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不同文化類型的廣告呈現

在不同的文化涵養下,人民所表現出來的生活便有不同的風貌。其中包含 了價值觀、思維模式、社會脈絡等,因此,學者經常用當代社會常有的現象來做 區 別 , 像 是 區 分 某 個 國 家 屬 於 個 人 主 義 ( Individualism ) 或 者 集 體 主 義

(Collectivism)(洪緹芸,2004)。

荷蘭社會心理學者 Hofstede(1980; 1983; 1984)亦曾對 67 國跨國企業組織 成員做調查,內容是其員工的態度與價值取向,結果得到四種用以判斷國家文化 的指標,分別為權力距﹙Power Distance﹚、不確定性規避﹙Uncertainty Avoidance﹚、 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Individualism V.S. Collectivism﹚及剛性作風與柔性作風

﹙Masculinity V.S. Femininity﹚(引自張淑婷,2000)等。然而,在眾多文化面向 的研究中,McCarty & Hattwick(1992)探討了美國與墨西哥的雜誌廣告,發現

「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面向顯現的次數遠高過其他面向,顯著結果竟高達三分 之一比例,可見個人/集體主義是較顯著且易於觀察的文化面向,且值得深入探 討。

根據Hofstede(1980; 1991)和Triandis(1995)對於個人主義或集體主義的 劃分,認為它是為一種文化形式(patterns)或是文化類型(syndromes),也是 最基本的文化構面之一(引自王繹嘉,2006)。Triandis(1995)指出,在個人主 義或集體主義兩文化類型之下,世界上每個國家都可以被歸類,端看當國家的文 化中,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兩者的比例多寡,如當一個國家所顯現的個人主義特 徵高過集體主義,則可歸類為個人主義社會。

Hofstede(1980;1991)亦曾提出對於文化價值的區分指標,以個人主義及

32

集體主義(I/C)做為兩極,繪出連續譜格局以分析,並且發現,屬於個人主義體 系的國家包含了美國及其他一般英語系國家等,屬於集體主義社會的名單則包括 亞洲、部分歐洲國家(南義大利、古希臘等)、大部分的非洲國家以及拉丁美洲 等。

綜上所述,本研究採用「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的文化構面,並欲探究在兩 相異文化類型下涵養的美國及亞洲臺灣二者的平面廣告文本中,對於呈現同一高 齡者的廣告意象是否有所差異。

壹、 個人主義與美國

Hui(1988)認為,個人主義和集體主義是一種彼此消長的關係,集體主義 高,則個人主義低,而每個國家也可用二分法歸類至個人主義或集體主義,只是 落在連續譜中不同的位置。而若以兩者來分類,跨文化研究中經常被歸為集體主 義社會的國家有中國、韓國、日本及臺灣,而個人主義社會的代表,則無庸置疑 的是美國。

Kim(1994)指出,會有個人主義或集體主義這樣兩極的發展,跟古早原始 的生活型態有關。游牧、狩獵或採集維生的部落,因為強調自主性、果斷以及有 利益性的資源分享,因此較容易形成個人主義;另外一種定居、農耕的生活型態,

則較強調依順、盡責等特徵,因此較容易演變成集體主義(引自洪緹芸,2004)。

一、個人主義之意涵

關於個人主義的定義,Kim(1994)認為個人主義最大的特徵在於「自我」

與「他人」之間的疆界畫得十分鮮明,也就是強調「我」與「你」的區分。在個

33

人主義社會當中,也有很多明顯的例子,首先,個人主義追求自由、公平以及發 展個人需要,而個人是社會的一個單位,但並不被社會這個群體給束縛,其次,

個人主義社會對於加入各種內團體相當歡迎,而且重視團隊精神,但是當他發現 這個地方無法滿足他個人的需求時,多半會選擇離開;最後,個人主義者重視個 人獨特性,致力於自我發展以及實踐自我理想,在他們的理念中,不太需要遷就 諸多外在的因素,就可以很自在地做自己想做的事。

Triandis(1988; 1989; 1990; 1994)用更多面向來辨別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 的差別,如他認為,集體主義是相互依賴、集體目標導向、強調團體規範且注重 血緣關係的,而個人主義則是個體獨立自主、個人目標導向、行為動機源自個人 需求以及以社會契約或理性利益判斷為人際互動原則的(引自洪緹芸,2004)。

Bellah(1985)認為,個人主義的特徵包括自由、平等、快樂、獨立、自我 實現等,他們清楚自我的需求,而且勇於追求自己的目標,因為他們相信在追求 自身利益的同時,也能達到社會公益促進的目的;羅爾斯(Rawls, 1971)則強調,

在個人主義當中,個人的權利至上,在平等的原則下沒有人的權利可以合理被犧 牲,而每個人也擁有獨立的個體,也可以說是完整的人格(陳俊宏,1995)。Lukes

(1973)認為最能代表個人主義的首要特徵為「個人尊嚴」,因為尊重個人的主 體性,因此可以有更多屬於個體的發展,其次為「自主性」、「隱私性」、「自 我發展」及「抽象個人」等(引自洪緹芸,2004)。

二、個人主義之代表──美國

根據美國社會的特質,Bellah(1985)認為其屬於個人主義社會。Hofstede(1991)

