色即在於,如何妥適的分配各種風險,以盡力達 到衡平的結果。這些普遍被提出來的事由,真的能夠算是不可抗力嗎?如果在契 約中,契約雙方特別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其效力如何?如果是以定型化契 約條款為之,法院應該抱持著甚麼樣的態度?

10 O.W. Holmes, The Common Law, p.50.(1881),轉引自王澤鑑(2010),《侵權行為法》,初版再刷,

頁11,台北:自刊。

11 政府對於各天災受災者的補償,大概寓有某程度全民共同分擔損失之意。我國法上,例如農業

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其中對於受災者之「現金救助」與「補助」。法規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90019 (最後瀏覽日:04/1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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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透過本論文的研究,作者想要試圖回答的是,究竟在甚麼樣的情況下,

「不可抗力」之抗辯能夠有效成立?其構成要件為何?會有如何的法律效果?以 及,本文欲進一步探究者為,不可抗力此一概念於民事責任體系的位置在何處?

能否與既存的歸責要件,如因果關係、故意過失等為妥善整合?更具有批判性的 問題是,此一概念有無其獨立存在的價值?以下將會循著此處所提出的問題,逐 步建構不可抗力這個非屬罕見,但國內卻甚為缺乏研究的概念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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