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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的動機之一來自收購者為了取得相關稅務利益,進而提升企業合併之綜 合效益。因此收購者可能透過企業併購收購前期虧損的公司,獲取虧損扣抵之份 額,使合併後之企業享有完整的稅務利益或是以公允價值認列併購資產,於合併 後提列較高的折舊金額,減少課稅基礎,降低稅賦。
鑒於各文獻僅針對產生綜合效益的個別原因進行實證分析,並未探討各原因 之間是否相互影響或是分別對併購後公司價值提升的影響程度,因此Devos et al.
(2009)對 1980-2004 年間 264 件大型併購案進行研究,發現企業併購平均能獲得 10.03%的綜合效益,其中稅務利益佔了 1.64%,其餘 8.38%則是由於經營績效提 升。另外,透過進一步分析也發現經營績效的提升主要來自於整併重複營運單位 後節省營運支出,而非獲取額外營業利潤,代表透過企業合併增加市場影響力,
提高市場價格以獲取併購效益的說法不一定存在,但也可能是受反托拉斯法限制,
禁止企業進行可能造成獨佔或寡佔的併購案,進而使企業併購提升市場影響力的 結果難以顯現。
綜上所述,企業併購的目的在獲取併購效益,其管道可能透過提升經營績效、
增加企業的市場影響力或是獲取稅務利益,雖然後續文獻顯示各管道提升併購效 益的比重不同,但能確定的是,企業確實能透過併購產生額外效益,提升競爭力。
第二節 不同支付方式對併購效益之影響
企業併購時,除了考量併購後的綜合效益外,以何種方式籌措資金支付併購 對價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過去文獻發現,企業併購時,以現金為支付方式的併 購案,收購者宣告日後的短期異常報酬會大於以股票為支付方式者(Wansley, Lane, and Yang, 1983;Travlos, 1987),代表企業選擇不同方式支付併購對價對市場而言 有不同的資訊意涵。參考過去文獻,本研究整理出企業選擇支付方式時主要考慮 下列六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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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資機會多寡
雖然在企業擁有未公開資訊的情況下,發行股票籌資被市場視為一項公司散 布的負面消息(Myers and Majluf, 1984),但 Jung, Kim, and Stulz (1996)發現,當公 司擁有較好的投資機會時,公司仍可能選擇以發行股票的方式籌資,且由於此種 方式將為公司帶來負面影響,經理人決定發行股票籌資時會更加謹慎,確保投資 能創造的未來效益大於發行股票的潛在負面影響。實證結果顯示,當企業擁有好 的投資機會時,即便選擇發行股票籌資,也不會使股價下跌;相反的,企業投資 機會差時,若選擇發行股票,等同向市場宣告其股價已被高估,使發行股票後,
股價顯著下跌。
二、 資訊不對稱
當市場存在資訊不對稱時,若收購者擁有較多的未公開資訊,公司會比市場 投資人更瞭解自身股價是否被高估,當公司股價被低估時,公司傾向發行債券籌 措資金;相對的,當公司股價被高估時,則發行股票支付併購對價。因此若公司 選擇發行股票籌措資金或是做為併購對價的支付方式,對市場而言代表一種負面 的訊息,即公司認為自身股價已被高估,使市場重新評估公司價值,造成公司股 價下跌(Myers and Majluf, 1984)。除了收購者可能存有資訊不對稱的情況外,被 收購者也可能擁有未公開資訊,使其價值難以準確評估,因此當被收購者的資訊 不對稱情況嚴重時,收購者容易錯誤估計被併購公司之價值,造成支付過高併購 對價的情況,損及併購之整體效益,此時企業較可能選擇以股票作為支付方式,
使被收購者共同承擔併購風險(Hansen, 1987)。因此收購者與被收購者擁有的資 訊不對稱嚴重程度會影響企業選擇籌資方式,若被收購者資訊不對稱情況嚴重且 收購者認為自身股價亦被高估時,最可能以股票作為支付併購對價的方式。
三、 稅務考量
不同支付方式會影響併購年度的稅務處理,因此各支付方式所隱含的稅務因 素也成為企業選擇籌資方式考量原因。當收購者以現金支付時,被收購者股東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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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併購當年支付相關稅額;相對的,若收購者選擇以股票支付,則相關稅收將等 到被收購者出售股票時才需支付(Wansley et al., 1983)。此種稅務處理上的差異,
使以現金併購的被收購者在討論併購對價時可能要求收購者額外支付當年需負 擔之稅賦,造成併購對價提升。然而,若併購對價提升,又能使收購者取得更高 的攤銷金額,產生稅盾效果,因此稅務因素對企業選擇支付方式的影響並不明確,
可能因企業財務狀況、營運模式或策略而有差異。Brown and Ryngaert (1991)探討 收購者擁有資訊不對稱時,是否因稅務因素而影響最終支付方式的選擇,並透過 實證發現,當公司認為自身價值較高時,傾向選擇以現金支付併購對價,避免以 較低價格發行股票;當公司認為自身價值較低時,則傾向選擇發行股票,避免以 現金支付併購對價時需於併購當年承擔相關賦稅。該結論更進一步驗證企業發行 股票對市場而言等同企業發布一則負面訊息,也代表企業選擇支付方式時,受稅 務因素影響。
四、 控制權益
當收購者選擇發行股票作為支付方式時,將影響舊有股東的持股比例,使經 理人必須承擔外部人介入營運的風險,若原股東持股比例遭過度稀釋,更可能喪 失經營權,影響收購者原有的經營模式與策略規劃。因此收購者選擇是否發行股 票支付併購對價時,亦須考慮股權稀釋的潛在影響,當原股東持股比例不高且無 其他實質控制權時,較有可能以現金作為支付方式,避免喪失經營權;若原股東 持股比例極高,則發行股票產生的股權稀釋效果不明顯,此時收購者可能不會將 發行股票的稀釋效果納入考量;另外,當原股東持股比例極低時,代表原股東可 能有透過其他因素維持經營權,此時發行股票產生的股權稀釋效果亦不明顯。
Martin (1996)實證發現,當公司原有持股數介於 5%至 25%之間時,較不可能選 擇發行股票支付併購對價,避免股權稀釋影響原股東的控制權益。
五、 可動用資金多寡
依據Myers (1984)提出的啄食順序理論(pecking order theory),在考量資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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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稱以及財務困難成本等因素後認為,企業使用資金的順序為內部資金、借款資 金,最後才是發行股票籌資,因此若收購者擁有較多的閒置資金或是有能力發行 債券籌措資金時,較可能以現金支付併購對價,避免支出較高的資金成本。
六、 外部監督強度
機構投資人有別於一般市場投資人,擁有較專業之資料收集與分析能力,並 能有效監督公司運作。Chen, Harford, and Li (2007)實證發現,若收購者股東有較 多獨立且長期持有的機構投資人,則受到越嚴格的監督效果,使企業選擇支付方 式時亦受到機構投資人影響。
由上述原因可知,企業選擇支付方式時,除了避免影響原股權結構之控制權 或是受機構投資人影響投資決策外,主要考量因素為資金成本與併購對價的合理 性。當企業選擇以現金支付併購對價時,雖可享有較低的資金成本並維持原有的 股權結構,但卻可能因被收購者資訊不對稱情況嚴重而需承擔溢付併購對價的風 險,同時被收購者也可能將相關稅賦轉嫁給收購者,使併購對價再度提升,損及 原先預期的併購效益;若企業選擇以股票支付併購對價,則需負擔較高的資金成 本並承擔自身股價下跌的風險,但卻能與被收購者分攤併購風險,避免溢付的併 購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