也認為,美國是最具個人主義代表的國家。追溯美國的歷史演變,約在十六、十 七 世 紀 時 代 , 美 國 的 社 會 階 層 金 字 塔 不 再 穩 固 , 開 始 有 階 級 流 動 的 現 象

34

(Baumeister, 1987)。也因此,個體的主體性漸漸被看見,美國不再以「社群」

為單位,漸漸轉以「個人」為思考的最小單位(王繹嘉,2006)。

當時更有許多重視自我思考價值的思想學派出現,如十七世紀英國自由主義 擁戴者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 提出「天賦人權」的概念,認為人天生就 享有自由且平等的權利,支持透過自己的努力追求自己的目標,後十八世紀法國 民主主義思想家盧梭(J﹒J﹒Rousseau, 1712~1778)更延續落洛克的思想,將天 賦人權的概念更加實踐,盧梭在1762年提出「人生而自由的(Man is born free.)。」, 深深影響了美國1776年的獨立宣言以及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在美國獨立宣言

(阿波羅新聞網,2007)當中可以看到個人主義被展現的一面:

「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皆生而平等,人人 都有上天所賦予之不可剝奪的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快樂的權 利。」──摘錄自美國《獨立宣言》

“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

── AMERICA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Hsu(1981)用「個人中心(individual-centerness)」來形容美國社會,在 美國凸顯自立自強(self-reliance)、平等自由、反對窠臼(rejection of the past)的概念,許多學者也認同用「個人主義」做為美國文化的核心價值(Lin, 2001)。更由此可見,美國是典型的個人主義國家代表(王繹嘉,2006)。

貳、 集體主義與臺灣

35

在Hofstede(1991)的研究當中,美國是最具個人主義的代表,澳洲與英國排 列其次,接續才是加拿大與荷蘭;而在集體主義的部分,名列前茅者為瓜地馬拉、

厄瓜多爾以及巴拿馬等國家,排名第44名的臺灣也屬於高度集體主義傾向的國家

(王繹嘉,2006);Hofstede(1983)亦指出,相較於西方社會,華人社會大部 分屬於集體主義社會。

一、集體主義之意涵

集體主義(Collectivism)的概念首先在1934年被提出,由前蘇聯(蘇維埃社 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領導人斯大林(1879~1953)提出,意涵為在群體當中,應 以群體為思考的單位,並且以群體的利益為優先,而個人無法脫離群體獨立生存,

在群體中應遵守團體的規範,以增進集體的團結與和諧。

Yamaguchi(1994)認為,集體主義者因為以群體目標為主,因此當自己無法 在群體中擔任一個好的組員時,他們會為了減少團體的負擔而想要離開,在表達 自我的想法之前,也會先讓他人的意見展現,如果團體的利益與自身的利益衝突,

則願意犧牲自我的權利,某一方面而言,也是要求個人放棄自我的權利的一種表 現(引自洪緹芸,2004)。

Kim(1994)認為集體主義是「有明顯而固定的團體疆界」,並且以群體為 單位,所以用「我們」與「他們」來做區分,在「我們」之內,情感是相互依賴、

資源共享而且有極高的責任感,對於團體的和諧亦相當重視,也就是說,集體主 義者對團體的凝聚力很強,並且有高度的忠誠感,因為他們相信在這樣的團體內 是可以受到保護的。

在集體主義社會中,社會階層的概念十分重要,由於階層的存在可以帶給個

36

人固定與穩定的資源以及壓力,因此個體對於社會成就及階層流動的爭取都較消 極,因為這樣的狀態對個體而言的安全感會比較強,社會競爭壓力也比較小,他 們習於階層帶來的差異,並將彼此視為命運共同體,不致力於自我利益爭取,自 我目標的實踐也並非他們汲汲營營欲追求的一環;而在團體當中,不同意見的聲 浪不容易顯現,個人的行為也會受到團體內公共的監督(Ho等人,1994);除此 之外,亦應順從群體的規範,這正好與個人主義允許個體利益或衝突存在的意涵 有所相對。

二、集體主義之代表──臺灣

中國大陸自古以來就是集體主義社會(Triandis, 1988; 1990),從政治體系到 各項建設的發展,都需要群體擁有共同目標地去執行,其間還經長期的訓練過程 以適應權威的服從,因此,中國一直被視為集體主義社會的代表(洪緹芸,2004)。 另外,中國的傳統思想也隱含了許多集體主義的特質在其中。如傳統儒家思想多 以家庭、家族等團體為重,自我的意見或權益是被淹沒的,為了家族的成就、榮 耀或利益,提倡犧牲小我的概念不勝枚舉。在中國社會中,家族的榮辱一定高過 個人的榮辱(文崇一,1972;楊懋春,1972);然而也有學者批評,這樣集體的 生活固然穩定,卻也會使得個人的情感或意見永遠不會被看見(梁漱溟,1963),

提倡新文化運動的胡適(1919)甚至認為傳統儒家思想有「禮教吃人」之名。

在儒家文化涵養下,亞洲許多鄰近國家也擁有相似的文化特徵。Araki(1973)

認為日本也屬於擁戴集體主義的國家,在日本社會,國人須遵守許多團體的規範,

也常因應團體的需求而犧牲自我;Cha(1994)研析韓國人的各項特徵,認為韓

也常因應團體的需求而犧牲自我;Cha(1994)研析韓國人的各項特徵,認為韓

相關文件